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贺
(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重庆 402473)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向城市迁移的人口越来越多,劳动力不足、销售问题解决不了,受制于生产器械的落后、生产规模小等固有弊端,导致农村经济始终发展不起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致力于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组织,是联系农民和市场的关键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农民迎来了新的挑战,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都会发展很大的变化,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顺应了新形势下市场的发展趋势,也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业合作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必然。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生产出现分工更细、更专业的特点,在此形势下的农村经济能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实现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能将单个、单户农民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更强大的农民团体,有效打破传统小农经济的不足。通过对劳动力、资金的集中,能实现劳动力的运用最大化、提高生产器械等生产材料的购置水平,是帮助农业生产效率和水平实现质变的重要方式[1]。在共同协作的模式下,农业生产力得以提高,资金及各种生产材料的使用能力得到提高,是一种“1+1>2”的体现。另外,相较于小农经济,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帮助下,还能实现农产品销售合作的规模化,能大量地购入更先进的农业器械,也能帮助农民进行农产品销售,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农民生产和销售的成本。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行中,农业发展与市场的关系始终存在局限性越发突出问题,农民在农药、肥料、生产器械等方面的消耗面对着农业生产资料卖方市场,在农产品生产方面又面对着农产品买方市场,在同时面对两方的情况下,农民在价格定位等市场地位上始终处于下风。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市场地位、定价能力。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帮助下,农民在生产某一类农产品的时候可以实现互利互惠,打破传统独立生产的桎梏,能有效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帮助农民获得更多利益。另外,各个地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联系和融合,又可以实现区域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实现帮助全国农民提高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及定价能力等市场适应力的目的。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管理不够严格,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即使是经过登记注册的组织也存在各种不规范现象。协会与合作社的登记划分不明确,甚至有些企业被登记为协会或者合作性。另外,注册管理不严格还体现在一个组织在多个部门重复登记方面,注册登记的不严谨为后续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管理和指导留下了很大的隐患。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民合作社要用单独的合作社法人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但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
首先,在经营管理上,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制度设置等方面都不够健全。部分组织没有按规定设置三会组织,部分组织的三会没有发挥出作用,有的组织在财务、审计等方面没有规范的制度章程,有的组织甚至连管理权没有掌握在农民手中,违背了合作组织建立的初衷。其次,监督体系的作用无法体现。因为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及上级机构的监管,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组织运作效率和作用都得不到体现。最后,产权、利益的分配方式不合理。当地政府、村庄、合作社等角色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一些组织的行为欠佳,违背规定使用公积金,限制了组织的长期发展;有的组织在分红时,没有按照股份进行分红,致使成员利益受损。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时间较晚、规模也较小。迄今为止,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时间才将近十年,现有的组织数量不多、规模不大。而且目前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独立存在的,没有形成区域联动,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更是遥遥无期,组织的效果只能体现在一个村庄或公社,得不到充分发挥。其次,现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带动能力和竞争力都不高,主要在于各地的组织都比较松散,成员之间没有达成劳动合作、利益共争、风险共担的共识。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内容也不够全面,仅局限于生产技术、生产合作等最基础的合作上,组织的发展和运行也无法实现自主进行,还要依托于企业和政府的帮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能力不足。最后,现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的利益保障度不高。部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是单纯地加入了组织,并没有实质性的行动,农民的利益保障成为空谈;部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看到长远的发展,局限于基础的生产合作,对提高农民市场适应力、谈判力等方面无法提供保障;部分组织对于农民利益的保障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普通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农民是否具备合作意识是决定组织能否得到有效发展的关键。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理论、合作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促使农民自身能积极地参与组织活动。要组织农民参加专业化的培训,对于参与生产的农民,要重视对种植技术、器械使用、虫害防治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对于参与供销的农民,要重视对经管知识、谈判能力、市场预判能力的培训。以此来提高农民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价值的认知,逐渐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
首先,要理顺行政管理和服务机制。机构上,要梳理各个部门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上的管理权限,避免权责交叉,实现注册管理、监督检查等权限的统一管理。机制上,政府要注重涉农服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的建立,实现服务内容的相辅相成,为农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管理。其次,要减少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干预,要以引导代替领导,以帮扶代替干预,将经营权、决策权交给农民[2]。在管理上,由间接调控代替直接干预。最后,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求,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扩大允许合作的范围和领域,要整合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容,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规范,特别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多元化的基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各个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情况并不相同,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上,必须做到因地制宜。在落后地区,要更加注重当地政府的领导,要加强区域合作;在经济情况一般的地区,要引导当地大户和企业领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发达地区,要积极发挥农民的作用,提高组织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如果当地条件允许,还需要实现组织的全方面合作,在现有基础上,将土地、树林、器械的所有权等价入股,在管理上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要在确保农民私人产权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资产到联合资产的转化[3]。
其次,要加强组织的区域联动。组织的建立目的在于实现农村劳动力、资金、器械等方面的共享,以此减弱小农经济的劣势,提高农民经济收益。但合作的规模会受制于地域,规模的扩大是有限的。因此,要想进一步提高信息等资源的共享程度和范围,要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各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动,逐渐实现区域联动[4]。在基层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提高合作效率,在有效的区域范围内实现各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能为信息、劳动力、生产资源等各个方面资源的共享提供帮助。在适当范围内实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多个联合,建立一个范围更大、更完整的组织系统,对不同级别的组织进行不同的分工,联系不同层次的政府,能有效提高组织的管理及服务水平。
在新形势下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必然趋势,能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能有效克服小农经济存在的弊端,提高农民在市场环境中的地位,最终实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要想实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要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要完善政府作用及管理方式,还要结合地区特征建立最适合地区特点的多元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