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端和秦婉结婚后育有一子于方。于方还在襁褓之中,于端就被公司委派到北京工作,秦婉则留在家乡照顾孩子。谁知于端在北京安顿下来之后便对家里不闻不问,也不往家里寄钱贴补家用。秦婉几次向于端提起,要求他寄钱回家或者申请调动工作回家乡一起照顾孩子长大,于端都断然拒绝。连续数年,于端既不往家里寄钱负担家用,又不申请调动回家乡工作,更不要说把秦婉和于方接到北京生活。秦婉又要辛苦带孩子又要勤奋工作养家糊口,收入精力都难以为继,无奈,只能以孩子于方的名义将于端告上法院,向于端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于端:二人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尚未离婚,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本没有必要单独支付抚养费,秦婉以于方的名义提出的主张是无稽之谈,于端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秦婉一定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只能在离婚之后索取,秦婉应当先与于端离婚,才能主张抚养费。
秦婉: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二人离婚与否于端都应当承担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既然于端常年在外工作的状况无法改变,那至少应当在经济上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当由父母二人共同承担,与二人之间婚姻状况如何并无关系。换言之,对子女抚养费的主张并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对于以婚姻存续为由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人,法律绝不会听之任之。
同时,应当注意,在上述前提下,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抚养费的主张应当以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名义提出,而不是以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一方配偶名义提出,否则,法院很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应妥善保存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凭证,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增加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方一直与母亲秦婉共同生活,于端对于方未尽抚养义务,且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于方作为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于端支付抚养费,法院最后对抚养费的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