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个税计税基础的税前扣除新税政归集

2019-02-20 02:47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9年2期
关键词:所得额薪金限额

樊其国

新税政明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笔者依据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新税政,并参照和借鉴各地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管办法,归纳梳理降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税前扣除17项新税政,供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参考和借鉴。

一、税前扣除类别一:专项扣除(六项)

(一)“三险一金”: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以予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以予扣除。规定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差异。其判断标准是,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养老保险额=核定缴费基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三)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的收入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新的税率表来计算纳税款。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全部收入额减除免税项目和法定5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

(六)稿酬所得: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项目,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按70%计算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是按5.6折计算纳税。即100元的稿酬收入,将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

二、税前扣除类别二:专项附加扣除(六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明确了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规定:

(一)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240个月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视情分别为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同时,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

三、税前扣除类别三:其他扣除(五项)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暂从个人工资计税基数4%内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商业健康保险: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三)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经营所得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试点地区适用对象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标准内税前扣除暂不征收个税。《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二条明确的试点政策内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四)交通、通讯补贴:按照标准扣除或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公益性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扣除或全额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限额扣除: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可以申报扣除。

限额扣除30%的税收政策规定范围具体包括: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全额扣除:十四项捐赠准予税前100%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具体规定以下14项个人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向灾区的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红十字事业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教育事业捐赠、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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