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分配正义原则抑或援助义务
——如何构建一种更加公正的全球治理秩序

2019-02-22 18:46
关键词:主义者罗尔斯援助

漆 程 成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伴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全球分配正义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对全球分配正义问题的关注与两个方面的关切有关:一方面,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贫困和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否应当通过全球范围内的再分配来调节;另一方面,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复活了政治哲学的契约论传统。人们围绕罗尔斯的正义论展开了广泛讨论,形成了蔚为壮观的“罗尔斯产业”,其中一个研究进路就是将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契约主义方法运用到全球层面,从而得出一个全球分配正义原则。但是,罗尔斯明确反对这种做法,并在《万民法》一书中提出了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替代方案。尽管如此,查尔斯·贝兹、托马斯·博格等世界主义者仍然主张把罗尔斯的正义论扩展到全球层面。本文主要关注罗尔斯与世界主义者在全球正义问题上的理论分歧以及二者对构建更加公正的全球治理秩序有何贡献。

一、援助义务的提出:罗尔斯对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反思

罗尔斯在1993年发表的《万民法》一文中提出了用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万民法”的7条原则,而在1999年出版的同名著作《万民法》一书中提出了“万民法”的8条原则,其中第8条规定:“各人民对那些生活在不利状况下、因此无法拥有一个正义或正派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其他人民负有一种援助的责任。”[1]79这里罗尔斯添加的第8条原则也称之为援助义务原则,这是罗尔斯反思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集中体现。

(一)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增加援助义务原则的逻辑必然性

为了论证的需要,罗尔斯首先把域内社会分为组织有序的人民和非组织有序的人民两大类。组织有序的人民由具体分为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的人民;非组织有序的人民则分为法外国家、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承重的社会和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在这里罗尔斯遵循三种分类原则:一是是否尊重万民法的原则;二是是否尊重人权[注]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为正派的人民设定的人权清单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由自然正义规则所表达的形式平等。但人们发现罗尔斯为正派的人民设定的人权清单并没有包括政治权利,罗尔斯之所以这么做就是要使自己的人权观获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认可。;三是公民是否拥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承重的社会,尽管它们不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但缺乏一个组织有序社会所必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故罗尔斯认为组织有序的人民有责任为负担承重的社会提供援助,使其最终成为组织有序的万民社会的一员。

依罗尔斯的观点,万民法是从政治自由主义内部发展出来的,并且它是一种适用于域内制度的正义原则扩展到万民社会得到的结果。为了证成国际正义理论的合理性,罗尔斯采取的分析路径是构建一种适用于理想世界的国际关系理论,将其应用于非理想世界。就理想的理论而言,它是能够被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接受的理论。为了证成理想的理论,罗尔斯先是证成一种能为自由人民所普遍接受的万民法,再证成正派的人民也同样会接受的万民法。在证成万民法的过程中罗尔斯运用了契约主义的方法,他设想存在一种国际原初状态,“在那里,各派作为平等人民的代表,为组织有序人民所组成的社会挑选万民法原则。”[1]127表面上罗尔斯延续了契约主义的论证方法,但实际上罗尔斯并没有在国际层面推广正义论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没有把个人当成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从而背离了作为其国内正义理论之基础的个人主义承诺和平等主义理念。”[2]

非理想的理论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处理那些不接受万民法的法外国家,另一方面则涉及如何对待负担承重的社会。因为法外国家和负担承重的社会在国际原初状态中并没有代表,所以非理想的理论主要关注组织有序的人民如何对待法外国家和负担承重的社会。罗尔斯认为,组织有序的人民可以对法外国家不正义的内部制度进行谴责,还可以谴责它们侵犯人权的事实;并且在某些特别严重的侵犯人权的情形中,可以通过经济制裁甚至军事干预来纠正它们的错误。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承重的社会则是国际援助的对象,“援助的目的是帮助负担承重的社会,使得它们有能力合乎情理地和理性地处理其自身事务,并且最终变成组织有序人民所组成的那个社会中的一员。”[1]153罗尔斯之所以对两类社会持迥异的态度与其捍卫自由民主的立场有关,自由人民“没有发动战争的理由和目标”,当自由人民真的走向战争的时候,战争的对象只能是法外国家。[1]89—90

(二)罗尔斯用援助义务代替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现实合理性

首先,自然资源的多寡并不决定一个社会能否成为组织有序的人民。罗尔斯认为世界主义者从资源禀赋角度进行反驳是无力的,因为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发挥的作用可能要远远大于自然资源。比如资源贫乏的日本可以成为组织有序的富裕人民,而资源充裕的阿根廷则成为非组织有序的贫困人民。罗尔斯认为:“决定一个国家经历、进展如何的关键因素是其政治文化——其成员的政治德性和公民德性——而不是其资源丰裕水平,自然资源的任意性并没有带来任何问题。”[1]158因此资源禀赋的差异并不能为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提供论证。

其次,差别原则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能用该原则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国与国之间差别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把适用于域内社会的差别原则运用到国际层面是不合理的。虽然组织有序的人民有责任为负担承重的社会提供必要的援助,但是这并不能得出,这种援助的责任应当遵循世界主义者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援助责任的作用,在于帮助负担承重的社会变为万民社会的正式成员,并且使其有能力自己去决定他们未来的发展路径”,实际上援助义务只是一种“过渡原则”[1]160。

再次,援助义务有确定的终止点,而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并没有终止点。罗尔斯认为,尽管组织有序的人民负有援助负担承重社会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承担这种援助责任的唯一或最好方式就是遵循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并用它来规制各社会间出现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事实上“大多数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目的或终止点,超过它援助就该停止了”[1]148。罗尔斯这里所主张的援助义务与《正义论》第44节的“正义储存的责任”[注]罗尔斯在《正义论》第44节中指出,“正义并不要求前代人为了使后代人生活得更富裕而储存。储存应当成为充分实现正义的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的一个条件。如果要进行额外的积累,则是出于其他原因。认为一个正义和良善的社会必须依靠高度的物质生活水平是错误的。”表达了相似观点。

最后,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忽视了人民自主选择对贫富差距的作用。罗尔斯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举了个例子:有两个组织有序的国家A和B,它们具有相同水平的社会财富,相同规模的人口。A国决定实行工业化并提高储蓄率,B国则安于现状,偏爱安逸的生活。若干年后,A国的社会财富是B国的两倍。假设这两个社会都是组织有序的人民,其人民能够自己做决定,这种情况应该对A国征税来为B国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吗?罗尔斯认为,如果根据援助义务显然不需要征税;但如果根据没有终止点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只要国与国之间财富不均,就要源源不断地征税。[1]159显然,这种情况运用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可能导致非正义的结果,因为此时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忽视了人民自主选择的因素。

正是国家间产生贫富差距原因的复杂性,使得罗尔斯在把适用于国内正义理论的差别原则推广到国际层面时持审慎态度。鉴于政治文化发挥的重要作用,罗尔斯把资源禀赋降到了次要位置而更加强调人民自主选择的作用。要让负担承重的社会走出困境,重要的是培育与自由社会相符的政治文化而不是单纯的财富再分配。因此,罗尔斯认为应当用援助义务代替全球分配正义原则。

二、全球分配正义原则: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扩展

世界主义者认为组织有序的人民对负担承重的社会不仅有援助义务,而且还负有正义的责任。贝兹指出:“正义的义务,不像互助的义务,可能也要求在大规模制度改革方面做出努力。”[3]115事实上,全球贫困的产生与发达国家的行为存在某种内在关联。首先,历史上的不正义包括种族灭绝、殖民统治和奴隶制,既造成了贫困国家的贫困,也造就了发达国家的富裕;其次,贫困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发展都依赖于地球上的有限资源,发达国家依靠某些协议分割了这些资源,而没有为贫困国家留下足够多的和同样好的资源,也没有进行任何相应的补偿;最后,贫困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全球经济秩序中,但这个经济秩序正在不断延续甚至加剧全球经济的不平等。

正是基于这些理由,世界主义者认为罗尔斯关于正义背景的论证是缺乏根据的。在罗尔斯那里,“一个封闭的背景系统”是正义论的起点,而在适用差别原则的时候我们更愿意把社会设想成是自足的社会合作系统或者是或多或少拥有完整文化的社会,“如果我们在这一社会中取得成功,我们才能尝试着扩展自己的理论,并进一步探究之所需来调整我们的初始理论。”[4]世界主义者则指出,“当今世界上的贫富差距和严重的经济不平等,是由本来不平等的历史发展和目前仍不平等的全球秩序造成的。”[5]21为了构建一种更加公正的全球治理秩序,就有必要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全球层面进行扩展。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处理平等和差异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且这些原则遵循着“词典式序列”的优先性:平等诸基本自由优先于机会平等,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6]302—303正义的原则是在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保证了每个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为自然偶然因素或社会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当罗尔斯把适用于国内正义的原则拓展到国际层面的时候,其理论预设发生了明显转变。在原初状态的第一次运用中,原初各派被视为个人的代表;而在原初状态的第二次运用中各派成为人民的代表。而且并非所有社会的人民都有自己的代表,“罗尔斯的国际原初状态仅仅包括自由人民的代表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代表,法外国家的代表并没有资格参与国际原初状态”[7],这表明罗尔斯万民法的八条原则是人为给定的而非原初状态中各人民的代表自由选择的结果。

事实上,罗尔斯自足的假定并未被当代的国际关系所证实,而且全球化导致的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使得社会合作系统可以向全球层面扩展。罗尔斯认为适用于国内正义的背景假设是存在着“一个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系统”[6]8,同时还存在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这一点分配正义就不再存在。贝兹认为:“如果社会合作是分配正义的基础,那么人们可能认为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为全球分配正义原则提供了支持。”[3]131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趋紧密,逐渐形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球社会合作体系,这就使得罗尔斯坚持的背景条件在全球层面也能得到满足。

从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内部论证着眼,博格认为沿着罗尔斯国内正义的论证方式建构一种更加融贯的全球原初状态是可能的。罗尔斯在《正义论》第58节指出,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既然选择了适用于他们社会的正当原则,于是就可以扩展原初状态的解释并把各方看成是各个国家的代表。[6]377—378博格反对各方的代表两次参与原初状态,而是设想存在着一个单一的全球原初状态。博格认为,罗尔斯理论的个人主义基础体现在他对背景正义的关心中,也支持着对原初状态的这样一种解释:各方代表着全球范围内的个人。这种解释的结果就在于,各方的代表最终会按照在全球层面被解释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去评估所有基本社会制度。基于这样一种全球性的视角,“旨在保护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正义和稳定的制度结构”,如果沿着罗尔斯国内正义的论证方式被建构,“就要诉求全球范围内的单一且统一的原初状态。”[8]284—286

此外,假定国家是自足的,罗尔斯对国际法的正义原则的推导就是不完整的,他忽视了资源的再分配问题。贝兹指出,国际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大概知道资源相对于人口是不均衡分布的,获得足够的资源是社会合作系统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并且也知道资源是稀缺的。在无人碰巧对于其足下的资源拥有一种显而易见的要求权的意义上,一些人对资源的占有需要一个正当理由。在不知道自然界的天赋资源的时候,各方会对某种资源再分配原则达成一致协议,该原则会给每个社会提供发展公正政治制度的公平机会和能够满足其成员基本需求的经济体系。因此,“就如差别原则在国内社会发挥的作用一样,资源再分配原则将会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3]129

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扩展性论证表明,罗尔斯的正义论完全可以在全球层面进行扩展。全球化导致国际社会变成一个更大的全球社会合作系统,从而使得罗尔斯正义论限定的“封闭系统”的背景条件在全球层面也能得到满足,从而为构建一种连贯单一的原初状态提供了可能。既然罗尔斯适用于国内层面的原初状态能够扩展到全球层面,那么差别原则也应当在全球层面运用。世界主义者还认识到,导致全球极端贫困以及贫困国家内部的腐败和压迫等问题,可能并不像罗尔斯所主张的是政治文化所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全球基本结构的缺陷。

三、在援助义务与全球分配正义之间:全球正义如何实现

罗尔斯的援助义务和世界主义者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都对更好地实现全球正义提供了富有启发的理论选择。实质上罗尔斯的援助义务原则是为现有的全球治理秩序辩护,并把国家贫困的根源归结于国家内部的政治文化和人民的自主选择。与罗尔斯不同,世界主义者则看到了导致全球不平等更为深刻的根源在于目前不公正的全球治理秩序。

(一)罗尔斯援助义务原则存在的局限性

从罗尔斯的论证来看,全球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在万民法八条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组织有序的全球秩序,这一秩序是以自由民主制度和协商等级制为基础的,它们不仅尊重人权而且也能够保证其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这也是组织有序的人民与仁慈的专制主义的根本差别。为了壮大自由人民的力量,就需要对负担承重的社会进行援助使其最终成为组织有序的人民。

就援助义务原则所要达至的目标来说,罗尔斯并不主张通过全球分配正义原则来调节国家之间的不平等,而仅仅是为负担承重的社会提供一种向自由民主社会过渡的经济文化条件。在万民社会的基本结构中,一旦援助的责任满足了所有的人民都拥有一个正常运作的自由的或正派的政府,没有必要按照全球分配正义原则来调节不同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尽管罗尔斯认识到了形成国家间贫富悬殊原因的复杂性,但是却忽视了全球秩序本身的不公正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罗尔斯所主张的对负担承重社会的援助义务是建立在这些社会对自由价值的认可之上,因为只有“组织有序的宪政民主社会间不会相互开战”[1]166。因此罗尔斯对负担承重社会进行援助的正当性论证与“民主和平论”联系在一起。但这一论证恰恰存在很大缺陷,自由民主本身并不能带来永久和平的结果。罗尔斯尽管声称自己的民主和平观继承了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但在论证方法上并未使用康德式的规范论证,当经验层面的反例不利于他的论证时他又不得不采用康德具有争议性的“和平联盟观”[9]19—24来为自己辩护。而且罗尔斯借助孟德斯鸠“温和的风尚”理念[10]387—388和雷蒙·阿隆“因满足而和平”的理念[11]156对民主和平论进行的论证也是不充分的。所以,“罗尔斯为其民主的和平观所进行的两种论证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其民主的和平观值得商榷。”[12]

对于其他不愿意接受西方国家民主改造并严重侵犯人权的社会就属于法外国家,它们也成为正义战争的对象。罗尔斯指出:“组织有序社会对自身的捍卫,只是它们首要的和最迫切的任务。它们的长期目标,是最终使所有社会都尊崇万民法,并成为组织有序的人民所组成的社会中充分遵规尽责的成员,并因此使得人权得到普遍的保障。”[1]134这里罗尔斯实际上是把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组成的万民社会看成是实现全球正义的基本制度。显然,罗尔斯提出的援助义务是为现有的以自由民主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辩护的,事实上这种带有附加条件的对外援助违背了全球正义的精神,不利于全球正义的真正实现。

(二)世界主义者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进步性

根据贝兹、博格等世界主义者的观点,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两次运用存在着不连贯和不统一的问题,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扩展论证表明建立更加融贯的全球原初状态是可能的。罗尔斯曾强调,我们接受某种正义观而不接受别的正义观的理由在于:一是这种正义观能够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相互接受他们的共同机构和制度安排”;二是这种正义观在综合各种因素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以便使所有公民“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或更特殊的利益如何,都能证明这些机构是合理的”[13]517。这就使得构建一种更加统一的原初状态也能从罗尔斯那里得到证明。

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扩展表明,适用于国内正义的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理念也适用于全球层面。彼特·辛格从道德角度论证了这一点,他在著名的“落水儿童”的例子中指出,如果我走过一个浅浅的池塘,看到一个小孩掉了进去,我应该涉水过去然后把小孩拉起来。这个过程中可能我的衣服会被弄湿,但比起孩子的死亡来说这显然无足轻重。[14]39辛格在论证中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这一情境中,我们帮助的对象是邻居家的小孩还是遥远的孟加拉国的陌生小孩是否会影响我们的行动?根据世界主义者的理念[注]博格曾提出世界主义理念的三个核心要素: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作为终极关怀的单位是人或个人,而不是家庭血统,部落,种族、文化或宗教团体,民族或国家;普遍性(universality),作为终极关怀单位的每个人都有着平等的地位,而不仅仅是某些人,如男子、贵族、雅利安人、白人或穆斯林;普适性(generality),作为终极关怀单位的所有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观点在全球范围内是普遍适用的。,我们应当不偏不倚地关注世界上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和权利,这为正义论的扩展论证提供了重要依据。

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扩展论证表明,罗尔斯预设的全球背景正义是存在问题的,全球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按照全球分配正义原则改革现有的全球秩序。博格指出,正义对人们的要求是,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该致力于改革那些导致权利、机会和谈判地位上极大不平等的制度。这一观点并不会得出要把富人的财富分给穷人的结论,而是说要首先改革规定了资源分配形式的经济制度。导致全球贫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现行的全球制度结构是不正义的”,因此作为这个秩序的参与者,我们对目前存在的这种不正义“负有共同的责任”。[8]320为了让处境最差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我们就需要对现有的全球秩序进行改革。

为了构建一种更加公正的全球治理秩序,世界主义者提出了三种可能的方案。一是全球资源红利机制。博格指出,全球资源红利的基本理念是,一国人民需要为自己领土上开采的任何资源支付红利,即便是只占全球生产总值1%的全球资源红利每年就可以筹集到3000亿美元,如果这笔资金利用得当将使全球10亿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得到极大改善。[15]189二是建立国际税收机制。巴里认为,可以设置一个体制,使得能够有一种有规可循的办法从富国那里征税,然后让渡给穷国。其中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对富国政府的随人均收入增加的GNP课以一定比例的税,然后再把这些收入按照类似的办法根据负收入税的方式分配给穷国。”[16]82三是建立全球社会保障制度。布洛克认为:“不管人们在生活中有什么目标,如果我们消除他们目前面临的一系列阻碍人类行为的障碍,包括无法安全获得清洁水、食物、卫生设施、教育、医疗保健等,他们的目标就更有可能实现。”[17]350基于需要的最低门槛原则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全球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一种“能够得到合理赞同的最低保障规定了,我们应当享有的体面生活的前景”[18]51。

通过对罗尔斯援助义务原则和世界主义者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表明,适用于国内正义的个人主义原则和平等主义理念也同样适用于国际层面。世界主义者不仅提出了全球分配正义原则,而且也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可行的全球治理方案,这对于实现全球正义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世界主义者认识到目前全球治理基本结构本身的缺陷才是导致全球不正义的根源,因此就需要对现有的全球治理秩序进行改革,而罗尔斯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可见,世界主义者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相比于罗尔斯的援助义务是一种明显的超越。

四、结语

罗尔斯基于对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拒斥而提出的援助义务原则旨在帮助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承重的人民,最终使其进入由组织有序的人民组成的万民社会。罗尔斯的援助义务原则并不是要改善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承重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要通过有终止点的援助义务改造该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使其成为组织有序的自由人民。在世界主义者看来,罗尔斯的援助义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全球不平等的问题。因为全球制度的基本结构本身是不正义的,那么通过有终止点的援助义务难以解决国际秩序不公正对穷国造成的损害,只有从根本上改革现有的全球治理秩序才能有助于全球正义的实现。世界主义者提供的方案无疑具有很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价值,但缺陷也很明显。因为世界主义者的方案并没有考虑到文化多样性问题,文化多样性的存在使任何追求普适性的方案难以付诸实践。

无论是罗尔斯的援助义务原则还是世界主义者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都为我们思考全球正义问题提供了思想灵感。值得一提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79节中基于洪堡的社会联合体理想提出了人类共同体的理念。他认为,人类构成共同体的一个理由是正义感与人类的爱是一致的,我们从正义的制度和传统中受益,而且它们还“服务于人类的普遍利益”[6]489。目前整个人类社会越来越成为命运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此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为了更好地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需要世界各国在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的基础上探索更加公正的全球治理方案,共同造福世界各国人民。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富有远见,为构建更加公正的全球治理秩序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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