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蕾 杨 琦
(阜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农地流转所获得的租金对农民的刺激性逐渐减弱,即便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农民仍会拒绝或者无法流转农地。相对来说,处于乡村社会中农民流转意愿和行为决策更易受到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农民理性”是解释农民行为,特别是农民流转行为的经典理论工具。当前,学者们主要是从“生存理性”“经济理性”“社会理性”等三种具体理性模式分析农民行为。将“生存理性”视为农民行为分析范式的学者们认为“小农经济”遵循自身的逻辑和原则运转着,并且形成了一套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体系(恰亚诺夫,1996[1];多尔顿,1971[2];斯科特,2001[3])。农民的行动逻辑是“生存准则”“生存伦理”,而影响农民决策行为的基础前提是“规避风险,安全第一”。也就是说,在面临某些抉择时,农民最先考虑的是以后生存能否得到保障,关注的是手中现有的资产能否实现增值,而非追求以后有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理性小农”派的学者们认为,农民看似无法让人理解的行为是权衡利弊后,理性分析的决策,并且精明程度不亚于商人企业家。(西奥多·W.舒尔茨,1999[4];波普金,1979[5])。虽然以“生存至上”为行事原则的农民不愿意冒险,但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投资时,他们却是“谨慎的”“精明的”“理性的”,并且围绕日常的生存问题,设置了一个防御圈(在圈内,遵循保守传统的原则,尽量避免大灾难爆发的风险;在圈外,盛行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计算)。随着村庄成员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利益冲突、权力竞争等问题的不断凸显和尖锐化,村民个体的获利意识和动机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即便农民以“安全第一”为首要行事准则,但他们缺乏的绝非是“经济理性”,也并非是完全拒绝投资,抵制风险(Soul Tax,1972[6])。随后,科尔曼、西蒙为代表的社会心理学派的“理性人假设”“满意决策”“有限理性”等观点引入农民行为研究后,农民理性内涵得以延伸、拓展,并且判断农民是否理性的标准从“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到“农民内在心理的深层次需求满足程度”。农民那些看似不理性的决策行为也得到了最合适的解释(科尔曼,1990[7];西蒙,2007[8];Gasson R,1973[9];Joyce W, Deary L J ,Barry Dent,1999[10])。在中国乡村治理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对农民行为的研究,更多是以这类内涵更加丰富的农民理性作为分析视角。为了更好地理解农民理性,现有研究主要是从农民个体和外部环境开展,具体包括了农民角色、农地价值、乡村社会结构三个方面。中国小农具有多重角色,除了是经济效益的追求者、提供农业产品的生产者以外,他们还是农村社区的一名成员。因此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乡村社会的风俗文化、传统习惯影响,立志于成为一名最合格的社区成员。许多无法被理解的小农行为也正是在其特殊成员身份的制约下理性行为的表现(黄宗智,1986[11];马若孟,1999[12];卢迈、戴小京,1987[13];傅晨、狄瑞珍2000[14];王曙光,2006[15])。不仅如此,对于农民而言,农地的重要性不仅仅是能够满足其物质需求,并且是其尊严、传统、信仰等感情的寄托对象。也就是说,除了考虑流转后的经济效益,即带来的市场价值以外,农地的社会保障、身份认证、感情维系等非市场价值能否得到充分的实现和补偿也是影响农民流转决策行为的关键因素(文军,2001[16];聂建亮、钟涨宝2015[17])。
一些学者们认为判断农民到底“善分”还是“善合”应取决于其所属乡村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基础及其变化(贺雪峰,2007[18];费孝通,1998[19])。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结合实际情景来探讨农民“善分”“善合”的问题,特别是应该结合农民合作类型进行分析阐述。按照合作产生的刺激来源,农民合作行为分为外生型和内生型两类,前者是通过外部环境施加的压力而迫使集体中的农民成员合作;后者是农民主动、自愿的参与农地流转,进行合作(罗兴佐,2004[20];李远行、何宏光,2012[21])。总的来说,在探讨农民是否合作时,应该将其置于特定的情境下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学者们进一步对农民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进行分析(张素罗、赵兰香,2013[22];江旺龙,2012[23])。遵循某种理性模式下的农民只有其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合作意愿才能发生,而外部现实条件直接决定了农民农地流转的合作能力(胡敏华,2007[24])。因此,在选择是否合作时,秉持机会主义的农民会持观望态度并且会依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判断是否进行合作。在分析影响农民理性、农民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相关因素时,刘滨、康小兰、王珂(2009)发现农民所处的经济生活圈对其有深刻的影响[25]。只有农民需求在其经济生活圈中得到实现和满足,其潜在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才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合作行为。
现有关于农民流转行为的研究只是笼统地对农民流转行为表现、特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且以某一特定的行为准则——即理性的角度对农民流转行为进行分析,当然“理性”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是有价值的,但是还存在“理性的内涵过于片面”“理性”视角的局限性问题。本文突破了原先“理性”理论对农民个体行为研究的狭隘性,直接对农地流转造成阻碍的“农民不合作行为”进行研究,从“社会资本”的研究视角分析农地流转中的农民不合作行为,并将农民置于“社会关系网络”中,通过构建一个“结构—关系—认知三维社会资本—农民合作行为关系”的分析框架,着重分析社会声誉、社会信任、社会网络、社会参与为表现形式的社会资本如何影响农民个体的流转行为。
社会资本是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概念相并列的第三种“资本”。这一理论概念由法国学者布尔迪厄在1997年正式提出[26]。社会资本,通常是在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存在于社会或其特定的群体之中,并且由某一群体成员认同并共享的一套价值观或准则,更重要的是,这套价值观或者规范准则对集体成员间的合作行为表达的认可和肯定(罗伯特·D.帕特南,1993[27])。也正是由于社会资本这一“非正式规范”特征,使得其呈现出多样的表现形式,例如,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以及关系网络等(法兰西斯·福山,1998[28])。事实上,社会资源(社会资本)本质上是一种特殊资源,而这类资源看不见摸不着,嵌入个人社会关系网络以及社会结构中,通过个体与他人以及外部环境之间的交流、分享、互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所获得的(詹姆斯·科尔曼,1990[7];林南,2002[29])。而“社会资本”也被视为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核心,实现合作的关键。从社会资本功能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除了为群体成员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增加个人获利手段和途径以外,还有助于消除集体成员彼此之间的不信任,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促成自发性的合作与协调,改善社会行动,达成集体行动(詹姆斯·科尔曼,1990[7];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30])。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资本还存在明显的“负功能”。波茨(1998)指出在一个群体中,为群体成员带来利益的“强关系”使得社会资本具有“排他性”,阻碍该集体成员之外的其他人获得,并且其所利用的社会资源也具有强烈“排他性”,只能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范围内,对有限的对象构建“合作关系”[31]。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社会资本对农民流转行为的发生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本文这部分内容以社会资本为分析视角,构建一个“结构—关系—认知三维社会资本与农民合作行为关系”的分析框架,从社会资本的结构维度、关系维度、认知维度出发,系统分析了具体表现为社会信任、社会互惠、社会参与、社会网络等社会资本是如何通过对农民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农民流转合作行为产生的过程。(具体分析框架如下图)
在乡村社区中,农民个体行为除了要遵循“某一特定理性模式”,实现其特定需求和目标以外,作为社区成员,必然受到传统社会的运作逻辑和乡村社会内在结构性力量的影响。具体来说,可以从社会资本的结构、关系以及认知三个维度,分析农民的流转意愿和流转能力。而社会资本结构维度主要是通过农村社区中核心成员连带数量和强度、声誉体系、经济综合实力以及经济均衡度影响农地流转中农民行为的,例如,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权威或是当地的经济精英能人的农民个体更易团结村民,形成集体行动——即集体进行农地流转或者集体抵制农地流转。即便部分农民有流转的意愿也会因为其所属的非正式群体其他成员意愿或者行为决策的压力下而被迫拒绝流转。社会资本关系维度主要是通过表现为社会信任、社会关系网络等形式的农村社区关系结构、关系密度、关系强度影响农民流转行为,例如,传统中国社会关系建构和互动主要是围绕乡村社会“差序格局”来运作的[注]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到的“差序格局”是指:“以自我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间的联系是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不像分子一样,在平面上处于独立的分子,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差序格局中的个人而言,他的社会关系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而所有的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挥重要意义。”。“关系”“人情”“面子”等是凝结社区农民成员关系网络的关键。一方面,以自我为中心构建的关系网帮助农民个体获取社会资源,实现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实现的目标,具有工具性角色[32];另一方面,以“人情”“面子”“关系”“互惠”等为具体表现的社会机制必然反过来影响农民日常的行事方式和行为决策[33]。由此可见,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其关系越为亲近,个体之间的信任程度越高,对其流转意愿和流转决策行为的影响就越大。乡村社会所传承下来的习惯规范、文化风俗、传统制度等属于社会资本认知维度。这些乡村社会成员认可并达成共识的规范认知、文化共享会直接影响农民流转行为,假设农村社区成员多年秉承并坚持“安土重迁”“留地养老”“传统保守”的话,那么外部资本想要流入农村社区成员的土地难度很大,即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更有可能做出不合作行为。
由此可见,通过“结构—关系—认知三维社会资本与农民合作行为关系”分析框架构建,可以认识到这一个现实,社会资本对农民合作程度的影响是复杂的,农民行为是否合作也是相对而言的。在特定环境下,农民个体或主动或被动地做出某些决策行为。在其所属的群体内,这一行为是合作的,但是对于其他利益群体来说,这一行为却可能是不合作。例如,因为租金过低,对外来资本不信任,或者其他原因,作为流出方——农民群体内部可以达成一致协议,以集体不合作的方式(例如,拒绝流转土地、拒绝进行土地整顿、霸路堵路、耍赖撒泼、毁约等手段途径)抵触流入方,即农业经营主体,以表示不满,提出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即便进行农地流转,对于群体内的某些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效益,他们也会迫于周遭环境的压力,被迫对内合作,遵从集体的决策,对外做出不合作行为。也就是说,这类“集体不合作行为”对所属群体来说,其行为是合作的,而对与之相对的利益群体来说,其行为是不合作的。
马塞乡Z庄行政村位于马塞乡西北部,是马寨乡的北部门户,全村总面积6.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630.7亩,辖21个自然村,1439户,5365人。Z庄美好乡村建设是城乡建设挂钩和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实施示范项目,通过对11个自然村整体搬迁重建,Z庄成为中心村。通过项目实施,Z庄一期拆迁后,节约土地600亩,项目完工后共新增耕地960亩,并形成5000多亩的基本农田连片,为进行土地流转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田间道路建设、沟河塘疏浚、桥涵建设、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管网铺设等,将旧村庄拆迁并形成近6000亩的连片土地,建设成为“林成网、田成方、路相通、沟相连”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极大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并且通过大力发展特色品种蔬菜产业、标准设施蔬菜产业、循环生态蔬菜产业、休闲观光蔬菜产业,逐步提高现代农业核心竞争力[注]数据来源:根据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提供数据整理后得到。。
虽然通过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集中实施,Z庄搞活了农地流转,吸引大型龙头企业入驻,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当地群众致富,但是在推进农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的过程中,农民不合作行为仍然会发生,农地流转前后,农民的观望与犹豫、拒绝和排斥等行为,直接阻碍了农业结构优化的目标。课题组对相关的材料信息进行整理后,发现村庄内部成员对外部资本,特别是农业资本的注入存在一定的抵触和不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外部资本注入之前,Z庄农民对其并非是抵触和拒绝的,反而是充满期待的,愿意将土地流出,但是外部资本实际注入后,流入方与当地相关农民产生了无法协调的摩擦和冲突,并且直接影响到周遭农民的流转意愿和决策。在这一过程中,Z庄社区的社会资本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本文以安徽SD有限公司与Z庄农民之间的农地流转过程为分析对象,剖析农民不合作行为产生的根源和背后原因。
第一阶段:外部资本注入前,农民的期待。虽然天性谨慎的农民在进行风险投资时依旧是抱着“保守”态度,但是,摆脱了生存困境的农民主要以“利益至上”为行为准则。因此,在面对是否进行农地流转的问题时,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农民最初会秉承着一种积极态度并且期待进行农地流转。2014年,安徽SD有限公司于马寨乡Z庄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园林设计、道路施工、仿古建筑等服务。安徽SD有限公司通过协商和沟通,将位于Z庄的528.27亩耕地进行流转,并且承诺每年7月1日前预付下一年租金,以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折款1200元)为租金,流转年限为11年。Z庄是典型的劳动力外流的村庄,村内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相比于传统农耕所获得的有限收入,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的稳定租金来源是当地农民所期待的。安徽SD有限公司与Z庄部分农民成功签订农地流转合约。
第二阶段:外部资本注入后,Z庄与安徽SD有限公司冲突。在签约先后,安徽SD有限公司为Z庄农民支付40万元租金。但是之后,未再进行任何支付。SD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直接引发当地农民的不满和抵触,不仅如此,SD公司后续的行为更加激化了其与农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了更好地运营公司职能和服务,SD公司违背合同条款,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修建水泥路、堆积土山、挖鱼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耕地的种植条件。根据当地权威机构的评估,SD公司造成Z庄相关农民的经济损失,(计算到2016年10月20日)约为607 548元(419.81亩×1200元/亩为1 007 548元,减去40万元)。至此,与SD公司发生农地流转交易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导致村民们对外部资本者的态度发生转变。为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与SD公司沟通、协商无效的情况下,Z庄以村委会为代表将SD公司告上了法庭。
第三阶段:Z庄社区成员对外部资本注入的抵触和疑虑。事实上,在最初的合同签订后,部分村民因“租金不高”“习惯农耕生活”“对SD公司不信任、不了解”等原因,不同意出租土地,实际上,只有419.81亩土地参与了本次流转。而此次与SD公司发生的经济纠纷予以当地农民一个打击,直接影响Z庄农民对外部资本的态度,从最初的期待,到如今的质疑和警惕。骨子里“回避风险”的保守、谨慎的农民担心无法按时得到协定的租金,所以当地大多数农民对于10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合约抱着观望的态度。后续的外部农业资本注入Z庄也存在着无法逾越壁垒和阻碍。事实上,此次事件使得村内农民之间存在“情愿租金低点,转给亲友朋友;不愿冒险转给外来人,给自己找麻烦”的舆论。即便有些农民具有流转意愿,愿意冒险一试,也有可能受到周边亲戚朋友的言论影响,不再进行流转。处于如此舆论环境下的Z庄对外部资本者具备了较深的防备心和抵触感。如非本村能人担保或者推荐的外部资本企业,则难以获得当地农民的支持和信任,无法成功进行农地流转。
通过此次案例可以发现,即便乡村社会农民群体的生存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农民对土地投资仍是秉承谨慎态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适度推进农地流转,加快农业现代建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民的疑虑。而外部资本之所以能够顺利注入,不受到当地农民的阻碍,免于遭遇拒绝流转、偷盗、毁约等不合作行为,其关键在于能够重建与本地乡村社会之间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获得村民的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避免遭遇诸如村庄内“集体不合作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农村社区内部对外部资本存在个别质疑和不满是普遍现象,但如果乡村社区内部对外部资本存在全面抵触则亟须得到妥善处理,否则会对当地的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造成阻碍,直接影响当地乡村社会的振兴和发展。
在乡村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挥过程中,社会资本起到关键作用。在乡村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传统家族观念逐渐淡薄、乡村空心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相对封闭的同宗同族的“差序格局”人际关系网络被打破,传统宗族关系衰减,正式基层组织淡薄,传统的道德观念开始分化,社会交换不再局限在“熟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上,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逐步向与个人利益密切联系的业缘关系发展,组织成员之间交往功利性和目的性凸显,农民更注重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的获取,农村成员间信任日益淡化,合作意愿降低。当代乡村社会的农民合作维持着这样一个状态,传统乡村社会资本瓦解,而现代乡村社会资本尚未建立起来,农民个体之间、农民个体与农业企业之间以及乡村社区与农业企业之间的信任度弱,集体行动效率低,难以形成合作行为。为了促进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社会资本应重新构建起来,发挥其能量和作用。不仅如此,还应“从内向外”“从下往上”分析研究蕴含在人们观念、习俗习惯以及行为方式之中的“传统”对现代社会资本体系构建的影响。
1.重建社会资本,增强社会关联度。通过培育、强化乡村社会中信任与规范机制、社会网络机制、声望机制、激励监督机制的作用,增大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社会关联度,培养乡村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本,跨越农民与农业企业,特别是与外部资本的合作困境,促进农地流转中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
2.激发传统社会资本活力。在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下,虽然外部信任度低,但基于“血缘、地缘”构建起来了“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重启了农民的互惠合作精神。农业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圈子”,将自身融入农村社区,让农村社区的成员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另外,稳定的社会声誉资本也能约束农业企业的行为,增加了农业企业的违约成本,增强了与社区农民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农民与农民之间以及农民与农业企业之间在“讨价还价”“人情往来”“协调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培养了“能力社会资本”,特别是增强了乡村社会经济能人、政治精英的领导组织能力、协调应变能力,而农业企业应积极吸纳此类乡村社区精英们,以此进一步赢得乡村社区其他成员的信赖和支持。
3.培育农村社区新型社会资本。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的身份转变为“农民工”,乡村社会也处于半空心化,乡村社会资本发生了变迁,以乡俗、民约等非正式制度下形成的特殊信任关系正在瓦解,而以“契约”为基础的普通信任未建立起来。因此,一方面,应为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创造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农业企业之间横向交流的环境和机会;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转变治理理念和职能,在激活、重建传统乡村社会资本的同时,从推动乡村民间组织发展,引导集体内部权威,培育乡村公民的契约理念等路径入手,加大乡村社区以及农业企业,特别是外部农业企业与在外务工成员之间的紧密度,帮助农村社会构建新型社会资本。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为了实现各自的需求和目标,农民需要获取并利用一定的资源,而部分现实或者潜在资源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中。虽然进行农地流转获得了租金,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一行为决策符合农民的经济理性,但是,作为乡村社会的成员,其所处的人际关系网络、社会结构以及农村社区成员默认的互惠规则和行为准则等都对农民个体的流转意愿和行为决策产生深刻影响。如果说“农民理性”是农民个体行动准则的话,那么社会资本则是其实现目标价值的工具手段。为此应该重塑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加强农民个体之间、农民个体与农业企业之间以及乡村社区与农业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构建信任关系,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参与到农地流转过程中来,提高农民流转意愿,增强农民流转能力,减少农民不合作行为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