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敏
新年伊始,民政部以一号文的形式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至此,实施多年的养老机构审批制放开。
“十三五”规划重视养老问题
“十三五”规划中,专门为养老问题开辟了一个章节,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017年3月,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11章33节确立了“四梁八柱”的目标任务,“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包含其中。
我国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失能率“双高”,近1.5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客观上对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副司长蔡菲介绍了我国老年人健康概况。
而即便是健康的老人,也不排除有养老服务的需求。同样是来自此次发布会的消息,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岁以上人口达1.5亿人,占10.8%,据预测,我国老年抚养比将由目前的2.8:1达到2050年的1.3:1。
需求侧了解了,再来看看供给侧。国务院新闻办日前发布《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据介绍,截至2017年,全国养老服务已经从1978年的8000多家服务机构扩大到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型养老设施等在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5.5万个,床位744.8万张。也就是说,即使按两年前的数据算,每接近6位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才能共同拥有1张床位。因此,虽然比起40年前已经取得突飞猛进的增长,但相比旺盛的现实需求,还远远不够。
上述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郝福庆称,《规划》强调转变政府职能,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市场,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也表示,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民政部已会同相关部门初步建立了激励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体系,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大对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激励扶持力度。显然,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养老行业已形成共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000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老龄化呈现三大特点:基数大、增速快、未富先老。不得不承认,养老已经成为目前我国面临的紧迫社会问题。而养老体系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不俗成绩,但跟来势汹汹的老龄化相比,依然“赶不上趟儿”。如此情形下,单靠政府难以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市场实乃大势所趋。
2019年1月3日,民政部以一号文的形式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始于2013年。当时,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民政部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办法》规定,养老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民政部下发的通知就是对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1996年8月29日,为老人们保驾护航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时隔22年,为适应新时代养老服务需求,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也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这意味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这个曾把不少民办养老机构挡在门外的“拦路虎”将不复存在。而随着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更多社会力量或将投身养老事业,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也或将随之缓解。
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如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是不是就意味着无条件放开、无条件开办呢?当然不是。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并不等于降低标准,事前审批环节简化的同时,将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民政部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须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同时,监管不会放松。《通知》要求,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