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
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損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老百姓对国家机关制定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文件的通俗说法。一般来说,红头文件包含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类的,其效力只对内不对外;另一类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与所有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息息相关,被喻为隐形“法律”。由于具有一定强制性,所以如果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合理,就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政府行政机关为了加强和完善法制工作,提升行政工作效率,让民众“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出台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无可厚非。然而,在利益的驱动和诱惑之下,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却超越权限发文,或违规违法发文,抢行政权力、与民争利,以致奇葩规定时有出现,既干扰了民众生活,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红头文件任性,除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权力边界意识外,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很多时候拍脑袋决策并不需要担责。即使一些规定出台后备受诟病,甚至很快就被叫停,却很少有人为此埋单。因此,只有将决策者的发文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红头文件才不敢任性。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发文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要规范制发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除依法需要保密之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此外,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各种督察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