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内“捡走”他人“遗忘物”

2019-03-06 12:43叶阳天
检察风云 2019年4期
关键词:钱某徐汇区盗窃罪

选题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盗窃罪

意外进入其他用户使用中的共享汽车,顿生歹念偷拿车内财物。日前,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2000元。

2018年4月7日凌晨3点多,结束代驾工作的钱某,准备驾驶共享汽车回家,遂通过手机APP预约了本市徐汇区上中西路老沪闵路附近租车点的一辆共享汽车,经多次尝试,均发现无法顺利解锁该车。后钱某随手一拉竟打开了旁边一辆共享汽车,而这辆车根据平台显示的状态应属其他用户使用之中。在检查车况时,钱某意外发现了他人放在车后座的背包,起了贪念的钱某匆忙携上述背包离开现场。回家后,钱某从包内翻找出身份证、护照、银行卡等外,还有苹果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及现金若干。

当天8点,担心失主报警的錢某,通过QQ语音联系,表示愿意将“捡到”的背包内的证件、电脑等物品通过快递寄回给对方,同时提出想要背包内的iPhone6手机和5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在失主表示希望对方归还手机和500元现金时,钱某坚持不同意,声称这是自己理所应得的感谢费。失主迫不得已只能同意不要手机和500元。后警方根据线索,成功将钱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钱某始终辩称自己是碰巧捡了他人财物,而非盗窃。

主讲检察官叶阳天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共享汽车尽管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视作公共场所。如果车辆系由其他用户正常租赁并使用的情况下,车内财物应当认定为处于他人占有的状态,而不是遗忘物。此时,如果未经租赁公司或者用户许可,私自进入共享汽车偷拿车内财物的行为,从性质上等同于盗窃私家车内财物,财产价值达到入罪标准即可能构成盗窃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类似租赁汽车等“共享经济”产物的同时,一方面要注意保管自己随身物品,以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规则意识,合法、合理地使用共享资源。

(叶阳天,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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