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暴力的法律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9-02-22 01:59纪景颢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冷暴力校园暴力

摘 要 校园暴力在世界各国早已存在而且范围广泛,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不言而喻。校园暴力的成因是十分多元化的,我国目前针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很多对策也并不具备很强的操作性,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危害校园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我们对校园暴力行为出现的成因进行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的成因、措施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校园暴力 肢体暴力 言语暴力 冷暴力

作者简介:纪景颢,东营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82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在数量上急剧增长,并且朝着低龄化的趋势发展,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所面临的重要社会矛盾之一 。在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之下,校园实际所遇到的问题也愈发多样化,学生的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校园暴力问题从本质上而言不仅仅是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也是法律层面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且面对案件中犯罪主体年龄偏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地点特定化,一般都是在校园发生 ;犯罪影响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

从校园暴力的定义来看,一般认为校园暴力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上来讲,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部以及辐射到校园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包括肢体暴力、言语暴力和冷暴力等 。从狭义上讲,可以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部的针对师生之间、青少年学生之间以及校外人员对学生、教职工的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的特征

校园暴力之所以被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其犯罪的主体是学生,关乎着我国青少年的成长,也是因为从其成因、过程、后果中可以窥见目前社会、家庭、学校教育中存在的许多缺陷 。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其相关特征。

1.主体的低龄化趋势

暴力行为的低龄化趋势早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现在在小学、幼儿园阶段就已经出现这一问题。

2.行为具有随意性

学生实施暴力行为有时候并没有具体原因,而且因为青少年本身的年龄特征,具有冲动性,因此在行为上的控制能力并不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没有清晰的认识 。

3.群体性的暴力行为

校园是一个相对与社会隔绝的小型社会,每个班集体乃至每个宿舍、小组都是一个群体,“小群体”在学生中广泛存在,他们往往会实施共同的暴力行为 。

(三) 校园暴力的危害

1.对个人:校园暴力的情况十分复杂,且主要涉及在人身犯罪方面。对于受害者来说,身体上要承担着巨大的痛苦,暴力行为一旦不慎便有可能导致死亡。对学生的精神健康、学习成绩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使个人产生无助、厌学的心理,甚至对学生一生都会产生难以磨灭的负面影响。而且周边的暴力行為必然影响同学解决问题的思维,这也是为何很多施害者原本是受害者的原因。

2.对学校:校园暴力的存在必然影响着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计划。也使得学生对学校产生不信任的心理,严肃的校园文化受到冲击。

3.对社会:校园暴力所带来的不仅是对受害者身心上的损害,而且也对社会秩序形成了冲击。对于每个家庭来说,也是一场灾难。校园暴力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败坏了社会风气,让受害的青少年难以承担起历史赋予的责任。

二、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成因分析

校园暴力现象多发,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学生自身以及环境影响等诸多方面,从法律层面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成因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制存在滞后

青少年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校园暴力时,可能并不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暴力犯罪,而且由于成本低,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但是在校园管理机制中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进行具体的划分,在管理机构上面也存在权责不清的状况,所以在面对很多新问题时,无法可依。目前针对校园暴力问题的解决往往以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但是二者还是存在差距的。校园暴力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相关立法,甚至对这一问题进行刻意的规避。

(二)针对校园暴力问题缺乏专门立法

由于相关法律的零散分布,导致在法律责任承担时不能进行系统的分析,在面对暴力行为愈发多样性的情况下,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目前的法律体制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弱,而且面对很多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空白,这也要求需要对校园暴力的行为进行专门立法。

(三)法律矫正途径单一

对于校园暴力案件,一般由于施暴者属于未成年人,主要是通过学校处分、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等进行处罚,特别严重的才予以刑事处罚,而对于矫正的途径一般都是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来进行,比如工读学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设立的,除了正常的课程教育,重点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是这种学校的招生人数不足,政府补贴不够,很多工读学校也因此关闭。对于不满16周岁的罪犯大多都是通过收容教养制度来进行矫正的,形式单一。

三、针对校园暴力的解决对策

(一) 学校加强校园管理,完善责任机制

要明确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建立权责机制。发生了校园暴力行为之后,学生、家长、学校的处理方式、司法程序等具体制度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1.针对校园暴力集中发生在校园内部,应当对校园的安保体系进行完善,改变我国目前校园警卫等安保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制定相关的录用机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增加校园安全防卫的培训费用和相关设备的购买经费。

从目前有关省市对校园警务制度建立的有益尝试中,可以看到这一制度有利于实现校园内学生、老师、警卫等多方的良性互动。美国针对上世纪60年代校园暴力行为频发的现状,制定了校园安全法。我国在这一制度设计上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比如美国对校园警务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并且赋予了校园警察独立的办案权利,在相关待遇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2.加强家庭在预防校园暴力中的作用,建立家校合作机制。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只有家长与学校的目标统一、沟通良好、联系密切,那么学生才能在这一机制下健康成长,否则家长与学校向学生灌输的是不同的价值理念,更容易造成学生自身价值体系的矛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所以有必要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可以增加家长会的次数,改变目前我国家长会仅针对学生成绩的做法,加强内容的多元性,针对青少年所存在的问题共同讨论解决方案。同时对家长也应该增加普法教育,树立法制意识,给孩子树立懂法守法的良好形象,潜移默化中让孩子知法畏法。

3.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在教学中普及法律知识,可以开设法律知识讲堂,邀请当地的司法人员或者律师等现身说法,让学生们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学校也可以采取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庭辩论等方式更加灵活、生动的让学生在耳闻目染中强化法律意识,成为守法的公民。

(二) 完善立法,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1.针对目前我国在校园暴力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并且通过进行立法、司法解释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例如针对我国校园暴力行为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应该在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上适当降低。我国目前的校园暴力已经十分严重,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在尽量避免这一词语的使用,也没有出台具体的解决措施,因此需要进行专项立法,进而进一步明确校园暴力的定义,督促学校和公安等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建立专门的研究委员会,对校园暴力问题经常进行交流,在立法中明确法律救济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权责,明确诸如校园暴力事件的申诉权、申诉机构、申诉时效等问题。

在立法中还应当具体规定对学生相关权利的保护,避免学生的隐私泄露而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对受到伤害的学生应当进行心理治疗,韩国等国家建立了专职咨询机构,有专职老师专门针对心理健康问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虽然我国在每个学校也设置了相关的心理老师,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 在执法中,要对学校周边的环境进行关注,净化校园环境,取缔不良商家,寻求多种的整治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门与学校应当建立合作机制,将周边的环境隐患减少到最小。对一些带有暴力色彩的影视作品,可以参照设立年龄观看限制,对暴力类游戏禁止青少年登入。同時加大对校园暴力问题的司法投入,比如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日本在这一制度中还设立了少年警察,来负责对青少年的教育,也规定了相关的保密制度,保护青少年的隐私,使他们不受同学歧视,能够快速融入到集体中。

(三) 加强司法工作中的预防和警示作用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惩治制度,往往着重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比如犯罪记录封存、不公开审理、社会调查程序等制度设计,但是这些司法制度的设计都是在犯罪之后。对于预防工作仍然不足。一校一警制度是公安机关深入学校中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警务力量的完善也有利于预防犯罪行为,给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心理震慑,从而降低暴力行为的发生。尤其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等时间,加大巡逻的工作力度。当然,从我国实际来看,公安干警数量不足,可以通过联合社区以及一些志愿者共同进行。

同时,要改变司法机构在以往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一律从轻的处理方式,对一些有很大的暴力行为“惯犯”要加大惩罚力度,通过司法威慑来降低校园暴力的发生。

另外,还要完善援助机制。对于校园暴力的受害者,身心都受到了巨大的创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保护,但是对于受害一方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太多的实际用处。在发生校园暴力行为时,应当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法律援助,并且对于这种事件及时进行封锁,积极进行心理疏导,保护隐私,有利于以后回归学校,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总结

校园暴力问题是可以通过种种方式进行解决的,本文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成因提出了相关的预防对策,在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同时保障其合法利益,对其进行积极的心理建设。建立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多方的合作机制,从而构建和谐纯净的校园环境。

注释: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38-43.

李鹤、高蕾.大学生人际关系中冷暴力现象调查研究.北京教育(德育).2014(4).11-13.

张爱军.校园暴力的三维透视.中国青年研究.2016(1).6-11.

沈亮、杜国强、冉容、赵俊甫.完善制度强化治理 有效遏制校园暴力——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6,2(8).

刘肖熙.试议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辽宁师专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4).123.

刘新生.国外道德教育的走向及其启示.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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