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
赴约一场饭局,多喝了几杯,开车返回途中致两人伤残。酒驾者被判刑、罚款和赔偿,饭局参加者拒绝分担损失。2018年7月,随着法院判决的落槌,共饮人如何担责?
相聚欢,共饮一壶酒
2015年11月21日下午,家住普洱市的李文接到同乡周明的电话,邀请他在思茅区的石锅鱼饭馆相聚。李文与周明在墨江县虽是村邻,平时并不怎么来往。只是一年前,李文回老家处理事情,找在机关工作的周明帮了忙。李文记住了这份情谊。
墨江县地处西南边陲,相距普洱市200多公里。商品不怎么丰富,周明此次前来普洱是因为着急购置婚房装饰物品。听说李文在普洱干这一行,打算请他吃饭聊一聊行情。当然,这个饭局也不专请李文,周明在普洱市还有几个要好的大学同学。
李文住墨江县时,家里比较贫穷,来到普洱做装饰材料生意后,虽然很辛苦,倒是赚了一些钱,家里买了车和房。在家乡时,李文最讨厌别人看不起他家的穷。因此,接到周明请吃饭的电话,他认为自己显摆的机会终于来了。
匆匆赶到石锅鱼饭馆时,其他人已经落座。包括李文有八人,分别是周明和未婚妻杨华,赵德宝和妻子陈英,杨小峰及其女友邹枫,还有一个独自前来的陆源。饭桌就备了一瓶白酒,服务员倒酒时,李文没有表示推辞的意思。
饭桌上的另几个人是80后,他们谈笑风生,相聚甚欢,李文显得落单,浑身不自在,便独自喝着闷酒,不到个把小时,竟然喝了大半瓶。李文从来没有喝过这么多的量,有点不胜酒力。他估摸等大家散席还早呢,便找了一个借口闪人。周明将他送出饭店,到了停车的地方,叮嘱了一句“路上注意安全”,两人握手告别。
出事故,官司接踵而至
李文开车往回家的方向,晚8时40分许,当途经一处加油站路段时,李文右拐车辆打算驶入对向车道,迎面撞向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的驾驶者张琴,载乘着闺蜜谭俪,双双撞翻在地。“你是怎么开车的?”李文先发制人,反倒责备对方。张琴、谭俪躺在地上大声喊叫,他惊慌起来,交警一旦查出他酒后驾驶,岂不是要吃官司?于是,他将电动车移到后备箱上,驾车离开现场。急驶至8公里处时,想想逃逸带来的后果,又将两车丢弃转乘出租车,于当晚9时15分回到事发地点,两名受伤者已被送往医院,交警正在勘验现场。他向民警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因李文的静脉血液被检出乙醇含量达醉酒状态,公安機关当即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鉴于李文投案自首,不久对其取保候审。与此同时,公安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为:李文系醉酒后驾车,认定李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琴无责。2016年3月14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给予李文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同年8月15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李文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后果,经鉴定,张琴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达九级伤残。谭俪左趾骨手术治疗畸形愈合达十级伤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2016年8月30日,思茅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文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李文已缴纳的罚款冲抵部分罚金。
李文的刑事案尚未了结,张琴、谭俪分别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其中,张琴要求李文赔偿各项损失17.9万元, 谭俪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8万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两名受伤者的起诉,李文不认可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他提出,无论是张琴驾驶电动车搭载谭俪,还是谭俪搭乘张琴的电动车,均属于交通违规行为。而且,正是张琴的交通违规行为造成了谭俪受伤,张琴、谭俪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李文仅需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在这两场诉讼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表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具体赔偿项目由法院认定,同时指出李文是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保留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定李文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文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2016年9月12日,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文支付张琴、谭俪医疗费和赔偿金8.8万余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2.2万元。
但是,由于李文系酒后驾车肇事,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张琴、谭俪的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2017年8月29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已支付的12.2万元保险赔偿款向李文追偿。2017年9月19日,经思茅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李文分期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代偿保险款12.2万元。其中,第一期支付代偿款2万元,余款于2018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怨朋友,共饮人担责否
因为酒后驾车,李文对周明心生抱怨,倘若不是接受他的邀请,不会这么倒霉。于是,他找周明要求分担一些损失,却被周明一口拒绝。
2017年11月15日,李文把在石锅鱼饭馆一起吃饭的其他七人和保险公司告到了思茅区人民法院。李文起诉称,2015年11月21日,他与周明等七人在石锅鱼饭馆吃饭期间,四名男性多次向其倒酒和敬酒。他酒后开车离开饭馆时,周明等人知晓其处在醉酒状态,仍未阻止他继续开车,放任其危险驾驶。事故发生后,自己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现原告面临支付保险代偿款的困难,七名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其中周明作为邀请人负有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放弃追偿权,要求法院判令周明等七名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8万元的30%。
开庭时,周明等四人辩称,被告不是侵权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周明请李文等人吃饭是事实,但吃饭期间曾劝李文开车不要喝酒,且大家与李文不熟悉,未能注意到其饮酒,之后其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并因违法行为遭受处罚和赔款,与被告无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另周明的妻子杨华和其他两位女性未参与喝酒。
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因原告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人已依照法院民事判决书向伤者履行了12.2万元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明等七名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对原告李文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责任。对被告杨华、陈英、邹枫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原告经济损失系醉酒驾驶造成,用餐时三人未参与饮酒,亦没有向原告敬酒或强迫原告饮酒的行为存在,故杨华、陈英、邹枫不承担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周明等四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李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认识自己驾车赴邀及酒后驾车应该承担的责任,对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88%的责任。故原告自行承担经济损失为23.6万余元。被告周明、赵德宝、杨小峰、陆源,与原告李文同桌用餐、饮酒,知晓原告驾车前往却没能有效劝阻其饮酒,在原告醉酒后,也未能有效劝阻其驾车行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负次要责任,即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12%。第三人保险公司不属侵权人或被侵权人,不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018年7月,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周明、赵德宝、杨小峰、陆源各支付赔偿款8048.18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点 评
共同饮酒的附随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饮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有: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一旦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其他共饮人应尽到提醒、劝阻停止酗酒义务。特别是针对酒后驾车行为,因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共饮人必须阻止其开车,阻止不成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危险。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对醉酒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共饮人应给予其最大限度的扶助、照顾和护送其回家,必要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及时脱离险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