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婚姻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本文针对我国《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制度进行分析,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新婚姻法对女性保护的不足,从法律层面谈了一些对女性保护的看法。
关键词 《婚姻法》 婚姻关系 财产分配
作者简介:邹秀英,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41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今天,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婚姻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婚姻法本着正义、公平的原则,2001年公布的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对婚姻财产进行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但没有很好体现公平和正义,反而削弱了对女性的保护。
一、女性现实困境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高增长,2015与世界离婚率接轨,2018年中国离婚率世界第一,民政部近日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万对;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万对,离婚率最高的是北、上、深、广;北京一中院《涉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白皮书》中,家庭暴力、婚外情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50%的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对方出轨是产生离婚想法的首要因素。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别占到了70%、85%以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男性离婚成本低,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却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由农耕社会直接进入资本社会的国家,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男性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起着主导地位,虽然新中国成立近70年,我们一直提倡男女平等,但实际的国情还是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一面,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不发达地区甚至经济发达地区也还很有市场,女性在就业、升职、加薪、职业发展上较之男性会更艰难一些,女性本身也担负着绝大部分教育抚养下一代的重任,特别是二胎开放以来,女性的负担更重。
传统观念中的重男轻女,导致婚房往往是由男方准备,女方则主要陪嫁一些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在沿海发达地区,新房的装修一般是由女方负责。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就出现了非常不利的情况,中国的房产涨了20多年,房子的价格从1千多元一平方,涨到了1万多一平方,而装修和生活用品在几年后价值归零。这造成离婚财产分割中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各国婚姻财产分配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第17条、18条,虽然很好体现了正义、公平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AA”制分配离婚财产的嫌疑,保护了强势地位一方的权益,有损弱势女性一方的权益。
世界各国离婚财产分割都非常注重保护女性权益,在婚姻财产分配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因为婚姻关系造成的女性权益的损失也进行补偿。比如在荷兰,夫妻离异后,女性生活不因离异还降低,男方有责任支付女方赡养费,以保证女方维持婚前生活水准。德国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时,明显偏向女性,不仅房产归妻子,男方还必须支付婚后赡养费;在法国离婚财产分配中,只要没有婚前协定,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双方共有,过错方将接受惩罚性分配原则;在日本妻子离婚可获丈夫一半的退休金。反观我国《新婚姻》法,强调女性和男性绝对的平等,强调私有财产的公平正义,但恰恰导致实际分割中的不公平。
三、我国婚姻财产分割缺陷
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此法一出,引发全民大讨论,并引发一轮房产加名热,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此规定不能很好地体现正义、公正的原则,为此司法解释对此不停打补钉,比如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婚前买房付首付款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归登记一方,婚后双方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平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即使打了补钉后仍然有失公平:以100万房产为例,男方首付30%为30万,贷款20年,每年还贷不考虑银行利息3.5万元,婚姻存续10年,付贷款35万,还余35万贷款。如果离婚,女方可以分得17.5万折合总值17.5%的价款,10年的时间,当初购买的房屋哪怕是最偏远的地区价值也远在200万以上,女方实际分得35万,而男方却可以得到165万,30万的首付增值到60万,均分的17.5%是35万, 虽然男方还需要还35万的贷款,但他现在的价值就是70万。至于在结婚时,由女方出资装修及购买的共同生活用品,经历10年的婚姻生活,已经归零了,又如何能产生分文增值。
我国的婚姻财产分配中有鼓励创造性劳动,忽略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繁重的付出,女性往往承担了一个家庭中大部分生活重担,要照顾老人,抚养孩子,因此在职业发展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有些甚至不得不在家当全职太太,等到孩子长大,生活开始富裕的时候,却因为丈夫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人到中年的家族妇女,与社会脱节多年,在承受精神上的痛苦时,还不得不面对生活的艰难,我们的婚姻法分割的是已经取得的财产,要知道,妻子的付出是从丈夫5000元的工资开始,过着艰苦的日子,经过十几年的积淀丈夫现在5万元一个月,但作为妻子却再也分配不到丈夫因为她的付出才有的今天以及今后的收入了,这也恰恰鼓励了不劳而获的另一类,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而女性为了家庭牺牲了自己的职业发展,则完全没有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得到体现。
在婚姻财产分配中不仅有正资产,还有负资产,婚姻存续其间所有的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灭失而消失,《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资不抵债时,夫妻双方的债务是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哪怕离婚了,你需要还的债不是一半,如果男方没有偿还能力,你必须全部偿还。世界各国男女犯罪比例基本上是8:2,而赌博、吸毒等是导致家族破裂的主因之一,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但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借来的钱是用于赌博了,还是共同生活了。《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各自经济独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良债务对女性生活的影响,但杯水车薪,女性婚姻结束后,往往面临一笔穷其一生也必须清偿的债务。
婚姻财产分割中,还有一个举证难的问题,在我国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挣钱养家的往往掌握家庭财政大权,而勤俭持家的妻子一般很难全部了解丈夫的投资理财,家庭共同财产制流于形式。在离婚时,就会非常被动,很难全部获得法定分割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对于不掌握对方财产的女方来说,举证会很艰难。虽然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掌握财产的丈夫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被分割的共同财产严重“缩水”。
四、完善对女性的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是《婚姻法》的五大原则之一,《婚姻法》第40条规定:照料老人,抚育孩子,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得到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成了一句空文。我们应该全面贯彻对女性的保护,在离婚财产分配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在房产分割中,结婚时由女方置办的各种生活用品和房产一样计入家庭总资产,按比例分配,比如男方买房80万,女方婚房装修和嫁妆20万,家庭总资产100万,在离婚时,房产200万,女方可分得其中的40万。离婚财产举证倒置,由被举证一方举证财产属于已方,同时完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以确保女性在离婚时能分割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最重要的是延续保护,承认女性对家庭的重要贡献,对女性的牺牲和付出进行补偿,标准可以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女性离婚时的生活水准为标准进行补偿,保证女性离婚后生活水平不因离婚而降低,补偿的年限可根据婚姻存续的年限来确定。对家庭共同债务进行更严格的划分管理,比如家庭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的,才能是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杜绝因为不良举债导致女性婚后生活困难。
女性是家庭生活中的中坚力量,稳固的家庭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我们要从各方入手,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当我们在为辛勤劳作的女性点赞的时候,也更应该从法律层面为女性提供更多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