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视域下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研究*

2019-02-20 00:47刘纪英
西安工业大学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民间艺术陕北政府

刘纪英,吕 青

(西安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21)

民间艺术文化是一个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共有习俗、价值观、认知方式、行为模式及语言文字等要素,以艺术形式在民族部分群体意识中的集中表现,她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能使特定人群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及归属感。从民间艺术文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她从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构成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其传承保护发展亦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非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对其具有适用性。

近年来,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得以高度关注,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探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研究,从其文化传承基本概念、相关理论的梳理,到文化传承机制的变迁,从“非遗”传承人的研究到传承路径的探索,从具体文化样式的介绍到文化生态的探究等,这些研究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价值引导。文化治理是随着欧洲文化政策发展变迁而出现的,是治理理论在文化领域的延伸,福柯将“治理性” 引入文化领域,托尼·本尼特将“文化与社会交往”引入治理,对文化治理进行理论建构,并以此探讨“政府与文化的治理性”[1]。

随着文化治理概念在西方国家频繁出现,我国学者开始关注文化治理。2012年吴理财教授提出把“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中,“从文化治理的高度重新审视公共文化服务”[2];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在文化领域,因其现实诉求“文化治理”备受关注,进而掀起了研究文化治理的热潮, 2014年3月,《探索与争鸣》杂志社联合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召开“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竹立家、胡惠林、韩永进等学者围绕文化治理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讨论[3]。随后胡惠林教授在界定文化治理概念的基础上指出“文化治理是当代中国发展的重要特征和国家治理目标追求”[4];2017年刘辉在文化治理视域下提出“非遗”保护的“公益性保护”主张并对其价值进行阐释[5];2018年李少惠教授提出加强“非遗”的保护工作,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6];是将文化治理纳入“非遗”保护的先行者。民间艺术文化作为民间活态传承的文化资源,是“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治理将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研究提供新的理论架构,而当下鲜有从文化治理视角探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研究成果。

本文以陕北民间艺术文化这一具有民族特色的经典艺术文化作为典型个案,以文化治理为视角,对民间艺术文化保护进行治理性阐释,以期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提供可借鉴的专业建议。

1 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色彩浓厚管理模式粗放

在以往的传统模式下,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是置于政府行政指令中,“从学术概念到文化实践,始终都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和社会动员,保护与传承‘非遗’对于一贯有行政依赖习惯的中国社会,这种纲领性行政指令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督促地方、社会对‘非遗’保护的快速认知、高度重视以及真正实施”[7]。在工具理性滥觞、传统文化式微的当下,地方政府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面临着诸多考验,如保护观念较为落后、保护思路不够清晰和保护模式陈旧等。在以往的传统观念中,文化从属于政治,受传统“大政府、小社会”思想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形成了大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格局。这一格局下,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的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作用不够理想。

在以往的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政府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对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参与和强力介入是一大特色,是“基本制度、规则的制定者,市场化、产业化的监督者,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者”[8]。从理论上讲,“政府主导”的原则主要是政府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扮演组织者、管理者、支持者和参与者的重要角色。在实践中,基于政府自身对“政府主导”职能的解读和判断,政府将文化“管理”与文化经济等同起来,采取行政管理的方式,以“导演”的角色自居,同时大包大揽地“主导”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各个环节,包揽甚至取代其他保护主体的职能,在民间艺术传承保护过程中,或过度干预,直接影响和制约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甚或借“文化发展”之名,行“经济发展”之实,把“文化强国”战略演绎为“文化强市”、“文化强县”,盲目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使一些原汁原味的民间艺术文化被伪民俗,伪遗产步步蚕食。甚或为了吸引大众眼球,盲目依赖传统文化,过度地依赖年迈的民间艺术传承人现场站台展示,出现 “文化啃老”现象。这一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其实质是缺乏文化自信,在文化“复古热”的背后暗藏着利益驱动,甚至颠覆民间艺术的艺术经典,或稀释民间艺术的传统文化精华,使民间艺术文化失却其创造力。文化管理或文化经济的意味较浓,尚未将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非遗”置于文化治理的视域中,忽视了民间艺术在社会关系建构过程中的文化 “治理” 作用[5]。

近年来,“重申报、轻保护”成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的痼疾。民间艺术文化因其作为“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被申报或成功成为“非遗”,能够给其所在的地方或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引起了一些地方或行业的利益追逐。在利益驱动下,地方和行业追求资源博弈,民间艺术文化及优秀民间艺人或成为某些地方或行业获取利益的敲门砖。与此同时,民间艺术文化保护迫于上级政府的行政指令或压力勉强为之,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为了完成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任务,制定的政策多为临时的带有经济鼓励的,缺失连贯性、长效性和系统性,实效性差,致使盲目申报 “非遗”、急于申报“非遗”,甚至有忽视民间艺术品类和属性等问题发生。以陕北民间艺术绥德炕头石狮为例,在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皆被列入“传统美术”类,在市级保护名录中被错误地归入“传统手工技艺”类,如此失却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给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工作造成混乱。

1.2 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匮乏

地方政府及文化管理部门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尚未形成有效的、系统的、持续的人才培养和输入机制。2011年3月1日,时任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在 “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指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严重缺乏,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省份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诚然,陕北各地县市一级的“非遗”保护中心基本健全,但其组织机构一般挂靠在文化馆或群艺馆,人员配置也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甚至部分文化馆实行三馆合一,即文化馆、图书馆和文物管理部门统称文化馆,专业力量明显不足,更有甚者部分地方乡镇文化站名存实亡。陕北地区地方专业的文化管理机构虽已建立,可是从事文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未接受过专业教育,专业管理人才匮乏。2015年在对榆林市部分文化馆调研时发现,文化馆内基本没有专业的文化管理人才,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素养有限,其中尤其缺乏既掌握民间艺术技艺,又能把握民间艺术发展规律的专业复合管理人才,在地方基层文化馆尚未形成陕北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专业梯队。之所以专业复合管理人才匮乏,是受到民间艺术管理部门现行的用人制度限制,许多大专院校艺术专业毕业生难以通过事业单位考试机制进入相应的民间艺术文化机构工作。

1.3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实践中,政府“大包大揽”的方式,严重抑制了社会力量等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的主体性作用发挥,文化的创造活力和竞争能力受遏制,同时抑制了社会力量参与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个保护主体由于对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社会力量参与”原则的不解、误解、误读、误判,致使对其职责认识不足,对其职能界定不清。如部分的文化单位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服务上有明显的“等、靠、要”的思想;社会公众对民间艺术文化缺乏认知渠道,对其原生价值认识不足,以惯性思维使然,认为民间艺术文化是“草根文化”,其保护理应由政府和传承人负责;民间艺术传承人尽管掌握着一定的艺术技艺,但因其文化创新力、文化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制约了其艺术上的创新发展,在有限的文化空间中,缺乏对民间艺术文化生态环境的深刻和深入思考。加之民间艺术传承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和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良好保障时,面对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击,民间艺术传承人容易缺乏文化自信,其艺术审美观和文化价值观因之而改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陕北,很大一部分民间艺术发源地处于农村或经济欠发达地区,青壮年精英人口大量流失,消解了民间艺术文化的创造活力,青年群体对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低,或是偶尔为之,或是停留在较低层次上。

从一般意义上看,民间艺术文化不同于其他的物质文化,没有物的载体,其最大特征是“以人的个体或群体世代相承的活动而传承,一旦人的个体或群体活动终止,它也就消失”[9]。民间艺术文化传播具有单向度,这种单向性服务供给模式“导致民众的公共文化诉求难以得到表达,并为政府所忽视”[10]。 忽视了文化受众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受众体的文化认同,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受众体在民间艺术文化传承发展中长期处于失语状态,进而导致了传播关系的断裂。正因为如此,那些仅仅依靠口传心授或行为传承的陕北民间艺术日渐消亡,部分传统技艺濒临消失,一些有着深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民间艺术资料遭毁弃亦或流失。

2 文化治理新维度

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的过程[11]。治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个体等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协调,持续互动的过程。治理理论的发展有效地弥补了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文化治理是一种现代治理形式,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其主体是多元化的,在政府主导下,强调社会力量参与共治,突出各参与主体的自主性,主体间责任界限有部分模糊性,主体间权力有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建立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体现了政府文化职能从传统公共管理向现代治理的根本转变;将“文化治理”模式引入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政府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并为其提供政策平台,促进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机制的形成。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主体从原来以政府为主,变成政府、公益组织、企业、社会公众等广泛关注并参与,而政府从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具体事务中退出,变为制定政策或沟通协调,并为其提供政策平台,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形成一种有效的共治模式。

多元主体的文化治理突破了传统的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拓展了治理主体。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实践中,政府、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能够在相互尊重和包容的基础上协同共治,平等地参与事务管理,支配文化资源,表达文化利益诉求,进而改变治理方式。其特别之处在于用一种新的视角思考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可以实现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利益最大化。治理不是万能的,文化善治是文化治理的更高境界和目标,其本质特征是实现民间艺术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即政府、社会、市场之间话语权重构,还政于民的过程,是权力的回归,是政府和公民等多个主体间的合作管理,进而达成理性共识,文化善治以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为前提,强调政府与社会等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过程,以实现管理的民主化。

文化治理不同于单纯由政府实施的强制性传统文化管理,是“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问题的工具化,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社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共治”[12]。其特征是“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文化增生的范式实现文化的包容性发展”[12],这是文化治理与文化管理最显著的区别,是对文化管理的创新和超越,不仅体现在从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的迈进,更是向文化善治目标的递进,其职能范围不是单纯的政府主导下的“管理文化事业”,而是强调政府、社会团体、文化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如何以互动合作的方式参与共治,突出强调各主体的自主的弹性管理手段,通过不同公共利益诉求者的文化影响力,使多元主体在文化发展战略、文化发展政策、公民文化权益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等诸多方面各尽其责,以“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以达公共政策所意欲实现的目标,达到多元化社会共治的目的。文化治理是文化管理体制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和跨越式变革,“多元主体合作”取代“一元主体管理”,将成为文化管理部门的施政方略。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浪潮下,民间艺术文化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着新的文化整合,倒逼着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管理部门,必须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更高标准更高质量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文化服务,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这意味着文化治理成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新维度,将文化治理的理念引入文化领域,以文化治理视角审视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传承的发展之道,构建文化治理主体的“多维”架构,打破政府自上而下的文化传播和文化宣教模式,在合作共治下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社会文化活力和创造力,促成多元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的民间艺术文化保护,进而推动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的转变。

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构建与培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具体到文化领域,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是政府文化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这对文化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提供了新的契机,“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多主体共同治理,形成‘一元主导、多方参与、协同治理、交互作用’的基本格局和体系结构,以提升相关主体的治理能力”[13]。 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要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

3 文化治理新机制

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当务之急就是厘清民间艺术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突破传统单一的政府主体自上而下的文化管理,进而走向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互动合作的文化治理。

3.1 “管”文化转向“治”文化

正如胡慧林教授所言:管,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约束力,治,则更突出人、社会与国家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治,是针对问题的解决与克服,具有很强的规训弹性,管,则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尺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认为应当是如此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惩戒刚性[12]。政府应由传统的直接参与文化发展的“管”文化理念转向“治”文化理念。

地方政府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民间艺术文化传承发展的保障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保护、传承和发展民间艺术文化中的作用,各级政府须根据地方文化发展的实际,通过加快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有中观、微观层面的文化管理战术,更要有宏观的文化治理战略[14],准确定位政府职能。

公共文化需求转变是政府文化职能转变的重要取向,正确处理民间艺术文化发展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各个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坚持“适当退出”和“谨慎进入”的原则,既要归还应该由市场行使的或由文化传承主体履行的职能,又要在其职责范围内正确履行职责,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虽然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但政府主导并非大包大揽,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文化管理部门逐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努力营造和谐的文化发展氛围,为民间艺术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治”文化并非是单向度的对文化的直接管控,不是简单的完成上级政府行政任务,而是自身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之所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文化单位的关系,进一步下放政府权力,提高政府文化管理效能。按照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赋予其他文化保护主体更多的决策权和自主权,让政府履行好调节文化政策、监管文化市场、进行文化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职能。

发挥政府在民间艺术文化的主导优势作用,通过国家强有力的资源动员能力,强化政府对民间艺术文化的宏观调控职能,集中力量办大事,完善制度、法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培养优秀文化人才等,推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传承发展。政府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开发与建设的关系,要深入挖掘民间艺术的文化资源,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为民间艺术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把好文化发展方向、协调好文化发展的结构、总量和质量,引导陕北民间艺术良性发展,走民间艺术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不能把民间艺术文化的传承发展责任推给民间艺术传承人个人;各级政府及文化管理部门要在执行层面上意识到文化的社会意义及其价值所在,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在国家现有的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地方民间艺术保护实际的需要,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制定有针对性的符合民间艺术传承发展需要的相关政策;树立“弘扬传统文化、丰富百姓文化生活”的保护观念;强化外部发展环境,加强对民间艺术研究人员的支持;对民间艺术传承人给予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

政府充分发挥作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倡导者作用。在民间艺术的文化保护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的现状下,积极宣传和倡导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特别是针对濒于灭绝的民间艺术品类,加大倡导与宣传力度,使民间艺术保护成为制度化、常态化,并逐渐深入人心,形成社会合力,共同传承民间艺术文化。

充分认识陕北民间艺术文化对建设文化陕北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弘扬陕北民间艺术文化是陕北地区乃至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志。积极宣传陕北民间艺术的文化价值和意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陕北民间艺术文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并组织人员在农村、街道、社区等公共领域举办各类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扩大陕北民间艺术文化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民抢救和保护陕北民间艺术文化的自觉意识,培养民族文化情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保护陕北民间艺术文化的良好氛围。

政府应充分发挥作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决策者作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民间艺术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实行统一的产业化发展方式。因此,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唯有在具有权威优势领导地位的政府主导下才能有效完成。各级地方政府应把民间艺术文化建设作为地方文化工作的重点,通过组织成立从事陕北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开发的专业机构,为陕北民间艺术文化的保护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将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纳入议事日程,划拨专项财政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设立民间艺术抢救、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统筹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民间艺术文化传承人的普查、保护、人才培养及重要艺术品类传承人的扶持工作等。

3.2 打造专业“专家”团队

文化管理者是政治权力的代表,是文化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文化管理者内部出现了分化,他们亦或扮演文化经营者角色,亦或从属于文化管理部门间接扮演文化管理者的角色,其在政策上享有较大的权力,进而影响到生产、消费、欣赏文化的个体。因而,打造专业人才队伍是文化管理机构的关键。民间艺术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因其独特性、开创性,对于从事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工作的人员要求较高,既要掌握较高的业务素质,又要具备丰富而专业的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经验,因此,有必要建立民间艺术文化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和认证机制,做好文化管理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并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文化保护体系。

作为专业性的工作,需要一支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这支队伍可以专兼职相结合。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中,一批致力于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专家学者始终活跃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前沿阵地,他们了解民间艺术文化的发生、发展,业已开展了一系列文化保护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索,积累了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丰富经验。因此,民间艺术文化传承发展离不开坚守在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战线上的优秀人才。政府及相关文化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各类民间艺术文化人才,发挥其优势资源,逐渐打造出一批有着良好的业务素质、丰富的专业背景和合理的年龄结构的民间艺术文化传承发展的专业队伍。

保护与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离不开高效运转的文化管理部门,更离不开专业的文化管理人才的培养。文化管理机构对民间艺术的管理现状难以满足陕北民间艺术传承发展的需要,文化研究能力也亟待提升。但值得肯定的是,现有的文化管理人员日益趋于高学历和年轻化,伴随着这一群体工作经验的累积及专业水平的提升,其专业的文化管理能力和艺术技艺水平的提高,其期可期。文化管理部门对民间艺术的保护宣传工作应是常态化行为。民间艺术的传承发展不是仅仅办几次展览、搞几场演出、逢年过节举办几次活动就可以持续的,地方文化管理机构不能草草了事、流于形式,这些间断性的宣传活动对扩大民间艺术的文化影响力和持久发展而言可谓杯水车薪。因此,理性申遗,注重宣传,科学管理,工作常态化是文化管理部门的题中之义。

3.3 发挥民间社会“智库”职能

由政府牵头、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更多机会和条件,宣传、推广民间艺术文化。回归民间艺术传承主体责任,把事关民间艺术文化发展规律、民间艺术文化自身发展的问题交由传承主体去完成。通过加快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进文化团体和各类文化民间力量,发挥民间组织在陕北民间艺术文化传承发展中的创造力。学界是民间艺术文化的研究者,其职能应是挖掘、搜集、整理相关民间艺术文化资料,对其进行系统分析,编辑出版民间艺术相关著作,研究民间艺术理论发展等从学理层面发挥保护民间艺术的特殊职能。在研究、论证陕北民间艺术文化的基础上,总结文化发展规律,建构民间艺术文化学术话语体系,为民间艺术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而民间艺术研究者懂学术,但未必懂技艺,学者可以借助办系列讲座、写专著等使公众了解民间艺术发展状况。但研究民间艺术的学者、专家们大多不会言传身教式的为受众体教唱民歌、扭秧歌或剪纸。相较于学者而言,民间艺术传承人对此更有发言权,可以整合民间艺术文化资源,组建创作团队,开展民间艺术文化创新,创造出既能体现社会现实,又能紧扣时代主题的好的民间艺术作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引导青少年热爱陕北民间艺术,培育文化自觉,主动承担民间艺术传承发展重任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商界是民间艺术传承保护的鞭策者。民间艺术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政府资金投资有限,因此,要积极寻求民间艺术文化发展的融资渠道。民间艺术文化传承发展离不开产业发展,因此应从实践层面来界定其职能。通过吸纳社会资本,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吸纳社会企业赞助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生产,对文化企业实施特殊的税收政策和鼓励政策,调动文化企业的积极性。推动民间艺术文化的产业发展,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依托地方独特的文化资源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创意转化、市场运作等途径,创作出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但并非所有民间艺术适合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如果一味将产业发展作为民间艺术传承发展的不二选择,则会造成民间艺术文化的市场化发展,其最大威胁是来自市场的趋利性和外来新型文化,因此绝大多数民间艺术并不适应单一的产业发展。

媒界是民间艺术文化传承保护的宣传者,是公共利益表达的主要工具,是公众获取公共文化信息的主渠道。文化具有物质性,其内容可借助语言文字、音乐戏剧、舞蹈等形式,以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进行传播;文化具有过程性,无论内容还是形式的民间艺术文化,其社会影响力的扩大,仰仗媒界的宣传力度,激发民间艺术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跨越时空,使陈列在博物馆里、散落在民间的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活起来,推动民间艺术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谨防媒体宣传陷入误区,避免为了博公众眼球,将对民间艺术文化本身的关注度转移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民间艺人,避免铺天盖地的八卦新闻充斥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淹没民间艺术文化。

以陕北民间艺术为例,或通过组织开展如陕北剪纸展览、陕北民歌大家唱等形式的陕北民间艺术活动;或充分利用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安排综合性的陕北民间艺术文艺演出活动;或在旅游景点将陕北说书、陕北秧歌等民间艺术表演活动作为景点固有的特色文化表演;或积极组织开展陕北民间艺术对外交流活动,不断扩大陕北民间艺术的社会影响力。安排精彩民间艺术进城下乡活动,尤其在农村,积极创新文化活动载体,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实践活动,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将民间艺术资源与影响较深刻的节庆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扩大陕北民间艺术文化的影响力。

通过此类民间艺术文化活动载体,综合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陕北地区丰厚的物质资源、红色资源和人文资源优势,逐步形成陕北民间艺术文化“遍地开花”的繁荣景象,进而使民间艺术人才辈出,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提供鲜活力和生命力。

4 结 语

加强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工作,既关涉到多样性文化的延续,关乎民族文化价值的认同,关系中华文明的弘扬,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民间艺术传承和发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涉及领域广泛,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浩大,因投入大、回报小、见效慢,仅凭政府一己之力,难以形成民间艺术文化的良性发展,故而要强化各职能主体责任意识。从文化治理视域审视陕北民间艺术文化,其保护传承过程需置于治理的场域中予以重构。文化“治理”不是文化“管理”,她强调自治、自由的维度,需要打破政府“一言堂”的文化管理保护模式,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社会力量、公民个体多元参与的互动协商治理模式,关注民众诉求。民间艺术文化保护的核心要义即是构建政府、社会力量、研究者、商界等多元主体的对话场域,形成多元主体间互动的治理格局,在多元合作中实现“共赢”的文化“善治”,维持多元主体间互动关系,并使之达到最优化。

陕北民间艺术是生在民间长在民间的一种文化样式,其生成和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脱离了陕北“民间”这一土壤,陕北民间艺术必将丧失其鲜活的生命力与存在的意义。民间艺术文化是源自生活,又服务于生活的,民间艺术文化保护必须具备清醒的文化理念,根植于斯地扎实治理,将各个保护主体的关注、参与外力,聚合融化于民间艺术文化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规定性当中,持续的激发和引发民间艺术文化的创新力和调适力,扩大传统民间艺术的文化影响力,使陕北民间艺术文化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生机勃勃,生生不息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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