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华 王翰灵
2018年,为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布70周年,进一步唤起世界各国和人民对“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的意识,欧美一些学者提议起草“人的尊严宣言”。在其组织和主导下,来自三十多个国家的数十位学者经过四次国际会议讨论和起草,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完成了该宣言的终稿,并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世界发布。该宣言的名称为《全世界人人享有尊严的埃斯特角宣言》,简称《人的尊严宣言》。该宣言以简明而内涵丰富的内容宣示了“人的尊严”的重要意义,并指出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对维护人的尊严应尽的义务。虽然该宣言的策划、讨论和起草主要由西方学者主导,但包括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少数学者,以及联合国官员和一些国家的领导人也参与了有关的活动。目前,西方有关人士正在寻求一些国家支持,积极推动该宣言变成联合国决议。然而,我国政府及学界至今对此知之甚少。为此,本文在介绍和分析宣言的基本内容、预期影响,以及我国所持的人的尊严观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该宣言应该采取的态度和策略,以期引起有关部门和学界的关注并开展深入研究。
《人的尊严宣言》的主要内容
《人的尊严宣言》全文共有1764个英文词汇,其中序言段包含798个词汇,而十条内容包含944个词汇。
宣言序言段共分为七个部分,占整个宣言将近一半的篇幅。第一部分阐明了宣言发布依据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段和第一条与“人的尊严”相关的内容。第二部分回顾了历史,认为:“人的尊严是《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源泉和基础”。第三部分明确认识了“人的尊严”的价值。第四部分强调人的平等尊严是赋予所有人的一种地位,而一旦尊严受到侵犯需要适当的补偿。第五部分表达了坚定的信念:“人类尊严的概念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保护和在全球实施人权”。第六部分提出“希望本世纪比二十世纪更加人道、公正与和平”。第七部分郑重重申《世界人权宣言》仍然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并郑重发布了这份全世界每个人的尊严宣言。
宣言正文共有10条内容。第一条规定了人的尊严的基础、目标和标准,规定了“保护、促进和保障尊重每个人的尊严是国家、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基本义务,无论是地方、区域、国家还是国际的机构。”
第二条规定了协议的达成和共识的建立,宣称“尽管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同,尽管存在多样性和深刻差异,但人人固有的尊严是促使在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就所有人的人权达成协议和共识的关键理念。”
第三条界定和规定了人权,认为:“尊严是人的本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世界上每个人的尊严有助于我们界定和理解所有人权的含义和范围。”
第四条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强调“权利包括伴随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包括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包括所有人对他人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明确了人权教育对促进人人尊严平等具有的意义,明确指出了人权教育“对于未来维持尊严和人权极其重要。平等接受教育是尊重人的尊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第六条指明了“寻求共同基础”的途径:“关注世界上每个人的尊严鼓励人们寻找在互相对抗的诉求上找到共同基础的方法,并且超越专门用于协调、实施和相互维护人权以及寻求冲突解决办法的法律机制。”
第七条规定了在立法中实施和实现人权,“承认世界上每个人的尊严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在法律和政策中发展和保护人权的核心。”
第八条规定了与人的尊严有关的和解与裁决,明确了“承认世界上每个人的尊严是调解和裁定相互对抗的人权诉求以及人权与其他重要的国家和社会利益之间的诉求的一项重要宪法和法律原则。……尊重尊严不仅在正式裁决中而且在调解或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九条规定了有关对抗性人权诉求的潜在困难,“承认人类尊严的普遍性和互惠性是对某些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其他人主张权利的立场的纠正。它有助于化解经常与人权争议有关的敌意,并促进建设性对话。”
第十条规定了要努力做到消除对人权的最严重侵犯,保护易受人权侵犯的人:“人类尊严提醒我们努力做到消除对个人和群体人权的最恶劣的侵犯,包括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暴行。它还提醒我们保护那些最有危险受到人权侵犯的人。”
上述序言段和十条内容即为《人的尊严宣言》的主要内容。
《人的尊严宣言》的预期影响
由于《人的尊严宣言》不仅具有鲜明的主題内容,而且具有国际道义地位,它的潜在国际影响力不可忽视和低估,这对我国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该对该宣言的预期影响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重视该宣言在国家层面、区域层面和联合国层面的后续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一)具有国际道义地位。从原始想法的产生,到最终定稿的达成,先后经充分酝酿、国际研讨和多次磋商与修订,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最终形成该宣言并发布,且已经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国际影响。与《世界人权宣言》所不同的是,发起者在起草之初,就有意识地关注了世界的多样性、差异性、文化多元性等,并且选取了更具广泛国际共识基础的“人的尊严”,这就有效而巧妙地避开了东西方世界的“人权论争”。该宣言不仅体现了西方的哲学思想,也反映了东方的人权理念(如儒家思想),并专门把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将尊重人的尊严的主体从国家扩展到社会组织和个人。它以世界各个地方的每一个人的尊严作为尊重、弘扬和保障的重点,强调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相互联系的,因而具有很高的国际道义地位。
(二)潜在的重要国际影响力。由于该宣言发起者均为国际知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也不乏联合国官员、区域组织和政府领导人参与,其国际影响力不可小觑。该宣言的发起者计划在2019年举办系列宣传和推广活动,不仅加大其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还将影响政府、国会或议会、公共社会、宗教团体,并计划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引发大讨论,强调人的尊严是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该宣言旨在最终形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和联大决议,作为全人类的共同宣言。如在随后的跟进活动计划中,在国家层面,将在意大利、印度、阿联酋、匈牙利、美国等进一步开展学界、政界和公共领域的宣传。每次活动预计涉及到20至50位杰出专家演讲,进一步吸引更多人的支持,并在美国国会,在英国、波兰、荷兰、奥地利等国家议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在区域层面,谋求在欧洲议会形成决议,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安排活动,在欧盟各国审议该宣言,在欧洲人权法院组织活动,在国际刑事法院举办活动,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举办活动,等等。在国际层面,将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联合国纽约总部采取一系列的活动措施,如召开各种边会讨论等,以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大形成决议。一旦形成联大决议,其影响力就会是巨大的,将影响全世界各个国家。
(三)对我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该宣言虽然吸收和包容了世界不同的文化思想,將世界看成多元不同的世界,但毕竟对国家在尊重、促进和保障每个人的尊严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对每一个国家来说都将形成一定的压力,无疑也将对我国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对我国来说,参与其后续活动、施加影响力、增强话语权也是难得的机遇。如果中国能够主动参与到其后续活动中,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有利于应对该宣言可能造成的挑战,也将有利于我国借助把握这次机遇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加强与西方国家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从而更加有力地掌握人权话语权和主动权。
我国所持的“人的尊严”观
早在联合国成立初期,人权问题就成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后,国际社会开始起草《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对联合国档案的考察,发现在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利用他的人权思想,把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渊源,从而将人的尊严融入《世界人权宣言》之中。张彭春善于利用人的尊严的价值与意义,说服人们就人权标准达成共识,从而为所有国家和人民设定了一个共同的人权标准。
我国历来重视人的尊严,并把维护好人的尊严作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国家施政效果的重要价值尺度。从我国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我国学界对人的尊严的论述,以及我国的有关实践来看,我国是十分重视维护人的尊严的。有关的言行反映了我国关于人的尊严观。
(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关于人的尊严的阐述。2018年12月10日,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专门发去了贺信,不仅充分肯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在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意义和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深刻影响,而且还明确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提出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把人权的享有主体扩展到全体人民、把人权的内容扩展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这既涵盖了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涵盖了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第三代人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的内容。
在贺信中,习总书记还强调“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习总书记不仅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创造世界美好未来规划了蓝图,还明确提出“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秉持一系列的人类共同价值观,以积极昂扬的姿态展现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决心和信心。
(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向巴平措关于人的尊严的阐述。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向巴平措极为重视“人的尊严”,并八次提到“尊严”的概念,他明确指出:“纪念宣言,我们就是要把维护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宣言开篇便指出,承认人类每一位成员内在的尊严和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尊严是人类的价值共识,权利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是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自己的不懈追求。新中国成立使中国人民第一次真正享有了人格尊严,改革开放使中国人民的尊严得到进一步维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持续推进人权保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确保中国人民活得有尊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如果从话语分析的角度来看,这段讲话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人权保障就是要维护人的尊严;2. 人类每一位成员内在的尊严既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3. 尊严是人类的价值共识;4. 人的固有尊严是权利的来源,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5. 新中国使中国人民第一次真正享有了人格尊严,改革开放使中国人民的尊严得到进一步维护;6.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中国人民活得有尊严。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上述讲话,阐明了我国关于人的尊严观,为我们认识、分析和看待《人的尊严宣言》及其相关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思想。
此外,我国学术界对人的尊严问题也做了一些研究和论述。我国学术界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内涵、价值等均有深入的研究。通过《中国知网》以“人的尊严”作为主题检索的结果是:人的尊严(825篇)、人格尊严(227篇)、人性尊严(127篇)和人类尊严(65篇)。由此看来,关于人的尊严问题在我国学界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原会长、已故罗豪才教授,2010年9月22日在《光明日报》以“不一样的文化可一样尊重人的尊严”为题,对“人的尊严”有过精辟的界定,他认为:“人的尊严,顾名思义是指人固有的尊贵与威严,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质。”
齐延平教授认为“人的尊严”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规范,并主张:“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不仅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体系之出发点,同时构成宪法限权规范及宪法整体制度体系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进而构成一国整体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性价值原理。” 胡玉鸿、孙岳则探讨了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认为:“我国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直接规定人的尊严,并将保障尊严确定为国家的重要任务。人的尊严与生存和民生相关,通过提供有物质帮助和完善公共服务,可以为尊严的实现奠定物质基础。”这就不仅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指明了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途径。
胡友志、冯建军则从教育的角度来探讨教育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认为:“尊严源于人的内在的道德潜能,而教育唤醒和帮助实现人的潜能,这是教育关涉人的尊严的基本切入点。教育之所以能对人的尊严有所作为,是因为教育能够提升人的尊严,培养人有尊严生活的能力;教育的过程之所以可能是尊严的,是因为教育的过程本身包含着尊严的元素。”
然而,实事求是地讲,我国学界尚未形成关于“人的尊严”的系统的话语体系,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
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人的尊严宣言》的发起者的终极目标已经十分明确,即在该宣言宣布之后,经过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的跟进活动,以便在国家层面、区域层面和联合国层面施加更大的影响力,最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形成决议,从而使该宣言成为全人类的一个共同宣言。笔者建议,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以便能够更好地提升我国对该宣言的影响力和国际人权话语权。
(一)我国应该加大参与力度。在《人的尊严宣言》讨论和起草过程中,我国也有学者参与并成为原始签署人。中国没有缺席。我们应该积极参与2019年在意大利、印度、迪拜、匈牙利、华盛顿、纽约、欧盟、欧洲议会、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联合国总部等后续跟进活动,尤其要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推动该宣言变成联合国文件的动向,加大我国对该宣言有关活动及国际人权事务的参与度以提升话语权。
(二)我国应该尽快组织专家对该宣言进行深入研究,在该宣言后续的工作中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并施加影响。我国应该尽快组织力量,对人的尊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提供令世界信服的中国方案。在该宣言提交联大审议之前的各个主要环节,我国应积极参与,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包括对该宣言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和建议,发出中国强有力的声音。这是具体增进我国人权话语权的重要契机。我国应当在回顾我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历史贡献的同时,着眼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
(三)我国应该积极加大关于人的尊严及人权研究力度,大力鼓励相关研究成果的出版,掌握有关学术话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在人权領域建立更大的自信,是我国文化自信的一部分。在这方面,可以加强宣传我国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权方面的立场和经验。以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历史和现实的伟大贡献为据,夯实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基础。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