2018年度最有影响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学分析

2019-03-11 09:22皮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期
关键词:峰值网约滴滴

皮勇

编者按:2018年10月18-19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七届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此次会议特别增设了“2018年度影响力案件犯罪学研讨”环节,邀请来自理论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团队,围绕“滴滴网约车杀人案”等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互动式交流。为促进研讨成果转化,让有影响力案件更有影响,本期杂志特撷取会议发言,集结专题,运用犯罪学理论分析年度有影响力案件及其背后的同类犯罪规律,探讨有效的防控对策,以期为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研究防控犯罪的对策,我们以当前公众最为关注的犯罪现象为对象,开展2018年度最有影响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学分析。首先,我们以刑事案件引起的网民关注度为依据,确定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年度最有影响力案件,然后,通过分析公布的相关刑事裁判文书,探寻相同或者相似犯罪环境和形成机制的类案发生规律,研究有效的防控对策。

在2018年度最有影响力刑事案件的确定上,我们以网民在百度的搜索量为数据基础,以关键词为统计对象,分析计算各关键词在百度网页搜索中搜索频次的加权和,得出案件发生时指数日峰值及周峰值,筛选出以下10件最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滴滴顺风车郑州空姐遇害案。2018年5月6日,空姐李某珠在搭乘网约车途中被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某华杀害。搜索指数周峰值35,632(5月6日——5月12日)。

2.滴滴顺风车乐清女孩遇害案。2018年8月24日,20岁的女孩赵某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途中遭顺风车司机钟某强奸杀害。搜索指数周峰值123,611(8月26日——9月1日)。

3.e租宝集资诈骗案宣判。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e租宝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对丁宁等26名被告判处3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搜索指数周峰值13,257(9月10日——9月16日)。

4.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2017年11月初,携程亲子园教师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还强喂幼儿疑似芥末物。搜索指数周峰值46,125(11月5日——11月12日)。

5.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2017年11月22日,十余名家长反映,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搜索指数周峰值278,961(11月19日——11月25日)。

6.鸿茅药酒千里跨省抓人事件。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发布题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帖,分析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涉事企业以其恶意抹黑造成自身14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报警后,2018年1月10日,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跨省抓捕。搜索指数日峰值310,236(4月18日)。

7.陕西米脂袭击学生事件。2018年4月27日,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途中遭犯罪嫌疑人袭击,造成21名学生受伤,其中7人死亡。搜索指数周峰值36,483(4月22日——4月28日)。

8.张北县王力輝杀人案。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大河镇公沟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王力辉前后致死5人死亡、1人重伤。搜索指数周峰值12,758(6月17日——6月23日)。

9.长春长生制药假疫苗事件。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随后武汉生物也爆出生产了40余万支不合格疫苗的消息。搜索指数周峰值89,914(7月22日——7月28日)。

10.昆山“龙哥”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开宝马的男子刘某和骑电动车男子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没想到长刀脱手被于某捡起,于某持刀还击,后刘某死亡。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搜索指数周峰值126,382 (8月26日——9月1日)。

这10起案件中,一部分案件的发生与互联网无关,仅是因互联网信息传播而广受关注。而另一部分案件的发生与互联网平台有着紧密联系,它们是滴滴顺风车郑州空姐遇害案、滴滴顺风车乐清女孩遇害案、e租宝集资诈骗案,前二者不仅是同一网约车平台上发生的案件,还是前一起整改后再次发生的同类案件:2018年5月6日“滴滴顺风车空姐遇害案”发生后,滴滴公司受到有关部门紧急约谈,之后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下线整顿,在滴滴出行平台的APP中增加了诸如一键报警、紧急求助等功能,承诺在平台上发生的相关交通事故、治安及刑事案件和用户纠纷中滴滴公司将主动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多家媒体声称用户得到了满意的答复,有网友也表示打车不用担心了。然而,仅仅过了三个月,2018年8月24日“滴滴顺风车乐清女孩遇害案”发生。而且,根据互联网上曝光的信息,受害人赵某发救命信息求助并失联后,其亲友先后七次联系滴滴,滴滴平台表示“将有相关安全专家介入处理此事,会在1小时内回复”,随后1小时内该亲友多次向滴滴平台确认事情进展,滴滴一线客服反复回复“一线客服没有权限”“在这里请您耐心等待,您的反馈我们会为您加急标红”。该亲友要求滴滴平台给出司机的具体信息,被滴滴平台以泄露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滴滴平台客服通过电话方式与司机即本案的犯罪人联系,在犯罪人声称被害人未上车之后,即以此结论反馈受害人亲友。案发期间,该案受理民警表明警察身份后,希望向滴滴客服了解更多关于赵某所乘坐的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相关信息,滴滴客服回复称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两个半小时后警方才最终获取犯罪人信息,而此时赵某已经被杀害。以上曝光的信息反映出滴滴出行平台整改不到位,一键报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客服外包,无法、无权处理紧急情况,过度保护企业数据,拒绝在紧急情况下协助警方依法办案,引起网民的担忧和愤慨。

根据滴滴公司年报,滴滴2017年用户超过4.5亿,总共提供74.3亿次出行服务,我国人均适用次数为5次。网约车模式运作过程中,司机不仅与乘客共处于一个快速移动的密闭空间中,而且,能预先知道乘客的部分个人信息,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其中的致罪因素,将难以防止前述相似案件重复发生。

需要看到,网约车平台经济模式是顺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新型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应当有效防控和严厉惩罚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犯罪,保障这种新经济模式的健康发展,研究网络车平台相关犯罪的形成过程及其防控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包括滴滴出行平台相关犯罪治理问题的核心是数据问题,互联网服务平台客观上创造了新的犯罪环境,而滥用客户个人信息导致犯罪人获得了关键的犯罪条件,互联网平台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尽责以及警企之间的安全数据互通缺失导致了犯罪防控机制失效,不掌握互联网服务企业的经营数据导致传统的以地域为限、条块架构的企业行政监督管理机制空转。当前以下三个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一,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足,互联网平台安全经营理念不落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用户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环境下的战略资产,对国家、社会和企业都具有关键价值,关于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应当平衡个人、企业和社会管理三方面的利益。互联网服务平台应当在确保用户个人的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在有利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前提下,经用户同意后收集、提供和利用个人信息。我国当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应当更加类型化、差别化,特别要区别纯粹的技术研发和商业应用实施用途导向性的、差别化的、严格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在促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滥用个人信息的经营活动进行严管。

前述两起滴滴出行平台司机杀害乘客案反映出,互联网服务平台的确存在非法利用、滥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展业务的事实,滴滴出行平台所采取的防控侵犯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措施形式化,应对紧急事态的应急处置和司法协助机制缺失。

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规定,依法惩治非法利用、滥用用户个人信息侵犯用户生命、财产等重要权益的企业。针对部分企业无视行政法律和行政监管的行为,我国刑法有必要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警企之间安全管理数据及相关服务渠道阻断。公安机关掌握违法犯罪人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等所谓案底记录,这些记录对预测特别危险的人员再犯罪能起到重要的提示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掌握用户实施网络活动的个人数据,是唯一能实时掌控违法犯罪人员的行踪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主体。当前警企之间安全管理数据及相关服务的渠道不通,互联网企业不能借助警方或者相关单位的安全服务判断平台活动参与人的犯罪风险,警方不能及时获取互联网平台中的涉案数据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和案件调查,由于没有强制性法律措施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及时提供数据,在紧急事态下警方无法强制企业实时提供司法协助。相关立法滞后和缺失使得滴滴出行平台没有压力去设立紧急事态下协助执法和主动管控滴滴出行平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管理机制,虽然公众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仍然看不出在以上方面有实质性的改进。

警企之间安全管理数据及相关服务问题的核心是数据治权,不创建合理、有效的公众安全数据控制机制,以协助执法,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空间安全秩序就没有现实的控制能力,不能制止包括前述悲剧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复发生。本人认为,有必要在国家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体系下成立实质性掌控社会管理各部门、各行各业数据的大数据局,打通信息社会空间中部门、行业之间的数据流通壁垒,同时,为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重要权益,有效管理和应用各类数据,应制定完备的法律。

第三,传统条块式的行政管理体系不适应监管跨地域、全领域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活动。传统条块式的行政管理体系以属地管理、管理物态对象和分行业管理为基础,在面对跨地域、全领域和信息态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活动时,遇到了低管理维度管不了高维度经营活动的困境。当前互联网平台普遍处于封闭式运营和全领域扩张进程中,部分互联网平台几乎成为信息网络空间中的封闭“藩国”,国家管理部门难以探知其经营活动,更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管,在我国社会全面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下,如果不提升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的管理维度,国家对信息网络空间的治权流失情况将更加严重。例如,我国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约车管理相关规范,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仍然无法有效落实对网约车的管理,明知存在不符合规范的网约车司机运营却无从着手监管,部分网约车平台处于公开违法经营状态。

提升對互联网平台管理维度的关键是有效管控数据和网络。由于当前不可能大幅度改变现有的条块式管理体系,建议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下属的大数据局管控好企业数据,对于各地发生的互联网平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由当地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机关通过当地大数据局依法调取相关企业数据并进行执法。只有握住数据治权和网络治权,才能确保国家治权有效实施,防止互联网平台排他性地掌握信息网络空间治权,损害公众权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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