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分析及对策

2019-03-09 11:29洪万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对策

【摘 要】 强制隔离戒毒是强制吸毒成瘾人员接受封闭戒毒措施、康复训练,来彻底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回归社会后“复吸”现象极为普遍。笔者试图分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复吸”原因,并提出对策,降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复吸”率,减少政府、社会的戒毒成本浪费。

【关键词】 强制隔离戒毒 复吸 原因 对策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性质

有学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有学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学者许兵在《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机关针对吸毒成瘾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笔者更支持该观点,因为强制隔离戒毒具有国家强制性,其的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是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者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所等戒毒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戒毒、心理戒毒和身体康复训练,并促使戒毒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禁毒法》也明确规定,强制隔离决定书的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故,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应当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分析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戒毒措施,是将吸毒成瘾的人员或其他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强制隔离,使得戒毒人员在“无毒”环境中,结合药物戒毒、心理戒毒、身心康复等措施来帮助其戒除毒瘾,并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诊断评估,从而做出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由此可见,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被视为戒毒成功的人,但为何现实当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复吸”率依然高居不下,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文化水平偏低,社会认知能力不强,缺乏较好的人生规划,希望通过吸食毒品满足自己内心的空虚,内心拒绝戒毒,他们长期吸食毒品,导致身体机能衰退、免疫力下降,甚至多病缠身,需要借助毒品来减轻自己身体上的痛苦,此外他们内心自卑,即使戒除毒瘾也很难重拾生活信心融入社会,加上之前曾经对毒品产生极大的依赖性,自身抵制外界诱惑能力较差,一旦有接触毒品的机会,极有可能重新走上“吸毒-戒毒-复吸”的老路。

(二)家庭原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庭关系恶劣也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复吸”现象高发原因之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会因婚姻不幸福或者家庭关系淡薄等原因,导致性格孤僻,不愿意被家人约束和监管,拒绝与家人沟通,内心也抗拒家人的关爱,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想法,重新吸食毒品。与此同时,不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为长期吸食毒品,拖垮了家庭经济状况,严重透支了家人的信任,导致家人对其失去信心,拒绝接受他们回归家庭,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亲人的支持、理解和信任,内心严重缺少归属感和安全感,从而重新吸食毒品,寻找“快乐”。

(三)戒毒部门原因。戒毒所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未能正确看待强制隔离戒毒人員,将他们与服刑期间的罪犯等同对待,部分强制隔离场所工作人员把强制隔离戒毒当作是对他们的一种惩罚手段和处罚措施,未能本着教育和挽救戒毒人员的原则,正确履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工作人员应有的职责,仅仅是将戒毒人员放在一个“无毒”环境限制人身自由,而未能运用科学、有效的戒毒措施通过药物戒毒和心理戒毒等方式帮助戒毒人员从生理和心理上进行戒毒的教育矫治,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效果不明显。

(四)社区康复机构原因。《禁毒法》第48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但法条未能明确接受社区康复的具体条件,且缺乏社区康复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全国各地社区康复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社区工作人员也缺乏社区康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一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社区康复机构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管,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靠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这无疑增加了“复吸”风险。

(五)社会原因。在社会公众看来,吸毒成瘾的人往往思想消极、精神萎靡、生活堕落,体弱多病,甚至可能会患有一些传染病,所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即使成功戒除了毒瘾,回归社会后一时也很难被普通公众所接受,即使正常进行酒店住宿,也很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上门进行例行尿检。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上抹不去的“瘾君子”标签显然会招致社会的偏见和歧视,这些社会因素都会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也浇灭了他们的生活希望,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再次“复吸”寻求解脱。

三、对策及建议

(一)戒毒措施的立法完善。《禁毒法》第47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根据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或者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这意味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最少一年,笔者认为应结合戒毒人员身体状况、吸毒时间长短、毒品依赖严重程度,科学地设置6个月、9个月、18个月等不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此外,立法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在戒毒措施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并在《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康复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培养戒毒领域的专业人才、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等可操作性更强的实体和程序办法,使得他们更好的回归和融入社会,降低“复吸”率。

(二)提升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效能。戒毒所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找准职责定位,不应该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作处罚对象,而是把帮助他们戒除毒瘾作为工作重点。戒毒工作人员应高效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并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康复治疗。除药物戒毒外,戒毒工作人员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转变工作思路,探索日常授课、训练及劳动以外的新方法,拉近戒毒人员与社会的距离,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戒毒所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把戒毒人员视为毒品的受害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给予他们更多的信任和人文关怀,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合理诉求,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彻底戒除毒瘾,以更好的面貌回归社会。

(三)严密社区康复戒毒措施。《禁毒法》明确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意味着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并非完全脱离监管,社区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好三年的社区康复时间,落实好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康复措施,联合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科学动态监管,并督促他们定期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帮助他们恢复健康的同时树立生活信心,更好的融入社会。

(四)发挥家庭、社会的关爱作用。街道、社区等基层职能部门应正确引导戒毒人员的家庭切实担负起自身责任义务,积极转变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对戒毒人员的认知态度,接受戒毒人员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和需要家人帮助的“病人”,促进戒毒人员与家庭成员间的沟通、理解和信任,提升戒毒人员家庭关系的亲密度,从而鼓励家庭成员向戒毒人员传递关怀,阻断负性朋友圈,培养其自律意识,帮助其自立自强,尽快融入社会大家庭。此外,还要充分发动社会公益组织和热心志愿者,通过公益活动呼吁社会公众接受他们,拒绝偏见和歧视,并协助相关部门负责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防复吸工作的监管、宣传教育和就业帮扶等工作,帮助其融入正常、健康的社会圈。

(五)拓展禁毒宣传方式。我们政府行政机关要充分依靠社会舆论力量加强禁毒宣传效果,让群众认识到吸食毒品的惨痛后果以及戒毒的痛苦歷程,从而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此外,还要并拓展禁毒宣传方式,在加大对酒吧、KTV、娱乐会所等公共场所的禁毒宣传外,还应当将禁毒宣传深入居民家中,利用社区民警、社区工作者入户走访家庭,尤其是有戒毒人员的家庭,通过拉家常、讲案例、道法理等方式潜移默化的向群众宣传禁毒知识及毒品危害,在家庭成员、亲戚好友间渲染浓厚禁毒教育氛围。对于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法,使戒毒人员真真切切地体验回归社会后容易导致其复吸的高危情境,帮助其提高警惕,切实提高其拒毒定力,降低“复吸”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

[2] 廖志杰.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及对策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年第8期.

[3] 余悦.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6月.

[4] 曾文远:《我国戒毒制度的特点》,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5] 纪昀辉.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7.

作者简介:洪万(1988—),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学历:在读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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