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河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由原来的单位制逐步转变为街居制,城市社区成为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域,不同阶层的社会群体与各种组织交织在社区场域之中,社区公共空间成为他们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成为重要的社区公共资源。与此同时,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加快了城市社区各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进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社区冲突成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矛盾事件,如社区空间之车位之争、广场舞冲突等。为了解决城市化过程社区公共空间场域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城市社区治理之街道办、居委会、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主体的协同合作成为政府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那么,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主体的协同合作机制建构的基础何在?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空间成为社会学、管理学和建筑学等学科讨论的主要议题,其必要性与重要性被广泛强调。公共空间包含了“公共”与“空间”两层涵义,前者属于社会领域概念,后者既属于物理学和建筑学的概念,又具有社会学概念的属性,将两者结合起来探讨的最具代表性的研究者为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建立在公民自由发表意见与自由对话基础之上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不受国家与传媒干扰的公共空间,而公共领域的重构也是社会发展与前进面临的重大课题。”①陈竹,叶珉.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探索全面的公共空间理念[J].城市规划,2009(06):59-65。在此基础上,列斐伏尔、福柯、吉登斯和哈维等人社会空间进行的深入而全面的论述,其中列斐伏尔批判性的反思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空间,认为社会空间并非社会关系演变的静止“容器”,而是社会关系在社会实践运作过程中权力建构的产物。福柯则创造性的将人类的身体与社会空间勾连起来,集中探讨了现代社会空间中的权力——知识框架的身体与主体性之间的关联,批判了现代社会就像铜墙铁壁的监狱对人造成的压抑。这些西方学者从空间生产及其与权力形成的联盟使得人们之间的空间关系被固定,人的多元性、负面性被标准化、模式化的城市所压抑。
国内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相对来说要晚一些,佟新较早地提出了“空间治理”的概念,并探讨了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即社区空间,深圳政府创建了出租屋自治管理模式①佟新.自治的可能——深圳流动人口空间治理的思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10-22(07)。。陈晓彤,杨雪冬则是直接指出了随着中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镇治理过程中人们往往忽视了空间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进而直接指出了中国的城镇化带来了空间的重构,尤其是空间的商品化与空间的公共性、空间的多元化与空间的协调性、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矛盾凸显,因而需要从空间重构角度来思考城市的治理问题。②陈晓彤,杨雪冬.空间、城镇化与治理变革[J].探索与争鸣,2013,(11):51-55。朱国伟则强调了“空间城镇化的本质是空间的修复,通过制度、地理、技术上空间障碍的消除,修复城乡之间、市民与农民之间在公共服务品质、公民权利行使上的不平衡、不对等性,实现空间治理的正义”③朱国伟.空间治理成为城镇化新课题[N]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1-15(04)。。黄晓军等则认为大城市的社会空间被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所重构,“大城市的空间呈现的问题比较多,如居住空间分异、城市空间剥夺、弱势群体边缘化、郊区社会空间‘破碎化’、‘城中村’等等”④黄晓军,李诚固,黄馨.转型期我国大城市社会空间治理[J].世界地理研究,2009,18(01):67-73。。这些关于城市空间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了城市中的空间结构不合理,人们对空间的争夺这一焦点之上。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已有研究存在重视理论介绍、理论反思和理论评介,轻细致入微的案例分析以及关于空间冲突解决的详尽策略,这可能导致理论“悬置”,难以回应现实中城市社区公共空间冲突的实践性问题。为此,本研究将以B 市一广场舞冲突事件为例,深入探讨城市社区公共空间争夺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职责及其他们之间的互动策略,以期为公共空间治理提供实践性知识,并试图回答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多元主体合作的条件、遭遇到的困境及其对策。
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是社区居民休闲健身活动的重要场所,是社区居民公共生活参与的基础空间,也是国家权力在场、市场利益卷入、社会组织参与的角斗场。⑤王艺璇,刘诣.空间边界的生产——关于B 市格林苑社区分区的故事[J].社会学评论,2018,6(04):77-86。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服务失灵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国家、市场与社会三个层面的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成为城市社区公共事件治理的理想模式。因为国家、市场与社会三元主体共同联动合作参与的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能够克服政府单一主体治理带来的资源浪费,市场参与公共空间治理带来的负外部性,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空间治理带来的志愿服务断续性等问题。在国家与社会框架下,国家所倡导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意味着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权限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这有利于扩展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空间。然后,在实践过程中,政府常常以党建为统领不断向基层渗透国家治理理念,产生了组织渗透、程序渗透和服务渗透等意料之果,进而达致“行政吸纳社会”的意外之果。在政府与市场框架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本质上遵循的是一种市场契约逻辑,这不仅意味着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城市社区治理,也意味着市场主体作为城市社区空间中存在的重要要素能够将其价值理念渗透到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实践过程之中。总之,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主体联动能够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断接触、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与让步,并逐步形成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边界,从而能够理顺和落实不同主体的责任与角色。
在实践层面,政府是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核心,不同层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中的职责是不同的,国家级政府负责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市级政府服务具体执行的地方政策的制定,区级政府负责公共服务的购买,街道办负责执行上级政策、协调具体事务和调解社区公共空间冲突事件,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策略的落实。市场组织同样是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重要主体,不同的企业的职责也不同,一些企业可以负责公共空间的设计与维护,其他企业可以利用公共空间为城市社区具体提供公共服务以便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服务品质。社会组织可以链接不同的社会资源,负责公共文化活动的举办,利用公共空间的价值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
B 广场位于该市的西南部,占地面积大约有300 平方米,周边布满了商品房、拆迁安置住房和单位住房。B 广场周边有两大商品房小区、一个单位住房小区和一个拆迁安置小区,共有6000 多户,20000 多人,各小区的入住率达到85%以上。四个社区入驻人口多为附近的企业职工、教师和拆迁安置人员,居住人口复杂多样,人员结构异质性较强,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居民都有,社区居民基本上都拥有车辆,地下车位较少。
在B 广场上活跃着2 支广场舞队,分别由不同的年龄群体组成,其中一支是A 社区居民组成的,我们称之为“A 舞蹈队”;另外一支是临近的D 社区居民组织的,我们称之为“D 舞蹈队”。A 舞蹈队由不同社区中的年轻妈妈组成,平均年龄在40 岁左右,参加的成员达30 多人,有自己的统一服装,有组织者和专业领舞者,他们经常有外出表演活动。D 广场舞队由年龄相对较大的老年人组成的,平均年龄超过了60岁,队伍比较松散,以简单的健美操运动为主。2017年5月27日晚,在广场上D 舞队的人利用音响等设备提前放在广场占“地盘”,导致A 舞蹈队接连3 次没抢到场地而感到不愉快,于是两个舞队发生了争执,迫于无奈A 舞队只能去找社区内的空余空间进行锻炼,经过一段时间寻找后他们终于找到了合适的地点进行活动。10 分钟后,一位车主宣称这里是自家车位,要求舞蹈队离开,于是新的冲突产生了,出现了争吵:“你敢停我们就敢划!你停下试试看!赶快找别的地儿停去。”“广场舞A 舞队很快就继续投入到了接下来的舞蹈中,彷佛丝毫没有受到影响,更不用说想要离开,司机面对此情况开始按喇叭,大家都争吵着……”。在车主与广场舞队短暂的争吵对抗后,车主对广场舞大妈的行为感到很气愤便选择把车直接停在了舞队正前方,在车主走之后,愤怒的大妈们将车辆划了。第二天,车主发现自己的车遭到破坏后,便拨打了110,公安局希望他能够先找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委会解决此问题,于是车主更加生气,便在社区空地上写了“禁止跳广场舞”的标语,最终演化为社区老年广场舞群体与车主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多元主体既包括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又包括社区公共活动的参与者,涵盖了政府、市场和社会领域内的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在上述广场舞对空间争夺引起的老年群体与车主群体之间的冲突治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调主体包括了居委会、物业公司、舞蹈队和车主,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冲突事件进行了深度走访,分别对物业工人员、社区居民和广场舞队员和车主等进行了探访,寻求冲突事件的前因后果;物业公司对社区公共空间进行了全面测量、统计、清理和规划;舞蹈队则表达了自身的健身需求及其权利;车主则成了相应的社区车主联盟,表达了对车位的需求和车位规划的诉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广场舞队还寻找到了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并以此为依据争取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将社区公共空间进行了重新规划,将所有的车位进行了划分与编号;居委会引导舞蹈队组织的规范化运行和车主联盟的成立;由此,不同的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相关方全部参与到冲突事件的治理之中。
多元主体联动的基础是“协同治理”,而协同治理的核心理念是“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与让步”,但是这并不说明所有的主体没有层次之分,相反,必须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之格局的逻辑。因此,基层社区公共空间之治理必须强调基层政府的核心地位,鼓励企业的积极参与,促进社会组织或群体的成立与孵化,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形成互动多联的协同机制。在上述社区冲突事件中,国家层面的政策文本被拿来作为制度性规范是底层社会群体争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国家或政府的缺席在场之作用已经完全体现,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走访了解事件冲突的前因后果,积极动员物业公司的有效参与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广场舞队和车主代表成为冲突事件处理的主要参与方能够在一定的平台上表达自身的需求、观点与利益。在具体的冲突解决过程中,社区所属街道的办事处建立了冲突事件调解工作小组,并召开了座谈协商会,社区广场舞队代表、社区居民以及社区居委会主任都表达了对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意见以及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就不同群体的行为进行了协商规范。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城市社区公共空间冲突治理的多元主体联动机制体现了政府作为核心主体的地位与作用,政府有责任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孵化社会组织或群体,打造公共事务协商平台,使多元主体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并有效运行。
当下,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是一种重要的稀缺性资源,是不同的群体组织、商业团体、社会组织等对其展开争夺的角斗场。为此需要规制公共空间的无序性,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城市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提升社区社会资本存量和增量。
生活于特定社会情境下的人类具有低级层次的生理和安全需要,也有高级层次的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而这些这些需要的满足必须在特定的空间内才能实现。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正是满足人们休闲健身、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稀缺性资源,不同的社会群体如城市人和外来流动人口、老年人、年轻人和儿童频繁活动于其中。城市社区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使得活动于其中的不同群体能够占有的界限无法明确划分,不管是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还是社区居民都能无限制的进出,因此表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于是很多广场空间争夺冲突成为社区冲突的重要表现。在B 广场上发生的连续性冲突事件正是公共空间争夺的表现,由最初的广场舞队的空间争夺,转变为广场舞队与车主之间的冲突。因此,政府或基层社区单位是城市社区公共空间管理基本主体,承担着公共空间有序化的重要责任,是广场使用规则的制定人和维护人,还是公共空间冲突事件治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冲突事件处理与协调的组织,负责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是公共空间冲突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机制的建构者。
社区社会组织是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空间事务治理的有效参与途径,因此,培育多元化的社区兴趣团体或有目的有计划的孵化社区社会组织,让城市社区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协商治理之中,只有他们加入社区社会组织才能代表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而达到表达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使社区社会组织的正功能得到全面的发挥,进而促进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机制的良性运行。在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利用符合“当时当地”的社区治理方式,巧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源,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处理中主导性作用的发挥,培力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动员能力,促进社区增能或赋权的个人层次、人际层次和社区层次的有效落地。
城市社区公共空间的治理离不开城市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涵盖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目标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参与社区建设的多元主体交往协商之理念,提升社区多元主体之间共享的信任、互惠和合作等的社区社会资本之制度安排。①李怀,张华.以“公共性”为基础条件的城市社区体制:一个实地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97-106。“公共精神”的培育是提升社区居民公共事务参与意识、协商意识和民主意识的重要途径,是打造或孵化社区社会组织的精神文化之基础,是建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合作机制的基本保障。在公共空间治理实践中,培育社区居民“公共精神”必须强调社会公平正义,不管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不管是社区内居民还是外来流动人口,不管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都有权力在公共空间中参与公共活动;在社区公共空间冲突事件治理中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商互动,每一主体都需要参与到民主协商过程之中并表达自身的利益和诉求;在日常社区公共生活实践中,要倡导社区居民之间的互信、互惠和合作,从而增加社会资本的存量,提升社区社会资本的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