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合作治理的路径分析
——以新浪微博为例

2019-02-20 08:30:17
视听 2019年12期
关键词:监督员自律监管

□ 李 佳

一、互联网催生新型社交形态

移动互联网催生的微博是一种区别于以往所有社交应用的新型社交平台,人们借助微博社区可以实现信息的获取、分享和传播,具有较强的媒体属性。微博用户也是集多种身份于一体的存在,不仅是信息的生产者,同时也具有信息的消费者、传播者的身份。由于微博极大程度上改变了网络信息的传播方式,传统的网络监管主要是以事后处理机制为主,这对其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在移动社交媒体兴起的大背景下,网络治理方式和治理内容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依赖传统的网络治理方式已无法解决问题,仅仅依靠政府一方的力量愈发难以承担网络治理的职责,调动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机制和体系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探索和完善。

新浪微博于2012年建立了一种全新的社区治理方式,借助微博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实现国家、企业、社会、公民四种力量的共同治理路径,这也被视为未来社交媒体的普适性治理方式。这种新型的共治型网络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国外互联网治理做法,例如英国的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F)①。本文以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和新近推出的监督员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新浪微博治理的探索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尝试寻找一种良性监管的框架,实现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的多元化,在尊重互联网发展自身逻辑的基础上提出实现互联网良治和善治的途径。

二、互联网治理的发展历程

和国外相似,互联网初入我国,很多人觉得网络的问题依靠网络自身解决,无需外力的过多干涉,网络空间会形成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己的权力机构②。互联网法律专家认为依靠网络主体的自律和技术手段可以代替政治和法律来监管互联网。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认为可以用代码——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空间秩序的控制③。约翰逊和波斯特认为网络空间具有非中心化倾向和虚拟性特点,网络空间中没有实体的国家、没有法律、没有警察,每个用户只服从它的ISP,而ISP 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就像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④。JoelReidenberg 认为,对依靠科技和通信网络发展形成的“信息法则”,决策者必须理解和鼓励⑤。

但到目前为止,完全依靠自律和技术规制,网络世界的美好秩序并未建立起来,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暴力、色情、恐怖主义等丑恶现象。当然,仅仅依靠政府一元主体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也颇受争议,例如监管政策过于严厉阻碍互联网本身发展,政府能力的不足也使监管效果差强人意,甚至背离民主社会的多元特征。在政府、行业自身、非政府组织、网民个人、互联网社区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下规范网络秩序很必要。

三、新浪微博社区的共同民主治理

新浪微博平台在保留了传统的国家与公司的治理模式基础之上,又借鉴了西方国家像德国、英国的互联网管制的办法,引入了专家治理和民众参与的治理模式,也就是多元主体实现共同民主治理的新方法和新思路。

(一)处理好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

中国早期的互联网的治理思路是先发展、后治理,也是中国当时迎接互联网进入中国的主要目的和动机。这种策略有利也有弊,首先不可否定的是先发展后治理的互联网发展思路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中国的网民数量得到迅速的膨胀,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大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的迅速普及。除此之外,互联网的社会化策略推进了互联网的社会化进程发展,互联网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对互联网的治理是一个双重侧重的过程,既需要管理互联网的商业功能,又需要对互联网上的言论进行管制,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方面是侧重于政治方面的管理。

新浪微博企业、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普通微博用户、国家管理部门是微博上的几大主体,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新浪微博企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的盈利,专家学者在信息的传播中发挥着意见领袖的作用,普通的微博用户满足自己的信息表达、分享、传播的基本诉求,国家管理部门通过对信息的调控来实现维护国家秩序,如何调节这些主体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实现互联网民主治理长效发展,必须寻求利益主体间的平衡点,最终实现民主治理。

(二)尊重互联网发展的内在逻辑

新的监管模式必须要充分考虑互联网自身的技术逻辑。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逻辑问题并不是意味着技术决定论,对新媒体的监管模式同样要考虑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的因素。

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互联网带来的并不只是信息的传输速度上的量变,更多的是塑造了传播方式的改变,导致整个传播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传统的传播模式主要依赖的是权威媒体,比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来传播信息。通过他们的层层“把关”,提供给民众的是经过筛选的符合标准的信息,这样经过“把关人”的把关和议程设置,对媒体内容进行监管是十分有效的方式。但是在网络时代,这样的内容监管方式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信息的海量,离散的、无中心的结构模式和运作特征使得集中的调控体系很难发挥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逻辑是评价网络监管模式有效性的重要指标。

(三)公司治理路径分析

1.微博小秘书

“微博小秘书”又叫微博审查员,它可以直接与网民发生互动,主要实现两种功能:内容处理和账号处理。内容处理主要有删除、禁止(被转发、被评论)等。账号处理相比较于内容处理的方式更加严格:禁止发布微博、禁止被关注,直到注销为止。微博小秘书起到了规范社区秩序、引导网民行为的作用。

2.辟谣账号

2010年10月设置的“微博辟谣”官方账号对微博上存在的虚假信息进行24 小时监控,实时地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于那些未经证实就被发布的信息加以专门的标注,即“此条微博未经证实,请勿相信”等字样来引导大众不要轻易被舆论所挟持。

对于那些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微博言论,根据所造成结果的严重性以及情节的轻重来对信息发布者作出相应的处罚,比如暂停该用户微博的具体的职能(暂停发布消息,禁止评论、禁止转发等),严重者注销账号。

(四)社区治理分析——网络社区自治

1.社区规则。微博的社区公约体现出自媒体的“自律”,“行业自律”的概念在2011年就有所普及。2011年,70 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建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官方网站中就有“行业自律”一栏。网络自律被互联网运营商高度重视,这是网络中很重要的媒介素养。“自律”是网络中很重要的道德素养,公约是在提醒人们要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网络环境的自由允许你可以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观点,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管控,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一旦自己的言论伤害到社会或者他人,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度规范。互联网时代信息治理的趋势是“自律”而非“他律”。

2.社区委员会。微博的社区委员会采用专家治理和大众治理两种治理方式,这是一种自治理的社区参与模式,维护的是参与者的利益——专家和大众。专家治理代表的是一种精英治理的方式,专家往往是各个领域,每个话题点的意见领袖,他们在相关的领域有着较高的权威、较高的关注度和影响力,能否有效把握这些精英人群便是引导舆论的关键所在。普通民众在互联网空间中渴求更多的自由、更平等的权利,要求减少干预和控制,另一方面也希望自己能参与到社区具体的运作管理中去发挥自己的一部分建设作用,同时展现自己的诉求。

3.社区成员。公民通过微博社区实施公众参与,所发表的言论已经不是在私人领域进行传播,通过社交网络传播带来的影响力较大。微博中的公众参与不单单是自我意见的表达,更多时候要考虑社会效果和社会利益。同时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反映也会促进该事件的良性发展。“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曾在微博热搜一直稳居不下,截至2019年2月10日,“翟天临川大学术不端案例”“翟天临同期19 人论文”等话题再次登上微博话题榜,合计阅读量达上亿次。后续有关翟天临学术造假的调查进展说明以及处理结果整个过程都是通过微博曝光的。民众有关于“学术诚信”的相关讨论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例如硕士论文的检查力度明显增强。微博用户在发表言论时为了避免相应的不当言论带来的惩罚,应做到“理性自律”,不要违背社区规则,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净化。

4.监督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网站自律监督,号召网民积极参与网站生态环境治理,2017年9月27日微博上线了社区监督员制度,公开招募2000 名微博监督员,对微博上的涉黄和低俗信息进行举报处理。据统计,微博监督员共有效举报涉黄和低俗信息2975.5 万条,月均有效举报248 万条,准确率达99.97%,有力提高了涉黄和低俗信息的处置效率。微博每年提供专项资金500 余万元,向表现突出的监督员发放现金奖励,网费补贴并且赠送微博会员,此外微博还为监督员开展不定期的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提升监督员的参与感。微博监督员机制的推出,将进一步提高微博对涉黄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处置效率,让微博平台更有序,内容更健康。

(五)国家机构监管

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社会控制意味着民众社会行为的自愿,其他社会组织所寻求的行为都要符合国家规则的要求,尽管在微博社区中倡导社区自治,国家也存在着对社区自治的微博管控。国家的强制性规训维持了互联网的基本秩序。国家若想有效应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治理危机,需要借助法律、制度、政策一系列加以辅助管理。国家控制是底线,是保证。没有国家的强制性干预,社会稳定得不到保障。

注释:

①该组织成立于1996年, 共有社会网络、 网络运营商、移动运营商、内容服务提供商、过滤公司、搜索服务提供商、商业联盟等100 多个成员组成。英国的互联网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业、国家安全部门和民众相互结合的模式,被称为“监督而非监控”的网络治理自治模式。

②Howard H.Frederich.Computer Networks and the Emergence of Global Society:The Case of the 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 [EB/OL].2006-08-16.http://www.eff.org/pub/legal/

③LessigLawrence.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M].New York:Basic Books,1999.

④David R.Johnson.Lawmaking and Law Enforcement in Cyberspace [EB/OL].2006-08-17.http://www.eff.org/pub/legal.

⑤Joel R.Reidenberg.Lex.Informatica:the Formulation of Information Policy Rules through Technology[J].Texas Law Revie,Volume 76,Number 3,February,1998:55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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