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洁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三门峡 472000)
湿地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展是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重要价值。发展湿地生态旅游项目可有效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和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湿地生态旅游项目中,确保推进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即为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
湿地资源在我国分布十分广泛,是世界上湿地面积分布最广的国家之一,几乎拥有《湿地公约》分类系统中的所有湿地类型,并有独特的青藏高原湿地。从沿海到陆地,从寒温带到热带,从平原到高原,都有湿地分布,总面积达0.54亿hm2,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我国的湿地类型丰富多样,包涵了绝大部分的自然类型及其区域人工湿地的主要类型。由于湿地的水分和阳光充足,土壤肥沃,植物生长茂盛,人类的干扰相对较少,为很多动物物种和生物群落提供了复杂而完整的生存环境,吸引了许多动物栖息,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生物世界。广阔的湿地成为许多珍稀动植物资源的栖息地和避难所。湿地作为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中心,生物物种复杂多变,许多生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和观赏价值。例如,丹顶鹤、天鹅、白鹳、黑鹳、鸭类、许多鱼类及莲、贝类等,非常有利于开展湿地美景观赏、采集、进行水上垂钓和渔猎等生态旅游活动[1]。由于湿地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性,形成了生物种类的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的复杂多样性,形成了复杂多样的湿地生态旅游景观,也为我国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
湿地生态系统是生产力最高的自然景观类型之一,也是特别不稳定的脆弱系统。它对外界干扰的承受能力有限,特别容易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的影响而让自身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且很难恢复。如果不顾湿地生态旅游资源的生态承载力过度开发和利用,将会破坏湿地生态旅游资源,导致湿地生态旅游资源衰退。据有关资料记载,20世纪50年代,在洞庭湖有过红胸黑雁和斑嘴鹈鹕等珍贵鸟类,但最近几年已经没有再发现这些鸟类。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人类对湿地资源开发不合理[1]。因此,为了湿地生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遵循保护为主的开发原则。旅游开发者必须尊重自然资源的生态学规律,旅游产品的设计也应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核心,杜绝为获取短期经济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谋求可持续的协调发展。
湿地生态旅游业想要持续发展,必须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而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又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从二者共生共存的角度看,二者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服务又互相提供资源,共生共存,和谐发展,才能达成互惠互利。所以,湿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是核心,保护好湿地生态环境健康绿色发展是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的前提。这不仅能进一步改善湿地生态环境的质量,还可以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健康运行。从旅游产业特性来看,湿地生态旅游是与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生态保护相冲突最小的产业。因为相对于其他产业,旅游业对资源的消耗最小,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干扰最少。湿地生态旅游以湿地资源、湿地生态环境为依靠,二者和谐性最强。湿地生态旅游活动是对环境资源的直接利用,几乎零损耗就能够进行活动,代替了传统的污染产业,减少了因湿地资源开发造成的损失,既提升了经济收益,又能使获得的收益重新投入到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中,使得收益与保护完美结合[2]。实现湿地生态资源的持续利用,最大程度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系统,需提高地方政府与社会民众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毁,全民监督保护环境。总之,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可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来源,让湿地生态旅游更好地发展,让旅游者更好地领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由于缺乏对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规律的认识和把控,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一定冲突,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第一,由于人们的保护意识不够,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影响。近年来,人们对湿地生态旅游的热情不断高涨,开发的相关旅游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在湿地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游客与环境资源零距离接触,并且潜移默化中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虽然旅游素有“无烟产业”之称,但是如果人们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只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那么对环境仍具有潜在且巨大的破坏力。而地方政府为解决湿地环境保护经费,通常出售景区经营权。经营者为了尽快提高经济收益,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淡化了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导致湿地资源开发与湿地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就湿地生态旅游而言,因旅游客流量过大,超出了旅游景区的承载能力,游客乘坐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垃圾、制造的噪声等[3]都会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正常循环,甚至影响湿地内动物的繁衍生息。第二,相关法律不健全。湿地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广泛而繁杂,但就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和任务,而是由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实施,而具体分派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划分,导致自然资源保护监管工作相当薄弱。当地经营者只顾眼前开发,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对湿地生态资源破坏严重,没有正确及时的补救措施,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难以正常进行。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追求眼前的经济发展,在湿地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上频频出现注重眼前利益、不重视生态湿地长期发展的情况,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受到破坏。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是一个密切相连的共生系统。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兼顾经济利润分配、社会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投资机制,为湿地生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需要适当的客观设施和服务设施作基础。不相符的投入即便是旅游资源丰富,同样会制约生态湿地的旅游发展,并且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其次,要不断完善湿地生态旅游监管机制,合理制定科学的湿地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严格遵循政策法规办事,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加强对湿地生态旅游景区和投资开发公司的监督管理,避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开发资源,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害。最后,对湿地生态旅游企业明确划分环保责任和义务,加强相关部门对环境的审查力度,将生态湿地环境保护纳入重点考核指标中,建立严格的考核标准,责有攸归。
想要湿地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不能单凭某一方面的努力,而是需要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和配合。可以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完善共同发展运行机制,建立互惠共生模式。首先,要完善共享机制。共享是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的基本关系,将环境资源、人力资源、交通资源、旅游资源和网络资源等各方面共享,在合作中获益,实现互惠共赢共享机制,以减少对环境和资源的损害和浪费。其次,建立一体化机制。湿地生态旅游共生机制中的高级形式就是共生共体,和谐发展。通过成立专职机构,以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以及合理开发为原则,以合理分工、原则布局以及共同建设为方式,大力推进湿地生态旅游的客源协调、生态环境共同保护、湿地生态旅游资源整合和开发、品牌形象共建、形象共塑以及基础设施共享等各项工作,保证各种经营效率与安全合作的有效性、资源利用效率及合作的效能与效益。最后,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减少生态破坏,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十分必要。通过对湿地旅游资源经营者合理征收生态建设税等生态补偿措施,制约景区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资源衰竭,同时为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系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长久利用。
我国湿地生态环境系统之所以或多或少受到破坏,是因为在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意识和相关知识。所以,必须提高湿地环境保护意识,学习湿地保护的相关知识,树立湿地环境保护观念。首先,提高全民参与湿地环境保护的意识与素质,大力宣传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其次,加强湿地生态旅游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学习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最后,加大湿地生态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结合湿地生态旅游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比如,成立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组织志愿者在保护区内宣传环保意识、捡拾垃圾、提醒游客文明旅游以及义务解说等[4],身体力行地感染游客,提升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
湿地生态旅游发展的前景广阔,但应注意湿地生态环境系统的脆弱性和生态旅游资源系统的承载能力,加强对湿地的管理,统一规划,严禁盲目开发,遵循生态学规律,以保护性为开发原则,对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全面发挥湿地的经济和生态综合效益,实现湿地生态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