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若干问题分析

2019-03-10 19:35周媛
食品界 2019年2期
关键词:流通程序环节

周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食品和对于食品的安全方面十分关注。

然而,即使是在人民对于其安全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日渐重视的大形势下,保证食品安全的众多环节中尤为重要的一环,即对于流通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这一环,依然存在着若干问题。解决这一环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是对于生产企业和各级政府保证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中发生的诸多问题

笔者就流通环节中对于食品的抽样检验中发现的常见及重要问题做了整理和探讨,具体内容如下。

种类日益丰富,工作量越来越大。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者的猎奇心理越来越高涨的情况下,各生产领域的食品企业为占领更多的消费市场,满足各种各样的消费者需求,于是尽可能的生产出多样化的食品,增加可供销售的食品选择,从而更快的积累企业资本。从下述图表也可以看出,中国的食品行业整体亦呈增长趋势。

然而,在食品样式越来越多样化的大形势下,流通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的工作量却不出意外的越来越大。目前来看,中国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存在着食品种类过于繁杂的问题,亦导致食品检验的工作量严重超过正常标准。食品安全的抽样检验人员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于是,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此原因发生露检,错检等问题。

程序不规范。在整个食品抽样检测的过程中,食品初检,食品复检和后续处理是基础的操作程序。在食品初检过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检验报告处理,然后为后续的复检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对需要检验的食品及时进行二次检测。最后,对于未合标准的食品,检验机构及人员需要及时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处理。

规范的程序,是保证食品检验工作达到其效果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在中国某些地区的食品检测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程序不规范,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对程序的执行过于随意等问题。这也导致一部分本来不应进入市场的食品进入市场,摆在了千家万户的桌子上,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未完全明确食品抽样检测的效力范围。食品检验的效力的范围是关系事后如何进行处置的关键性,更是根本性问题。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十条,即关于抽检程序的规定和第四十三条,即关于抽检后处置的规定看,食品抽检报告的效力可以说是相当于此样品所代表该批次的所有产品。比如《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要求,抽检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除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检人,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外,还必须监督所有销售与该食品同一批次的食品的消费商将其下架退市。显然,只有在认为食品抽检的结果的效力是涵盖其样品代表的同一批次之全部食品,才能得出要求同一批次的所有食品退市的结论。

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这一规定既不具备足够的依据,同时对于食品检测机构和工商部门来说,也不利于其开展工作并履职到位。

首先,根据中国相关质量监测部门的相关规定,食品的抽检过程有着其专门的规范。其中,如果需做出判定,得到某一批次食品全部不合格的结论,对于数量不同的样本,抽取样品数量应是不同的。而中国工商部门的目前的抽检工作是在流通这一环节开展的,无法完全了解食品生产厂家所生产的某一批次的全部食品情况。因此,取样数量应该是以满足其检验需求为限,一般会远低于在生产环节中所抽取的样品的数量。显然,根据相对如此少的取样程度,得到的检验结果是断然不能作为此过程中判定同一批次全部食品的质量状况依据的。

其次,尽管影响食品质量的大部分因素在其源头,即生产过程中,但其质量依然受其他很多因素影响,如在流通过程中依然受到运输或仓储不当等因素引发质量问题。这也是佐证其不合理的一个重要部分。

关于食品抽检过程,抽检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是解决食品流通环节中食品抽样检验的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但当前我国部分食品的检测机构忽视对于抽样检验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比如:首先,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机制依然不够完善,使检验人员无法利用严格且明确的监管标准的指导进行检验工作,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失误。其次,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像是走形式,部分工作人员于检验食品时并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最后,食品的流通环节抽检的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高,责任意识较为欠缺。以上三个主要原因导致了在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样检验过程中的监管不力问题。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中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统一食品抽样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在面对食品种类日益丰富和检验人员的工作量日益繁重这两大问题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对于不统一的食品尽量在保证食品的抽检的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出统一的,适合绝大多数食品的检验标准。

统一的检验标准的制定可以从本文接下来所提的几个方面入手,如:食品检测机构及政府应该要求企业提供完善的被检测食品具体信息。另外,通过更新食品检验设备实现单一的指标的定性检测转化为参数定量检测目标[3]。

规范食品抽样检测过程的程序。基于流通環节食品抽样检验程序之不规范问题是造成危险食品进入市场,更是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有效的解决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中常见的问题,检测机构及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规范整个食品抽检过程的程序。如:政府应加强完善于食品检验有关的立法,将检测标准、程序与检测形式等检测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明确下来。部分省份较为特殊,国家应采取实事求是、特事特办地制定地方上食品抽检标准。食品检测机构亦应该加强对于整个检测程序中的规范和管理,确保所有食品抽检工作都严格按照初检、复检和后续处理这一基本的流程进行,并保证各流程过程中,检测人员的绝对严格,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及时协调沟通,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上报并解决问题,做到各个程序的严格执行。

明确食品抽样检测的效力范围。在笔者看来,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效力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应只及于被抽检对象经营的同批次食品,食品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只需依法处理被检人,同时应通知该食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按要求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对食品检测的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监督。为有效解决在流通环节中食品抽样检验出现的常见问题,这要求食品的检测机构加强对于食品的检测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如,食品的检测机构可定期组织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除此以外,食品检测机构还应制定基本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其行为,促进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高质量高标准的进行。

综上所述,时代的变化和人们对食物品质的要求的提高,必然会给中国的流通环节中的食品抽样检验环节提出更严格更苛刻的要求。更严格和更苛刻的要求促使食品检测机构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保证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进而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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