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语境下涉法舆情事件中的政府沟通机制及特点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例

2019-02-27 08:44姚广宜周咏怡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1期
关键词:信息沟通账号舆情

■姚广宜 周咏怡

2019年2月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宣判,聊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其父获刑四年,其母获刑三年。至此,“于欢案”的审理算是尘埃落定。回溯该案,从2016年4月14日案发,到一审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再到同年6月,二审判决认定一审部分量刑过重,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在这起案件的舆情传播过程中,政府①直面汹涌的舆情,运用微博形式进行积极正面的沟通,对于事件的发展和舆情的平息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本文以此为例,对微博语境下的涉法舆情事件处置中的政府沟通机制及特点进行探究。

沟通主体:司法回应,权威有效

“于欢案”正式进入公众的视线是在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发布后。由于媒体报道时该案件已经宣判,这一事件的舆情从一开始,便是以“案件”的性质进行传播的,因此舆情所引发的网民相关讨论也大都涉及法律范畴。2017年3月23日-29日期间,通过微博数据抓取可以看出,这一事件中网民的话题围绕在案件一审判决是否公正和相关执法部门的行为是否规范等司法领域问题展开。②

在“于欢案”中,对该事件及产生的舆情进行回应、沟通的政府部门主要为司法机关。据统计回应本案的各级政府微博账号共有七个,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公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聊城发布),其中有6个为司法与执法机关。在上述政府微博账号公布的关于“于欢案”的240条微博中,有238条为司法机关账号发布,占总数的99%。③作为这起案件的审理者,不可否认司法机关对案件有着最权威的发言权。(见表1)

表1 “于欢案”政府机关微博账号沟通统计表

由表1可知,自上至下、由高到低的司法系统各部门纷纷在微博上发声进行正面回应,其沟通呈现出权威、有效的特点。

沟通时间:及时跟进,持续回应

“于欢案”经《南方周末》的报道时间是2017年3月23日,3月25日,该文章又由《南方周末》的微信公众号转发。根据鹰眼数据统计,在3月25日微信公众号转发该文章后,相关话题的讨论量陡然上升,直逼5万条;而后在26日,事件持续发酵,讨论达到峰值,微博数量超20万条,之后话题数量呈降低趋势。④

比较本案政府微博发布的时间点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反应及时,普遍在3月26日即舆情发展的高峰期进行首次回应(见表2)。

表2 政府微博信息沟通时间汇总⑤

表2显示,最早做出回应的是山东省高级法院,时间为当天上午的10:43;而后最高检、最高法、山东省高法、山东省检察院的首条关于“于欢案”的微博发布时间均为3月26日中午时段。司法机关选择在舆情爆发首日做出回应,体现了其信息沟通时的组织性、系统性、及时性。

此后,尽管针对这一事件的政府信息沟通时间跨度较长,许多账号最近一条相关微博距首条发布时间甚至超过了一年,但总体看,政府的回应都是围绕案件的进展、审判的过程进行,其适时跟进,及时沟通,体现了针对性和持续性等特点。政府的工作有始有终,即使后期话题热度消减,依然将后续信息即时发布,有效地安抚了民心、舒缓了舆情。

沟通内容:形式多样,综合、典型

根据对政府在“于欢案”中发布的微博内容和数量的统计发现,政府进行沟通的内容主要包含三类:即信息类(案情的进展、法院的审判等相关信息)、评论类(媒体及相关专家的解读和评析)、总结归纳类(后期司法机关的经验总结、工作汇报)(见表3)。政府在沟通时充分发挥微博的优势功能,采取包括文字、微博话题、图片、长图、头条文章、讲解视频和现场视频等多种沟通形式,构建起创新的、全方位的政府沟通机制。

表3 政府微博信息沟通内容(占比)汇总⑥

由表3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在“于欢案”中的沟通内容具体呈现出如下特点:

1.信息类:详细透明,直播庭审

在“于欢案”中,山东省高级法院共发“信息类”微博181条,在政府发布的相关内容中占比极高。这些“信息类”微博部分以微博庭审直播的方式呈现。比如在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当天的8:24-23:08,山东高法对庭审信息进行了近15个小时的直播式发布;在2017年6月23日案件进行宣判当天的8:02-10:48,山东高法又继续对案件的宣判进行了直播式发布;两次“直播”期间共发布相关微博177条。⑦通过对庭审细节及相关审判信息的详细披露,山东省高级法院同网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网民无需通过其他渠道就可了解审判的细节,有效推进了司法信息的公开透明。

需要强调的是,在涉法舆情事件的传播过程中,案件信息由于受到相关法律及审判程序的制约,往往会出现政府与民众的“信息不对等”现象。民众一方往往掌握得较少,他们需从其他途径获取相关信息,由于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一旦舆情爆发,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极易成为民众负面情绪的宣泄口。因此,“涉法舆情的燃点要远低于其他网络舆情”。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对舆情时的“信息类”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让民众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了解更多信息成为了关键所在。山东高法对案件进行直播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于欢案”的信息需求,为政府与民众间的良好沟通搭建了桥梁。

2.评论类:抽丝剥茧,专业性强

针对“于欢案”的舆情传播,政府的沟通非常重视评论类的内容发布,他们分别邀请到专家或专业媒体对案件进行评论与详细解析。最高法在2017年6月25日案件二审宣判后所发布的“专家谈于欢案”微博,就是典型的评论类内容。该条微博由相关领域专家执笔,采用“头条文章”的形式进行发布。文章介绍称“于欢案的审理无疑是近年来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重新回味于欢案,特约评论员法言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度解读”。⑨该文从法律的角度详细介绍了于欢行为为何具有防卫性质,为何属于防卫过当,为何在此案二审判决中减轻处罚等,并提出了这一案件反映出的关于防卫权对未来立法的展望。

针对“于欢案”等涉法舆情事件的传播,由专家进行评论和解读很有必要。因为此类案件既涉及与案件诉讼审判相关的检察院与法院,又涉及到执法的公安机关,舆情触发点较多,易引起民众的不解与不满。“而当民众选择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时,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⑩其对不满的表达极易情绪化且具有煽动性,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次生舆情。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评论和解读使民众了解政府做法的原因与相关背景知识,起到了教化群众和普法、解法的双重效用,这有利于抚平群众激愤情绪,引导舆论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也为政府涉法舆情的应对提供了经验。

3.总结归纳类:后续跟进,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由表3可见,在本案的舆情传播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都进行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总结归纳。这一工作的完成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其内容既是对舆情传播过程的回望和梳理,也是对所做工作的总结和反思。具体内容主要通过“最高法工作报告”和“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回顾等形式展示。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微博为例,其在2018年3月9日的微博发布即以“#最高检工作报告#”的方式呈现,指出,“于欢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声、深入调查、依法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11

“于欢案”作为涉法舆情事件的传播代表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舆情发展后期的总结归纳对树立政府自身的良好形象、推进政府信息的传播及舆论引导具有积极的建设性意义。

沟通机制:联动协作,适时反馈

通过上文对政府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舆情应对行为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认为,本案中政府的信息沟通和舆情应对不仅及时、全面,而且富有成效,我们将其沟通机制用图1演示如下:

图1 政府沟通机制

该沟通机制以政府为起始,通过各级政府、各部门有组织的联动协作进行信息沟通和有效回应。需要强调的是,受众还会受到来自外界媒体、网络等不实信息的噪音影响,其间他们将自己对于政府沟通的满意度与个人意见进行反馈,政府部门以此为依据对下一轮沟通进行规划和调整。

本案中政府的沟通可分为内部和外部沟通两种方式。内部的沟通,主要目的是使信息透明公开,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为后续沟通打好基础。在“于欢案”中,政府的“信息类”微博作为内部沟通环节的代表,对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发布哪些相关信息、以何种形式发布等积极进行统筹,及时对事件的性质及未来发展做出判断和发布。在内部沟通环节,政府认真了解社会上的诉求和舆论关切点,以求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直击社会痛点。“于欢案”信息类的相关微博都是针对网民所关切的内容,通过政府答记者问的方式予以揭示和详细呈现,这是信息公开与舆论“共振”的表现,这种做法“打消了公众对‘暗箱操作’的担忧,使得社会舆论趋向了客观、理性”。○12

政府外部的沟通,主要形式是引导、教化以及形象与共识的建构。在引导与教化方面,“于欢案”中政府所发布的“评论类”微博就是这一环节的代表。由于涉法事件的敏感性和信息不对称,首因效应十分明显,群众极易被煽动,他们往往会带有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偏见,如果政府应对缺失,就会导致舆情的失控。因此政府亟须通过专业性的评论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降低噪音的干扰和影响。

在形象与共识建构方面,政府的“总结归纳类”微博是这一环节的代表。在涉法舆情传播的后期,案件的审判已告一段落,政府沟通的重点转为对已完成工作的汇报和经验的总结归纳。由于涉法舆情发展初期社会上存在许多关于政府的负面言论,这一环节的信息沟通对政府形象的修补与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政府良好沟通机制的构建不仅满足了公众在公共事件中的合理诉求,也对消除政府与公众这两大群体的认知差异、推进共识的形成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本文“政府”一词均采取其广义上的含义:行使国家权利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李鹏:《公共管理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②鹰眼舆情观察室:《山东辱母杀人案》,Eefung Software 数坊软件,载http://www.eefung.com/hot-report/20170331110551-51016,2017年3月31日。

③数据分别来源于政府的7个微博账号,统计截止至2018年5月28日。

④鹰眼舆情观察室:《山东辱母杀人案》,Eefung Software 数坊软件,载http://www.eefung.com/hot-report/20170331110551-51016,2017年3月31日。

⑤数据来源于微博,统计截止至2018年5月28日。

⑥数据来源于微博,统计截止至2018年5月28日。

⑦根据@山东高法的微博统计,参见山东高法微博,载https://m.weibo.cn/3823554401/4111932908279702,2017年5月21日。

⑧宋邦永:《“互联网+”时代涉法涉诉舆情处理》,《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19日五版。

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账号统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载https://weibo.com/zuigaofa?refer_flag=1001030101_&is_all=1&is_search=1&key_word=%E4%BA%8E%E6%AC%A2#_0,2017年6月25日。

⑩吴伟:《涉法网络舆情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9期。

○1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账号,载https://weibo.com/sppcn?profile_ftype=1&is_all=1&is_search=1&key_word=%E4%BA%8E%E6%AC%A2#_rnd1527247440132,2018年3月9日。

○12郑莉娜:《于欢案:司法与公众“同频共振”》,《杭州日报》2017年6月26日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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