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02-22 01:59谭乔今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第三方法律问题

摘 要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而诞生电子商务,经过几年的发展,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与此同时,它们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在线领域风险和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相关立法滞后,中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真空了很长一段时间。作为在线交易的中间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毫无疑问是立法的关键节点。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服务管理”和“非金融机构服务管理措施执行条例”,这就说明我国开始了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合法化。本文旨在在新法律的背景下,从第三方支付过程,分析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使用欧洲和美国的立法和法规相关经验,找出我们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 第三方 支付平台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谭乔今,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16

随着电子支付市场在我国的不断发展,非金融机构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已经是大势所趋,符合历史前进的潮流。但是中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仍然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在发展中或出现或潜伏的问题与挑战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立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自身的过程,第三方支付的立法过程也不能脱离这个过程。在实践中,有选择有目的性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在这个领域的相关经验,取之精华,去其糟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将继续朝着规范、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什么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拥有一定实力的信誉得到保障的机构,通过网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被提供给第三方。在这个平台中,消费者在线上买所需物品,在这过程中,第三方平台提供给买家一个付款账号进行付款,由第三方平台作为中继站,通知相关的卖家钱已入账并进行发货;接下来,商户将接受第三方的付款。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成为消费者网上购物的首选支付方式。但是在这个第三方支付高速发展的阶段,有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因此,研究并提出了对我国当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建议,对完善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四个具有相互关系的主体,它们分别是消费者、賣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四个主体之间消费者和卖方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卖方和买方分别与第三方支付上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第三方支付商形成了双方代理;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商形成金融服务合同关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众多法律关系,各个主体之间关系复杂,涉及到买卖双方的贷款在互联网等虚拟空间大量且快速流动,所以该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其他市场。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定义都有或多或少的不同之处。比如说美国法律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的沉淀资金应该被称作债务,而不是联邦银行所定义的存款。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认为既不是银行,也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而仅仅是一个存款单位,从而不需要办理银行业务的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许可证,但必须接受联邦和州的反货币洗钱监管工作。欧盟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公司从事业务必须取得财务许可证。它还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利属于传统的信用机构和电子货币的机构。

在中国,因为电子商务起步太晚,所有权的问题第三方支付的企业利息和合法经营业务尚不清楚,具体是哪些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运营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我国在不断的加大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力度,我国现在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政府监管、行为监管和社会监管。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管理问题

从本质上讲,第三方平台的清算结算业务应该是银行业务的一个部分。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我们不难发现,在其第三项条款中规定,结算业务属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违法。一些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将自己视为为网络用户提供替代品的中介机构,并承接在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工作,以避免自己进入违法的困境。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用户协议和其他文件中尽量避免一些与金融机构相似之处,却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了一个虚拟账户和一个提供现金收付、付款和服务保障等一系列明显超出了银行专营权的范围的服务。

(二)资金沉淀问题

由于资金的流转必须由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操作,商品支付不具有及时性,不能够立即支付出去,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了相当可观的资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具有银行储蓄的性质,是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自营业务。目前,除了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一些大型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拥有自己专门的平台把沉淀资金交给银行,其他第三方没有这样的特别账户怎么办;一些公司甚至从沉淀基金中获取利润,这毫无疑问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如果保留期限届满钱或者寄存人提前收到定金的,保管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存款人的利息。因此,第三方平台私自占用原本属于客户的利益,这无疑是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

(三)电子货币的发行问题

为了提高支付效率和方便网络消费者,一些大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允许买家和卖家存储相当数量的金额,不限制存款金额能通过电子货币反映。电子货币在网络消费中的使用中相当于现金,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它已成为重要的消费者在线支付工具;然而,目前电子货币存在的问题在于,由于性质和发行主体在中国法律法规中仍是空白,和电子货币的发行相比,持有电子货币是一种消费者与网络的债务关系;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处理未来可能会产生的债务问题?谁来承担赎回的风险?这些问题需要解决才能使得网络用户的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四)财务风险

由于法律上的地位尚不明确,一定的财务状况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存在。在电子商务处于萌芽发展阶段时,每笔交易金额或网上交易总金额都是相对比较小的,而且非法现金,非法转移资金等现象都没有非常明显。但随着第三方支付交易市场的发展,交易金额越来越多。以至于如今每日的营业额至少可达1亿元。这种巨额交易大多是通过存款卡完成的,所以第三方付款成为一些人的非法敛财工具。每张信用卡都设置了一定的透支限额,所以只要在限额范围内就能获取相应的资金,银行之所以发行信用卡,它的目的、它的本意是在于,让人们不大规模使用现金的前提下,来刺激消费或满足支付需求。

因此,不允许消费者从银行兑现或受到一系列严厉的限制条件,如增加现金成本,以防止兑现。因为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没有限制,并通过第三方支付使用信用卡平台没有受到监管,这个漏洞让一些人给了非法现金的机会。

(五)监管机构上存在的问题

在八年前,即2010年,相关部门颁布相关条令,正式规定第三方支付要受到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管辖监督。毫无疑问这项措施带来了正面的作用,使得一直以来饱受非议的局面:第三方支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人对它进行监管,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却也在实践中展示了它不成熟的地方。第三方支付关系的行业部门包含着各行各业,比如说计算机行业,比如说金融行业,比如说科技业等,仅仅由中国人民银行这一个部门进行监管,显得势单力薄,并不能把监管落实到方方面面。中国人民银行统筹领导,在大体上掌控方向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各个行业的专门机构进行领导也是不可或缺的。

四、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改进建议

首先,网络下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法律地位环境是双方转换资金的交易中介机构。笔者认为,根据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作用,它的服务应该属于中介服务,原因如下:一方面,网络中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收集,分包和仅为买家支付和卖家;在线交易合同与第三方付款之间没有关联公司。在法律上,這不应该属于交易合同,所以交易不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第三方付款仅在双方平台之间提供交易,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来保证交易的双方都是诚信的,同样的也没有义务替代任何一方。因此,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应该被定义为中介服务。

其次,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总是以某个对象作为中心;如果没有对象,从法律上来说就意味着没有权利、没有义务,就意味着合同不存在合法关系。但是,让我们审视电子商务活动,我们不难发现,在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交易之前,第一件应该做的事,就是通过页面框架支付服务协议对用户的意见进行确认,看他们同意或者不同意。只有满足客户同意服务协议这个大前提,才能通过第三方当事人,交易双方对资金进行支付,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应该被定义为第三方支付的一方合同,并受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在第三方付款的整个过程中,大量的用户资金在进行流通,其提供的服务类似于银行理财服务。

因此,除了接受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社会科学,教育和人文科学研究进展,第101卷283项有关规定,应引入金融监管机制,以避免资金风险,维护用户利益。第三方支付在金融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缺陷吸引了众多关注,迫切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反金融犯罪方面,我们以洗钱为例,必须加强对客户身份的审核,明确客户是否与提供的身份是一致的;同时,可以建立可疑业务报告模式。在客户身份审核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只要是审核没有通过的客户,不对之提供任何的服务,严重的可以报告上级部门。就可疑报告而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对存在可疑性的业务上报上级部门由其上报公安部门或直接上报公安部门。同时,就这些业务的报告资料,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保存一定时期,以备公安部门调查研究所需。

五、结论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虽然法律不完善,但它相对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具有交易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的优势弥补了这一不足,还能满足网络交易的需要;此外,它还成为未来中国乃至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关注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主流趋势是怎么样的,并实施性质有效的方法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从而创造相关法律以建立健康有序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

参考文献:

[1]吕彧.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7(30).

[2]杜莉.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贸.2011(35).

[3]韩莉、傅巧灵、张峰.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的监管现状与问题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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