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民警在一俱乐部内执法时,怀疑被害人陈某吸食过毒品,便组织对其进行了尿检,结果发现其尿检吗啡呈阳性。但陈某称,自己没有吸食过海洛因等毒品,近期也没有服用过药物,只是晚饭时在沈某经营的夜排档里吃了鸭头和鸭爪等食物。当晚,崇明警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某夜排档内待销的卤鸭头、卤鸭掌、卤猪舌等卤制品及卤汁进行了检测,发现吗啡呈阳性。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人为了招揽客人,谋求非法利益,将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加入汤料用于烧制卤鸭头等物,并对外销售。经鉴定,其烧制的卤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
主講检察官宋海妹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6年10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沈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就有罂粟壳,并标注了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罂粟壳中的生物碱虽然含量较少,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并且,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
(宋海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
编辑:陈侃 杨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