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东
徐 戚生是明末宁波人,家贫。因为生计困难,他想到了“贩妻”。把妻子卖掉,这是当时存在的一种陋习,官方有“典妻出子”的说法,就是把妻子卖给没有儿子的男人做妾,以给买方充当怀胎生子的工具。
晚明虽然心学流行,但官方仍以程朱理学为圭臬。“生死事小,失节事大”,对民众的桎梏仍属严重,但对底层民众而言,活着仍是第一要义,生的价值远胜过贞节。
贫贱的生活中,徐戚生从“贩妻”的旧习俗中看到了一丝生机与希望。徐戚生的姐夫叫何九二,他倒是有些家财,虽然也娶妻徐氏,但是一直没有生子。何九二想典个妾,解决自己的香火传承问题,于是和徐戚生一拍即合。徐戚生决定将妻子顾氏贩卖与姐夫何九二。
从签署的卖妻契约看,徐戚生和妻子顾氏都同意这笔交易。而从中撮合此事的是徐戚生的叔叔徐国宝、弟弟徐应朝。可见此事整个家族大半是同意的。
按照契约规定,顾氏只需典给何九二三年,之后便再归还原夫徐戚生。但后来起了争执,在顾氏重归徐戚生后,何九二状告徐戚生“奸占”,惊动了官府。
最后的结果是,徐戚生和何九二都受到了杖刑。因为在明朝的法律中,“典雇妻女”是一种犯罪:“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按照这个规定,徐戚生和何九二需要被打八十大板,典雇的财礼也被官方没收。何九二强制和被典的顾氏离婚。
据记录晚明讼案的《折狱新语》称,官府在判何九二和顾氏离婚后,支持顾氏和徐戚生复婚,理由是“以正纲常”。“三纲五常”的确是当时指导判案的核心理据,“夫为妻纲”决定了妻子在某种程度上被男性视为财产的命运,徐戚生典雇妻子的故事也证明了这一点。
纲常的存在,也让当时的案件审判充满道德训诫的色彩。譬如徐戚生贩妻一案中,官府的判决文书中将这种亲属之间的“典雇妻女”称作“咄咄怪事,犬豕不若”“人貌畜行”。涉案的女性虽然未受杖罚,但判决书也谆谆教诲,批评何九二的妻子徐氏该对丈夫发狮子吼而不发,被卖的徐戚生妻子顾氏本不该同意典卖却竟甘于“雌伏”。
徐戚生贩妻案,触犯的不仅是明律“典雇妻女”法条,还与不得“娶亲属妻妾”的规定相违背。《大明律》中的相关规范是:“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者,各绞。”可见,何九二与顾氏的這种乱伦行为在明朝是被严令禁止的。
值得一提的是,元代还实行“收继婚”制——“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也就是,父亲死了娶后母为妻以及兄弟死了娶嫂或弟媳为妻的习俗,在明朝不仅被废止,而且要被处以绞刑。
另有一个案子的主角叫胡太源,浙江定海县人。他的一个从外地搬过来的邻居叫钟世禄。钟世禄有个妻子陈氏非常漂亮,胡太源垂涎她的美色,就和她认作干兄妹,做进一步交往。因钟世禄家贫,胡太源就经常给予一些接济,多是些食物和零用钱,前后大概花费了一二两银子的样子。
按照后来县府的判决,胡太源后来找个借口与钟世禄闹掰,就开始索要之前接济的银两。钟世禄没有办法,就把老婆陈氏作价赔偿给了胡太源。胡太源因此受到了杖罚,陈氏被判仍归钟世禄领回。
判决书中并没有说明胡太源受罚的法据,想来是因为“典雇妻女”罪。但为什么钟世禄没有受到杖罚呢?可能因他的典妻行为是被胁迫的缘故吧。
晚明虽然心学流行,但官方仍以程朱理学为圭臬。“生死事小,失节事大”,对民众的桎梏仍属严重,但我们从徐戚生和钟世禄典妻案可以看出,对底层民众而言,活着仍是第一要义,生的价值远胜过贞节。
这些发生在三四百年前的典妻旧案,很生动地记录了在旧礼法约束下底层妇女的命运。她们被视为财产,又要承受远远超过男性的贞节束缚。而在现实生活中,她们如何在贞节诉求和被性贩卖的冲突中平衡好自己的内心,显然是一个太过沉重的任务。回顾中国传统文化时,一旦涉及性别权利,仍有逃不过的令人心寒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