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苗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贸易分院,陕西杨凌 712100)
1.1 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政府没有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到议事日程上,不论是在财政资金投入方面,还是在优惠政策支持方面,都凸显出滞后性,未能给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实施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执行口径不一致,出现了多头管理的现状。
1.2 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形式,在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尤其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归属不明晰、责任界定不明确、资金管理混乱和资金分配不合理等情况,制约着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1]。
1.3 合作内容单一 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时间较长,该组织已经深入农产品加工领域,实现了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的一体化发展。但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的起步较晚,仍停留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低层次阶段,并且合作内容单一,主要涉及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2]。从当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来看,其本身承担的是中介、联结的职能,缺乏对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也没有涉及农产品深加工领域,无法发挥出农业合作社在增加农产品价值中的作用。
2.1 完善合作社内部控制机制 农业合作社制度要符合现代农业要求,建设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改进和完善农业合作社的内部控制机制,推进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全面落实,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产权。农业合作社要坚持民有原则,在形式上由组织依法行使财产的使用权,但在实质上财产归属于全体合作社成员所有[3]。二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三是强化资金管理。农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的资金引入规章制度,采用入股的形式吸收更多资金,并加强股金流动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四是创新分配制度。农业合作社可采取“一社两制”的分配制度,区分内部资本与外部资本的分配方式,即内部资本按照劳动量或交易额分配成员收益,外部资本在资本报酬上给予外来投资者一定的优惠。
2.2 改善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 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特别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农业合作社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给予创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足够的支持,逐步减少财政资金投入,减轻农业合作社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其次,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坚持农业合作社的民办性质,以遵循农民意愿为前提,赋予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权利,控制好政府的行政干预力度,引导农业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最后,改进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现状,消除地区壁垒,在计划审批、征占土地、工商登记等方面向农业合作社提供便利,为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实施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2.3 创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农业合作社要积极拓宽发展路径,构建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农业合作社制度,使其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农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模式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设“三社一化”。我国应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一体化发展,共同发挥“三社”的功能与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现代化经营服务网络化建设,增强“三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二是紧密结合农业产业化。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农业合作社与当地农业产业结合发展,处理好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规范农产品生产流程,优化农产品流动配送环节,提高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三是有效结合传统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传统集体经济的支持,党支部、村委会应尊重合作社开展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权,实现农村治理结构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协调发展。
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实施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合作社内部管理、外部环境及合作内容等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我国政府应重视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健全合作社内部控制机制,加大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并积极创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使农业合作社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