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需要权利方和使用方共同发力

2019-03-10 19:34韩胜利
曲艺 2019年1期
关键词:音像卡拉曲艺

韩胜利

2018年10月2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发出公告,通知VOD生产商(即卡拉OK系统及服务提供商)和卡拉OK经营者删除未经授权的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支持声和质疑声都不少。版权权利人以及业界对音集协的行为表示支持,认为将大大推动卡拉OK曲库正版化进程;但社会上也有人质疑,对于非音集协会员的版权权利人,音集协是否有资格下发“删歌通知”等。

音集协作为此次“删歌通知事件”的主体,是个什么组织?通过百度搜索,笔者了解到: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由音像权利人自愿结成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在卡拉OK领域,音集协接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委托,同时依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代表音像权利人和音乐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进行分配。

无论音集协这个“删歌通知”是否有据可依,客观上都在全社会做了一次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的普及,让大家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知识产权被广大民众接受和认识,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此次“删歌通知”的社会反应来看,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其中尤其是版权在实践层面面临问题更复杂。在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版权等方面的知识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人们日益熟悉的话题。但在现实中,无论是版权权利方,还是版权使用方,版权保护意识都比较淡薄。版权权利方有些对版权无意识,有些不知道版权的范围,有些觉得维权麻烦;版权使用方有的属于版权意识薄弱,觉得侵权不算什么;有的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约成本不愿付费;有的则是消极思想,存在“不告不赔,告了也不一定赔”的心理。

由此可见,版权保护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版权权利方和使用方共同发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给版权权利方以一定的尊重,获得一定的价值认同,获取应得的劳动所得,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才能推动创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推动社会知识的进步,也能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精神福祉。从文艺界来讲,文艺作品被侵权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侵权者群体比较分散,版权所有人单打独斗维权有些力不从心。音集协作为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为版权所有人主张权利,本应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但我们看到提出质疑的除了一些消费者,还有6000首下架歌曲的权利人。这里面可能就涉及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向权利人进行费用分配的问题。

当前,曲艺界的权益保护工作还处在比较初始的阶段,更需要曲艺作品的权利方和使用方共同努力,增强曲艺界权益保护意识,营造曲艺界合法使用曲艺作品的良好氛围。在有可能的条件下,申請建立曲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护曲艺著作权权利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向权利人分配费用标准等,促进曲艺权益保护工作,推动曲艺创作繁荣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曲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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