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事件:概念辨析及其要素、特征分析1

2019-02-21 08:33
惠州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群体性抗争

许 鑫

(惠州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

2019年春节,由一句“不知知网”引发汹涌舆情的“翟天临事件”,使人们再一次见识了互联网事件的影响力。近年来互联网上的事件和议题频发,网络舆情预警与应对问题引起政界和业界人士的关注,学术界的研究热度也持续增加。网络公共事件研究成为新闻传播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术热点,也是网络舆情研究的切入点。

学术研究一般是从概念界定开始的,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性的高度概括,研究者使用什么概念往往代表其研究立场和价值取向。不同身份、不同行业、不同学科的人士出于不同目的和立场去关注互联网事件,往往使用不同的命名方式,导致概念使用的混乱,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和学术对话。就网络公共事件研究而言,国内学者使用的概念还有网络群体性事件、新媒体事件、网络事件、网络舆情事件、网络集体行动等。此外,西方的社会运动与集体行动、社会风险与社会冲突的研究相当成熟,国内的群体性事件、危机事件和突发事件研究也相对较早,网络公共事件研究不可避免地借鉴了上述理论资源,并或多或少受到上述理论框架的影响。网络公共事件与集体行动、社会冲突、突发事件、危机事件、群体性事件等从概念的指称对象来看,有的重合,有的交叉,有必要进行深入辨析。

一、国内外相关概念辨析

所谓网络公共事件,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活动场域的、以网民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在虚拟和现实世界都产生较大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对于网络公共事件,国内学者出于各自的研究取向和旨趣,往往使用不同的概念,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有助于厘清其内涵。

(一)国内相关概念辨析

在网络公共事件的相关概念中,“网络群体性事件”运用最为广泛,此外还有网络事件、新媒体事件、网络集群行为或网络集体行动、网络舆情事件或网络舆论事件、网络热点事件、网络突发事件、话语事件、网络媒介事件等等。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来源于“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我国一个本土化概念,最早是由一些公安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命名的,具有较强的治安管理色彩。该名称最早出现在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文件中。该文件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早期研究者一般都认可群体性事件具有危害性和聚众性等基本特征,后期则形成了将群体性事件去污名化、去政治化和去刑事化的共识[1]。后来一些研究者沿用了群体性事件的思路来给网络群体性事件命名,将其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揭萍等人把网络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2]。这些学者大都站在管理者立场上,采用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思路,聚焦于事件的“控制”“引导”“应对”,成为国内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的主流范式。

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逐渐认识到网络群体性事件(类似概念还有网络危机事件等)的命名暗含着对事件的负面评价,“有可能造成对公众借助网络表达舆情的污名[3]”,开始客观理性地看待事件的社会影响。一些学者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在民意表达、情绪宣泄、维权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杜骏飞等学者则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中性色彩,它可以是自发的,也可以是受组织的,可能是有序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不健康甚至是非法的[4]。经过十余年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立场、主题、角度日益多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思维模式已经被打破,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理解各异。有学者总结了中国网络群体事件的五种概念取向,分别是行政管理、媒介构建、舆论场域、公共领域和集体行动[1]。除了行政管理研究仍具有较强实用色彩,聚焦于事件的管理和应对以外,其他几种研究都趋于客观的学术立场,研究的议题也更为广泛。尽管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有多种理解,但从概念所指的对象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网络公共事件大体一致。

另一个较有影响的概念是新媒体事件(或网络事件),尤其是港台学者较早使用这一概念(如香港中文大学的“新媒体事件工作坊”)。新媒体事件的理论渊源是戴扬、卡茨的“媒介事件”,但其研究视域远远超越了媒介事件的范畴,呈现多角度、多面向的趋势,新媒体事件实际上是互联网或新媒体研究的一个切入点[5]2。这方面研究较关心的是新媒体事件与社会权力结构变迁的关系问题,宏观上属于新媒体与民主政治或社会变迁的研究。

对于新媒体事件的内涵,研究者主要有两种界定模式:一种是“新+媒体事件”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研究承袭了媒介事件的学术传统,将新媒体事件视为媒介事件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或者强调互联网时代媒介事件的变化,聚焦于新媒体语境下媒介事件的新特征;另一种界定是“新媒体+事件”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研究突破了“媒介事件”的理论框架,将新媒体事件视为新媒体技术的产物,是新媒体语境下一种有特定内涵的社会事件,主张将新媒体事件作为研究新媒体与社会变迁的突破口,立足于探讨事件的社会影响和民主政治意义。从现有文献来看,新媒体事件的研究极少涉及管理、应对问题,采用较多的理论框架有网络民主、政治参与、公共领域、集体行动等。同时从研究对象来看,新媒体事件既包含公共事件,也包含隐私娱乐事件,因此其外延要大于网络公共事件。

此外,与网络公共事件接近的概念还有网络集体行动、网络舆论事件、网络突发事件、网络危机事件、话语事件、网络热点事件、网络媒介事件等等,不同的命名方式往往代表不同的价值立场和研究取向。结合相关文献来看,网络集体行动或网络集群行为的研究者将事件视为一种集体行动或集体行为,应用西方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理论来分析事件的动因和发展规律,但容易忽视我国网络公共事件与西方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之间的差异;网络舆论事件/网络舆情事件和网络热点事件的研究者认为事件本质上是一个舆论过程或热点议题,其研究属于网络舆论研究的一部分,关注事件(议题)的舆情演变规律和传播机制,主要从舆论引导角度寻求对策;网络危机事件和网络突发事件的研究者多采用对策研究的取向,关注事件的负面影响和预防控制,其研究取向接近网络群体性事件;话语事件的研究者强调事件的核心是话语,主张采用话语分析的研究策略,关注话语背后的权力关系。

(二)国外相关概念辨析

由于中外国家-社会关系和传媒体制的差异,国外网络公共事件的影响力远不及我国,相关研究涉及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网络行动(online activism)、社会动乱(social unrest)、社会抗议(social protest)等,其中以社会运动和抗争政治理论对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研究影响最大。

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赵鼎新教授认为:对于政治行为,一般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描述: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以及追求社会变革的程度[6]3。按照这一概括,社会运动与集体行动最大区别就在于社会运动是高度组织化的,其背后通常都有社会组织的身影。从这一点来看,除了少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议题,我国的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是自发的、无组织或弱组织的,我国并不存在社会运动得以开展的制度和社会环境。结合网络公共事件的主要特征来看,网络集体行动这一概念更接近我国的网络公共事件。杨国斌也认为:网络事件是一种新型的集体行动事件[5]41。

然而,集体行动这个概念也不能完全囊括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所有类型。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认为:集体行动意指为了共同利益或计划而做出的协同努力[7]。网络集体行动是基于共同利益的,有相对明确的目标和一致的行动,具有自组织或弱组织性,例如抵制家乐福等事件就属于这一类。但在诸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许多网络公共事件案例中,网民与事件当事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联,他们参与事件也没有具体的诉求目标,多数是为了泄愤,参与者之间缺少紧密联系,也缺乏协同配合,他们聚集的快,散的也快。这种行为实际上与西方的网络集体行动仍存在差异。而且,中国的网络公共事件大部分仅限于网络话语讨论,较少发展为线下行动。为有效解释这类事件,我国一些社会学者主张重新采用“网络集体行为”这一概念。所谓集体行为,美国社会学家波普诺(David Popenoe)的定义是“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8]。根据现代西方哲学的“行动哲学”(philosophy of action)观点,“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r)的区别在于有无“意向性”(intentionality)[9]。“网络集体行为”通常是没有具体目标的,无组织无计划的,其存在通常是短暂的,结果是不可预料的,或可称为“初级集体行动”[6]303。

蒂利认为:一个社会群体的组织程度取决于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包括集体认同感)和群体内部人际网络的强度[6]21。网络公共事件中的网民是分散的、互不相识的,他们往往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由于某个涉及共同利益或情绪共鸣的议题或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组成一个松散的、脆弱的、彼此缺乏约束力的群体。建立在这种群体基础上的集体行动缺乏组织秩序,容易演变成群体内部的话语纷争甚至网络暴力,很难形成协同一致的行动,并且随着议题转移或事件的解决,群体也随之解散。

为了有效解释那些基于新科技手段的网络行动的生成逻辑,西方一些学者做出了新的理论探索。美国政治传播学者兰斯·班尼特(W.Lance Bennett)提出了一个与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逻辑不同的“连接性行动”(connectiveaction)概念,其行动并不需要强大的组织控制,也无须构建一个象征性的、统一的集体性身份或认同。它是以更为个人化的方式由科技手段组织起来的,数字媒体成为组织的代理手段,也成为连接性行动逻辑的核心[10]。“连接性行动”的形成凸显了网络传播的“自组织”潜能,网民之间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相互连接,以人际传播方式共享信息,在没有正式组织介入的情况下实现了社会动员,发展为新型的网络行动。“连接性行动”的概念对于当代中国这种无组织或弱组织的网络公共事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反映了互联网对于中国网络公共事件形成的特殊意义。有学者认为:对于“自下而上”的体制外行为,若依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四个维度,从低到高可以将其排列成一个谱系,那就是:“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11]。其中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社会运动和革命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当代中国的网络公共事件主要具有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的某些特征。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将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革命等不同的政治行为整合到“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这一概念下加以研究。社会运动主要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革命理论则是对发展中国家经验的总结,抗争政治理论可同时适用于解释西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

前文已述及,网络公共事件具有抗争性这一主要特征,杜骏飞也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共有的精神内核归纳为“抗争”[4],但并非所有中国的网络公共事件都能称为“抗争政治”。有学者指出:当今中国民众抗争的主流是:尽管在体制外抗争但不反体制,尽管有规模但非正式组织化,尽管有现代的动员技术和行动手法但依然以传统抗争为底色[12]。赵鼎新也认为:中国的集体抗争事件具有中小规模、地方化、经济利益取向等特点[6]4。总体来看,中国网络公共事件抗争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抗争的要求主要是维护具体权益,较少涉及体制和制度,抗争形式主要是网络表达,较少发展为线下行动,抗争行动多数是在被侵权或受威胁情况下的被动反应,较少主动的权力争取,因此与西方的抗争政治有着较大差异。

社会冲突理论以美国社会学家科塞(L.A.Coser)、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和美国社会学家柯林斯(L.Collins)等人为代表。科塞在其1956年出版的《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这一概念,重点分析社会冲突的起源、本质和社会功能。在科塞看来,社会冲突是不同的价值观、信仰的争锋及由于社会地位、权利和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争斗。社会冲突不只是破坏性的,它同时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

社会冲突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具有社会冲突的性质,包括官民冲突、文化冲突、阶层冲突等等。根据科塞的观点,社会冲突一般分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现实性冲突”通常是因利益纠纷而起,“非现实性冲突”则是因“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导致的泄愤事件,没有具体的利益诉求,前者如维权抗争事件(集体行动),后者如社会泄愤事件(集体行为)。社会冲突理论适用于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研究的依据在于:网络公共事件是我国社会冲突的集中爆发,官民冲突事件是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的主体,利益冲突、文化冲突、阶层冲突、观念冲突等构成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的主题。社会冲突理论对网络公共事件研究的启示则是:对于这种常态化的社会现象,研究者应摆脱危机管理的思维定势,看到社会冲突具有的正面功能,变“危机”为“契机”,通过利益协调和情感抚慰化解矛盾冲突。

二、网络公共事件的构成要素和主要特征

准确界定网络公共事件,有必要对概念的构成要素和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一)网络公共事件的构成要素

网络公共事件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事件主体、客体、表现形式、活动场域和社会影响等,下文分别展开分析。

网络公共事件的主体是指参与事件的相关各方,包括利益相关者和无直接利益关系者。事件的主体一般包括事件当事人、涉事机构或组织、舆论领袖、网民和媒体机构等,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事件当事人和涉事机构(组织),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包括网民、舆论领袖和媒体机构。当前我国的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涉及官民矛盾与阶层冲突,官民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博弈构成事件发展的主线。事件的解决方式直接关乎当事人和涉事机构(组织)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总是试图公开或掩盖事件真相,争取事件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而网民、舆论领袖和媒体机构通常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但事件能否妥善解决往往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从长远来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他们也积极参与其中,他们属于无直接利益关系者。他们的参与大都是自发的,缺少组织性,但他们的积极参与往往能形成舆论压力,推动事件的合理解决。其中舆论领袖的影响力较大,他们的发言常常可以引领舆论发展的方向。普通网民则通过网络围观和响应等方式参与事件,他们尽管是事件的无直接利益关系者,但他们的参与对于舆论压力的形成、对于事件的最终解决都具有关键作用,他们是事件的核心主体。

网络公共事件的客体是指事件的指涉对象,即事件的内容或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学者对大量事件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国内网络舆论事件在所涉群体上更加关注政治、文化、经济上强势的阶层,所涉内容上更多聚焦于政治与民生问题[13]。梳理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网络公共事件,可以发现:涉及外交争端、官员腐败、司法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道德争议、阶层冲突等方面的具有公共性和争议性的议题和事件,尤其是官民冲突事件,较能引发网民的大规模参与,成为主要的事件客体。

网络公共事件的表现形式是指事件主体尤其是广大网民针对客体的参与方式,即事件的外在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表达(线上)与实际行动(线下)。政治学的公共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理论将公共参与分为意见(表达)式参与和行动式参与。就网络公共事件而言,网民的线上表达包括网络议论、网络动员、网络恶搞、人肉搜索、网络签名、网络纪念、网络调查、网络救助、黑客攻击等,线下行动包括聚会、“散步”、散发传单、联名请愿、游行示威等等。这些抗争“仪式”与抗争“体裁”既有对传统抗争文化的继承,也有网络技术环境下的创新[14]。可以看出,参与主体的表达方式既有理性的,也有非理性的,既有政治参与的一面,也有娱乐恶搞的成分。由于中国特殊的国家-社会关系和政治体制,由线上表达引发线下行动的网络公共事件案例相对较少,因此话语表达是我国网络公共事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学者因此将事件命名为“话语事件”,主张对事件展开话语分析[15]。

根据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等人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人们说话的同时其实是在实施某种行为,或者说口头表达即言语表达也是一种行动。当前我国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都局限于言语表达这一层面。不过尽管网民的围观和表达的确有可能形成舆论“倒逼”,推动事件解决,但真正对社会造成影响和冲击的,对现实带来切实改变的是从表达到行动这关键一步[1]。也有学者通过量化统计发现:无论是线上行动或是线下行动,中国民众都倾向于选择低政治风险的剧目,或者说采用“有节制的剧目”,政治合法性是理解“行动剧目”变迁最为重要的维度[16]。

网络公共事件的活动场域是指事件主体的活动场所和表达空间,即网络公共空间。关于网络公共事件的活动场域,目前仍存在争议。李苏楠把网络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现实与虚拟并存型”,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二是“现实诱发型”,如周久耕事件,三是“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如抵制家乐福事件等[17]。这种分类方法实际上是根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或起源来划分的,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对于这三类事件的参与和表达主要基于互联网空间。事实上,在当今网络社会,虚拟与现实的边界日益模糊,大多数起源于现实的公共事件都同时在虚拟空间产生影响,大多数起源于网络空间的公共事件也需借助传统媒体的报道才能扩大现实影响,因此网络公共事件大都处于“扩展了的媒介体系”[5]6之中。但由于中国传统媒体相对封闭,现实社会的政治参与“制度供给不足”[18],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而言,网络是其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主渠道,互联网因此成为网络公共事件主体的主要活动场域。

网络公共事件的社会影响是指事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展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关于新媒体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及互联网的政治影响,中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乐观与悲观两种看法。表现在对网络公共事件的看法上,乐观派认为网络公共事件具有“赋权”作用,能够推动社会权力结构变迁和公民社会的建构;悲观派认为网络公共事件会导致舆论暴力,违背协商民主精神,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阻碍。造成这种对立看法的原因之一,是相关研究大多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由于研究者选择的个案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研究结论的差异性。

传播学集大成者斯拉姆(Wilbur Schramm)说过:媒介的影响不是单纯的“媒介的影响”,而是“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人对媒介使用的结果”[5]2。由于中国网民的政治参与素质有待提高,理性与非理性的参与并存,政治讨论和娱乐恶搞并存,因此网络公共事件是“发展中的事件”[5]8,其社会影响具有多种可能性。有人采用定量方法研究发现,中国的网络行动以非暴力形式为主,但只有少量网络事件会对社会制度带来深远影响[19]。与戴扬(D.Dayan)、卡茨(Elihu Katz)探讨的传统“媒介事件”不同,网络公共事件由于缺少机构主导和组织,由分散的网民自发推动,因而话语表达呈现出众声喧哗的局面,政府机构、媒体组织、个人乃至商业力量均无法决定网络公共事件的讨论议题,也难以完全掌控网络舆论的走向,因此其社会后果具有多种可能性。

综上所述,网络公共事件的基本要素可以概括为:以网民为核心参与主体,以来自虚拟或现实空间的具有公共性和争议性的议题和事件为主要客体,以理性或非理性的话语为主要外在表现形式,以网络公共空间为主要活动场域,其社会影响具有多种可能性。

(二)网络公共事件的主要特征

特征是某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点,特征是用来描述概念的。当前网络公共事件研究之所以产生概念使用的混乱现象,原因之一是对事物特征的把握不够准确。具体说来,“网络公共事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首先,网络公共事件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活动场域的,以网民为主要推动力量的,反映了互联网对社会权力结构的重构,这是其与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新闻事件的显著差异,尽管后者往往也演变成为网络公共事件。由于互联网的使用,事件的动员模式、参与方式、传播机制、社会影响都发生变化,产生所谓瞬间爆发性、虚实交互性、范围广域性、难于控制性[18]等种种网络公共事件的新特点。互联网首次为普通民众提供了直接面向公共空间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及与政府和官员直接沟通,直接发声的渠道,具有赋权和解放的意义[20]。互联网的“赋权”作用,使得现实社会的弱势群体和草根阶层有可能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对社会强势阶层构成挑战,从而改变社会权力结构。正如戴扬(D.Dayan)指出的:互联网的社会角色似乎更站在公众一边[21]。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尽管也有突发性、新闻性,但其与现实社会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重大新闻事件的差异在于,它的发生发展主要依靠网民的推动,互联网的使用有可能影响事件的走向。而网民之所以积极参与这些看似与己无关的事件,正是现实的政治参与渠道不畅的表现,反映出当代中国政治权力和传播权力失衡的现实。

其次,网络公共事件事关公共利益,其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就将其与个人、商家或网络推手炒作出来的个人隐私或娱乐恶搞类事件相区分。网络公共事件的主要活动场域是互联网,即网络公共空间,其主要议题对象则是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18],公共利益是网民参与网络公共事件的最终目标指向。网络公共事件主要包括现实诱发但在网络空间发酵的公共事件,如躲猫猫事件、周老虎事件等,以及源于互联网空间的公共事件,如郭美美事件、微博直播婚外情事件等。有的本属重大公共事件,如瓮安事件、厦门PX事件等,有的则是由一些个体事件演变成的社会公共事件,如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呼格事件等。后者中绝大多数的网民与事件当事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声援事件的当事人也并非单纯出于个人同情,而是因为当事人的个人境遇往往涉及社会公平正义,或者反映出制度设计的缺陷。从经济学角度看,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全体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相关。作为公共领域讨论的重要议题,网络公共事件就是当代中国网络公共性或公共领域的集中体现,而公共性则是网络公共事件的本质属性。

当今注意力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的点击率往往能给个人、商家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或经济回报,由此产生了一个特殊的行业: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一些个人或商家也借助公关手段在网上兴风作浪,炒作或制造了诸如木子美、芙蓉姐姐、兽兽等网络红人,以及贾君鹏等网络事件。这些个人隐私或娱乐恶搞类事件虽然也能吸引公众眼球,但本质上与公共利益无关,属于汤普森(J·Thompson)所说的“可见的公共性”[22],实际上是一种伪公共性,是网络社会公私界限模糊造成的结果。目前学术界使用的诸如网络群体性事件、新媒体事件等概念,均未对公共事件与私人事件进行区分,本文所定义的网络公共事件,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剔除了这些私人隐私或娱乐事件。

再次,大部分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都无组织性或弱组织性,网民参与事件多数是自发的,属于制度外的政治参与行为,也是中国情境下的一种抗争政治形式,当代中国的网络公共事件与我国政府或组织导演的仪式事件(媒介事件)及西方的社会运动有着显著差异。由政府或组织事先策划的电视直播的国庆阅兵、两会等仪式事件(媒介事件),其特点是有组织、有计划,属于制度化的政治活动,其出发点是形塑认同,制造共识。而除了少数由非政府组织(NGO)推动的事件(如环保类事件),以及一些由公关公司、网络推手策划的事件(如天仙MM)以外,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都不是人为组织的,网民参与事件是自发的、非制度化的,网民借此表达诉求,维护公共利益。

此外,西方的社会运动也是高度组织化的,运动背后一般都有社会运动组织的身影,且追求某种特定社会变革或制度改革,如民权、女权、种族平等、同性恋权利等等,尽管也是一种体制外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抗争政治形式,但与网络公共事件有着显著差异。作为一种中国情境下的抗争政治形式,网络公共事件是由网民自发参与推动的,主要诉求目标是具体权益,而非体制或制度的变更。一方面网民借参与事件宣泄情绪,表达不满,具有明显的抗争意味。这种抗争主要体现在话语表达上,纵观网络公共事件的话语表达,具有明显的愤懑、同情、质疑、调侃、戏谑、抗议、讽刺等特征,与官方话语及媒介话语风格迥异,显示其与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对抗立场。但另一方面,中国式的网络公共事件诉求目标大都指向具体权益而非体制,针对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指向合法议题而非敏感议题,采用话语抗争而非暴力行动,只能称作中国特色的抗争政治。

最后,网络公共事件是转型社会的常态化现象,“危机”与“契机”并存,网络公共事件不能简单理解为危机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网络公共事件未必就能带来网络民主,但也绝非洪水猛兽。近年来,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存在越来越常态化。它既有可能产生破坏性的社会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也有可能成为各方协商对话的契机,增进了解和互信。因此采用负面化、污名化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危机事件”来命名均不准确。另一方面,一些学者继承西方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理论的传统,将网络公共事件视为一种网络集体行动或网络集群行为,或者直接使用“网络集体行动”或“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应用西方较为成熟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理论来分析这些事件,聚焦于事件的“抗争”政治意义。不过,结合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和抗争形式来看,当代中国的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与西方的社会运动乃至集体行动都有显著差异。

上述两种对网络公共事件的界定,都存在一定的价值预设,要么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思维,要么采取自下而上的抗争思维。网络公共事件的本质属性在于公共性,采用网络公共事件这一概念较为客观中立,摒弃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等概念的价值预设。

三、结语

关于互联网事件的命名,不同学者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学术立场,会有不同的命名方式,很难取得共识,也没有必要强求一致。此文使用“网络公共事件”来命名,强调事件的公共性和对公共利益的指向性。基于网络公共事件相关概念的辨析,并分析其构成要素与主要特征,笔者认为:网络公共事件具有议题的争议性、网民参与的自发性、网民行为的抗争性、事件发生的常态性、社会影响的不确定性等主要特征,但其本质属性是公共性,事件大都指向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公共事件是指源于虚拟或现实社会的争议性事件或议题在互联网空间广泛传播,由于事关公共利益,引发网民自发参与讨论或行动,形成网络舆论,并在虚拟和现实社会都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传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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