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一波 杨献民
摘 要 当前,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优先选择,共享单车以其环保节能健康的优点而在生活当中渐渐占据很大的比重。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正在发展中的共享单车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就南京市而言,共享单车的投放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但同时也造成了许多问题,其中关于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对共享单车目前的发展现状及其在使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共享单车改革新方向进行探索,使之能够获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 南京市 共享单车 共享经济
基金项目:共享单车生存现状及其所涉民事法律问题的探究——以南京市为例(指导项目),SJYX2017Z14。
作者简介:卜一波、杨献民,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79
共享单车,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即为在共享经济的大环境下,通过单车共享出行来解决大众普遍存在的出行困难的问题,同时也能有效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在地铁站、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以及公共服务区等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广大市民普遍使用的出行方式。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新出现的经济模式,正在以非常快的速度对我们现有的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经济发展新常态增添了新的内涵。根据研究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共享单车使用市场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14亿元,使用人数共有0.6亿人,预计2019年,使用人数将达到2.09亿人,2020年将会达到3.76亿人,用户数量在以非常高的速度增长。根据平安证券研报的调查统计,粗略估算目前我国共享单车的市场空间大概在120亿元至200亿元,再加上在政府大力支持的环境下,利润率如果在50%,最终将会有60亿元到100亿元的总利润。在如此高速增长的数据背后隐藏的却是一系列大大小小的法律问题,从而可能会导致各种法律风险的出现。本文将以南京市为例,从共享单车的生存现状出发着手研究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努力探索其改革的新方向。
一、南京市共享单车生存现状
(一)企业乱投放,造成共享单车资源滥用
南京市共享单车市场已经达到一个严重饱和的程度。2016年底町町单车首先在南京现身,之后小蓝单车、ofo单车相继进驻南京来争夺市场。在共享单车发展最高峰的时候各种企业甚至达到了13家。据大数据显示,南京的共享单车数量目前应该是在44.9万辆左右。但是根据专业人士的说法,真实的数量应该超过50万辆,另外加上由南京市政府组织投放的6万多辆公共自行车,除去南京市民家中私有自行车的数量,南京大街小巷里出现的自行车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就超过50万辆。据相关报道得知,在南京存在很多共享单车“死城”的地方,例如南京市江宁区某处荒地就密密麻麻地停放着很大一批废弃不用的共享单车。而其只是江宁区相关部门治理不符合规范的共享单车的一处停放点。从2017年到2019年上半年,该区共有十多万辆共享单车被清理管制。像这样集中处理的扣车点,在南京市溧水区、浦口区、栖霞区以及雨花台区等多个区域还有十多处。由此可见,单车的投放率与使用率是不成比例的,甚至已经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情况,共享单车资源的浪费程度已经达到了很严重的程度。
(二)在共享单车使用方面,个人不文明行为诸多,企业与政府管理困难
就个人而言,南京市民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上,不文明的行为主要有: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规则骑反道;不讲规则横穿马路;不爱护共享单车,对其进行随意破坏;把共享单车骑回家据为己有。不文明现象的频发不仅对城市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也对城市形象进行了无形中的抹黑。但是就治理不规范行为而言,简单的没收处罚可能导致三个结果:管理部门浪费资源,对共享单车公司的资产造成损害,使用者使用单车不再便利。对整个城市的交通管理以及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也造成极大的压力,增加了不少难度。
(三) 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模糊
共享单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共享单车押金来看,早在共享单车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就有人对其收取押金的行为提出过质疑,认为其收取押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使用者所缴纳的押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时至今日,随着各类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停止运营,押金的去向已然成为疑问。鉴于共享单车使用者数量众多,且“一车多押”模式造成了十分庞大的押金规模,形成了巨额资金池,带有融资的属性。就共享单车的法律地位而言,共享单车运营平台没有金融牌照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从事该业务的资格,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并且对于单车平台押金使用方面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也没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监管,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分析
(一)因私占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共享单车,顾名思义是运营商提供给用户共同享有并使用的交通工具。把本来属于公民共同享有的单车私自占有并仅供自己使用,或者非法将共享单车私自移动、搬走进入私人领域私人占有,无疑将其他使用者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予以剥夺,即是典型的私占行为。不久前,新华社报道了江苏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单车案,南京一市民因锯锁并企图将两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此案处罚的严厉程度已经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想象。
關于私占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合法的使用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私自占有,使用者在正常地使用共享单车行程交易结束后并没有主动归还,且主观上存在占有的故意。此类情况下,假如使用者按照合法正规的流程,通过特定的软件使用共享单车,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产生了将共享单车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付诸实际行动实施私占行为,此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其中之一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将其以合法形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共享单车的使用者的确是以合法途径取得了对单车的使用权,此时使用者只享有交易内容规定的一定时间内共享单车的使用权,但是单车其本身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运营共享单车的公司。如果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行程结束后没有主动按要求返还单车,而是采用其他非法方式妄图私自占有单车,并在共享单车所有权方要求返还单车时仍拒不返还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也就是只有在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作为被害人,向法院起诉使用者时,才能依法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责任。
二是使用者自开始就没有按照合法流程使用共享单车,而是私自窃取共享单车。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他人毁损单车并私自占有的,达到一定涉案金额,则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使用者不管使用何种方法与手段将共享单车非法窃取或者藏匿,只要导致拥有共享单车所有权的运营公司对单车失去控制,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另外特别指出刑法上的盗窃罪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盗窃行为达到多次,但即使无法成立盗窃罪,也难免于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惩罚。
(二)因乱停乱放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共享单车的方便让用户可以自由地选择停车或者用车的地点,极大地带给用户出行的方便。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这种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城市管理提出了很大挑战。在南京市的一些区域,由于道路规划设计滞后,没有给共享单车设计配套的停车地点,加上单车本身并不需要像汽车一样固定的停车位置,因此出现了违章的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位停放等诸多问题。无序停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妨碍了其他非机动车、机动车辆和市民畅序通行,还增大了城市管理的压力。另外,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管理不到位、一线运营管理服务人员不足,致使后期服务水平与投放速度失衡。用户违法成本低,公众整体素质不高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这些因素使得共享单车无序停放妨碍交通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用户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就法律角度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单车使用者随意停放占有公共空间.公安机关可以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其加以行政处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4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更为严重的可以根据使用者丢弃共享单车的具体位置的情况则可能按照《刑法》第114、115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处罚。
(三)共享单车押金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近段时间,不断有新闻报道与群众反映,南京市包括小蓝单车等在内的数家共享单车企业押金退还出现问题。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一直被社会广泛关注。首先,押金退还的时间跨度大、退还押金的程序极其复杂。即使有些单车运营企业对于押金的退还宣传秒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需要用户点击押金退还申请后再等待1-7天左右的相关审核才能得到被退还的押金,而对于充值的余额更是需要另行联系客服进行退还,与现在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平台转账都实行即转即到的模式,并没有必须等待几个工作日的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这一行为有违商业惯例。其次,不用于传统的“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共享单车再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模式,一个单车平台基本上有多少人注册,就形成多少份押金,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形成资金池,押金实际上同时具备了资金融 通的功能,具有无息融资的性质。单车运营企业拥有强大的押金池作为其资金链,而一旦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周转,企业很有可能就会携款潜逃,而用户的押金兑付就会发生危机,2017年11月小蓝单车停止运营造成了其大量用户一时押金无法退还就是一个先例。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利用押金营利模式使得其具有了金融融资的性质,然而其平台并没有获得金融融资的资格,因此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这一动态的过程使得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由正常的经营行为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甚至具有集资诈骗之嫌。
三、共享单车发展对策
(一)完善基础设备
商家在追降低单车成本的同时必须保障单车的安全性,及时进行抽查维修;利用自己在绿色出行、低碳出行方面的贡献,争取政府方面的人力、物力支持,对共享单车必要设施如单车存放区域、非机动车车道的建立与维修;对于城市单车数量过多和高峰期单车难以调配的现象,则需要依据共享单车数量与地区人口的比例,合理有计划的投放单车,对共享单车进行科学管理,适当的设定停车区域,以达成信息的传达和车辆的迅速调配。
(二)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
这些年,共享单车的迅速崛起,各种问题的出现,对相关方面相对不完善的法律提出了挑战。现阶段共享单车正处于无拘无束的状态,现有法律根本不足以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以致各种乱象的发生。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上层建筑,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试行意见来规范共性单车行业的各种问题。如此前2017年 4 月,深圳市出台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与公众安全出行密切相关的自行车质量、维修保养以及自行车的停放等问题作了规定,旨在更好的监管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对破环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现有的问题中,对共享单车的损毁、盗窃及私占是最为普遍的。公眾法律意识淡薄及监管力度不到位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最主要原因。从民事责任角度而言,当共享单车企业有特别确切的证据时,可以向破坏共享单车的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从刑事来看,如果行为人属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惩罚。因此要通过法治手段对使用者进行约束,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从而打造良好的使用秩序。
(四)加强监管共享单车企业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现有共享单车使用人数不断上升,其所缴纳押金大规模集聚,从而可能导致此款项被占用而无法退还的情况,更甚者会导致非法集资的现象发生。因此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在收取、返还资金方面须设置一套规范性程序,必要时可以出台有关押金的说明性文件,保障资金安全,不侵犯消费者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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