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丽青
“人类胚胎研究的十四天规则”作为胚胎研究的一条重要的伦理原则,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所采纳;该原则是指在胚胎于体外发育的第十四天或之前,相关研究必须停止,胚胎也必须被销毁。作为研究适当限制的建议,“十四天规则”首次由美国卫生部于20世纪70年代在一份报告中提出,后由英国的《Warnock报告》,对其进行详细阐明;其第一次被制定为法律,则是1990年的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并从此成为世界各国研究人类胚胎的最普遍的限制。
然而,一项科学发展促使人们重新考虑这一规则。这一挑战来自英国和美国的研究人员的报告,该份研究报告显示胚胎在受精后,在体外保存了十三天。这引发了将限制期限延长至二十一天甚至二十八天的呼吁,以便更多地了解胚胎的早期发育情况。“十四天限制”仍然是一个国家对于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研究所能作出的适当的政策选择。与此同时,公众关于体外胚胎的相关伦理道德的讨论,将是一个有价值的实践,以确保对技术的政治和监管的考虑是紧跟时代发展的。
人类胚胎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胚胎的道德地位,关于其基本立场,所讨论的共同基础是人类具有道德地位,即一个人有权得到尊重,未经自己同意,不能被试验。尽管许多人否认胚胎在出生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具有完全的道德地位,但大多数人认为,人类胚胎在受精和出生之间的某个阶段获得了这种道德地位。因此,从务实的观点来看,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对胚胎研究加以限制。由此产生了两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一是胚胎获得这种地位的时间点;二是胚胎是分阶段或是立即获得全部道德地位。
那些持“单一标准”观点的人认为,在某个确定的时刻,人类胚胎立即获得了充分的道德地位;对许多人来说,那一刻就是受精。从这个观点,可以得出对人类胚胎的研究永远是不能被接受的结论。为了让胚胎研究在道德上可以被接受,有人可能持下述观点:道德地位的单一标准是指在胚胎发育以后、知觉的出现等时,例如胚胎植入后,出现了感觉疼痛的能力,胚胎便获得充分的道德地位。[1]另一些人可能落入第二个广泛的阵营。这是一种“渐进主义”观点:人类胚胎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道德地位;因此,研究之初是可以被接受的,但随着胚胎的发育变得不那么容易被接受。
胚胎自受精时起即获得充分道德地位这一观点,面临如下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严格遵守这一观点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科学的结论。例如,据估计只有30%~40%体外受精的胚胎能发育到孕期结束[2];而其余的胚胎在此过程中会自动流产或者一开始就无法植入。如果胚胎在受精时即获得完全的道德地位,国家保护人类尊严的承诺可能要求其将不成比例的资源用于防止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浪费”情况的发生。第二个问题是,如果一个新受精的胚胎和正在发育过程中的胎儿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普通的避孕药(如事后避孕药),就可能需要被重新归类入堕胎药,因为其阻止了一个已经受精的卵子进一步发育,“服避孕药”就可能被定义为一个非常早期阶段的堕胎。第三个问题是,早期阶段的胚胎可能会分裂成双胞胎,这更难断言它在地位上是等同于一个完全成形的个体的人类成员。
那些认为胚胎的道德地位是受精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的人认为,对于人类胚胎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由此,问题的焦点就变成了“到什么时间点人类胚胎的研究是可以被接受的”。
唯一能确定的是,对人类胚胎何时取得道德地位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不同的文章和报告在寻找研究限制的生物学基础时,均指向不同的时间点。第一个对“人类胚胎研究十四天限制”的公开讨论,是1979年美国卫生部道德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其对有关胚胎地位和潜在的研究截止点的不同意见进行了广泛的审查,[3]最后得出结论是:胚胎不应该在体外存活超过其植入子宫的正常终点,这个终点被认为是受精后大约十四天。
第二个关于胚胎研究适当限制的讨论已经被证明是最有影响力的。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出生后,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来制定关于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立法制度的政策建议。[4]该委员会由Mary Warnock担任主席,并在1984年出版了一个相关报告(《Warnock报告》)。
Mary Warnock在开篇词中承认,在胚胎研究等敏感问题上取得共同立场很困难,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找到一个委员会能够想到的、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被一致接受的关于胚胎研究的限制似乎不可能。然而,Warnock强调,一致意见不是目标,相反,他们的任务是要找到“一套一致的公共政策建议,而不是个人的良心,对一系列许多人不愿参与的、但是另外一些人发现完全是可以接受的发展作出反应”。
《Warnock报告》认为,公共政策的目标不是寻求终极的道德真理,甚至不是在相互竞争的道德观点之间作出选择;相反,目标是设计一个在不同的观点之间普遍可以被接受的一种妥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效的政策可以在有特别困难的和有严重分歧的道德问题没有明确答案的情况下被制定。
Warnock委员会考虑了胚胎在受精时获得充分道德地位的观点,但却发现胚胎在受精以后的某个时间获得完全道德地位的观点更加普遍。
Warnock委员会考虑到对人类胚胎研究的潜在益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为了制定政策的目的,他们没有必要决定是否在受精和分娩之间确定某个时间点、以及人类胚胎在此时间点是立即获得还是逐渐获得完全的道德地位。重要的是,他们找到了一个界点,超过了这个界点,就超过了使用胚胎进行研究的更长的可以被接受的时间。委员会考虑了一系列不同的参考时间点。第一个被考虑的,是关于人类胚胎研究的功利主义论点,该观点认为,只要利大于弊,则关于胚胎的研究是被允许的。在此逻辑下,在胚胎发育到能感觉到疼痛之前的研究是被允许的;故其发现,最早可能的时间点是受精后二十二天。第二个被考虑的,是植入子宫阶段的最后时间点,即在第十四天左右。第三个被考虑的,就是对于委员会来说特别重要的,是原始条纹的出现。虽然其本身并不是非常重要,但原始条纹的出现标志着胚胎分裂成双胞胎(或者两个胚胎合并成一个胚胎)能力的终结,它也标志着细胞开始分化成各种各样组织的时间点;换句话说,原始条纹标志着胚胎变成一个不同的个人。
除了选择一个研究应该被终结的特定的参考时间点以外,如植入时间或原始条纹的出现时间,委员会还有选择时间限制的一定理由:第一,该委员会指出,发育阶段的某个特定部分不比其他部分更重要,于是在它们之间的选择没有逻辑上的基础。十四天给了科学家一个重要的研究窗口,同时仍然接受那些支持使用原始条纹、植入和个性化作为参考时间点的观点。第二,胚胎的发育不是一个机械化的过程。原始条纹出现在第十四天左右,但它也可能出现在第十三天或第十五天。把原始条纹的出现作为研究的截止点,就可能要求研究人员每一分钟观察一次胚胎,当原始条纹出现时就挨个单独地销毁它们而监管当局在确保这一繁重工作方面,将遇到不小的困难。不确定性在生物学中是没问题的,但法律需要一条清晰的界限。[5]第三,数十四天比观察原始条纹更容易。Mary Warnock认为,十四天是一个不错的、令人难忘的数字,而且可以保持周复一周的记录。
Warnock委员会的建议被1990年英国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所吸收和采纳,该法案特别禁止在原始条纹出现后颁发胚胎研究的许可证。[6]
英国的做法被多个国家所借鉴。根据2016年的一项调查,有12个国家将人类胚胎的研究限制在发育十四天以内。加拿大、冰岛、英国、西班牙、瑞典、荷兰、斯洛文尼亚、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规定为十四天,瑞士将人类胚胎培养时间限制在七天,美国、印度、中国、日本、新加坡将这个“十四天规则”奉为国家科学指南;国际干细胞研究协会出版的指南也规定了这个“十四天规则”。[7]
尽管很难证明关于胚胎的道德地位存在普遍接受的一致意见,但这个“十四天规则”被证明是受欢迎的。许多因素促成了这条规则的广泛流行。首先,它之所以广泛流行,恰恰是因为关于胚胎的道德地位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面对不确定性,Warnock委员会画出了一条武断的、但明确而务实的界线。其次,它赋予了胚胎一定的道德地位,没有完全否定科学发现的可能性。其三,十四天符合一些关于胚胎地位的道德立场,因为它涉及到关于参考时间点的很多道德立场,它很容易被视为或解释为一种基于生物事实的伦理判断。例如,对于那些视原始条纹为一群细胞和拥有道德权利的人类之间的明确界限的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将“十四天规则”视为他们道德立场的明确法律表达,而不是实用主义的政策妥协。
最引人注目的变革呼吁出现在2016年,两个独立的研究小组报告他们保留了人类体外胚胎于其受精后十二到十三天,[8]而遵守“十四天规则”的结果是,这些实验被停止,胚胎被摧毁。这些实验报告的发表引发了将时间限制延长至二十一天甚至是二十八天的呼吁。引发这些呼声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这是人类胚胎研究第一次如此接近“十四天限制”的实验。当“十四天规则”被构思时,将胚胎发育到十四天的技术能力并不存在,其只是理论上的限制。要求改变这一规则的呼声现在正出现,因为这是第一次从技术上讲,打破十四天是可能的。这种技术上的可能性因素一直处于辩论的核心,那些呼吁变革的人认为,关于早期人类发育超过十四天的潜在发现可能非常有益。这也暗示着,当在技术上是可行时,不能进行潜在的有益的甚至是拯救生命的研究,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本着Warnock委员会的精神,此后不胜枚举的其他主体,在政策制定上都以实用主义为基础。公众对科学的信任是绝对必要的,没有这种信任,政府就不能有效地支持和监控科学。然而,“信任”的确切定义以及公众的确切身份依然存在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公众信任是一个政府和科学界都在支持或追求的某些关键价值的信念。其中第一种价值是新知识;第二种价值是提高生命或拯救生命的知识应用;第三种价值是伦理和道德。维护公众信任就是要平衡这些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