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共享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立场,这一立场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致力于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的发展实践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共享发展理念在基点上要求维护每个人的权益,在前提上强调责任共担与成果共享,在内容上突出共同富裕、权利平等与精神自由,在保障上注重制度公正与共享精神的发扬,在旨归上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1]然而,我国当前城市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居住困境难题,住房数量紧缺、房价涨幅过高、资源配比失衡、社区分化隔离等城市居住不正义、不和谐、不共享等弊病久积不除,其已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与共享社会的发展构成了诸多制约。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面对由城市居住矛盾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共享发展理念作为构建城市居住正义的价值引导,在住房生产与分配过程中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构建起共建与共享并举的城市居住模式,是破解当前城市居住困境的有效途径。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视域中,人是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提出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的著名命题,“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题: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3]。马克思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将“物性”高居于“人性”之上的“物本逻辑”,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4]。因此,突出人的主体性地位,首先就是要给予人的需要、人的发展和人的本质的实现以切实的尊重与关注。在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归根结底是由人民创造和人民共享的美好生活,人民对生活的满意程度是衡量生活是否美好的根本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取得了十分卓越的历史成就,但过于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不仅助长了“物本逻辑”“贵物轻人”的发展价值倾向,同时也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成果难以共享等问题的滋生积累。尤其是在基本民生方面,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居住等问题上仍面临着不少困境难题。就居住领域而言,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激增,城市住房资源紧缺、分配失衡、区隔分化等问题正日益对广大公众的美好生活构成深刻的影响和制约,成为推进共同富裕、决胜全面小康需解决的关键性难题。
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最高本质,其主体性体现在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双重维度之中。作为实践主体,人有着通过自由自觉的活动即生产劳动来实现和确证自身的需要。然而,人的这种自由的、有意识的“类特性”的展开又必然要以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为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正是为了满足“吃喝住穿”等最为基础的生存需要,人才有了最初生产和劳动的需要,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发展自身和创造历史。因此,对于有血有肉的现实个体而言,对“吃喝住穿”需要的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优先性,唯有在这些基本需要获得必要满足之后,人们才会有条件开展生产劳动、精神文化、社会交往、艺术创作等多元活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人们的“吃喝住穿”需要又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不断发展过程,“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6]。正是在产生与满足需要的辩证运动中,人的本质力量才得到了不断的彰显、确证和实现。居住空间作为这样一种最为基础性的物质生活资料,不仅能够起到遮风挡雨、给予稳定生活环境的作用,更对人们的繁衍生息、生命延续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为个人、家庭与社会间的有效联结搭建起纽带桥梁。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美好居住需要已不再停留于“简单能住”的基础保障层面,而是越来越呈现出追求品质化的特征,获得更加舒适宜人、具有更高品质的栖居环境已成为广大公众越来越普遍的美好生活需要。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对资本主义城市居住问题进行过十分深入的考察,他们通过对城市居住问题的剖析,对资本主义社会遵循的资本逻辑和剥削性生产关系进行了深刻批判,揭示出拥挤污浊、极端贫困的居住状况不仅对工人阶级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更内在地影响着工人的家庭关系、幸福感和道德意识,导致工人生存发展权益的严重丧失和人性的扭曲异化。在马克思看来,需要的满足是人们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而人的需要的产生与发展又总是与所处时代的经济、文化、政治、生态、科技等诸多因素紧密相连,与此相应,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美好居住需要的确立也总是要以同时代人的基本生活状况和社会进步水平作为参考的前提和依据。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整体的生活水平正在以一种更加清晰、快捷、全面的方式展现在每一位社会成员面前,可以说,人们对美好栖居环境的向往与渴望,往往是在一种相互比较的过程中才得以产生和推进的,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对城市居住正义的有效构建就突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如同马克思以住房为例所阐明的那样:“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7]可见,每一个个体都渴望获得同时代人所能拥有的美好居住条件,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总是推动着人们去争取和维护自身与时代发展相符合、相匹配的居住权利,而当这一基本需要得不到合理满足、基本权利得不到公平保障之时,人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程度就必然会受到削减。
共享发展理念强调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价值观,就是要在社会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的尊严得到应有关注、权利得到公平保障、各方面需求得到不断满足,不断将人从各种限制中解放出来。“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满足基本需求之后的一种好的存在状态和方式,是‘幸福’的存在与‘共在’。人是生理、心理、心灵的存在物,从根本上说幸福美好乃是心灵满足。因此,在终极或根本的意义上,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安顿心灵、建立精神家园的需要。”[8]在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人才资源在生产力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日益突出,人们对美好栖居环境的向往更加迫切,共享发展必然吁求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需要,更加顺应不同社会阶层对美好居住生活的追求与向往,做到对居住资源的共建与共享,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国计民生提供出更为充分和更高品质的栖居环境。因此,在居住领域,共享发展强调一种人人享有、各得其所而非由少数人或一部分人私享的居住理念,其要求着力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多元化美好居住需求,充分保障社会不同主体的基本居住权益,这既是对公平正义价值原则的现实体现,更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有效彰显。
亚里士多德说:“城邦之产生源于基本的生活需求,而继续存在是为了追寻美好的生活。”[9]这一论述道出了美好生活与城市存在的本质关联。西方现代建筑学之父柯布西耶认为,住宅是这样一种人道的域界,它围护我们,把我们跟有害的自然现象隔开,给我们以人文环境。为普通人研究住宅是恢复人道的基础。[10]作为人之存在最为基础性的需要之一,居住需要的满足既深刻影响着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长足发展,更在一定层面上反映出人之主体性的受尊重程度、人民需求的满足程度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随着中国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居住困境及其所引发的诸多矛盾问题呈现出不断加剧的态势。就当前而言,这种困境正在以“居住贫困”“居住区隔”“居住异化”等多重矛盾相交织的形式而呈现。在新时代,通过构建城市居住正义,从根本上扭转居住不平等、不和谐、不共享的现实境况,给予广大人民不断发展的美好居住需要以应有关注和满足,努力形成以公正和谐、共建共享为内核的新型城市居住关系,是对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共享发展成果和追求公平正义价值原则的现实体现。
城市“居住贫困”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城市住房市场化、商品化过程中,数量庞大的中低层收入群体因购买能力、支付能力的有限而无法获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居住条件,或者因居住问题而要长期承受较大经济负担,城市中“房奴”“蚁族”“蜗居”等群体的日趋庞大,恰是对这种“居住贫困”问题的形象阐释。城市“居住贫困”问题蕴含着十分复杂的矛盾根源,在资本逐利及其权利泛化的宰制下,城市住房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权利与利益的勾连纽带,为资本投机创造出诸多机会和平台,成为多方利益的博弈场所。为了追求政绩和效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土地价格来拉动经济收益以维持地方建设,而房产商则致力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住房商品当作投机获利的媒介工具。当土地、住宅、房价、租金等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之后,受此影响最大并且要进行“买单”的则主要是广大中低层收入群体。城市居住成本的不断攀升,不仅会加重广大公众的经济负担,引起居民消费水平的下降,更会危及社会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恰如贝克指出:“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相应地,与短缺社会的分配相关的问题和冲突,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风险的生产、界定和分配所引起的问题和冲突相重叠。”[11]当城市住房脱离原有的居住属性而成为资本套利的工具,房产价格就会过度偏离其实际价值,导致住房供求关系脱节和金融“泡沫”的滋生,而这种结构性失衡,又会间接助长资本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值,引发“财富向一定阶层快速集聚所造成的‘非平等化’‘被剥夺感’带来的阶层冲突风险,而业已形成的‘住宅阶级’正在‘生产、界定和分配’社会风险,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的主要表征”[12]。因此,构建城市居住正义,首先意味着要切实关注广大人民的实际居住需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构建起一种统筹兼顾的协调关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居住和谐的实现,着力扭转和规避由资本逻辑所引发的系统性“居住风险”,以公平正义作为根本原则,有效保障不同阶层的基本居住权益,让人民能够住得有尊严。
“居住贫困”问题的积累又会助推“居住区隔”问题的产生,也就是不同社会阶层因经济地位等因素的差异而聚居在异质化趋向明显的社区内,形成彼此分化、相互隔离的“居住阶层”,城市居住空间因此而呈现出鲜明的隔离化、碎片化、等级化特征。这种地理空间上的区隔又会成为一种带有自反性特征的导致社会分层、阶层固化的客观机制,不断弱化不同阶层间的交往联结,加剧不同群体间的分化和不平等程度。“住宅的私有化进程,改变了中国财富存在的形式以及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在影响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也产生了激烈的社会阶层分异,重组了社会的阶层结构,形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13]居住空间在规模、质量、环境上的差异与其所引发的居住者社会身份与地位的符号化、等级化,必然会影响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满意程度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程度。“当住房商品作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符号的时候;当住房商品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与社会地位的符号的时候;当住房商品已经和一定群体的养老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特别是当住房商品已经成为阶级分化的标杆的时候,市场这只‘手’有时不仅仅会是失灵,甚至会变成‘无情的手’,进而导致社会问题的激化,出现市场失灵的状态。”[14]可见,住宅商品背后所蕴含的政治经济属性决定其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必然性逻辑关联,然而,光靠市场这只“隐形之手”并不能完成对居住资源的合理分派。构建城市居住正义,还必须要不断深化住房体制改革,通过顶层设计、制度优化、强化监督等措施的协同作用,加强对住房市场的合理管控和科学引导,着力转变居住资源分配失衡及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之格局,凭借对居住资源的共建与共享,推进美好生活的渐进实现。
“居住贫困”“居住区隔”的加剧升级又会转化为居住主体、居住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异化”问题,对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不利影响。就居住客体而言,“居住异化”主要表现为住房资源逐渐偏离了自身的使用属性,而被当成一种推动资本再生产和实现利润增值的工具,并最终转变为一种可以对居住主体进行“管控”和“支配”的力量。如同马克思曾批判指出的那样:“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15]在资本逐利的推动下,住房作为一种劳动产品,其生产的核心动机往往由最初满足人的居住使用需要转向实现资本利润的最大化,甚至是演变为一种可以独立于人的具有“自动增值”能力的“异己存在物”而凌驾于居住主体之上。就居住主体而言,“居住异化”则表现为居住需要及其满足过程脱离了促进人们创造美好生活和自由全面发展的动力属性,而演变为一种使人逐渐走向对物质过分依赖的异己力量。这种“异化”,又至少包含着两种较为凸出的现实表现,即居住主体对居住资源的“过度占有”和“居住贫困效应”的被扩大化。首先,居住主体对居住客体的“过度占有”,是指人的居住需要转变为一种对居住资源进行无节制占有的欲望,比如在城市居住资源普遍紧缺的背景下,一些个体可以独占几十套房产,这种“过度满足”自身居住需要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对居住资源的控制和占有来填充自身无限膨胀的物质欲望,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此过程中,“唯一有理的就是把物据为己有和可以将获得的东西保存下去的无限权利”[16]。也就是对物质的“占有需要”代替了人们渴望诗意栖居、获得美好生活的需要。这种占有欲的过度膨胀,不仅会误导人们对物质财富的盲目追逐和沉湎,致使人的生活需求走向单一扁平化,而且更易引发社会资源的配比失衡,加剧各阶层间的对立与不平等程度。与这种“过度占有”行为相对应的则是“居住贫困效应”的被扩大化,即人们因为自身的居住需要长期得不到合理满足或者因居住问题而要承受较大物质与精神负担,就会对自身的这种“缺乏”进行过度关注,使原本可以为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动力的居住需要转变为一种物质包袱和精神压力,并助长人们对美好生活物质化、片面化、抽象化的理解与认知,从而降低其对现实生活的满意程度。
作为城市居住困境的主要现实表现,“居住贫困”“居住区隔”和“居住异化”等问题与当前“物化思维”“资本逻辑”对社会发展的主导和支配有着本质性逻辑关联。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批判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认为资本逻辑将人们原本多维丰富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关系抽象化为对物的片面追求和单一的物化关系,使人逐渐走向“单向度”而无法从“拜物教”的桎梏中获得解放。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现实个体是集物质性与精神性、自然性与超然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等多重矛盾于一身的统一体,因此,人的需要也必然不会是单一纯粹的物质或精神需要,而是包含了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历史属性、经济属性、文化属性等多重维度,人的解放则首先意味着人之多元性需求的不断被满足和人的本质的全面实现。然而,在一种被异化、被扭曲了的居住关系中,人们所感受到的是一种对住房商品过分依赖的被束缚、被支配、被压迫之感,以及自身主体地位、能动性和尊严感的多重遗失。因此,必须要将解决这种“物支配人”的“居住异化”问题作为解决城市居住困境的根本性目标,寻求破解城市居住困境的实践路径,将居住主体的地位和权益重新还原给人民本身,实现向居住公正、居住和谐、居住共享的不断迈进。
首先,构建城市居住正义,就要更加突出广大人民的居住主体地位,转变以往“贵物轻人”的价值取向,通过提供更加充分、更为丰富、更高品质的居住资源来不断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居住需要,实现由“居住贫困”向“居住满意”的渐进转变。在马克思看来,人的需要即是人的本性,因此,社会发展是否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首先就体现在人之需要的被重视与被满足程度。推进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必须要科学诊断居住困境的症结所在,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民生需求的发展思路,转变以利润增值为核心驱动的住房市场运营模式,严格管控住房市场中过度占有和利益投机行为。在住房资源生产与分配的过程中,要精准定位广大公众的实际居住需要,协调供求关系脱节的结构体制,实现对不同居住主体的多层次满足。也就是“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出发点要站准,落脚点要站好,不要搞偏了。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抑制房地产泡沫,防止出现大起大落”[17]。唯有让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美好居住需要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满足程度,人的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才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展现和发挥,这是对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障基本民生和实现共同富裕价值立场的现实呼应。
其次,构建城市居住正义,必须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人民对住房资源进行公平选择和平等享有的权利,实现由“居住区隔”向“居住共享”的渐进转变。国际社会在1981年通过的《住宅人权宣言》指出,居住在良好的、适宜于人类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可见,获得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美好居住条件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该公平获得的基本权利。因此,构建城市居住正义,不仅要以效益、速度、总量作为评价标准,而且要以公平、和谐、共享作为衡量标尺,努力使全体人民的基本居住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和落实。诚然,城市居住正义的构建要以尊重实际国情为基本前提,其必然要历经一个循序渐进的转变过程,就当前而言,解决城市居住困境的重点是要健全面向不同消费层次的住房分配体系,增加中小型商品房、廉租房等面向工薪阶层的住房供应量,着重满足中低层收入者的基本居住需要。此外,要制定稳健利民的住房消费政策,遏制利益投机、分配不均等问题在住房体制中的增长趋势,国家在制定城市住房生产分配相关政策时,有责任对居住资源进行合理分派,通过“转方式、调结构、补短板、防风险”,不断推进城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城市住房的需求量与供给量达到良性平衡,综合解决资本化、贫困化、等级化等城市居住矛盾。
再次,构建城市居住正义,要兼顾共建与共享二者间的辩证关系,努力形成以公正、和谐、共享为内核的新型城市居住关系,实现由“居住异化”到“居住解放”的渐进转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是超越“资本逻辑”对人的支配而建立共享型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当生产力发展水平还相对有限,社会财富还未能得以充分创造之时,对社会资源的公平享有就必然会受到制约。就当前而言,“资本逻辑”仍然是主导和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遍法则,“由于社会阶层、群体的分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样化成为客观事实,利益冲突、价值观矛盾在所难免,不同阶层、群体、个人从自身出发对美好生活的诉求时有冲突”[18]。如何立足于当前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实,更加有效地协调各方矛盾,以实现由“物性依赖”向“自由人性”的渐进转化,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着重思考的关键性问题。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人的主体性地位和自由全面发展需要,认为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本质的实现与社会整体的和谐进步是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过程。与之相似,共建与共享之于人和社会的发展也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没有共建作为基础,共享就会因缺乏支撑而成为空谈。同样,没有共享作为引领,共建就会因缺乏价值引导而丧失凝聚力。因此,唯有切实做到对住房资源等社会产品的共建与共享,个体的发展才能获得更为充分的物质前提保障,人之实践主体的能动作用才能得以有效激发,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财富创造的积极因素才能得以充分调动,整个社会也将因此而能够扬弃“物本逻辑”“贵物轻人”的价值取向。在新时代,以共享发展引领城市居住正义的构建,就必须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9]。唯有如此,每一位社会成员才能公平获得有房可居、有家可回的美好生活,进而树立起一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深刻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