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昌,舒伯阳,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2.中国旅游研究院武汉分院,湖北 武汉430079)
传统村落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见证着千百年来的社会发展变迁,承载着丰富多彩的乡土文明,寄托着亿万华夏儿女的乡愁记忆。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了绝佳的政策红利和发展契机。发展乡村旅游成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发展传统村落旅游更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美好愿景的关键路径。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发展如火如荼,2017年全国乡村旅游达25亿人次,约占到国内旅游总人数的一半,乡村旅游消费规模超过1.4万亿元。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依然显著,这些乡村旅游活动主要还是集中在城市周边的村寨,依托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城市广阔的客源市场。而传统村落大多数分布于我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先天不足,旅游发展水平相对极为有限,亟需探索出适合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旅游模式。
在现有的相关研究中,对乡村旅游发展模式与路径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对政府主导①徐艳晴:《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再审视:基于文献分析的视角》,《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2期。、社区主导②周永广,姜佳将,王晓平:《基于社区主导的乡村旅游内生式开发模式研究》,《旅游科学》2009年第4期。、企业主导③陈志永,李乐京,梁玉华:《乡村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多维价值及完善建议——以贵州安顺天龙屯堡文化村为个案研究》,《旅游学刊》2007年第7期。以及各种混合模式④戴斌,周晓歌,梁壮平:《中国与国外乡村旅游发展模式比较研究》,《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均有研究,但他们往往仅关注模式自身现状问题或进行简单的模式比较,而对模式能否演进及其演进逻辑缺乏探讨。在社区模式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们重点关注制度嵌入性对社区参与⑤王亚娟:《社区参与旅游的制度性增权研究》,《旅游科学》2012年第3期。和地方性⑥孙九霞,黄秀波,王学基:《旅游地特色街区的“非地方化”:制度脱嵌视角的解释》,《旅游学刊》2017年第9期。的影响,虽然注意到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社区旅游发展的作用,⑦郭凌,王志章:《制度嵌入性与民族旅游社区参与——基于对泸沽湖民族旅游社区的案例研究》,《旅游科学》2014年第2期。但是很少有学者关注到制度嵌入对旅游发展模式演进的作用机理。因此,探究旅游发展模式的演进逻辑,剖析制度对旅游发展模式演进的作用机理,将开拓和深化旅游发展模式与制度变迁的研究思路,同时为少数民族传统村落旅游发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不同的资源特征、业态类型、发展阶段、驱动因素等划分依据,学者们把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划分为多种类型,本文所指的旅游发展模式主要是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来划分。民族传统村落的旅游发展模式主要有农户自发型、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社团主导型,以及由以上的主体进行双重或多重互嵌的组合模式。农户自发型一般形成于旅游发展初期,旅游产品单一,旅游基础设施欠完善,旅游接待服务质量较低。部分农户为满足旅游者的基本需求,兼职或全职参与旅游接待活动,投身于住宿餐饮服务,以及销售农产品和手工艺品。接待的旅游者主要是探亲访友、调研、探险以及部分背包客;政府主导型是由特定的政府部门或拥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统一掌控村落的旅游开发和运营管理权利,行政执行力较强,当地居民必须在政府的规制下合理参与旅游活动,旅游治理的社会效应显著,居民权益相对而言得到较好保障;企业主导型是借助外来资本的力量,享有村落的旅游开发经营权,市场运作能力较强,资源优化配置效率较高,经济逐利性较为明显,一定程度让居民享受经济惠利,但在利益驱使下容易激化社区矛盾;社团主导型是指合作社、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等内部或外部的团队来牵头开展村落旅游开发活动,这些群体渴望通过旅游参与来实现社会价值或者共同目标。在具体实践中,村落旅游发展往往面临着多元主体的相互博弈,在竞争与合作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相互嵌套、多元并存的发展模式。
传统村落旅游发展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它是内生动力和外生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大多数村落旅游开发首先是由居民自发参与,到一定阶段以后再由外部力量主导而演变为其他模式。也有少部分村落通过政府统一规划、政策资金扶持、开发商整体运营、社会团体帮扶等方式进行旅游开发,再带动村民参与,或演进为多元主体组合开发的模式。传统村落居民一方面希望通过文化表征,寻求文化认同与民族认同,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参与旅游开发来改变传统的生计方式,自发地组织和参与旅游服务活动,构成居民主导的旅游开发模式的雏形。当村落旅游资源逐渐被旅游者认可和接受以后,居民自发参与行为因为盲目性和无序竞争而不适应初具规模的旅游活动,村民合作社的模式可以更好发挥集体决策,协调和分配社区参与的个体权益,行业协会、NGO等组织则可以进行专业指导,提供技术援助和智力支持。外来资本通常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相继涌入旅游资源条件较好的传统村落,完善村落的旅游商业业态,提升村落旅游接待能力,增强旅游产品供给,满足旅游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在村落旅游发展中既扮演“裁判”的角色,对产业发展和社区治理进行规制,又扮演“运动员”的角色,主导村落旅游开发管理事宜。
民族传统村落是少数民族文化的根脉,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乡愁文明的精神家园。文化依靠极强的生命力,鲜活地烙印于少数民族传统村落里。在远离现代商业喧嚣的少数民族古村落,当尚未形成系统的旅游开发活动时,村落文化通过不同形式的展现,构建了最具原真性的旅游产品形态。民俗节庆活动浓缩了少数民族文化的精粹,成为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的引爆点。笔者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调研发现,当地苗族村寨民间组织的民俗节庆活动,总是吸引周边数十个村落的数千人身着不同支系的代表性盛装前来参与游行展演活动,每个队伍仅获得主办方给予三、五百元奖励,甚至时常不计酬劳,但这些农民甘愿放弃劳作而踊跃参与,这样的活动他们每年至少前往不同的地方参加十余场。这些村落平时鲜有游客到访,但活动期间经常能吸引当地和外地的上万人聚集参观,甚至不乏一些国外游客慕名前来,极大提升了举办地和参与地的村落旅游知名度。游行活动既可以提升村落凝聚力,增进文化交流;又一定程度上促进银饰工艺品、特色农产品等旅游商品销售和旅游接待服务的提升。再如苗族斗牛活动,水牛是苗族人的图腾,斗牛是最受苗族人欢迎的体育旅游活动。黔东南州各个村寨举行的斗牛活动,经常吸引云南、广西、湖南、四川、浙江等地的名牛前来参赛,斗牛场上通常座无虚席,为期三到五天的斗牛比赛吸引数万人围观,网络直播平台更是吸引数十万人同时在线观看。再有,如黄平县谷陇镇的芦笙节、台江县施洞镇的独木龙舟节、凯里市凯棠镇的吃新节等等,尽管这些地区的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活动迟缓,但这些自发性的节庆活动已让越来越多的旅游者认识和认可民俗文化,也使得更多的当地居民投入参与旅游活动,为促进旅游发展和地区经济水平提高奠定基础。
民族传统村落拥有独特的自然旅游资源和浓郁的文化旅游资源,但是先天性地缺乏资金、技术以及科学的发展理念,在旅游产业化进程中往往需要多元主体的介入。因此,各方主体的利益博弈和价值理念的冲突成为助推民族传统村落旅游模式演进的主要因素。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长期以来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在村落旅游发展中也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提升旅游资源配置效率。不同的资源特征和发展阶段,需要匹配不同的旅游发展模式,当旧模式无法适应旅游发展需要时,包括政府、企业以及居民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会进行竞争和平衡。在贫困的古村落,居民本身就是文化的缔造者和传承者,是民族文化得以活态展现的灵魂,但迫于生计,在享受旅游开发成果面前追求利益最大化忽略了自身的文化情怀,这是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农户依靠旅游参与得到一定的资本积累,促进生计方式转型,进而可能导致价值观念转变,旅游发展模式也可能相应有所变化。当民族村落旅游发展形成一定的规模以后,村落内部力量很难驾驭和管理,不可避免地介入了外部力量,在资源整合和价值重构的过程中势必要进行模式转型。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主要体现在,村民之间、村民与企业、村民与政府、企业与政府等主体争夺旅游资源的话语权和分配开发成果的权益,以及对商业化和原真性的价值抉择。因此,一般而言,在民族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管理中,单一利益主体的主导模式,很难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通常需要多方参与来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协同。例如,丽江泸沽湖景区由上世纪90年代的自发经营到后来引入华侨城等外来资本共同产业化开发;2008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为解决资金瓶颈,与云南省世博旅游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引入外资共同开发哈尼梯田景区的梯田遗产和传统村落;2008年,为迎接贵州省第三届旅游发展大会,雷山县通过融资成立旅游公司,地方政府主导了西江千户苗寨的旅游整体开发。
经济利益上的权益分配和话语权的争夺实质上是政治权利和制度脱嵌的诉求。在我国国家治理结构体系中,上至国家的法律法规,下至村落的村规民约,都对村民的行为准则和村落的产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各个市场主体面临诸多制度脱嵌问题,希望通过制度诉求以获取增权,为自身旅游行为和经济利益提供保障。制度脱嵌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缺失、制度错位和制度扭曲三个方面。制度缺失主要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传统村落作为一种特殊的乡村形态,在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的问题上学界和业界长期争执不休,由于缺乏明晰的政策依据和实践样本,导致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实践中的价值尺度难以把握,旅游开发模式五花八门。制度错位主要表现在正式制度没有得到充分有效整合,造成资源的低效配置。目前的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发展资金,主要依靠中央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资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其他融资款项。为保障资金安全,这些经费分别由地方政府各个部门负责监管,这就难免造成村落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金缺乏有效整合,无法形成杠杆效应。而且资金缺乏延续性,例如某县利用传统村落专项补助资金广泛安装太阳能路灯,为居民提供较大的出行便捷,但没过多久全都损坏,常年无人维修,村落回归往昔的漆黑。如此,难得有专项的旅游经费支援传统村落保护性开发,硬件设施的资金未能得以有效利用,软件条件的资金更是没有着落,使得村落旅游发展被迫求救于外来资本,势必会对原生态文化造成一定冲击;制度扭曲主要表现在非正式制度的陈旧习俗已不适应时代发展,对旅游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旅游不文明现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极容易被游客通过新媒体来扩散和发酵,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要政府和行业协会介入,通过移风易俗肃清这些不良风气和习俗,树立和引导民族传统村落养成科学的旅游价值观。借助外部力量解决村落内部非正式制度的扭曲问题,推动村落旅游发展模式演进。
郎德苗寨是贵州省乃至全国最早进行旅游开发的少数民族村寨,在民族文化保护和村落旅游活化发展上取得成功探索,成为我国民族旅游村寨的典范。自1987年旅游开发以来,郎德苗寨旅游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7年至2008年的起步阶段,一直保持社区主导村民参与的模式,年接待游客数量持续增长缓慢,从1987年的1178人直到2003年才破万,2005年以后随着乡村旅游热潮兴起,游客量成倍增长,特别是举办奥运火炬传递活动让郎德上寨的旅游经济发展达到巅峰,2008年游客量蹿升到23.81万人;第二阶段是2009年至2014年的停滞阶段。随着贵州省第三届旅游发展大会主会场落户于西江苗寨,该县的旅游发展重心转移至西江苗寨,郎德2009年游客量仅为3.5万人,日益火爆的西江苗寨日渐让郎德苗寨的发展模式弊端显现;第三阶段是2015年至今的复兴阶段,政府重新对郎德苗寨进行二次开发,吸取了西江千户苗寨的旅游开发经验,发挥郎德上寨社区自治优势,采取“政府+国有企业+合作社+村民”的发展模式,郎德苗寨旅游发展得以涅槃重生。①张洪昌,舒伯阳:《社区能力、制度嵌入与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工分制”是郎德旅游开发中由社区自发形成的分配模式。“工分制”模式的形成及早期郎德旅游发展是非正式制度不断嵌入和调试的结果。苗族人人能歌善舞,吹芦笙和踩木鼓是郎德村民逢年过节必有的娱乐活动,但村民认为农忙季节开展娱乐活动是对神灵的亵渎,于是在村委会、寨老、鬼师与村民协商和劝解下,歌舞表演突破了习俗禁锢成为旅游接待活动的常态化节目,体现了在旅游场域里非正式制度的自我调适和修复作用。 “工分制”模式也在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以“家”为单位分发“工分本”,根据性别、年龄、角色、服饰等给予不同等次的工分系数,分时间段发放“工分牌”。“工分制”很大程度调动了居民的旅游参与积极性,男女老幼全民参与旅游表演,保障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性。
通过制度赋权来完善“工分制”发展模式,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旅游管理能力。村委会作为最基本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郎德旅游发展中不仅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制度安排,更是实现社区组织的再造与自我整合。开发初期,村民将“工分”视作放下农活为游客展示歌舞表演的 “误工补偿”,由于游客量较少,演出时间不稳定,收入较低,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村委会成立了旅游接待小组,由村民推举小组成员,明确各个职能定位,通过这种社区组织的制度建构,来对旅游管理行为进行赋权,给予村民主人翁地位,调动村民的参与热情,规范旅游接待服务,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社区主导的“工分制”模式经历了近30年的运作,这种模式长期存在的弊端在社区内部始终无法得到消解。旅游接待小组从表演收入中提取25% 作为旅游发展基金,剩余75%作为工分分红发放给村民。村寨发展一直以来难以形成一定规模,居民从旅游参与中受益程度极为有限,大概每年每户仅仅从演出收入中获得分红一千到三千元左右,对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作用甚微。群体演出难免会出现“搭便车”的状况,杯水车薪的分红收入起不到激励作用,当人们找到了更好的生计方式时,必然会放弃参与社区旅游活动。表演队以妇女和老人为主,演出品质不如人意。大多数年轻人则在农闲季节选择外出务工挣钱,无暇顾及社区权利分配。“工分制”模式的话语权常年归属于村委会和旅游接待小组的少量体制内精英,与其说这些村落精英代表着村民利益来合力抵制外来利益主体的介入,②陈志永,李乐京,李天翼:《郎德苗寨社区旅游:组织演进、制度建构及其增权意义》,《旅游学刊》2013年第6期。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担忧外部力量介入让他们自身丧失旅游开发管理的话语权,忌惮于组织重构或模式创新对自身利益的不利冲击。因此,“工分制”模式表面上看来是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参与,让社区实现公平正义,事实上,是集体决策下的个体精英俘获,极大地限制和阻碍村落旅游经济发展。
“政府+公司+合作社+村民”模式是正式制度嵌入以后对原有模式的改良。延续多年的“工分制”继续得以存在,“工分制”实际是以村委会引导的“旅游接待小组+村民”融合的社区主导模式。实践表明,以非正式制度为核心的“工分制”模式已不适应新时期的旅游发展需要。因此,雷山县政府决定,对原先的西江模式和郎德模式各取所长,推行 “政府+公司+合作社+村民”模式。
首先,政府介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规划指引。县政府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接洽,得到了上级的政策扶持和文化保护经费支持;积极申报并获批国家4A级景区;开展跨区域合作,融入黔东南民族文化旅游圈;委托国内知名的规划单位编制了一系列项目规划,将郎德上寨和郎德下寨整体开发,成立专门的旅游开发建设指挥部,推动郎德苗寨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次,企业介入提供了资本支持和专业运营。将郎德文化旅游公司并入西江旅游公司(地方政府独资),由西江旅游公司安排专业的旅游管理人员负责景区开发和运营;西江旅游公司融资近3亿元投入郎德景区二次开发;公司每年可为贫困户“特惠贷”入股金发放不低于7%的分红;解决200多村民的兼职或全职就业,其中超过三分之一来自贫困户;指导和培训村民的旅游接待技能。
另外,组织再造提升社区参与。村民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组建旅游表演产业主体。郎德上寨核心景区就由合作社来负责社区内部的旅游管理。为确保旅游文化原真性,表演队成员均来自于郎德苗寨的当地农民,除了旺季以外,其他时间每天固定演出两场。除了获得通过“工分制”按劳分配的表演收入,表演队每个月还获得景区公司发放的10万元经费补贴,以激励村民投入保护和传承原生态苗族文化。
社区主导发展模式历经近30年的缓慢发展与深刻反思以后,郎德苗寨于2015年进行二次开发,2017年5月对外营业后便取得井喷式发展,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达147万人次,并升级为国家4A级景区。通过演出、经营民族工艺品、农家乐、民宿客栈、服饰租赁各种方式,所有村民都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旅游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充分分享旅游发展红利。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诺斯在其《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提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①[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因此,可以将制度视为约束和激励人或组织等经济单元的各类规则。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各种合同机制等。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社会习俗、习惯行为、道德规范、思想信仰和意识形态等。②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制度从不同层面约束人们的旅游经济行为,对旅游发展模式具有重要影响。
作为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都处于“国家引导型发展”阶段,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③何君:《国家转型、农村正式制度变迁与乡镇政府行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6期。尤其在偏远的传统村落,产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在旅游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民族传统村落虽然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旅游资源,但内生发展动力不足令其难以自主或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择恰当的发展模式。旅游资源大多归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掌控了大多数资源开发利用的话语权,直接主导或间接参与确立村落旅游发展模式和路径措施。国家从宏观层面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提供战略方向指引。同时,为适应新时期旅游发展需要,2013年我国颁布了《旅游法》,保障旅游者、旅游企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旅游行为有法可依。自2012年以来,由住建部牵头多部委先后评选了5批次共6799个国家级传统村落,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相关政策规章。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则在文物保护、旅游扶贫、全域旅游、厕所革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让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章可循,丰富旅游多元发展路径,促进村落旅游可持续健康发展。
非正式制度对人类行为和福利具有显著的影响。④陆铭,李爽:《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尽管现代性的渗透带来的利益关系对传统乡土习俗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乡土性和地方性知识仍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迅速融入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许多市郊型乡村旅游地不同,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大多保留自身特有的文化属性,民俗风气相对保存较为完整,并在村落建设发展和社区自治中凸显价值。合理利用族长、长老的权威,发挥集体决策的效用,通过村民主导或社区参与模式,调动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专业团队对非正式制度的少数民族文化进行再生产,通过舞台化和符号化促进旅游文化展示互动,保持原真的仪式感,提升旅游产品内涵和服务质量,增强旅游者的体验价值。旅游活动是旅游者为满足求新、求异、求奇等心理动机的出行体验,旅游方式已从传统的观光旅游逐渐转向休闲体验旅游,传统村落景观和少数民族人文风情备受游客关注。如云南省丽江市落水村摩梭母系家庭权力及“走婚”制,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老人会”及寨老,贵州省从江县岜沙苗寨枪手部落及树神文化,广西南丹县怀里村的白裤瑶传统社会组织“油锅”,等等,这些少数民族文化制度在村落治理和旅游开发管理中焕发了新时代赋予的价值和使命。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联系和制约,既有互补作用又有替代作用,共同助推民族传统村落旅游发展,促进模式升级创新。关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比较,国内外学者各执一词。从对旅游发展模式的效应来看,不能贸然断定二者孰轻孰重,要视具体的旅游发展阶段及其面临的制度环境。一般看来,在传统村落旅游发展尚未成熟的初级阶段,由部分农户和社区自发组织的旅游开发活动,更多的依赖于传统习惯、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约定俗成的思想观念,因此非正式制度占据首要地位。当村落旅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可能出于缓和内部矛盾、改善经营效率、攫取发展利益等各种原因,外部力量会介入村落旅游开发,独立或共同主导旅游发展,旅游规划、旅游管理条例、商业合同契约等各种正式制度发挥作用。从制度发展的历时性来看,在少数民族旅游传统村落里,正式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更有针对性的规则条文则相对较晚,而非正式制度则普遍依附于村落文化中,经历一个潜移默化和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当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并存的时候,要经过制度主体不断博弈和制度内容不断调试的过程,直至村落确定某种单一或组合的旅游发展模式。当然,制度本身可能不一定完善,特别是非正式制度的一些遗风陋俗,应坚决抵制和摒弃,以免影响旅游经济社会绩效。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和经济社会体制的情境,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旅游发展制度建构需要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充分融合。正式制度应以更恰当的方式嵌入到非正式制度中,同时要想方设法将优秀的非正式制度转化为正式制度。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共生演化,助推民族传统村落旅游协同发展。
制度嵌入对旅游发展模式演进的作用路径有许多种,根据制度分配形式的不同,正式制度主要有科层制嵌入和项目制嵌入的方式,而非正式制度则主要是通过制度赋权的途径。
正式制度通过科层制的嵌入,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旅游开发与管理进行管控和约束,改变旅游管理层级和发展方式,进而推动旅游发展模式演进。科层制管理是我国长期以来进行社会治理的主要组织结构,是确保制度在上级政府和基层组织顺利运行的主要渠道。科层制的嵌入方式往往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共性等特征,旨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实现权力分配和制度落实。结合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主要利用科层制的扁平化和网络化进行制度安排和业务指导。除了常规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外,为了旅游开发管理需要,地方政府通常设立新的旅游管理和业务部门。为了推动村落旅游精准扶贫,地方政府还引入或安排旅游干部进行上挂学习或下派锻炼,安排干部职工担任兼职或脱产的第一书记进行驻村帮扶,通过精英下沉的方式指导贫困村民参与旅游产业化发展。如贵州西江千户苗寨除了由政府组建的旅游公司开发运营以外,还专门组建了正处级编制的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负责日常旅游执法和市场监管的景区管理局,为景区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正式制度还通过项目制的嵌入,推动村落旅游发展模式创新。项目制是一种通过项目发包,将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层级关系以及社会各领域统合起来的治理模式。与科层制严格的权威规制传导不同,项目制具有灵活性、任务型、专业化等特征,往往更能调动基层行政的积极性,跨科层的渠道集中高效。通过申请世界遗产、自然风景区、国家级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传统村落等项目,获取扶持政策和发展经费,塑造旅游品牌,是大多数传统村落力争发展的奋斗目标。一旦启动了这些项目申请,很自然地有了各类外部力量的介入,村落发展模式便随之演变。例如,广西左江花山岩画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后,遗产区的珠连村、濑江村等壮族村落的旅游开发,需要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项目制度框架下实施。再如,入选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大部分村落都能获得300万元的中央财政支持,有了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更加有助于改善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保护村落文化遗产和挖掘遗产旅游价值。
非正式制度主要通过制度赋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效应,引导更多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在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中,当地居民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旅游资源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当地居民的价值诉求归根结底是公平共享发展成果。因此通过制度赋权来确立居民的主人翁地位,并将优秀的村规民约、乡土观念等非正式制度上升为政府层面的规制条例,加以推广实施。试想,贫困村落的居民在生计问题都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难以有精力去顾及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制度赋权为社区参与提供了合法性环境,赋予村落居民更多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话语权。通过制度赋权为居民创造更好的客观条件,提升生计能力,增强文化自信,推动社区参与旅游发展。
制度与产业发展模式之间总是处于动态调试的状态。当制度供给与产业模式发生冲突时,可能是由于制度脱嵌造成无法与当前模式相匹配,抑或是现有模式不适应当前的制度环境而导致。在单一主体的发展模式中,随着利益纠纷发展到不可调和时,制度随即嵌入其中进行约束,各方主体妥协后,原有模式就会被其他模式特别是多元主体互嵌组合的模式取代。而当制度缺失或制度过剩对发展模式形成不利影响的时候,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会进行博弈,相互替代或补充,逐步实现制度调适和修复乃至制度创新。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1996年桃坪羌寨开始由社区自主进行旅游开发,村委会代为管理,这一时期以代表社区意志的非正式制度为主导,管理模式粗放,运营效益较差;1998年以后,政府相继引入多家外地投资企业,正式制度的嵌入导致发展模式也相应发生变化,形成了“企业+政府+居民”模式,以合同协议为主的正式制度让企业拥有更多话语权,征地和股权收益问题让居民与政企的矛盾日益恶化;2008年桃坪羌寨受汶川地震破坏,政府投入巨资修缮老寨和新建新寨,将老寨以博物馆的形式圈存供游客观赏,居民则搬到新寨生活,正式制度推动了旅游空间生产和文化重构,对居民旅游参与形式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无论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当制度嵌入到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场域后,极可能对原有的旅游发展模式造成变革性影响。相应地,旅游发展模式所激发出来的内生动力也迫切需要制度创新来加以适应。
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作为承载着农耕文明和乡土记忆的特殊乡村形态,在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下,探索合适的旅游发展模式有利于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动态保护和活态传承。旅游发展模式在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中不断演进。由于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存在先天性的内生发展动力不足,依靠制度的嵌入来催生和推进旅游发展模式嬗变,提升旅游经济发展绩效和促进社会文化健康发展。在改革开放与现代化进程中,树立旅游开发的价值理念和时代使命,要理清谁的村落、为谁发展、为谁保护,切不可打着保护和开发的幌子,或破坏传统村落景观与民族文化,或限制和剥夺村民本该享有的现代化发展权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效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妥善处理原真性和过度商业化的关系。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调试与修复,实现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再造和模式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