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反垄断案件的法律思考

2019-02-28 01:40原明慧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期
关键词:燃气企业完善建议

摘 要:近年以来,我国不断强化反垄断领域的执法活动,在公用企业尤其是燃气企业开展了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燃气企业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笔者对频发的燃气企业垄断处罚案件进行了思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燃气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助力。

关键词:燃气企业;垄断行为;完善建议

1燃气企业及其垄断行为概述

1.1燃气企业的概念

(城镇)燃气企业是燃气下游市场的主力军,是指在城市燃气配送与销售市场提供服务的主体。政府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特许经营制度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采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燃气企业,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领域内的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该区域内的燃气公共服务。但是,一旦燃气企业获得特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也就意味着该燃气企业在特性区域内形成近乎垄断的地位,从而诱发一系列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1.2燃气企业的垄断行为

自2011年以来,国内多家燃气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受到巨额处罚,以至于在2016年4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决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共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以至于多家燃气企业因涉嫌垄断行为被罚以巨额罚单。例如重庆燃气集团,利用其在相关领域内的垄断地位,要求用户按照实际用气量乘以修正系数后的数据支付气费,被认定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处以罚款179万;山东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其管道燃气供应商的垄断地位,要求工商业户缴纳预付气费款,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罚款682万……近年来,这样的巨额处罚案件不断发生。在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更是表示要强化反垄断执法,纠正当前燃气企业在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无疑是国家在燃气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又一次强烈信号。这些垄断行为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妨碍了燃气市场的有序竞争,阻碍了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

2燃气企业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2.1燃气企业的特殊属性

燃气企业作为公用企业的一种,在特定区域内燃气公共服务,保障燃气供应与运营维护等,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但是,燃气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亦不可忽视其营利性质,尤其是对城镇燃气行业而言,其所具备的垄断地位是由它的行业特性所形成的,所以燃气企业在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同时,也需要获取相应的经济利润来弥补燃气企业前期支付的高额的特许经营权的费用及后期的运营维护费用等,燃气企业便想要将此重任转嫁给了消费者,让消费者为此买单,从而诱发了各种限制竞争和垄断的行为,出现了一系列燃气企业反垄断案件。

2.2缺乏完善的监管规制机制

在燃气下游市场,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制度设置了市场准入门槛,在进入领域开放了竞争,并且针对部分燃气企业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主要以《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为处罚依据。在燃气企业进入市场之后,基于各主体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监管规制机制也氶待完善。不可否认政府的监管力度,但当前的监管规制机制却造就了政府与燃气企业双方的负担,氶需完善的监管机制,具体而言,结合燃气行业特点,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不断的完善价格机制,推进成本监审,来对燃气企业进行规范和指导,才能促进燃气企业的发展,维护燃气市场的有序竞争。

3燃气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完善建议

3.1推进燃气市场化改革

在燃气下游市场,政府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特许经营制度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采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燃气企业,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领域内的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该区域内的燃气公共服务。但是,通过竞标方式选择的燃气企业大多是国有燃气公司,它们经济实力雄厚,基础设备完善,风险应对能力较高,能更好的的保障特定区域燃气服务,而民营燃气公司在这些方面则有所欠缺,导致特许经营权总是授予给国有燃气企业,民营公司在此种环境下难以生存与发展,以至于特许经营制度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城市燃气下游市场配送领域存在的垄断问题。因为一旦燃气企业获得特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也就意味着该燃气企业在特性区域内形成垄断地位。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制度实现了配送和销售市场进入阶段的竞争,但市场内企业间的竞争尚未形成。大力推进燃气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统筹兼顾行业上中下游发展状况,燃气企业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更有利于形成合理竞争的有序局面,从而有效遏制燃气企业的垄断行为,促进统一开放与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3.2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体系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如果没有稳定可行的制度体系作保障,我们从根本上实行燃气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反垄断法则具备作为纲领性法律的条件。从反垄断法的利益保护结构上来看,反垄断法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所有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无论从反垄断法的地位还是其内涵和立法目的。将反垄断法确定为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核心之法是合理、可行的,也最有利于目标的实现。但是,其余所有涉及公用企业的部门立法以及行业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均应以反垄断法确定的原则为基准,不得与其立法思想相冲突,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对于燃气行业而言,也需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尤其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之后,按照中共中央所强调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化燃气垄断行业价格改革,能够形成放开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稳步放开由市场调节;保留政府定价的,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和定价机制,推进科学定价。辅之以行业规范,共同构成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

3.3强化科学监管,协调管罚平衡

燃气行业就其本身而言,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燃气企业又在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形成垄断地位,从而诱发垄断行为。以至于燃气行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总是浮于表面,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妨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阶段,燃气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的行为层出不穷,已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如若长此以往下去,这些行为将对实现宏观经济目标构成的不利影响,需要政府部门与燃气行业共同发挥作用,协调监管,合理分配监管权力,落实监管责任。但是,过度的监管和不当干预,也将会对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或者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产生一定侵害。因此,就要形成管罚平衡的现代化机制,形成现代行业管理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互动体系,促进燃气下游市场竞争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益俊,宗思言.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分析——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定交易案[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02):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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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宝玲.中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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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原明慧(1996—)女,汉族,北京人,硕士学历,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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