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艳丽,杨童舒,王雅馨
(东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主导的农村贫困治理取得了显著的减贫成就。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已经由1978年的7.71亿下降到2015年的5 675万,贫困发生率由97.1%下降到5.7%[1]。截至2017年底,我国还有3 000万左右贫困人口。可以说,这一巨大减贫的成就取得与“中国政府强有力的资源组织和动员能力”密不可分(汪三贵,2008)[2]。通过政府主导的大规模扶贫开发,不仅让数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而且中国也为世界的减贫事业做出重要贡献,据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2015报告》显示,全球极端贫困人口已从1990年的19亿降至8.36亿,其中中国的贡献率超过70%[1]。然而,政府主导的农村扶贫开发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忽视贫困群体的可持续能力建设,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不足。即,在政府主导的扶贫体系下,容易造成贫困群体或贫困地区对政府的福利依赖,一旦出现政府减少资金投入便很容易出现致贫或返贫现象。因而,在扶贫领域,类似“数字脱贫”“脱贫即返贫”“平均数掩盖”等扶贫资源的低效配置、错误配置甚至浪费的现象屡见不鲜。
自2013年精准扶贫思想提出以来,在扶贫领域,无论是政界还是学术界,人们关注的焦点都开始由过去单纯注重减贫的数量转向重视减贫的质量,即可持续减贫,更强调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内生发展能力建设。如,有学者指出,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从中央有关扶贫开发的纲领性文件,到反贫困的理论研究,再到农村贫困治理的实践推进,“内源发展”“内生动力”已成为高频使用的词汇之一(万君、张琦,2017)[3]。又如,2016年实施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提到,“……,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作用,……,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4]。
可见,实现贫困地区的内源性发展、培育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构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反贫困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那么,如何通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机制创新,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保障贫困人口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可持续减贫呢?扶贫实践给出了一条可供进一步探索的路径,即企业扶贫(赵晓峰、邢成举,2016)[5]。
从我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实践看,企业并非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新成员。企业参与扶贫,最早可追溯到光彩事业,从“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开始,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已陆续介入反贫困领域。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等,开始参与到我国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影响也越来越深。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参与精准扶贫工作?[6]为什么说企业参与扶贫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减贫?进一步地,企业扶贫是如何实现可持续减贫的目标?或者,企业参与扶贫有怎样的运作机理?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释和回答。
因而,企业扶贫正成为我国反贫困研究的一个新命题。在中国知网中,以“企业扶贫”为主题检索,共有期刊论文275篇,其中,2010—2015年平均每年保持在10篇左右,2016年以来迅速增加,分别是2016年18篇,2017年59篇,2018年上半年就有36篇。
其中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有: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1997)[7]通过对陕西省和广西省等企业参与扶贫实践的研究,指出“资源资本化”是贫困地区脱贫的关键,即强调对于资源丰富但缺乏资本的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开发过程,需要将资源转变为资本,并提出企业应该在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下以最低的成本进入贫困地区[6]。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扶贫创新模式”课题组(2008)通过研究甘肃省某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社会扶贫开发试点项目,创新地提出“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认为以利益捆绑为核心的企业扶贫模式能更好发挥企业、农户、政府的积极性,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8]。张琦(2011)以陕西省的“府谷现象”为载体,对企业参与农村扶贫的动力与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着重分析通过村企对接、村企共建方式形成的村民同企业之间的“正反馈”机制[9]。王兴国和王新志(2017)基于山东省阳信县农业龙头企业扶贫的个案研究,从“三维资本”的视角阐释了农业龙头企业扶贫模式中的现实困境及破解路径[10]。
可见,尽管企业参与扶贫的实践由来已久,但是从理论上针对“企业扶贫”主题展开研究的却不多,且大多数的研究是基于个案的经验分析。本文在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改进:一是侧重可持续减贫的内在机理的剖析,即运用马克思的资本循环原理阐释企业参与扶贫与可持续减贫的内在关联和作用机理;二是将我国农村贫困生成的宏观原因和微观原因统一于一个分析框架,进而论证企业参与扶贫不仅可将贫困人口融入整个国民经济循环的大系统,而且有助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三维资本”的运用和提升,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减贫。
1.贫困。所谓贫困,是指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情况下,“人们始终维持或保持在较低收入水平的一种生活状态”[11]。在现实中,贫困主要表现为收入微薄,且缺乏持续稳定的现金收入,尽管人们基本可以解决家庭温饱,但不能实现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和改善。因而,在短期,生产要素等资源总量既定且已被充分利用的情况下,那么,仅依靠贫困者自身的力量很难打破已形成的均衡,只能不断进行着贫困的生产和再生产。
而且,贫困者或贫困的边缘人口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大病 、子女上学等负向的外部冲击时,他们的生活状态会迅速恶化。这也是当前我国一少部分农村人口持续贫困或者脱贫后又再次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为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使贫困者摆脱贫困境地,就需要有一个外部的正向冲击,可以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形成可持续脱贫的长效机制。最典型的外部正向冲击就是扶贫。
2.扶贫与企业扶贫。所谓扶贫,就是如何解决贫困问题,指借助贫困地区之外的力量如政府、企业和NGO等团体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给予的支持和帮扶,目的是为了打破原来贫困者的低产量和低收入水平的均衡,从而跳出原来的贫困循环,形成一种新的均衡。可见,从经济学角度看,扶贫的本质是通过外部力量的帮扶这样一种正向的外生冲击,改变贫困地区或贫困群体的原来的既定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结构[11],让贫困者的生产方式更好地与其他地区对接,从而实现脱贫致富。
目前,我国农村的帮扶力量,除政府①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中国政府在农村的贫困治理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性地位。和社会慈善机构外,还有一类重要的外部帮扶力量就是市场主体,即指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社会各类企业主体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和投入。一般来说,企业的扶贫行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直接参与扶贫的行为,即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殖或加工基地,以产业项目为载体,通过产业发展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致富。这时,扶贫企业在利用扶贫资源进行社会财富创造并获取利润的同时对贫困群体有一定的让利或补偿行为,如吸收贫困户土地入股或直接雇佣低技能的贫困人口参与生产等。第二类是,企业通过捐赠间接参与扶贫。即以企业名义对贫困地区或贫困人口进行捐赠,或称企业慈善行为。从本质上说,企业慈善是社会财富的再一次分配过程,即通过社会将既定的社会财富分配给有需要的对象,而第一类的企业参与扶贫行为属于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即通过企业与贫困群体结合不断进行着价值增殖的过程,这也是形成可持续减贫的基本源。因而,本文主要研究第一类的企业直接参与扶贫行为,不考虑企业捐赠或公益慈善行为。
可见,本文所说的企业扶贫现象,与政府主导的产业扶贫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实质是内生于我国的产业扶贫实践,产业扶贫的基本载体就是企业。这里使用“企业扶贫”②这里没有使用“产业扶贫”,是因为“产业”是一个中观层面的术语,更适用于政府官方文件的表达。不仅是为了突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扶贫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的优势,而且也意在强调企业在产业扶贫中的主体地位③在传统的产业扶贫中,政府是扶贫资源的直接配置者,发挥着绝对的主导作用,而企业和贫困户都表现为这一过程的被动参与者。这是导致产业扶贫效率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思想[12]。目前,学术界对于精准扶贫的内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但是从一些学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精准扶贫”与“内生动力”、“可持续减贫”等表述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黄承伟和覃志敏(2015)认为,“精准扶贫的核心内容是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其实质是使扶贫资源更好地瞄准贫困目标人群”[13]。又如,汪三贵和郭子豪(2015)认为,“精准扶贫最基本的定义是扶贫政策和措施要针对真正的贫困家庭和人口,通过对贫困人口有针对性的帮扶,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各种因素和障碍,达到可持续脱贫的目标”[14]。因而,精准扶贫意在强调扶贫资源的合理和优化配置,注重扶贫效果的实效性和长期性,防止发生“精英俘获”等扶贫资源的目标偏离,最大程度地规避“数字脱贫”“脱贫即返贫”等扶贫开发中的短视现象。可见,精准扶贫的目的是通过精确瞄准贫困人口投放扶贫资源,不仅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而且要使贫困人口产生内生动力,稳定脱离贫困状态。综上可知,精准扶贫与可持续减贫、内生动力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者,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和实现可持续减贫是精准扶贫思想的内在要求。那么,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下,如何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实现可持续减贫的目标呢?我国的扶贫实践给出了一条可供进一步探索的路径,即企业扶贫。
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农村的扶贫开发中。据中国企业扶贫开发研究报告蓝皮书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100强中已有63家企业直接参与到全国182个贫困点开展扶贫工作[6]。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指引下,现阶段我国的企业扶贫已经不仅仅将扶贫视作社会基于对贫困者的同情所采取的一种简单的帮扶行动,或是将扶贫当作一种矫正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的手段[15],更是从生产端入手以企业直接参与扶贫为载体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纳入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循环系统,这时企业会在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将提升和培育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
结合中国国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阐述我国农村贫困生成的原因,为解释我国的农村贫困提供更全面、系统的分析框架。一方面,将宏观的经济社会转型因素和微观的个体因素结合起来解析我国农村贫困的成因,是结合中国实际的一个比较客观的分析;另一方面,“以企业扶贫为载体将其纳入到一个分析框架对我国农村的贫困治理进行深入研究,超越了大多数研究中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长期隔离的状态”[16]。
我国农村贫困生成的宏观原因或深层次原因是我国已经固化且不断深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尤其是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来说,他们正在或已经脱离中国整个经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大循环系统。
在中国经济发展之初,尽管城乡是二元结构,但是城市和农村在经济上基本是一体的,即当时中国的社会再生产是一个兼容城市和农村的大循环。然而,到今天,我国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已经逐渐被中国经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大循环所剥离,形成贫困地区、贫困群体社会再生产的一个小循环,他们的小生产与中国的大市场没有有效对接或融合。而且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所生产的产品满足自用之后仅有较少剩余,基本上每年保持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状态。可见,如果单纯依靠贫困地区或贫困者自身的力量,很难打破现有的贫困状态。这样,如果没有正向的外生冲击的话,他们始终是徘徊在低产量或低收入水平上的均衡,自然也就不能分享到中国整个经济增长的成果。
在已有研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大规模减贫的基础除了政府的主导,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就是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汪三贵,2008[2];林伯强,2003[17])。而解决贫困问题就是要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共享,特别是要让低收入群体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张海鹏,2017)[11],这也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应有之义。而已有的文献研究发现,中国经济增长的减贫效应是不断递减的,也就是说经济增长的大部分成果没有惠及穷人。对此,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放弃经济增长减贫的办法;二是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角度解释没有惠及穷人的理由,相应对策也是基于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没有触及如何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
首先,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的减贫效应递减是否就意味着在我国今后的精准扶贫的攻坚阶段就要放弃这一路径呢?当然不是。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关键,仍是重中之重,即经济增长始终是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致富的核心,而产业的载体或微观基础是企业。因此,以企业扶贫作为研究对象,更进一步深化经济增长减贫效应的微观机理①已有的文献在得出“经济增长的减贫效应递减”的结论时所使用的是宏观数据,而忽视了微观路径。。
其次,如果经济增长仍是减贫的可行路径,那么,如何让广大的贫困群体也能分享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成果呢?笔者认为,不能单纯地从分配端入手,如政府发钱或物给穷人,本质上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短期看,效果显著,贫困者的收入增加了,但是长期看,这样的脱贫缺乏可持续性,而且还会形成贫困者强烈依赖政府的贫困陷阱。这样,不仅政府的财政难以为继,社会的活力和动力也会受到损害(黄承伟等,2016)[18]。因而,为形成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贫困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扶贫企业为载体介入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就成为了一项积极有效的扶贫途径。这一扶贫途径,一方面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融入中国经济现代生产的大循环系统,从而让穷人真正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的红利;另一方面也让绝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劳动实现脱贫致富,从而真正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生活(黄承伟等,2016)[18]。马克思认为,反贫困的终极目标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②“人们通常所说的马克思无产阶级贫困论,其内在蕴含和一以贯之的目的,就是通过反贫困,争取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实现全人类的幸福”[19]。。因而,通过企业参与扶贫,可以使贫困人口的个人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大体将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致贫的微观原因归为两类:一是外生性的客观环境因素,如交通不便、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二是劳动者自身的内生性因素,如老弱病残、缺技能、缺资金等。应该说,外生性的因素是致贫的诱因,而内生性的因素才是贫困的根源。即,当贫困人口发展的内生性因素不足时,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恶劣的生态环境等负向的外生冲击时,更容易陷入贫困的生活状态。因而,从贫困的内生性因素入手,激发和调动贫困人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点。
另外,一些学者的实地调查结果也支持这一观点——贫困者自身的内生性因素是致贫的根源。如,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6年4—7月的调查(张翼,2016)[20]发现,在江西、甘肃和安徽的农村贫困人口中,除因各种灾害致贫占20%外,其它的均可归因于内生性的因素。
事实上,从表象上看,内生性致贫因素的外在表现是因病、因残、因资金和因技术等多个方面,但究其本质,均可归结为贫困人口“资本”的匮乏,即具体表现为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或资金)和社会资本方面的不足。
第一,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水平或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或不足。人力资本主要体现为劳动技能、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可衡量贫困户对其它资本的利用程度[21]。事实上,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体弱、疾病以及没有技能等外在表现均可归结为人力资本方面的不足。劳动不仅是价值创造的源泉,而且是劳动者获得收入的基本途径,从理论上说,劳动者的工资是养活劳动者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再加上教育培训的费用。“但是,一些人由于伤残、疾病等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参加工作,或者由于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技术水平的不足难以胜任相关工作,无法通过劳动获得足够收入”[11]。据有学者调查测算(张海鹏,2017),贵州省由于劳动力或人力资本不足因素致贫的比重大概占到所有致贫原因的62.3%[11]。可见,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受教育水平及接受培训的情况等人力资本方面的因素是导致我国农村贫困生成的最重要原因。
第二,贫困人口的物质资本或资金不充裕。即,贫困者手中可用来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资金较少,这样也就相应失去了获取资本收益的索取权。一般来说,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一是自我积累的自有资金,如储蓄;二是借贷资金,包括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贷,或向朋友、亲戚等非正规渠道借贷[21]。然而,对于贫困户而言,不仅自我积累的自有资金少,而且愿意为扩大再生产而进行借贷的资金也较少。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大多从事传统的农产品生产,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每年的粮食产量在扣除自用和购置第二年耕种所需的种子、化肥等费用后剩余很少,即自我积累的资金较少,几乎没有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贫困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一般较差,所以作为风险规避者的贫困户,宁愿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传统耕种保守地获得较低收入,也不愿冒险借贷进行大规模投资改种收益较高的农作物。可见,不愿意冒险为扩大再生产而借贷也是贫困人口的一种理性选择。于是,尽管在我国一些地方推出小额资金信贷等融资方式,但多年的风险规避情绪仍可能会使贫困者做出不贷款的决策。
第三,贫困群体的社会资本不足。社会资本是指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现实或者潜在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社会网络、信任、合作、互惠、参与和声誉等,它反映的是个人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从理论上说,社会资本具有资源俘获效应,即,若个人能够有效利用信任、合作、互惠等社会资本,则可帮助个体获得更有效的资源配置,从而提升自身的收入或福利水平。如,在扶贫开发中,如果某个潜在贫困户的人缘关系好,那么他在民主投票中更容易获得通过,从而得到相关政策支持。因而,社会资本越充足的群体,他们的收入水平会越高。
然而,一般来说,贫困户是属于社会资本较为匮乏的群体,这主要是考虑到贫困户所处的社会地位(如,被社会边缘化),从而为其带来的互惠、信任及可利用的社会网络资源较少,进而贫困户个人可能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较弱,不利于贫困群体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
综上,从微观视角看,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三维资本”的匮乏,是我国农村贫困生成的根源,而且,它们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如,一开始贫困者处于收入微薄、经济困顿的物质资本匮乏的境地,反过来,物质资本的匮乏又会加剧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匮乏,最终呈现出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王兴国、王新志,2017)[10]。可见,由于我国农村的贫困是一种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多维贫困”造成的,所以依靠贫困群体自身力量很难改变现有的贫困状态。而具有市场属性的企业参与扶贫,能够以产业发展为载体,一方面发挥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势的同时可以弥补贫困群体生产要素的匮乏,吸收贫困群体到企业参与生产,从而提升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水平和内生发展动力;另一方面,企业在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的同时将贫困群体融入整个国民经济的产业链。
企业参与扶贫开发,是在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下,通过企业这个外部力量的介入,实现现有扶贫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和有效整合,培养和提升贫困户的发展技能和人力资本水平,以激活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从而让贫困地区永续地富裕起来。
为了帮助贫困人口实现可持续脱贫,融入我国的现代产业体系,在贫困地区推进以企业为载体的产业发展是必要的。“要让本地产业具有自生能力,必须让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否则,单纯的依靠政府扶持起来的产业”[11],一旦政府不支持或不保护,就很可能因难以适应市场环境、难以获得市场认可而不能持续。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贫困地区发展需要依靠地区的内生动力,凭空救济出一个新村,简单的改变村容村貌,但是如果内在活力不行,劳动力不能进行回流,没有经济上的持续来源,这个地方下一步发展还是有问题。一个地方必须有产业,有劳动力,内外结合才能发展”[22]。因此,若想彻底改变落后地区的贫困状态,必须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企业参与扶贫这个外因的刺激和激励,培育和激活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主体之一,通过购买、生产和销售等资本循环和周转参与到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中,从而进行着全社会的价值生产和财富创造。因而,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企业参与扶贫,实际上是在“资本”的意义上来使用和运作有限的扶贫资源。
企业参与扶贫,有助于实现企业的优势资源和贫困地区潜在资源的有效整合。
一方面,企业具有雄厚和充裕的资金实力、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以及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等要素优势,可以有效地激活农村贫困地区的资源要素的潜能。另一方面,虽然贫困地区的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水平较低,但是贫困地区通常有着自身良好的自然资源优势,劳动力资源廉价且对当地风土地貌较为熟悉,并在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传统产业有着一定的发展基础。然而,农村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并没有也没有能力将这些资源的潜力充分地挖掘出来,以至于使他们长期处于一种低收入的贫困状态。这时,如果将贫困地区的各类潜在资源看作一颗颗珍珠,那么企业则相当于串起珍珠的线,即通过企业参与扶贫来有效整合这些资源以使其潜能充分发挥。
需要强调的是,参与扶贫的企业要同自身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即企业通过参与扶贫,能否有效发掘当地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价值,从而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贫困地区建立一个“造血式”的扶贫机制,进而实现共赢。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参与扶贫是政府的一种硬性摊派,这时企业参与扶贫仅仅是完成一项政治任务的被动式扶贫。而随着我国大扶贫格局的逐渐形成和完善,企业是否参与扶贫应是一个理性选择的结果,不仅企业可以获取利润,而且还可以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
当这些资源进入企业生产时,实际上是通过人的劳动进行着价值创造和价值增殖的过程。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追逐的价值增殖额是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自身价值的差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企业来说,是剩余价值。然而,剩余价值理论实质上揭示的是借助人的劳动实现的全社会的价值增殖过程。因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全社会而言,这部分的价值增殖是代表着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共同财富,是我国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以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4页。
因而,当企业参与扶贫时,也就意味着有限的扶贫资源实现了一个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的循环过程,只有当社会财富不断增长,贫困地区才有持续脱贫的动力机制,这正是生产端治理贫困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企业通过雇佣贫困人口也使他们进入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循环系统中,他们的人力资本水平在企业中不断积累和提高,这时,贫困人口也有了持续脱贫的能力。
在生产环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潜在资源被企业整合后,改变了原来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模式,现在主要通过如“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模式组织生产,这种规模化的生产以及企业运用的先进生产技术扶贫会大大提高产量的同时也使生产成本降低,扶贫企业也有了获得一定利润的可能性。综上,企业参与扶贫有利于构建“企业-贫困群体-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盈利的同时也推动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走上内生增长、自主脱贫致富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需要指出的是,参与扶贫的企业应在党和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下处理好作为“资本”的扶贫资源和作为雇佣劳动者的“贫困人口”之间的关系,资本一定不能凌驾于劳动者之上,单纯成为企业追逐利润的手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贫困人口和扶贫资源在企业的结合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即人们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23],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而,与资本主义条件下马克思《资本论》中所分析的资本逐利性以实现资本无限积累和扩张有着鲜明的区别。
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就进入销售或营销环节。马克思说:“从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是惊险的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生产者。”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4页。可见,销售环节作为实现价值和价值增值的阶段是十分关键和特殊的。
在以往的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初级农产品具有较高的同质性,而且普通农户也没什么品牌意识,所以农产品在进入市场后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售卖,自然获得的收入也就很少。不仅如此,甚至在一些地区,很多产品和服务,如纯天然无公害的农产品、风景秀丽的自然景观等因为距离市场比较远而不能很好地进入市场。
当企业参与扶贫后,企业会比单个农户有更强的市场应对和反应能力。如,可借助企业原有的营销模式或利用“互联网+”等电商平台,积极拓展产品的销售渠道、建立和打造产品的品牌价值等。
当然,扶贫企业最终实现的价值和价值增值,必须要有一个有利于贫困群体的利益分配的共享机制。这种对于利益分配关系的干预属于生产关系方面的调整,政府需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否则,如果只重视生产力的发展而忽视了生产关系的调整,如参与扶贫的企业赚取了较多利润,但贫困户群体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这样就会偏离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企业作为国家精准扶贫战略中“产业扶贫”的重要引领者,需要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处理好企业与贫困群体的利益分配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第一,当企业参与扶贫时,可有效弥补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三维资本”匮乏的问题,且企业和贫困人口可实现优势资源的整合。第二,当企业参与扶贫时,意味着有限的扶贫资源实现了一个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的循环过程,只有当社会财富不断增长,贫困地区才有持续脱贫的动力机制。第三,当企业参与扶贫,一方面,企业通过雇佣贫困人口将他们融入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从而使贫困人口有了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三维资本”也会在企业中得到不断积累和提升,当个体的主动性被调动起来后,就会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最终形成可持续脱贫的长效机制。可见,企业作为最有活力、最具创新能力的经营主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实现可持续减贫的理想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