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怡红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0)
在当前追星文化盛行的背景下,粉丝集资应援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伴随着《偶像练习生》和《创造101》等偶像选秀类节目的日益火爆,粉丝通过多种网络渠道进行集资的行为更为频繁且金额巨大,更是将粉丝集资应援推上了风口浪尖。为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8 年7 月公开发布《关于做好暑期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工作的通知》,指出将严格评估偶像养成类节目、社会广泛参与选拔的歌唱才艺竞秀类节目,坚决遏止节目过度娱乐化和宣扬拜金享乐、急功近利等错误倾向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对于偶像养成类节目、社会广泛参与选拔的歌唱才艺竞秀类节目,要组织专家从主题立意、价值导向、思想内涵、环节设置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向上方可播出,坚决遏止节目过度娱乐化和宣扬拜金享乐、急功近利等错误倾向,努力共同营造暑期健康清朗的网络视听环境。。此后粉丝集资应援的主要互联网平台如Owhat 和摩点均对粉丝应援团体的集资应援项目加强了管理,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实名制审核、从严审查集资提现申请等。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粉丝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集资应援的行为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够明晰、监管责任不够明确,粉丝群体因集资而使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文旨在厘清粉丝集资应援中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梳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粉丝集资的风险规制建议。
在粉丝集资应援活动中,通常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分别为发起者、支持者(即参与应援活动的粉丝)和第三方平台。在辨析粉丝集资行为的基本法律关系前,需先明确发起者的内涵。现实中,发起者多为粉丝自发组织形成的粉丝团体或由粉丝个人创办的个人网站。虽然粉丝团体内部通常人员众多且分工明确,但其仍是较为松散的组织,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如Owhat平台已认证的粉丝团体认证人为团体内部粉丝个人,通常为该粉丝团体的总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而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而且要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要经过注册登记,而粉丝团体通常都未进行注册登记,不属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对粉丝团体进行明确定义。因而目前粉丝集资应援活动的发起者属于法律上的“自然人”,且是一个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合。
1.发起者、支持者与第三方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发起者和支持者分别与第三方平台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发起者和支持者在注册使用第三方平台时,需要勾选同意相关的服务条款。如Owhat 要求用户同意并遵守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声明,摩点则要求用户同意并接受用户注册协议、发起者协议、支持者协议、隐私权政策、众筹协议等一系列服务协议。第三方平台在网络上公示的一系列协议即构成对使用平台的发起者和支持者的要约,发起者和支持者勾选同意相关条款即为承诺,发起者和支持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合同关系中,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平台网络空间、技术服务和支持等,而发起者和支持者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服务使用者,发起者和支持者与第三方平台应各自遵守其在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第三方平台仅作为服务提供方,而不是支持者或发起者中的任何一方,其与支持者和发起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责任无关。
2.发起者与支持者——赠与合同关系。关于粉丝集资应援行为的性质,本文认为其在本质上属于捐赠型众筹。一般来说,众筹指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在通过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创建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出资人)介绍项目情况,并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寻求其他物质支持①详见范家琛著《众筹商业模式研究》,原载于《企业经济》2018年第8期,第72页。。捐赠型众筹是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有关条款的约束。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接受公益捐赠的主体限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而粉丝团体或粉丝个人网站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制的主体范围,因此只能适用《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粉丝集资应援行为中,发起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发布各类集资应援信息,可视为对不特定的粉丝个体发出的要约邀请,粉丝个体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发起者发出赠与一定金额资金的要约,发起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接受支持者赠与的资金即构成对支持者发出要约的承诺,两者即成立赠与合同。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关系,在粉丝集资应援行为中,支持者的资金赠与通常具有特定目的即用于偶像应援。
根据发起者在发起应援项目时是否明确公布集资目的和集资用款计划,支持者与发起者之间的赠与关系又可分为目的性赠与和附义务赠与。当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仅仅是赠与人的一种赠与目的时,该赠与就属于目的赠与③详见柴振国和何秉群著《合同法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页。。通过浏览Owhat和摩点平台中的粉丝集资应援项目,本文发现多数集资应援项目均只承诺将集资款项用于某项应援目的,例如偶像出道应援、生日应援等,但并未列明后续在具体项目上的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待日后公布。本文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发起者与支持者之间属于目的赠与,该赠与标的物只能用于发起者发布的应援目的,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当赠与目的和所期望的结果未能实现时,赠与人只能依法行使撤销权①详见郭明瑞和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89页。。若发起者在发布集资应援项目时已明确列明集资款项的使用计划,如将集资款项用于某项广告牌的应援或某项公益活动等,本文认为此时在有明确用款计划的情况下,发起者与支持者之间的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支持者向发起者发出附具体义务即将集资款项用于特定应援活动的赠与要约,发起者接受支持者的赠与要约即为承诺,两者构成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赠与中,原则上赠与人应先转移财产权利给受赠人后受赠人才开始履行其所附义务②详见李伟军和朱庆育著《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支持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的集资款项暂时由第三方平台保管,当集资应援项目结束由发起者向第三方平台申请提现时方可获取集资款项,第三方平台在收到支持者支付的集资款项时就应视为赠与合同关系已成立,因为第三方平台作为发起者的受领辅助人,对赠与标的物的受领应视为受赠人对赠与标的物的受领。因此,当支持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集资款项后,发起者就应当履行相应应援活动的义务。若发起者不履行所附义务,支持者可以请求发起者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赠与财产则变为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1.有限的集资款项支配权。当粉丝集资应援项目完成后,发起者可向平台提交结算请求,平台作为受赠方的受领辅助人将之前代为保管的粉丝集资应援款项划转至发起人账户。实践中,当应援目标未达成时,Owhat仍可进行正常结算,即将目前获得的应援款项按照发起者的申请进行提现,摩点则规定发起者可选择将已获得的应援款项结算提现或者向支持者发起退款。但实际上发起者只享有有限的集资款项支配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根据发起者与第三方平台的服务协议,二者通常会约定发起者切实履行其集资时作出的承诺。如Owhat 在《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发起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与实际所提供的服务相符,并在交易过程中切实履行交易承诺;摩点也在《众筹协议》中约定众筹结束、发起者结算后,应自行按约定在承诺时间内兑现其承诺的回报内容。第三方平台在其协议中设置了免责条款,声明粉丝集资应援行为主体为支持者与发起者,平台方只负责提供平台网络空间、技术支持等服务,但根据平台方与支持者签订的服务协议,发起者也应负有积极履行集资时作出的承诺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
其次,根据发起者与支持者的赠与法律关系,支持者对发起者的赠与为目的赠与或附义务赠与。在目的赠与中虽然受赠人基于赠与合同无偿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但必须按照赠与目的使用赠与财产才具有保有该项财产的正当性。若受赠人不按赠与目的使用赠与财产,则会失去保有该项财产的正当性进而构成不当得利。在附义务赠与中,发起者在接受赠与后应当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完成集资应援信息中公布的特定应援活动。因而,发起者应当按照其在发起集资时列明的目的或特定的计划开展应援活动,并按照赠与目的使用集资款项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信息披露义务。发起者发起粉丝集资应援项目时以及在后续使用集资款项阶段都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一方面,对于平台来说,其是发布集资应援信息和提供技术支持的媒介,发起者有向平台提供发起者资质信息以及有关集资应援项目信息的义务,以便平台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对于支持者来说,由于支持者与发起者存在直接的目的赠与关系或附义务赠与关系,赠与合同中有为偶像应援的特定目的或附有特定义务,因而发起者应当向支持者提供信息以确保赠与目的的实现和所附义务的履行。
本文认为,粉丝应援行为中发起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在集资应援项目发布时,发起者应充分披露集资数额、时间、后续集资款项的用款计划,其中后续用款计划最为重要,因为其是赠与合同成立的目的,也是支持者选择发出赠与要约的基础。二是在集资应援项目到期发起结算后,发起者应在第三方平台定期披露集资款项的使用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支持者监督,保证集资应援款项的特定使用目的,防止集资应援款项的滥用或者被发起者或其他相关主体侵占。
1.项目管理权。作为发布集资应援项目信息的中介平台,第三方平台享有项目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对粉丝集资应援项目的发起者和项目内容进行审核管理。第三方平台项目管理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项目上线前,第二阶段是在项目上线后。在项目上线前阶段,第三方平台的项目管理权主要表现为对发起者的资质进行审核以及对项目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核,以确定该集资应援项目是否适合在平台上发布。在项目上线后的运营阶段,第三方平台的项目管理权主要表现为对项目的持续管理,对不合规项目采取下线或封禁等措施。如摩点在《众筹协议——粉丝应援、个人愿望类》中规定了6项禁止发起的项目,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摩点平台有权下线相关筹款项目并强制退款,同时视情况对违规用户及其行为采取公告、封禁账号、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措施,并保留进一步追索赔偿的权利。Owhat也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了若在Owhat 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平台可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或对商品进行下架、监管等处理。虽然第三方平台对支持者与发起者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但其作为平台方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使用体验,因此项目管理权是平台方发挥作用的必要权利。
2.信息审核义务。第三方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同时承担信息审核义务。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审核义务主要体现在发起集资应援项目时对发起者进行的资质审核、对项目内容进行的初步审核,以及对集资应援项目申请提现时进行的资质审核。在对发起者的资质审核方面,目前第三方平台已经提高了审核标准,对粉丝集资应援活动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如Owhat规定只有通过认证的粉丝会和粉丝机构才可以发布应援项目,自然人和法人均需提交相应资质证件并经平台审核;粉丝会和粉丝团体申请认证不仅需要提交负责人身份信息,还需提供微博等粉丝会主页链接以供审查。摩点同样规定发起应援项目需要通过个人和企业的资质认证。目前第三方平台对发起者的资质主要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但只审核发起者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件并不能完全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同样,在对项目内容的审核上,第三方平台所进行的信息审核也以形式审核为主,未足够重视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查。在集资应援项目发起者申请提现时,第三方平台也负有信息审核义务,主要审核提现时的账户名称是否与认证的发起者一致,以确保集资应援款项准确转入发起者账户。
3.资金保管义务。第三方平台作为发起者的赠与受领辅助人具有接收支持者集资款项并妥善保管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央行会加强对无证经营业务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检查力度,第三方平台作为无证经营业务支付机构无法直接持有集资款项,否则有作二次清算的嫌疑,因此其必须通过接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方可进行资金清算①详见谢晗著《我国互联网捐赠众筹的法律规制》,华南理工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第40页。。第三方平台在发起者发起提现申请前不得挪用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中的集资款项,在发起者发起提现申请时应当对发起人资质进行审核。
1.知情权。粉丝支持者作为目的赠与或附义务赠与中的赠与人,其对发起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发起者集资应援计划等信息享有当然的知情权,对集资应援信息的获取是支持者决定是否进行应援集资的重要依据。此外,在集资应援项目发起者发起结算提现申请后,支持者对后续款项是否按照目的使用或发起者是否履行所附的特定义务也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若支持者发现集资应援款项未按照集资应援计划或者完全未用于应援项目,则可基于赠与目的未实现而向发起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集资款项,或者要求发起者履行义务。
2.撤销权。因目的赠与属于学理上对赠与合同的分类,我国《合同法》未对目的赠与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附义务赠与,因此目的赠与可参照适用《合同法》中对附义务赠与的相关规定。《合同法》规定①《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对附义务的赠与享有法定撤销权,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若发起者未按照应援目的使用集资款项,支持者可依据《合同法》中的附义务赠与的相关规定向发起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受赠的款项。
3.转移标的物财产权利的义务。在粉丝集资应援项目中,支持者作为赠与人,其主要义务来源于基于与发起人的赠与合同而产生的交付赠与的财产义务。在集资应援项目中,支持者赠与交付的标的为一定金额的资金。如在Owhat和摩点平台上点击“我要支持”并输入具体金额后,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即可将集资应援款项划转至第三方平台账户由其暂为保管,支持者将赠与标的物的财产权利转移至赠与受领辅助人,完成了赠与财产的转移,支持者作为赠与人的义务便已履行完毕。
目前我国对粉丝集资应援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发起者与支持者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调整。现实中,由于监管主体的缺失和《合同法》调整的相对有限性,使得粉丝集资应援行为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1.发起者挪用集资款项的风险。当前,越来越多的粉丝愿意为偶像花钱应援,通过发起者在第三方平台发布的集资应援项目表达对偶像的支持。但由于发起者多为松散的粉丝团体和个人网站,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机制,导致集资应援款项在后续使用中透明度不高,易发生发起者挪用集资款项或者“卷款跑路”等情况。同时,第三方平台仅作为服务提供者发挥信息传输的中介作用,对发起者发布的集资应援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作保证,对后续集资款项的使用情况也不承担监督和信息公开义务。由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缺失,导致集资款项使用不透明,发起者挪用集资款项的风险较大。
2.第三方平台挪用集资款项的风险。由于在发起者发起提现申请前,集资款项暂时存放在第三方平台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的账户中,而非由发起者直接获得,因而可能存在第三方平台挪用集资款项的风险。
理论上说,在现有法律规制框架下,粉丝集资应援行为只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就属于合法行为,其应与非法集资相区别。由于粉丝集资应援与非法集资的某些特征相似,因此易被归入非法集资类犯罪。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粉丝集资应援行为符合该类犯罪所具有的公开宣传和面对不特定对象的特点,但其与非法集资类犯罪在主观、客观和犯罪客体等方面都有实质区别。具体而言:一是在主观方面,粉丝集资的目的是为偶像打榜应援、租赁广告位或者赠送礼物,不具有非法集资的故意性;二是在客观方面,集资应援项目发起者不具有向不特定的粉丝群体承诺保本或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的行为;三是在犯罪客体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粉丝集资应援行为相对来说是在较为封闭的群体内部集资消费,因而不会对国家金融秩序产生影响①详见刘宪权著《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原载于《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123~125页。。综上,粉丝集资应援行为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有本质区别,应属于合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粉丝集资应援可能会触犯刑法而受刑法规制,如集资发起者在集资应援款提现后“卷钱跑路”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还需依据发起者的主观目的进行界定。若发起者在策划集资应援活动时已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并且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发布虚假的集资应援项目信息以欺骗粉丝进行集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若发起者在集资款项提现后擅自挪用部分或全部集资款项甚至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此外,若发起者与艺人经纪公司相互勾结挪用集资应援款项且不归还的,经纪公司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单位犯罪。
当前粉丝应援集资行为处于灰色地带,现有法律法规未对粉丝集资应援行为的监管部门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导致目前粉丝集资应援乱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认为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粉丝集资应援行为的监管主体。粉丝集资应援行为属于捐赠式众筹,但又不同于慈善公益众筹,因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不适合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同时,粉丝集资应援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不同于投资性众筹如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因其不具有金融上的融资性质而不适合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本文认为,粉丝集资应援行为从本质上可以说是伴随着新闻媒体和娱乐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派生文化,因而可以考虑由文化广播影视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除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主体作出规定外,为防范粉丝集资应援的风险,还可参考美国对众筹融资单个项目和投资者融资金额的限制,对粉丝应援的集资总额和单个支持者集资金额设置上限②详见梁清华著《我国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思路》,原载于《学术研究》2014年第9期,第55页。。
粉丝团体是粉丝集资应援活动的主要发起者,应当对其加强管理。从外部管理上说,可以考虑由艺人经纪公司对旗下艺人的粉丝团体进行备案管理。粉丝集资应援活动通常会使用艺人照片等用于广告牌的投放宣传和应援物品的设计,而经纪公司对专属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享有独家使用权,未经许可,任何第三方都无权使用,否则将构成对经纪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在实践中,粉丝集资应援发起者如需使用艺人照片,都需先获得经纪公司的授权,因而经纪公司应该掌握曾授权的粉丝团体的信息,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便利条件。所以应加强经纪公司对粉丝团体的管理,将旗下艺人的粉丝团体和相关负责人的信息登记在册,粉丝团体若要在网络平台发起集资应援活动应首先获得经纪公司的同意。从内部管理上说,粉丝团体作为集资应援活动的发起者,也应加强内部的自律管理,在集资应援款项提现后,应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应援信息并接受支持者的监督。
当前第三方平台对应援项目发起者和应援项目内容都采取形式审核的方式,Owhat 和摩点均声明应援项目信息由发起者自行发布,因而可能存在风险,无法保证应援项目或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本文认为,作为集资应援信息发布的平台,第三方平台应负有防范相关风险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任,且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支持者相比,第三方平台有更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专业能力,因此可考虑由第三方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第三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和项目内容的审核应由形式审核转为实质审核,注重审核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目前对粉丝集资应援行为的监管主要由粉丝群体自发进行,但发挥的作用有限。本文建议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以加强对粉丝集资应援行为的监管。
第一,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参与第三方平台对粉丝集资应援项目发起者资质和项目内容的实质审核,并对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保管进行监督。一方面,仅由第三方平台对应援项目发起者及项目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其来说工作量巨大,需要投入的成本也较大,而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在不干预第三方平台的前提下可协助其对集资应援项目的发起者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发生。另一方面,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还可对支持者转移至第三方平台的集资款项进行监督,督促第三方平台积极履行资金保管义务,防止第三方平台对集资款项的挪用。
第二,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发起者使用集资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粉丝集资应援行为借由互联网平台进行,参与集资应援的粉丝数量众多,且目前粉丝团体对集资款项使用的信息披露存在不透明等问题,此时由作为赠与人的支持者对作为受赠人的发起者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集资赠与目的的实现或附有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障碍,而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可直接对发起者的集资用款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由其督促发起者定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赠与目的的实现和所附义务的履行。与政府部门相比,尽管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强制性的监督手段,但其可借助媒体、借助舆论进行监管,这样也可提高监管透明度①详见谢晗著《我国互联网捐赠众筹的法律规制》,华南理工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