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震抚州赈灾个案看南宋官府与富民的博弈

2019-02-22 13:19张锦鹏
关键词:官人赈灾抚州

张锦鹏

一、引言

劝分是中国古代统治集团动员乃至强迫民间富有之家出钱出粮出力,进行灾荒救济的行为,其目的是在政府救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来达到救荒之目的。在劝分过程中,所涉及的两个利害主体——政府与民间富有之家——之间关系是合作还是对立,目前学界颇有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宋代富民在灾荒之年,或主动出资赈灾救济,或响应政府劝谕之号召,因此“富民是宋代赈灾救济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统治的基础”。[注]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154页。相关的观点还有:“唐宋国家‘劝富济贫’救荒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富民主导的社会力量变迁的适应与整合。同时表明富民阶层也能凭借自身的优势社会地位引导国家职能下移,甚至代替执行一部分国家职能”。[注]薛政超:《唐宋“劝富济贫”救荒政策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但是一些学者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官府以“劝分”为主的救灾赈济行为实则政府角色异位,从短期看调和了社会矛盾,从长期看导致贫富对立逐渐加剧,不利于社会稳定。[注]张文:《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以宋朝为中心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2003年第4期。还有学者在深入分析宋代劝分中政府种种行为的基础上,指出宋朝官府主导的“劝分”救荒中,“‘公心好义之士’的作用不会有太大的空间和作用”,并得出“所谓在中央和地方基层之间存在一个‘中间领域’与宋朝历史的实际存在较大的距离”的结论。[注]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

国家利用富民实施赈济之策,是体现财富力量的阶层化成长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依赖力量,还是仅仅因其有经济实力而成为受官府摊派宰割的受害群体?这一大相径庭的判断,关系着对宋代地方社会主导力量的认识,关系着宋代社会在国家与地方之间是否有“中间层”的判断,值得进一步探讨。目前,笔者已撰文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指出在官府“劝分”荒政中,“掌握卖方市场的富民通过‘粜’与‘遏粜’与政府博弈,从而与政府重构了一种新型社会关系,获得了社会影响力。富民群体就是在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中,把财富实力隐性地转化为社会话语权,从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阶层,一个对社会发展进步有重要影响的中间阶层”。[注]张锦鹏:《财富改变关系:宋代富民阶层成长机理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在这篇论文中,笔者已用黄震在抚州“劝分”个案进行初步分析。限于篇幅,这篇文章的个案研究未能细致展开,相关问题分析也有待深化。本文试图对这一个案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剖析,来讨论在“劝分”中代表国家的官员与具有财富实力的富民是如何进行博弈的,双方的行动策略是什么?从这场博弈中如何认识官府与富民的关系。

首先来了解本个案主角黄震其人。黄震,字东发,浙江慈溪人,生于南宋嘉定年间,享年六十九岁。于宝祐四年进士及第,先后任浙东提举常平王华甫辟主管帐司文字、点校赡军激赏酒库所检察官、通判广徳军、通判绍兴府、抚州知州、提点刑狱、浙东提举常平之职。在《宋史》、《延祐四明志》、《鄞县志》等史志之中,黄震被人们评价为良史。从史载事迹来看,黄震是一个为官清廉、不畏权势、秉公执政、一心为民的官员。黄震还是南宋一名儒,学宗朱熹,著述甚多,创东发学派。

在黄震诸多事迹中,记载最多、影响最大的当属抚州赈灾之事。《宋史·黄震传》载:“抚州饥起,震知其州,单车疾驰,中道约富人耆老集城中,毋过某日。至则大书‘闭粜者籍,强籴者斩’。揭于市,坐驿舍署文书,不入州治,不抑米价,价日损。亲煮粥食饿者。请于朝,给爵赏旌劳者,而后入视州事。”[注]《宋史》卷438《黄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2993 页。这起事件的原委是:咸淳六年抚州发生旱灾,粮食严重歉收。进入咸淳七年春夏之交青黄不接之际,出现了严重饥荒,影响范围涉及抚州大部分地区。知绍兴府的黄震,于三月下旬被朝廷任命为抚州知州。面对灾情,临危受任的黄震赈灾心切,在赴任途中即先遣发送公札榜文劝谕上户赈灾救济,在主持赈灾三月余的时间内,黄震先后发出二十篇榜文[注]《黄氏日抄》卷78,载《黄震全集》,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98-2211页。对富民进行“劝分”[注]在黄震看来,他是“劝粜”而非“劝分”,《黄氏日抄》卷78《四月十三日到州请上户后再谕上户榜》言:“劝分者,劝富室以惠小民,损有余而补不足……今我抚州不劝分而劝粜者,曲体富室之情也,急谋贫民之食也。”但是,相关史料表明,在抚州赈灾中仍然存在官方要求富民按照低于市价出售粮食的情况。《黄氏日抄》卷75《乞指挥提举司令本州籴还已籴义米申省状》言:“近方荷富室出粜,每升亦不下五十余钱,其减至四十钱者,乃富室从劝,情愿赈粜之数,非市价可官籴者。”见《黄震全集》,第2201页、第2163页。由此可见,所谓“劝粜”与“劝分”实质一致。。但黄震“劝粜”过程十分不易,先后经历了从道德规劝(利用儒家伦理规劝富民主动出粜赈济灾民)、利诱引诱(出台官职奖励和官方褒奖措施引诱富民积极赈济)、威胁强制(采用行政或法律手段惩罚故意闭粜者)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事态由缓渐进,官民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尘埃落定,最终,黄震用强硬的手段达到了“劝分”之目的。从《乞推赏赈粜上户申省状》看,黄震最终让当地富民出粜粮食共计116214石米谷,[注]《黄氏日抄》卷78《乞推赏赈粜上户申省状》,载《黄震全集》,第2168页。而官府常平仓出库赈灾粮仅1万余石,整个救济运动主要靠富民来完成的。黄震也因赈灾有功获得升职,“七年,差知抚州。八年,以赈荒职事修举,特转朝奉郎”。[注]《黄震全集》附录三《墓志》,第3363页。但这场“劝分”却是一次极富特色的官府与富民斗智斗勇的博弈,从这场博弈之中,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南宋时期国家与富民之间的张力。

二、官民博弈第一阶段:道德规劝与闭粜不理

从整个制度设计来看,宋朝官府将赈灾救济看作是官方之职,这点是十分明确的。每遇灾荒之时,官府常常动用常平仓等进行救济,也会出台各种谕文告示进行社会动员。在黄震四月十三日到任知抚州之后上奏朝廷的《乞借旧和籴赈籴并宽减将来和籴申省状》中,要求将抚州常平仓中尚有储存的三万石粮食发粜救灾并宽减本年度和籴粮食定额的申省状中,可以看到作为官方代理人的黄震也试图利用常平仓进行赈灾。[注]《黄氏日抄》卷75《乞借旧和籴赈籴并宽减将来和籴申省状》,载《黄震全集》,第2160页。但是因常平仓粮食杯水车薪且奏请批准有时间周期等原因,黄震并未将救灾主体放在官方赈灾上而是重点利用富民。

黄震赴任抚州途中先期遣发榜文于抚州境内各地张贴告知。在第一榜中,黄震率先表明了自己施政理念:“惟欲安富恤贫,使彼此相安而共济。”然后试图从经济理性来劝富室们出粜:“然抚州米贵,于斯为极,乘时急粜,足以接济乡曲,而利亦在其中。否则价平复旧,虽欲售不能,而乡曲之怨亦归之,两失之矣。髙明当不待多祝,职守所系,自有不容已于言者。谨兹禀控,伏乞台照。”[注]《黄氏日抄》卷78《咸淳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中途先发上户劝粜公札》,载《黄震全集》,第2198页。对那些家有积粮随时关注市场价格低昂的富民而言,经济理性显然并不需要知州大人提醒,后市价格走势他们心中更有数,所以“豪右之家闭粜待价”[注]《宋会要辑稿》食货59,第7399页。。这一榜文的劝谕效果不言而喻。

第二榜,黄震开始动用官员们最熟悉的儒家伦理进行道德规劝:“天生五谷,正救百姓饥厄;天福富家,正欲贫富相资。米贵不粜,人饥不恤,天其谓何?况凡仰籴之人,非其宗族则其亲戚,非其亲戚则其故旧,非其故旧则其奴佃,非其奴佃则其乡邻,彼其平日敬我仰我者果为何赖?今一旦遇歉,竭彼苦恼无所措办之钱,博我从容尽可通融之粟,此之粜与否,彼之死与生。君子以仁存心,宁不重为矜恻?切几孚体。”[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初一日中途预发劝粜榜》,载《黄震全集》,第2199页。第三榜,黄震提前邀约上户面议,用词恳切,对富民们敬重之意溢于言表:“某(指黄震本人)……四月十三日度可到郡,至日首屈车从,面叙殷勤,切机垂访,颙矣颙矣!”[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初五日中途预纳上户四月十三日到州面议札》,载《黄震全集》,第2199页。第五榜,黄震再次重申其道德意义:“照对:救荒之法,惟有劝分。劝分者,劝富室以惠小民,损有余而补不足,天道也,国法也。富者种徳,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从这些榜文可以看到,黄震在“劝分”中,一开始是以情相劝、以理相谕,希望抚州富室能够响应国家动员号令,主动出粮低价售卖让百姓度过饥荒。

然而,这样的理想状态并没有出现,黄震所发第四榜中就可以看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照对:本职被命此来,专以救荒为第一事。对越一念,凛凛栗栗,固甚欲恤贫,亦甚欲安富。昨到建徳路上,已作札劝谕上户,出榜晓谕细民,预行发去外,继此沿途探问,乃闻闭粜自若,米价日增,不知税户何以为心?甚至闻金溪管下尝有饥民群扰富室,此固小民之罪,独非富室闭粜之罪乎?”[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初十日入抚州界再晓谕贫富升降榜》,载《黄震全集》,第2199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黄震似乎将其归因为缺乏乡民教化:第一,黄震在第四榜末尾,号召地方贤达站出来劝谕富民:“右请贵寓之贤、学校之英、乡闾岩穴抱道未仕之彦,各以天地民物为心,各以父母乡邦为念,以义理感动乡之富者,以恩威开谕乡之贪者。”[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初十日入抚州界再晓谕贫富升降榜》,载《黄震全集》,第2200页。请求乡绅贤达对富民晓之以义理,其暗含的前提不就是他们缺乏“义理”?第二,黄震在第四榜中虽仍有劝喻之辞,但其主旨已措辞强硬,表明自己有强制“劝分”之决心。从三月二十八日第一榜发出,到四月初十第四榜趋向强硬,仅仅过了十二天,可谓操之过急。为什么黄震缺乏足够的耐心等待道德规劝效果?一方面可能黄震是一个急性子,另一方面就是他内心早已预设了道德规劝无效,即乡村财富力量都是为富不仁者,故及早考虑其他措施。

那么,这些充耳不闻的富民们是否缺失教化?早在西汉初年中央王朝就置豫章郡辖治,抚州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早,水陆交通通达情况也不错,为东西南北干道经过之地。因中原王朝经营较早和交通便利等因素,抚州是南宋时期江南西路开化较早的地区之一。抚州文化虽然没有两浙路、福建路发达,但也有州学、县学,书院等官私学校,而且这些学校在南宋时期还有较大发展。有学者统计出北宋江西路只有三十二所州县学,到南宋时增加到六十九所。[注]何忠礼:《南宋科举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方舆胜览》载:抚州风俗“其民乐于耕桑,其俗风流儒雅,乐读书而好文词,人物盛多”。[注](宋)祝穆著,施和金点校:《方舆胜览》卷21《抚州》,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72-373页。在宋代富有之家对弟子读书求功名十分重视,“中上之户稍有衣食,即读书应举,或入学校”。[注](宋)张守著,刘云军点校:《毘陵集》卷3《论措置民兵利害札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36页。富室并不一定全都是拥有知识文化者,但一定是编户齐民之中有文化优势的群体,因此认为抚州富民教化缺失似有偏见。

为什么富民们对官方的道德规劝无动于衷?黄震劝喻“富者种德,贫者感激”这句话说得没错,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低价粜粮赈灾的行为能否达到这一社会效果?赈灾救济,无论无偿捐献还是低价出粜,都是一种付出。笔者以为,这种付出可看作礼物馈赠行为,无偿捐献是完全意义上的礼物馈赠,低价出粜则可以看作是部分礼物馈赠。因此,赈灾问题的学理探究可转化为礼物问题并运用礼物交换理论进行分析。

莫斯认为,赠送礼物是谋求回礼。莫斯分析了部落社会里赠礼者在礼物中赋予了“hao”(即“礼物之灵”,一种神秘的力量),迫使接受礼物者有回礼义务,否则就会遭到报应或处于不利状态。[注][法]莫斯:《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马林诺斯基则从互惠关系来讨论礼物交换中为什么赠送必须要有回报,他认为一个人给予是因为他期待报偿,一个人回报是因为他害怕对方终止给予的危险,礼物所呈现出的“赠与”“回报”的交换状态实质上是互惠行为。[注][英]马林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布迪厄对礼物从赠送到回礼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入手分析,指出在礼物交换温情脉脉的表象之下,其实是象征权力运作的过程。礼物交换所形成的资本形式不是某种经济资本,因为礼物交换的逻辑否定经济利益,而是一种象征资本形式。当礼物以赠品交换这种对称性向夸示性再分配的不对称性转化,礼物交换的互惠性也转化为以感激、效忠、尊敬、道义或良心债等象征形式提供的债务。对此布迪厄在《实践感》中指出:“‘富以济贫’此语典型地表达了对利益的实践否认。这种利益否认,就像弗洛伊德的否定,使人们能够满足利益,但它仅在形式上是非功利性的,以表明人们并不求满足利益需求。人们为赠与而拥有。但人们也因赠与而拥有。没有得到回报的赠品可以变成一笔债务,一种持久的义务;唯一得到承认的权力——感激、个人忠诚或威望——是人们通过给予来谋取的权力。”[注][法]布迪厄:《实践感》,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礼物交换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富民缺乏赈灾热情的合理解释。富有者无偿提供粮食给灾民,这是一种类似礼物的给予,它也是要求回报的,它的回报当然不会是受惠者物质回馈,而是今后受到他们尊重。要做到这点,一是要让受赠者的接受行为被明确化,并且让受赠者切身感受到通过接受赠与一定程度解决自身问题(如生存危机);二是受赠者与赠与者之间在将来的社会生活中有密切的联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赈灾的施与才能达到赠与者的目的。灾荒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个人的能力往往难以解决,因此某一富民出粮出钱赈灾,只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众多灾民的困窘。若以低价粜粮的方式救济,因受益者需要出钱,尽管是价格相对较低的,也往往容易掩盖了施与者“给予”的那部分利益而不被灾民记住其付出,因此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在官府的社会动员中,无论无偿提供粮食还是低价粜米,这些粮米救济对象是整个灾害区域而非捐赠者所在的村庄社区。若赈济对象超越了熟人社会的范围,那么就很难让受惠者记住施与者的恩德,就无法达到第二个条件。黄震赈灾中也遇到这种情况,那些只愿意帮助当地乡邻却不愿拿出多余的粮食赈济外地灾民的上户抱有“一都自了一都”[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二十五日委临川周知县(滂)出郊发廩榜》,载《黄震全集》,第2206页。的心态,就是很好的证明。

三、官民博弈第二阶段:官职奖励与响应寥寥

前面所述,面对灾荒,民间财富力量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条件都无法做到无偿捐赠,顺应政府“劝分”低价出粜,其损失的经济利益并不能转化为象征资本而使自己获得受益者的尊重和社会地位。那么,从逻辑上看,官府如果采取必要的荣誉嘉奖或其他提高捐赠者社会地位的措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北宋“或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劝谕”[注]《宋史》卷178《食货上六》,第4336页。就是强化社会动员效果、弥补上述缺陷的一种制度安排。官职在中国社会是一种身份符号,代表了身份地位。以官职补偿经济上的损失,可以看作是将经济资本转化为象征资本。应该说,这是一个颇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

作为知州大人的黄震,在道德劝喻没有效果的情况下,也及时采取了这一招数。四月十三日黄震一进入抚州境内就马不停蹄地召集富民开会“礼劝”。会后当天黄震就发了新的榜文,并在榜文中抛出利益引诱:“富室而果有能此者,粜二千石以上,太守自旌赏;粜一万石以上,太守申朝廷补官,已有官者升擢。此太守所以报徳,决不食言也。”[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十三日到州请上户后再谕上户榜》,载《黄震全集》,第2202页。但是从之后黄震所发之榜均态度强硬、并开始采取行政手段来强制富民出粜的这些变化,无不表明,利益诱惑的响应者并不多。

为什么官职激励在黄震抚州救灾中未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官职激励,是通过国家这一正式制度平台将财富力量的经济资本转化为象征资本,以国家授予方式为响应者“嵌入”一个社会符号,从而达到提升其社会地位的目的。现在需要讨论的是:这一转化平台能否对这一群体进行有效“嵌入”?笔者以为,要达到有效“嵌入”至少需要一个条件:明确的社会预期和可感受到的社会意义。要能够产生明确的社会预期,就需要建构一种客观化的工具或者说是一种制度化的尺标,让人们明确了解他所付出的经济资本能够转化为社会资本的具体符号,也就是说在“纳粟入官”中,捐赠或低价出粜多少粮食可授予哪一级的官职。但是,在宋廷官职奖励实施过程中并未建立起一个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奖官随意性强,推赏难以兑现,这导致了拥有财富实力的富民们对奖官制度失去信心。

据张文教授考证,宋朝“纳粟补官”制度成型于北宋天禧年间。[注]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重庆:四川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127页。但是捐赠或低价出粜多少,奖励什么样的官职,则因时因事而变。宣和元年(1119),淮甸发生大旱灾,负责赈济的官员向朝廷请求:“豪民大姓有愿出积粟者,乞籍其名,酬以官爵,其次与免差课一年。”[注](清)徐松辑,刘琳、刁忠民、舒大刚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5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385页。这里只记载了奖官之事,并未说明如何奖官。绍兴元年(1131)五月十四日,诏:“诸路见今米价踊贵,细民阙食。令州军将常平仓见在米量度出粜。……州委通判,县委令佐。如粜及三千石以上之人,与守阙进义副尉;六千石以上,与进武副尉;九千石以上,与下班袛应;一万二千石以上,与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异推恩。如已有官荫,不愿补授名目,当比类施行,并令州军保奏。”[注]《宋会要辑稿》食货59,第7389页。。这是一份有明确规定的奖官制度。而仅过四年,这一制度实施中又有变通。绍兴五年(1135)十二月七日,江南西路转运司言:“及令州县劝喻有力之家,人纳粳米每一千石,或稻谷每二千石,如系曾得文解人,三代中有文官无刑责,补迪功郎,余人补承信郎。”[注]《宋会要辑稿》食货59,第7391页。乾道七年(1171)八月重申的奖官制度是:无官人:一千五百硕,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限将仕郎者听);二千硕,补进武校尉(如系进士,与免文解一次;不系进士,候到部,与免短使一次);四千硕,补承信郎(如系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硕,补承节郎(如系进士,补迪功郎)。并对文臣和武臣的奖官推恩做了具体规定。[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8,第7989页。李华瑞教授考证认为“乾道七年以后此赏格为后世沿用,但亦有不少冲改”。[注]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下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532页。

黄震向抚州富室们承诺的奖励措施是:“粜二千石以上,太守自旌赏;粜一万石以上,太守申朝廷补官。”这是南宋末期的咸淳七年,朝廷补官的门槛是一万石,从赈灾结束后黄震向朝廷请求推赏的申省状来看,地方官员向朝廷请求推赏者多是劝粜有方的“寓公故老”,而非真正出粜粮食的富民:

宜黄县谭都仓户、待补国学生谭槐,县粜、乡粜、城粜,并近城上下粜过米共三万四千六百一十七石。

又谭巡辖户待补国学生谭厓,县粜、乡粜、城粜,并近城上下粜过米共三万一千二百一十七石。

乐安县学生黄与孙以平甫为户,本户并诸庄共粜过米一万三千石。

金溪县危运干本户自粜米八千四百余石,并劝谕诸乡上户粜过米一万七千余石,未据本县保明申到。

在这一申省状中,从自家粮仓里出粜的大户只有乐安县黄与孙、金溪县危运干、临川县甲晏这三个人,且这三户人家粜粮也只是接近一万石。其余几位待补国学生所粜之米,从本状一开始言“某今年四月十三日方到任,仓猝劝分,罕有应令,亟谋之寓公故老,皆谓宜申朝省,许以赏格”[注]《黄氏日抄》卷75《乞推赏赈粜上户申省状》,载《黄震全集》,第2168页。,应该不是自家粮仓里的粮食,而是他们响应号召去动员富民出粜的粮食。可见,朝廷的赈灾赏官制度不仅因时因事而变,而且门槛不断增高,对大多数富民而言是很难够得到的。

那么,那些响应政府社会动员出粜粮食赈灾者,未能达到向朝廷申报推赏奖官者,“太守自旌赏”可赏什么?地方官员是否有直接任命承节郎或迪功郎以下小官,笔者需进一步考证,但至少在这榜文中看不到“太守自旌赏”的实质内容,在黄震文集里也并未找到他表彰赈灾者的相关记载,虽不表明他未做表彰之事但至少说明了这类事情并不是重要到了值得记录在案之事。可想而知,这些富有之家试图通过响应号召而将其经济资本通过国家这一平台转化为象征资本这一愿望并不容易实现。二百多年后的明朝政府倒是做到了这点,方志远教授研究表明,明朝政府为动员民众赈灾助饷,将个人慈善行动的荣誉性表彰上升到中央层面,只要出几百石上千石米谷或其他物资助国家军饷或赈灾,都会得到来自朝廷的“旌异优免”甚至“冠带荣身”的嘉奖。实施初期社会动员效果明显,但是到后期随着这一制度由应急变为常态,“冠带荣身”门槛不断降低受众日益增长,这一制度也进入“疲态”而失去了社会动员的意义。[注]方志远:《“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这一研究很好地揭示了象征资本是靠资本的优质性来维持的这一特点,显然广泛社会动员下产生的批量化劳模并不能维持这一资产的优质性特点。由此可见,黄震掷地有声的“太守自旌赏”,恐怕也没有多少富民理会。

四、官民博弈第三阶段:强行出粜与富民抵抗

既然美言劝喻和官职激励都无动于衷,知州大人黄震拿出了最后一个杀手锏——强制性赈灾。从第四榜可看到黄震在苦心规劝的同时,已开始表露使用强硬手段之心迹:“本职闻闭粜者籍,抢掠者斩,此辛稼轩之所禁戒,而朱晦庵之所称述。”[注]《黄氏日抄》卷75《四月初十日入抚州界再发晓谕贫富升降榜》,载《黄震全集》,第2199页。表面上是引用辛弃疾首提、朱熹倡行的“闭粜者籍、抢掠者斩”,实质上就是他的赈灾宣言。于是才有《宋史·黄震传》中如此记载此事件:“(震)至则大书‘闭粜者籍,强粜者斩’。揭于市,坐驿署文书,不入州治,不抑米价,价日损。亲煮粥食饿者。请于朝,给爵赏旌劳者,而后入视州事。”[注]《宋史》卷438《黄震传》,第12993页。而从黄震发出第一榜到第四榜其间间隔仅有十余天,亦可知黄震强制赈灾思路早已酝酿心中。第四榜发出后又过四日,黄震再一榜:“若十日之内不粜者,轻则差官发廪,重则估籍黥配。”[注]《黄氏日抄》卷75《四月十四日再晓谕发誓榜》,载《黄震全集》,第2203页。将其赈灾宣言具体化。

即便如此,抚州富民们仍然不买账。面对此局势,黄震在《四月十九日劝乐安县税户发粜牓》中态度更加强硬,直接公告点名批评,被点名批评者有三十余人,他们“皆邑内蓄米之多者”,“四乡蓄米之多者”或其寄庄“甲于云盖一乡者也”。 黄震榜文通报这些财富实力雄厚之家的姓名,意在明确赈灾是他们的职责,督促他们出粜粮食赈灾,“其或吝藏如故,长价不已,亦请提督密具姓名申,及密差人探报,当重作施行矣”。[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十九日劝乐安县税户发粜牓》,载《黄震全集》,第2205页。至此“劝粜”变成了“强粜”。

黄震敢于采用这样强硬手段赈灾这并不奇怪,这是宋代官员惯常使用的手段,几乎所有地方官员都能娴熟运用。如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四月,“濮州侯日成上言:本州富民储蓄斛斗不少,近来不住增其价直,乞差使臣与通判点检,逐户数目。量留一年之费外,依祥符八年秋时每斛上收钱十五文省,尽令出粜,以济贫民”。[注](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上,天禧元年四月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又如绍兴六年(1136),“诏浙东州县守令,劝诱上户,广行出粜。如粜及三千石已上之家,依前已降旨,等第补官。若有顽猾上户,依前闭籴之人,亦仰断遣,仍令提举官躬亲检察。尚书省奏:‘婺州积米之家,乘时射利,闭仓遏籴,缘此细民,转致艰食,偷生为盗。’故有是旨”。[注](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9,绍兴六年三月已巳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878页。这道诏令是为惩治婺州积米之家在灾荒之际“乘时射利,闭仓遏籴”而发出的。可见强制赈灾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策。尽管这一政策实施不久朝廷就发现了地方官员有滥用职权的问题并进行了纠正,但是也只是约束地方官员滥用刑威的极端行为,并未减去他们可“断遣”的权力。

因边境危机、行政运作效率低下等问题,财政紧张问题更加突出,南宋朝廷进行灾害救济越来越依赖于民间财富力量,于是强制“劝分”更是成为赈灾的惯行手段。绍熙五年(1194)中书门下省向皇上提出的赈灾建议:“如豪右之家产业丰厚,委有藏积,不遵劝谕,故行闭籴者,并令核实奏闻,严行责罚,仍度其岁计之余,监勒出粜……从之。”[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8,第8006页。可见,强制赈灾已是自上而下达成的共识和“政治正确”的行动方案。生活在南宋末期的黄震自然驾轻就熟这一官方套路,在绍兴任职时他就采用强粜之法实施赈灾[注]《宋史》卷438《黄震传》,第 12993 页。,只不过在抚州赈灾中采用了更为强硬的手段而已。

有意思的是,即便黄震如此强硬,一些富民们仍然不听劝谕,反而大发议论,公然抗议。如南塘县一姓饶的富室,有庄田多处,佃农无数。饶姓只愿意救济本地乡民,不愿意将自家蓄粮低价外卖救济外地饥民,还到处造势“妄称一都自了一都”。[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二十五日委临川周知县(滂)出郊发廩榜》,载《黄震全集》,第2206页。黄震要求各县官吏亲达富室粮仓所在地督责其开仓粜粮。不过这些富民们也自有对付之法,在第十六榜“六月二十日委乐安施知县(亨祖)发粜周宅康宅米”中言:“本州饥民已荷上寓富室次第发粜,小民赖以全活。今新稻亦将熟矣,独乐安县康十六官人、周九十官人两宅米最多,而独不粜,为其邻甲火佃者多饿死。就两宅中,又独周宅为尤不可劝。劝粜提督黄省元代之哀痛,至誓天食素者两月,而周宅不恤也,至反申县诬其搔扰,本州遂差本县清官梁县丞前去监粜。今又访闻县丞极廉,而两耳目之聪明一旦无以胜吏卒之奸。县丞初欲先到周宅,其见已定,厅司乃硬押轿番先至康家,遂致周官人先期搬藏米谷,欲以空仓虚历欺瞒县丞,称为已粜。”[注]《黄氏日抄》卷78《六月二十日委乐安施知县发粜周宅康宅米》,载《黄震全集》第2209页。富室们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针对富民的强势对抗,最终黄震报请朝廷查处了一个抗拒者,《宋史》载:“丙辰,抚州黄震言:‘本州振荒劝分,前榖城县尉饶立积米二百万,靳不发,虽尝监贷,宜正遏籴之罪。’诏饶立削两秩,武冈军居住。”[注]《宋史》卷46《度宗本纪》,第907页。饶县尉有何罪大恶极,且看黄震向朝廷的申省状描述:

本文依托网络关注度数据及相关分析方法,揭示了张家界年内客源市场结构的变化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在数据使用和研究结论中有一定的新意,丰富了旅游地客源市场结构的相关研究,对于张家界景区的客源市场开发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研究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网络关注度是间接数据,它虽然和客流量存在密切的正相关关系,但并不能完全代表客流量;其次,不同游客在搜索同一景区时使用的关键词可能不同,会出现分流的现象,导致部分研究结果可能存在偏差;以上两个方面,将在后续的研究中逐步予以完善。

乞照应本州已监勒饶县尉贷社仓申省状

照对:本州今岁米贵,民多饿死,极救无具,言之痛心,所藉者惟劝粜耳,而劝粜亦有难行者。寄居前榖城县尉饶立积米累钜万,而性吝啬,其余中户尚从劝粜,惟此第一出等户独不从劝粜,凡其回报,皆是相欺。某自揣人微,固难以必巨室之听。最是饶县尉,徧抚州诸邑乡落积租皆有社仓,丰年乐岁多取贷息,及今荒年,算计目今米贵,将来得息而或价倾,恐反失利,遂一粒不贷,惟深其扄鐍,以待客贩,以此民怨入骨,哀诉满庭。某谓社仓正为荒年设也,今乃丰年民不愿贷,反抑贷以取其息;荒年民正仰贷,忍负赖以视其死?此于救荒关系最大。且社仓本以春贷,今已中夏,又岂容少缓者?但劝之虽切,藐无报应,县尉若尽雄据,则社仓终于不贷,遂不免请上饶县尉留之仓佥听,分项差官,四出监贷,而所差同官以及州县吏卒乃蹙頞相,谓饶宅威制一州,今若行此,祸且立至。或叩头乞免,至于垂泣。某窃念此事某实自为之,万一果累同官,于心何忍?所合先次申闻,乞赐照应,或将来饶县尉果有词诉,及或买人游说中伤,某愿身坐其罪,无以及同官,不胜愿幸!某此止为救荒一事而发,其饶县尉居乡过恶,亦不敢倂及,以孤初到官安富恤贫之约。[注]《黄氏日抄》卷78《乞照应本州已监勒饶县尉贷社仓申省状》,载《黄震全集》,第2164、2165页。

这里所透露出的信息是饶县尉是当地的“一等户”,家产丰裕“积米累钜万”,在抚州各县有多处由他经营的社仓。社仓是朱熹所倡导的一种地方性赈灾机构,主要是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作为贷本(田产或粮食),以“贫富相恤”为目的、以低息借贷为手段的地方性、民间性灾害救济机构。社仓的管理主要由民间出资人负责“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与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每石收息二斗,仍差本乡土居或寄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与本县官同共出纳”。[注]《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3《辛丑延和奏札四》,第649页,载《朱子全书》第20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看来这个饶县尉是利用自己的田产到处设置社仓,以“贫富相恤”之名合理合法谋粮食借贷利益之实。

这些被黄震点名的“官人”、“县尉”是民而非官,下文将予以分析。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这些资产殷实的乡村富户,利用其财富实力,根本不把来自政府的劝喻恳陈放眼里,也不把政府威胁强制放在眼里,其嚣张之势之大,不仅和官府检查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而且公然扬言报复,乃至一些基层官吏不敢前去监督检查,担心“祸且立至”。虽然黄震最终将其拿下,也是冒了很大风险。为此,在黄的陈词中特别说明此事与其他官吏无关,也特别说明黄不追究饶县尉的其他恶行,仅救灾一事就事论事。从这些策略看,在强制性赈灾救济中,最终的结果虽然毫无悬念地以官方胜出为终,但是这个对垒力量——富民的势力不可小视。

五、从官民博弈看南宋富民群体成长及其社会话语获取

黄震与抚州富民的博弈过程充满着情节性和紧张感,这不乏渗透着黄震本人的个性风格,但是事件本身却具有以小见大的普遍意义,可通过它来透视南宋富民群体发展动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状况。

(一)南宋富民群体

抚州赈灾社会动员的对象是富民,黄震称其为“富室”,在二十道榜文中“富室”一词出现频率最多,“富家”一词亦多次出现,此外还有“大室”、“上户”、“税户”等。显然“富室”、“富家”、“大室”、“富姓”都是同一词意的不同文本表述方式,其意指拥有财富多的家庭,本文以富民统而称之。按照宋代的户等制度和税赋制度,拥有财富多者显然是户等高的“上户”,同时也是纳税多的“税户”。在宋代“上户”指三等以上户等家庭。宋人言:“且乡村三等并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注](清)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7,神宗熙宁三年二月壬戌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02页。他们的财富实力也主要体现在土地占有数量多。靠租佃经营获取实物地租的“富室”,显然也是“多蓄之家”,一般都有粮食积储。因此黄震主持的赈灾中,把社会动员的重点放在了他们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黄震的榜文告示中还透露了一些有特殊身份的富民——众多的“官人”:

邑内风俗,当职虽未能周知,如出等税家彰彰在人耳目者,已略得其槩。如詹良卿登仕,则甲于一邑四乡者也。曾料院、许道州、詹季宏官人、曾正则官人、曾季同官人、詹明伯官人,皆邑内蓄米之多者,而中户又不与焉。如康元甫官人、周叔可官人,则甲于天授、乐安两乡者。如永丰湖西罗袁教、罗连干之寄庄,则甲于云盖一乡者也。他如黄景武官人暨景文、景宪、景云等官人四兄弟,黄子光官人暨子大、子忠、凤孙等官人四兄弟,及黄汉举官人、陈季升官人、陈子清官人、黄晋甫官人、黄信甫官人、丘子忠官人、邓子清官人、张彝仲官人、张普卿官人、曾季毅官人、曾季常官人、郑荣甫官人、郑宪甫官人与鄢甲头,此四乡蓄米之多者。其余当职未能尽知,除一面陆续采访及恳乡官次第转恳,今来不以公移劝分,而礼请名士宋节干等十员分乡提督劝粜,不以官司督促而以本心之所同然者往来于文书之间,不立官价,不立官豆斗,而一听蓄米之家随时低昂接济籴户。

这些被称为“官人”之家,应属下面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家中有入仕者。宋代官员皆为流官,不在当地任职,他们的父母妻儿等亲人,一般都留在家乡本土,人们以某某“官人”尊称其家户成员。其理由是:宋代对官员有明确规定,禁止在所任职之地置产买地。乾道九年二月五日“诏诸注官(不厘非务)不注本贯州。(因父祖改用别州户贯者同,应注帅司、监司属官于置司州系于本贯者皆准此。)不系本贯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产物力,虽非居住处,亦不注。(宗室同。)即本贯开封,惟不注本县。(先是,吏部条具宗室寄居及庶官流寓州县不许注授差遣。上曰:‘寄居不必及七十,有田产不必及三等。凡有田产及寄居州县,并不可注授差遣。可令敕令所参照旧法修立。’至是敕令所增修来上,故有是诏。)”[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八,第3256页。从这一诏令来看,不允许官员在本地任职、也不许官员在任职地购置田产是早已有之的法规。因此这些属于“上户”且“蓄米之多者”的“官人”,显然不是在当地任职的官员,而是留在家乡的亲人眷属,他们都是民而非官,靠经营土地为生而非以俸禄为生。当然,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属于官户而不是民户。官户与民户有什么区别 ?王曾瑜研究表明,官户的特权有:官员的俸禄,荫补、减免某些税役(主要是差役减半)、减免刑罚,“总的看来,宋朝官户的法定特权,比较突出的还是中级和高级官员享有优厚俸禄和荫补权两项,这两项其实又仅为小部分官员所特有。至于减免某些赋役,其实也是十分有限,不应估计过高”。[注]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页。既然官户的特权寥寥无几,那么除了在名声方面好听一些以外,他们与民户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那些因家里有人在朝中任官而因此被尊称为“官人”者,显然也只是普通的民众而已。

第二种情况是买官获得某一官职头衔者。宋代可“进纳出身”,即“入赀补官”“纳粟补官”“纳粟授官”。这些靠输钱获得的官职,多为虚职而非朝官,更无甚特权。朝廷规定:“凡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历任六考,有举主四员,与移注。历任十考,有改官举主七人,与磨勘。即因获盗应循从侍郎以上者,具奏降等与使臣。因其军功捕盗得改官酬奖,如不愿换使臣,与比类循资至承直郎止。郎因军功捕盗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者,听免差科,科配如官户。”[注](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63页。这些“进纳出身”的“官人”必须符合严格条件才能改升为实职,“升朝”之后才能成为“官户”,才能获减免差科的待遇。而“升朝”的官员是需“移注”异地为官的。因此,本个案中所提及的“官人”若是通过买官获得的官职,也是有名无实的虚职而已,与编户齐民在实质上并无太大区别。

在黄震抚州赈灾官民博弈中,还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人物:饶县尉,此人因在当地经营社仓“积米二百万,靳不发”[注]《宋史》卷46《度宗本纪》,第907页。,在黄震弹劾之下,被朝廷治罪贬谪至武冈军。这位饶县尉并非在本地任官,《宋史·地理志》载,抚州设县五,分别是临川、崇仁、宜黄、金谿、乐安,[注]《宋史》卷88《地理四》,第2191页。并无谷城一县。谷城县在哪儿?它是襄阳府下面的一个县。[注]《宋史》卷85《地理一》,第2113页。根据“寄居前谷城县尉饶立”这一信息,可知这是一个曾经任职于襄阳府谷城县的一个县尉,现住在抚州。这个饶县尉虽曾任县尉之官,但并非在当地任职,区区县尉之职的影响力显然不可能达及千里之外的抚州。他在抚州如此骄横霸道,主要是依恃其财富力量。

由此可看到,在黄震榜文中被称为“官人”的这些人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官僚,他们或是官僚的家户,或是卖官鬻爵空有虚名的“官人”,或是曾经任过官现在寄居抚州的人。他们虽然有“官人”的名义身份,但其本质性的社会身份却是一介普通民众。这些人在乡村社会,是成功的土地经营者,是乡村社会的财富群体,同属于富民群体。他们依法纳税,也因为这些民户纳税较多,对于初来乍到不太了解当地情况的黄震通过查看官府税赋登记在册情况也能大致判断辨别出来他们是“富室”,故成为他进行社会动员的主要对象。

从抚州赈灾活动我们看到,南宋时期的富民至少已经呈现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富民颇具经济实力。从黄震上书朝廷的几个申省状来看,每年应付官府和籴米粮、缴纳折绢钱等多不能顺利完成,常平仓里国家粮食储备亦往往有帐无粮,[注]见《乞借旧和籴赈籴并宽减将来和籴申省状》、《乞照应咸淳流年和籴申省状》、《乞照户部元行折绢钱抱解申省状》、《咸淳八年六月十六日乞减和籴申省状》的内容。《黄氏日抄》卷75,第2160-2161 页,第2169页。这些信息表明南宋抚州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属中等偏下地区。但是,在抚州赈灾中,黄震最终还是让富民们拿出了十一万余石粮食赈灾,解决了当时的社会危机,而来自官府常平仓的赈济粮却不到十分之一,可见这一富民群体的经济实力不可忽视。二是富民群体已经呈现出整体向上流动的特点。在黄震赈灾个案中,前十榜不断出现在榜文中的是“富室”“上户”这些集合名词,到后续的榜文中已经变成了一个个有名有姓的“官人”、“县尉”,虽如前述此“官”有名无实,但是也说明了这一家庭中已经有成员进入了官僚阶层,该家庭呈现社会阶层向上流动的特点。正如林文勋教授所言:“当一个家庭因财富的积累而跻身于富民之列后,它首先的目标还是继续增殖财富,以维持家业不败。但这不是唯一的目标。这时,争取较高的社会地位成了富民一种普遍的追求。”[注]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二)从官民博弈看富民社会话语权追求

在黄震赈灾个案中,最具“看点”的是黄震与富民博弈中不断升级的张力。整个事件过程——从循循善诱逐渐转向威胁强制、最终强行开仓——虽然最后胳膊拗不过大腿,以官方胜利收场,但是在这四个多月[注]黄震三月二十八日赴抚州任职途中发第一榜公告起,到七月十五日向朝廷呈《七月十五日荒政结局申省自劾状》止,为黄震抚州赈灾的时间周期。的“官——民”博弈中,官方一直处于被动之态而富民一方处于相对优势。

抚州富民有如此强势,敢于与官府对抗,这与该事件所发生的咸淳年间这一特定年代有关吗?黄震抚州赈灾之事发生在南宋末期度宗朝时,当时南宋王朝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朝廷穷于对付步步紧逼的蒙古大军,内政治理多处于应付之态,这是事实,但是这并非富民强势与官府对抗的主要原因。中国自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度以来,历经上千年的运行,其官僚行政体系和机制已趋于完备,具有自运转之功能,这也是中国几千年王朝不断更迭交替而制度依然一如贯之的原因所在。况且度宗一朝国家行政尚未达到涣散不堪之境地,从抚州灾荒严重之时朝廷能火速从绍兴调一员不畏强势雷厉风行的官员来主持赈灾、调任官员尽忠尽职做好赈灾工作,以及抚州赈灾结束后第二年黄震因赈灾有功而获得升职,等等种种迹象,无不表明咸淳年间南宋朝的行政机器仍然有效运行。而这场官民博弈最终以官方胜利而告终的结果,也是说明了国家机器对地方的控制力仍然处于不可置疑的地位。

那么,抚州的富室凭恃什么敢于公然地与官府对抗?他们凭恃的是财富。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富裕之民的财富积累除了货币性财富、不动产财富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财富就是储藏在其粮仓里的粮食。在灾荒之年,售卖或不售卖这些粮食,这不仅是赚钱不赚钱或多赚钱少赚钱的问题,而且还成为这些拥有粮食的所有者与政府合作或是不合作的关系建构之砝码。换句话说,在特殊社会条件下,如遇到水旱等自然灾害来临之时,富民因拥有大量的粮食储存,不仅自家可以免于灾荒危机,而且还可利用自己处于粮食卖方市场的条件,通过控制粮食这一重要民生物资的售卖权,来重构与政府的关系,并以此改变自己的社会话语权。

具体而言,富民的社会话语权是通过以下途径来获得的:

一是以主动与官府合作,通过担当社会责任获取社会尊重。

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国家均负有一个重要职能:为其共同体成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包括免于战争的人身安全保障、遇到天灾人祸时提供的社会救济保障,以及人人需要但私人不愿意供给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在政府国力不足、财政有限的情况下,特别需要民间的力量参与其中,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公共产品,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之局势。宋代,富民群体是一个财富实力雄厚的群体,借富民之力助国家之急成为执政者和行政者所希望之事。

在抚州赈灾个案以及其他一些官府赈灾救济事件中,我们确实看到富民对来自官府的社会动员没有太多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事实。这是因为,一旦需要官府采取轰轰烈烈的社会动员来解决问题的赈灾,灾情一般都是较为严重,受灾面积大、受害群众多,以富民一己之力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相反若富民不自量力去赈灾救济还会引火烧身,最后被蜂拥而来的饥民把粮食财物抢掠一空,甚至伤及个人安全。这只是明哲保身的决策,与个人道德品质无太多关系。如果用灾荒救济中富民们不响应官府号召这一行为,来否定富民利用其财富力量推动乡村基层社会稳定的作用,并不符合客观事实。

事实上,因财富实力脱颖而出的富民阶层之中,大多数富民是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与政府合作,主动担当一些政府职责:如,在面对灾情较轻、受灾面不大的自然灾害时,或是某一乡邻亲友出现天灾人祸时,他们愿意拿出一些钱物帮助他们;又如,不少富民愿意捐钱捐物修路筑桥,为乡民提供基础设施;再如,一些富民热衷于提供社区性社会福利,如设置义庄、捐资助学等等。这样的事例可举无数[注]相关情况可参阅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本文无须举证。这些慈善之举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富民们对其捐助馈赠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在可控范围内且捐助馈赠能够带给他们非物质回报——如布迪尔所言的“感激、个人忠诚和威望”。相关分析笔者在此前文章也有所阐述,其他学者亦多有论及,[注]参见:张锦鹏《宋代乡村治理中政府与“富民”的博弈关系分析》、祁志浩《宋朝“富民”与乡村慈善活动》,载林文勋等著《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在此亦不展开论述。这些研究充分表明类似礼物赠与的富民乡村慈善行为为富民获取社会地位、提升乡村社会话语权奠定了基础。

二是通过与官府对抗展示实力,改变官民关系,获得社会话语权。

在这一个案中,黄震不断告诉富民们,官府并非让你们无偿出粮赈灾,而是要你们拿出粮食来出售给灾民使之有粮可食,“今我抚州不劝分而劝粜者,曲体富室之情也,急谋贫民之食也”。[注]《黄氏日抄》卷78《四月十三日到州请上户后再谕上户榜》,载《黄震全集》,第2201页。但是富民们置若罔闻。其原因前面已经作分析,是因为低价售粮的经济损失部分并不能从官府“旌赏”和“奖官”政策中得到有效补偿,不能将其富民的经济损失转化为象征资本收益。但是,对抗官府,却能从另一个角度给他们带来独特的象征资本:在“劝分”中,官员们通常都是对富民言辞诚恳、一副谦逊低下之姿态。而富民们不理不睬,高高在上的气势,足以显示出他们利用财富这一筹码在官民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些抗拒官府的行为,虽然并不足以强大到按照他们的意图控制事件发展或时局走势,但是在社会过程中必然会留下痕印,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他们作为“强人”的形象也因此树立起来。

总之,黄震抚州赈灾是一个鲜活的官民博弈个案,黄震将实施赈灾的重点放在对富民进行社会动员,可见南宋时期地方官员在面对社会危机时对富民群体的依赖。黄震先后对富民采取了道德规劝、官职激励和强制开仓的手段劝喻和强迫富民参与赈灾,却遭到了富民们的集体无语和公然对抗,表明富民群体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试图利用掌握粮食卖方市场这一财富优势,重构官民关系,挑战官府的传统权威,获取社会话语权。从抚州富民多被称为“官人”这一细节来看,南宋时期富民群体已经开始出现整体性向上流动这一特点。由此可见,南宋富民群体的财富实力和不断扩大的社会影响力使他们逐渐成为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中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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