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法视角的死刑替代措施

2019-02-28 07:33翟呈群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死刑刑法

翟呈群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人权变得越来越重视,不过,由于我国在国情上和其他国家有着很大不同,因此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对死刑进行全面废除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可将死刑罪名进行有限范围的控制。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对68种能够执行死刑的罪名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共有56种死刑可以采取死刑替代措施,不过,在这56种死刑中,除组织卖淫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可采取死刑替代措施以外,其他54种罪名均可通过25年内不得缓刑、假释以及无期徒刑来进行替代。为此,本文基于刑法视角对死刑替代措施进行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刑法;死刑;替代措施

引言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已经不再持有非常强烈的复仇主义思想,并坚定的认为即使全面废除死刑,也不会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死刑的废除还能为那些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认识到自身的罪孽。这也使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废除死刑,据统计,目前已有86个国家已经对死刑进行了完全废除。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有68项罪名需要执行死刑,自我国签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以后,使我国愈发敬畏生命权,虽然我国碍于国情发展需要,无法对死刑进行全面废除,但却可以减少能够执行死刑的罪名数量,而在死刑废除后,需要采取哪些合理的死刑替代措施,也已成为我国需要进行考虑的问题。为此,以下便从刑法视角对死刑的替代措施进行探讨。

一、基于刑法视角下死刑替代措施的界定

对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其前提是对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进行相应明确,就目前来看,我国还尚未界定具体的死刑替代措施。从我国刑法视角来讲,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罪犯,由于我国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全面废除死刑的,因此在保留那些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罪名能够执行死刑以外,还应通过另一种处罚方式来代替死刑,使其能够适用于那些虽然罪大恶极,但却可以宽容和饶恕的罪名。通过这一界定,就意味着罪犯在获得罪名后,如果该罪名造成的后果并不是最为严重的,但在刑法中却规定了该罪名需要执行死刑,那么在该罪名的死刑规定被废除后,便不属于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范畴。例如,组织卖淫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都是刑法中规定需要执行死刑的罪名,这两种罪名所造成的后果却并不是最严重的,如果废除死刑,便只能根据适应原则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很显然,这并不属于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范畴。

二、基于刑法视角的死刑替代措施

由于我国国情需要,在短时间内我国是不能对死刑进行全面废除的,只能对部分可适用于执行死刑的罪名通过死刑替代措施来代替死刑,在废除死刑的范畴上,需要根据罪名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性质来决定。对于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性质没有达到最严重的地步,但却是最严重的犯罪罪名,则在较长时间内是不适用于废除死刑的。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共计规定了68项罪名可以执行死刑,在这68项罪名中,除组织卖淫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两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存在不合理之外,在剩余的66项罪名中,有12项罪名不可采取死刑替代措施,在较长时间内能够适合执行死刑,这12项罪名包括叛国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蓄意杀人罪、抢劫罪、战时残害居民罪、劫持航空器罪、决水罪、军人叛逃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有56项罪名可通过采取死刑替代措施来代替死刑。

通过对其他废除死刑国家所采取的死刑替代措施进行分析,意大利和加拿大选择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终身监禁期间不能假释,德国、瑞典、芬兰等国家采取终身监禁或终身自由刑来代替死刑,西班牙则采取在加重一级处刑并处30年内监禁来代替死刑。我国在死刑替代措施上,显然不能像西班牙那样采取30年内监禁的方式,这样对罪犯的处罚力度太轻,而且民众也不会接受,因此通过综合考量,应采取无期徒刑来作为死刑替代措施。同时,考虑到意大利和加拿大在采取终身监禁的同时,还应用了25年以内不能假释的处罚,这能够充分体现出死刑替代措施所具有的严厉性,因此在我国确定死刑替代措施时,除了要判除无期徒刑外,也要采取25年以内不能假释的处罚。不过,由于我国存在减刑制度,在对罪犯进行不能假释处罚以外,还适用于减刑制度,但在刑法中也规定了抢劫、杀人、绑架等罪名严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及累犯是不能進行假释的,罪犯要想回归社会,只能通过减刑制度来缩短刑期。不过,如果罪犯经过多次减刑,其实际服刑时间便可能只有十几年,这反而无法体现出刑法的严厉性以及对严重犯罪的容忍性,更无法被我国民众所接受。而且在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家,其法律中并未设置减刑制度,罪犯的实际服刑时间往往都超过25年以上,这既能够对罪犯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我国也应借鉴这一做法,在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死刑替代措施时,即使适用于减刑制度,其实际服刑时间也至少要在25年以上。由此,本文从刑法视角上,对死刑替代措施进行了确定,对于罪大恶极、不可饶恕,并且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罪名,短时间内不适用于采取死刑替代措施,应执行死刑。对于组织卖淫罪与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罪,既不适用于死刑替代措施,也不适用于死刑,应将其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其他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最为严重地步的死刑罪名,应采取无期徒刑,并且罪犯在处于无期徒刑的同时,还要判处罪犯在25年内不得假释,并且在适用减刑制度以后,即使罪犯经过多次减刑,其实际服刑时间也不得少于25年。

结语

总而言之,刑法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我国罪大恶极的罪犯有着巨大的震慑作用,如果刑法的严厉性不足,不仅起不到对罪犯应有的处罚力度,对我国普通民众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时,考虑到整个世界对人权的关注以及对生命权的敬畏,在刑法中规定可以执行死刑,但其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却不是最严重的罪名,往往是可以通过死刑替代措施来进行代替的。因此,我国在制定死刑替代措施时,需要寻找人权与法律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在兼顾刑法严厉性的同时,也能体现出一定的人文关怀。此外,除了假释以外,我国还同时存在死刑缓期以及原有的无期徒刑,而这就需要我国对死刑替代措施与其他刑法规定之间进行一个合理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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