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他们在借条署名时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到还款期后,二人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他的主张,但他也因自己的疏忽付出了很大代价。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他借故离开现场写借条,之后交给张某。后张某讨要欠款失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最终张某败诉。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当面签字,已经签名,也让对方再签一遍。
利用歧义李某向周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因此,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以“收”代“借”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索要欠款失败后向法院起诉,李某在庭上辩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是其为孙某代写收条。因此,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签名用绰号或签名模糊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是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为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并认真核对身份信息。
借条故意写成欠条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仅欠陈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年某月某日。”两年后陈某要求刘某还钱,刘某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借条和欠条是不同,两者在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其法律时效性是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借款不写利息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但并没有写在借条上。后孙某起诉要求还本付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写借条时,要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