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英汉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吴忠供电公司,宁夏 吴忠751100)
宁夏富煤的资源禀赋和以高耗能企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以及宽松的自备电厂管理政策,使得宁夏区内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的热情持续高涨,自备机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伴随出现一些拒绝缴纳各项费用,逃避承担社会责任,造成社会不公的问题矛盾。而近年来,为更好地引导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环境,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及管理要求。本文通过对宁夏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结合现阶段政策要求及环保压力,提出加强自备电厂管理的对策建议。
截止2017年底,宁夏区内已建成自备电厂59家,机组总数148台,总装机容量6 178.6 MW;在建自备电厂14家,机组总数24台,总装机容量1 483 MW;拟建自备电厂7家,机组总数11台,总装机容量298 MW。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的热情不减,深层原因仍是电力市场不成熟,企业自发自用电量电价严重扭曲,造成自备电厂无序发展,宁夏各地市自备电厂情况统计见表1。
59家已建成自备电厂中,27家78台发电机组运行,运行装机容量5 418.7 MW(包括1台9 MW调试机组),占总装机容量的87.7%;14家26台发电机组长期停运,装机容量368.5 MW(包括4家14台137 MW政府关停发电机组),占总装机容量的5.96%;18家44台发电机组暂时停运,装机容量391.4 MW,占总装机容量的6.33%。
从发电一次能源类别来看,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煤矸石发电)80台,装机容量5 218.7 MW,占总装机容量的84.46%;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燃气发电机组68台,装机容量959.9 MW,占总装机容量的15.54%(其中:燃气发电9×0.2 MW)。各地市已建成自备电厂情况统计见表2。
表1 宁夏企业自备电厂建设情况
表2 已建成自备电厂运行及一次能源类别统计 单位:个
59家已建成自备电厂中,有政府批复文件且经电力公司同意并网的自备电厂有27家;有19家企业自备电厂虽然有政府批复,但无电力公司系统接入意见和调度许可,违规通过负荷侧并网运行;另外还有13家企业自备电厂取得政府批复文件后孤网运行。
在交纳系统备用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方面,剔除长期停运的14家企业自备电厂,有20家企业可以按宁夏现行政策要求规范缴纳,占比74.07%。
由于燃煤自备电厂占比较高,故选取5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燃煤自备电厂作为样本进行成本分析。企业A、C、E并网运行,企业B、D为孤网运行,其发电成本构成及与公网供电到户电价对比情况见表3。
燃煤自备电厂发电成本主要由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财务费用三部分组成,固定成本包括材料费、修理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变动成本包括燃料费和水费;财务费用包括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和办理筹资业务的手续费用等[1]。经过计算,在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备容费的情况下,上述5家企业自备电厂其自发自用电价110 kV约为0.376 1~0.464元/kW·h、330 kV约为0.349元/kW·h。
表3 已建成自备电厂运行及一次能源类别统计
以上企业在公网供电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情况下,110 kV其到户用电价格约为0.396元/kW·h(110 kV高耗能行业大工业电度电价0.391元/kW·h,直购电降价约0.03元/kW·h,基本电费约0.035元/kW·h),330 kV约为0.361元/kW·h。经过比较可以看出:
1)在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备容费(此处还未考虑交叉补贴因素)的情况下,拥有150 MW及以上大容量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自发自用电价低于公网供电到户电价,而拥有60 MW及以下小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自发自用电价高于公网供电到户电价。
2)拥有自备机组企业不履行调峰等社会责任,发电利用小时数高,也是其用电成本低于公网供电企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自备电厂运行环境有失公平的核心因素。
3)拥有小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国家环保政策不断趋紧的情况下,排放标准不断提标,企业还需加大环保改造资金投入,将导致其发电成本进一步上升,其自发自用电量电价应高于公网供电大用户直购电的到户电价。
自2017年以来,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持续加强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淘汰煤电等落后过剩产能的步伐明显加快、力度明显加大。
1)费用收取方面。2007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等规定,要求所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规定交纳备容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明确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截止2018年9月底,全国已有吉林、山东两省明确企业自备电厂交叉补贴征收标准,吉林征收标准为0.15元/kW·h,山东为0.101 6元/kW·h。
2)电力体制改革方面。本轮电改配套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从燃煤自备电厂管理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综合利用、推进升级改造、参与市场交易和加强监督管理等7个方面做出规范要求。
3)环保治理方面。2014年9月,出台《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093号),要求“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符合第八条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 g/kW·h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自备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
4)煤电产业结构调整方面。2016年,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明确对于小容量纯凝煤电机组、煤耗不达标机组、环保不达标机组进行淘汰。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严控新建自备电厂、清理违规自备电厂、限期完成环保及能耗达标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等。
随着煤价持续上涨,燃煤机组的发电成本大幅上升[2],宁夏区内燃煤自备机组规模小、效率低、单耗高、污染大等问题愈加凸显,同时也暴露出自备电厂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宁夏区内燃煤自备机组单台装机绝大部分为60 MW及以下机型(合计61台,占燃煤自备机组总台数的80.26%),最小装机仅为0.6万kW,平均发电煤耗超过380 g/kW·h,高出公用火力发电机组60 g/kW·h以上;大部分机组脱硫脱硝未改造、运行不规范,环境污染严重;绝大部分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数一直保持在7 000 h上下,导致公用火力发电企业发电利用小时数却在逐年下降(2015年、2016年分别为5 420 h、4 902 h,2017年预计4 800 h左右),形成了“高效低耗机组闲置、低效高耗机组大发”的不合理现象,造成公用输配电设备大量闲置,浪费公共资源,极不利于自治区节能减排,并降低了自治区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一些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拒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备容费,给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造成损失,影响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的方针政策落实、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入、水利设施治理及电网建设等多方面国计民生建设。
截止2018年8月底,宁夏新能源总装机已达到1 779.94万kW(按规划“十三五”末达到1 836万kW),占总装机容量的39.46%(按规划“十三五”末占37.96%)。若自备电厂继续盲目建设投运,将会严重挤占新能源发展空间,导致新能源无法正常消纳,弃风、弃光在所难免,制约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宁夏建成在运自备电厂中,部分自备电厂在公用电网为其提供了调峰、备用等服务的前提下,无视国家相关规定,拒绝承担社会责任,不合理降低发电成本,这使得公用发电企业及其他规范运行的自备电厂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电力市场,不利于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从宁夏自备电厂建设、运行现状来看,部分企业超越政府立项批复内容建设自备电厂,部分自备电厂在未取得国家核准、未办理并网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发电,私自并网,不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给电力系统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同时,大部分小机组多为老旧机组,运行时间长,设备陈旧落后可靠性差,企业多当作动力车间管理,运行人员业务技能偏低,运行管理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间接威胁电网安全运行。
当前,国家在能源消费环节已明确提出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去煤化”政策导向明显,针对部分企业借电力体制改革之名,意图依托自备电厂建设运营微电网的倾向也出台了相关禁止或限制性政策,加之自治区节能减排压力巨大,推动自备电厂规范管理逐步迎来良好机遇。为此,按照“能不批则不批、能缓建则缓建、能少发则少发、严禁转供电”的思路,对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宁夏原有自备电厂管理相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导致自备电厂规范管理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撑,各项工作推动困难。建议宁夏政府借国家出台《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之机,尽快修订完善《自备电厂管理办法》,在规定中明确自备电厂管理职责,准确合法界定余热、余气、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统一管理标准,支撑政府相关部门及电网公司开展自备电厂管理工作。
建议自治区政府借助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有利时机,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淘汰关停小火电机组为契机,加大6万kW及以下小燃煤自备机组淘汰关停力度,坚决清理整顿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规自备机组,坚决不允许新建纯燃煤自备机组,将发电空间让给更高效、更环保的公用大型火力发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提升边际效益,使其有能力进一步降低直接交易电价,普惠区内更多的电力用户。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修订后《自备电厂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对自备电厂并网、收费政策执行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备容费及政府性基金等足额征收;尽快研究并出台宁夏关于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征收标准,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拒绝规范缴纳费用、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等问题企业,全部纳入征信体系,予以惩戒[3];督导自备电厂安装完善调度自动化监控设备,按照公用电厂同等标准管理,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按照“两个细则”要求,履行电网调峰、调频、调压等职责。
推动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于自发自用电量以外的多余电量进行市场化交易。撮合新能源、高效大型公用火力发电机组替代小燃煤自备机组发电,少发甚至关停自备机组,增加购网电量消耗,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大型火电机组多发满发,高效利用。
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实现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对推进社会公平负担,营造良好的电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宁夏现阶段自备电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运行和加强监管的措施建议,实现维护公平电力市场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