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平衡路的探析

2019-02-20 09:13王莉
中文信息 2019年1期
关键词:价值判断冲突

王莉

摘 要: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上映迁出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故事——陆勇案。陆勇案的出现是现有制度的产物,它在刑法上的处理困境揭示了“法”与“情”的冲突,并分析了法理与伦理冲突的原因,对陆勇案刑法困境及其出路的探讨,找到了法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的平衡路。

关键词:价值判断 法理与伦理 平衡路 “法”“情”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1-0-01

一、陆勇案概述

近日,由文牧野导演,徐峥监制并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在各大院线上映,好评如潮。该剧讲述了“程勇”从一个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一跃成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独家代理商,面对生活剧烈变化、感悟生命历程,最终被病患们冠以“药神”的称号。

剧中身患白血病数年的一位老人握着刑警的手说:“我不想死,我想活,行吗?”,这句话深深触动了我。片中老人吃了三年瑞士诺华制药产的正版药,“吃掉”一套房子,后来靠着价格更便宜的印度仿制药续命。病人的求生意志、药贩子的道德选择、警察的法情困境以及医药公司的商业追求,种种矛盾都在这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中得到展现。

这部电影在现实生活的原型——陆勇。陆勇34岁之后的人生和药联系在一起。他得了癌症,靠药物维持生命,由于所服用的药物价格昂贵,经济的重负迫使找到了印度的仿制药,药效可靠,于是他把仿制药介绍给病友。印度的仿制药给陆勇带来了种种奇遇。他被捕了,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一度被检查人员提起公诉,但最后检方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检查官在不起诉裁定解释中说道“如果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二、法理与伦理的冲突

1.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追求刑事司法者应有的价值观,实现“法内容情”

大众比较的关心得是陆勇到底有没有违法?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陆勇从印度所购买或协助购买的仿制药事先并未获得批准,至少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判断,该仿制药有被认定为假药的可能,所以陆勇被捕了。

然而,陆勇以销售假药罪被捕,严重违背了一般人的伦理直觉。笔者总结了这么五个方面的内容:(1)陆勇本人就是一个慢粒白血病患者;(2)陆勇是在自己服用印度的药品有效之后,才向其他病友介绍并提供药品买卖方面的信息;(3)陆勇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未收取任何费用;(4)经陆勇帮助而购得的仿制药,不仅没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反而有利于延缓患者的病情;(5)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及其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这些事实情节让普通国民在法理感情上都难以接受有罪的定论。随后检方也宣布不予起诉。

2.面对法理与伦理的冲突,人们该何去何从

毫无疑问,应该是法理优先。这也是为什么负责起诉陆勇案的检查人员尽管对陆勇的行为表示同情甚至赞赏,但仍然基于“只能维护法律”的考虑,支持对陆勇有罪的定性,理由是“国家有国家的考虑,法律有法律的最低底线,不能因为他是‘为了多数患者,违背法律就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是不可能的,否则被其他人效仿,法律将失去意义。”这让我想到之前看过的一则新闻,一个母亲为了身患重病的孩子去偷盗财物上万元。虽然她是事出有因,迫不得已,也对她的行为深感同情,但是这位母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更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而损害到了他人利益的一种自利行为。而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会对违法犯罪现象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来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上述的这些案例中,都出现了“法”与“情”的冲突,那么当我们面对“法”与“情”之间出现冲突时,该如何平衡这种冲突?

三、平衡“法”“情”冲突

法理和伦理之间的这条平衡路,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对此做出了完美的诠释。实际上,只在法律量刑阶段考虑社会伦理因素,是无法满足人们在法理与伦理之间寻求的最大公约数的期待。无论如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在任何情况下,以法理的名义之行压制社会伦理之实,将国民逼到要么违法犯罪要么倾家荡产或者失去生命的困境,都不可能获得起码的正当性。

陆勇案在刑法上的处理困境,根源于法理本身的逻辑与实际生活中价值判断之间的冲突。在具体的个案中,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一味地倒向其中一边都是不恰当的。因此,司法者必须受到法律本身的拘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秉公执法,但这是说司法者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只能充当毫无作为的角色。司法者对立法“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而是一种‘思考的适用。不是要求简单的去套用概念,而是要求针对不同的个案灵活的诠释价值观,即‘法律之精神与意义的判决。”

法律规范本身就凝结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当司法者在参与个案的实际审判中,本身便是在实践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但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往往只是勾勒了大致的轮廓,因此就必须由司法者在具体的个案中去充实不同的细节以及去填补立法时存在的空白。因此,对于司法者而言,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总是存在具体的个案中折射出的价值判断或实际利益衡量的现实。这就对司法者本人而言,需要他们不仅具有相当高的业务能力,还要在自身的价值观取向上有很高的造诣,达到与“法”融为一体。司法者要善于借鉴国外刑法的规定与审判实践,通过分析特定概念与其他用语的关系,特定法条与其他法条(包括其他部分法条与宪法法条)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刑法规范目的,来拉近“法”与“情”之间的距离。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陆勇案是平衡法理与伦理的冲突,平衡“法”“情”冲突也是实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契机,更是体现了“加強人权法治”,促进我国司法体制,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劳东燕.《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清华法律评论》第9卷第1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48条第2款第(二)项.

[3]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4]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05

[5]韩大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深化依法治国进程》.光明日报.2017,12.21

[6]邵蓉、袁泉、蒋正华.《对我国假药界定的深层解析》.《中国药事》2010年第24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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