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

2019-02-19 21:26李松龄
商学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所有制体制劳动者

李松龄

(湖南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79)

一、引言

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的影响十分重要。1949年以来,我国初次分配体制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坚持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农村集体实行等级工分制,年终农民依据工分的多少获得相应的劳动收入。城市企业实行等级工资制,工人按工资等级每月获得劳动收入。因为等级工分制和等级工资制都存在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倾向,多劳难以实现多得,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劳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的幅度都不是很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扬弃了传统的按劳分配形式,农村实现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自己的,农民不再按工分获得劳动收入。城市企业仍然实行等级工资制,不过,工资水平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应该说,改革开放以后的收入初次分配扬弃了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然而,为了发展生产力,仅仅发挥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是不够的,这是因为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是劳动要素和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其中,资本的作用尤为重要。而要充分发挥资本对于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作用,就需要提高资本所有者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需要为资本所有者的投资收益提供利润空间。所以,我国需要进一步地进行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变革,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当时,为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我国做出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政策安排,而对它的理论内涵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不够。因为理论准备不足,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①的政策主张,显然是化解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矛盾、实现人民共享发展的需要。不过,我们不能因为现实需要就忽视理论研究。正是如此,笔者认为有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一是回顾和反思1949年以来我国初次分配体制机制变革的历程,明确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方向;二是深化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内涵;三是探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需要进行何种所有制形式的配套变革;四是揭示初次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内涵及其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初次分配体制变革的历程及其改革方向

1949年以来,我国否定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农村实行了土地资料集体所有制,在城市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因为土地资料集体所有,农民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土地资料,不可能把他的劳动力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土地资料相结合,生产出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产品,因此只能依据劳动工分分配劳动成果。如果工分评定能够体现出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的能力和作用,应该说坚持的是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是一种能够激发农民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不可能通过工分评定的形式充分体现出来的,所以通过工分获得的劳动收入不太可能与劳动贡献相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农民还有可能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工分更加难以反映出劳动贡献。城市企业的工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获得劳动收入的情况似乎比农村好不了多少。工资级别由领导或者职工集体评定,同工分制一样,难以真实反映劳动的贡献。再说,工资级别体现出来的也只是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工人即使增加劳动或者创新劳动,产生技术创新成果,但因为没有奖金之类的制度安排(精神鼓励还是有的),劳动收入也就不可能高出规定的工资水平。所以,城市工人也不太可能出现持久性的、普遍高涨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等级工分制和等级工资制的收入初次分配形式,名曰按劳分配,实际上与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原则不完全一致。可以说,在传统的土地资料集体所有制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按劳分配原则只是流于形式,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倾向比较严重,低收入水平从而低生活水平上的公平似乎实现了,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却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要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就必须变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实现形式。

为了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变革,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在农村率先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革。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民,扬弃了土地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归农户所有,所有权仍由集体所有。农民能够把他的劳动力同其承包的土地资料相结合,生产出属于他个人所有的土地产品。本人认为,体现劳动价值的土地产品归农民所有就是按劳动的贡献分配,就是按劳分配原则。这是一种能够激发农民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农产品丰富、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良好局面。只是因为土地承包制分散了土地的使用权,不利于土地和劳动的社会化,农业的规模生产和规模效益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党和政府提出了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革,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所有,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由农户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农户因此而持有土地的股份,取得分红收入。持有土地股份的农民直接参加土地股份企业的生产劳动,获得一份劳动收入,用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收入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土地股份的分红收入就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应当说,这是一种劳动贡献归劳动所得的制度安排,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共享发展的能力。同时,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利用和提高规模效益,有利于提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由形式上的按劳分配朝着实质上的按劳分配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企业也一度模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实行企业资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地方是,由于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不如农村土地产权关系那样容易明确界定,经营效果也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那样明显。不过,城市企业突破了等级工资制的制度安排,将劳动效益纳入收入分配考核指标,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多劳可以多得,劳动质量好的也能够多得,这是对等级工资制的扬弃。实施绩效工资制能够实现多劳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企业还实行了奖励制度,创新劳动成果能够获得额外的奖金,创新劳动的积极性也能够调动起来。可以说,绩效工资制和创新劳动的奖励制度是城市企业初次分配制度的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推动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绩效工资制由形式上的按劳分配(企业分配的平均主义)向实质上的按劳分配前进了一大步。不过,绩效工资制虽然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但是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公有资产发挥应有的效益。为了进一步地明确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发挥资产提高生产力的作用和调动资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我国推行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明确界定了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和法人所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除了能够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外,还可以充分调动法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经营效益。因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最终所有者的权益也就需要通过资本的收益体现出来,单一的按劳分配不能保证资本所有者的投资收益,党和政府因此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并写入《宪法》予以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资本的作用被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发展私有资本也被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调动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我们也需要做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安排。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是通过市场进行的,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都需要作为商品交换,因此,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劳动者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获得与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价格相当的收入份额。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劳动力价格。如果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力的价格就比较低。虽然由劳动力价格决定的劳动工资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劳动者要共享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的建设成就就有点力不从心了。绩效工资制尽管有利于按劳分配,但由于市场在初次分配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应有的调动劳动积极性的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出来。这是因为生产要素所得很有可能挤压劳动收入,使得用于绩效工资部分的额度减少。比如,资本短缺,劳动力富余,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资本利润就很有可能挤压劳动收入,使得绩效工资的部分减少。

总体上讲,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更多的是发挥资本的作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则更多的是依赖于绩效工资的激励和劳动力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更有可能的是,劳动力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要比绩效工资的作用大得多。尽管如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还是具有一定的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资本市场供不应求和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双重作用,资本利润挤压劳动工资的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出现,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劳动积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政策主张,正是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共享发展的思想理念,目的就在于通过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实现人人能够享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各方面改革开放的建设成就。可以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是对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的扬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进步。之所以这样认为,一是前者突出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劳动贡献的部分应该归劳动所得,资本利润不得挤压劳动收入,而后者则是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并列起来,把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主动作用与物化劳动的被动作用并列起来,有可能形成资本利润挤压劳动收入的问题。二是前者从完善体制机制上保障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后者则没有在保障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如何形成合理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上做出明确的说明,只是注重劳动和生产要素都应该参与初次分配。应该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是一种更加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调动劳动和生产要素发挥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制度安排。从这种意义上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应该是我国进行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变革需要坚持的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实施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但是并没有从理论上,尤其是依据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出合理的解释。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收入由劳动力市场决定,资本收入由资本市场决定,什么样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能够实现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合理化;资本获得收入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至今似乎没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明确解释。由于缺乏理论上的指导,初次分配的实践活动也就难以实现合理化和有序化,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不可避免。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的政策主张,同样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深入认识。因为只有在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我们才有可能深刻认识到劳动所得的内容是什么,资本所得的理论边界是什么。正是如此,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地对收入初次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只有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与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

三、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政策主张,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初次分配制度变革的发展方向。其实,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就是指劳动贡献的部分,应该归劳动者所得;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就是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要素贡献的部分归要素所有者所得。劳动者不得侵占要素所有者的利益,要素所有者也不得侵占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和要素所有者都能够获得自己满意的收入份额,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充分调动起来,生产力和社会经济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方面的建设成就也就能够最大幅度地提高。依据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品价值是由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区分为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两个部分,劳动者只获得必要价值部分,剩余价值部分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这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是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从而是一种不合理的分配形式。依据传统的理论认识,资本所有者不应该占有剩余价值转化的收入,生产要素也就不应该参与收入的初次分配。如果说资本需要参与收入初次分配的话,就必须讲清楚它获得的剩余价值是有偿占有还是无偿占有的道理。如果是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话,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就是不合理的;如果是有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话,那么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就是合理的。只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把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问题讲清楚。所以,要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就应该说清楚资本占有什么样的剩余价值才是有偿占有而不是无偿占有,以及如何从体制机制上保证资本能够有偿占有该剩余价值的道理。

我们知道,剩余价值区分为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说:“通过延长工作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作绝对剩余价值;相反,我把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作相对剩余价值。”②从马克思关于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定义来看,前者通过延长劳动时间而没有付给劳动者相应的报酬,资本占有它显然是无偿占有,这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后者在工作日没变的情况下,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如果资本家只付给劳动者与缩短了的必要劳动时间相应的必要价值部分的工资,那么资本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就可以认为是无偿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不过,在不延长劳动时间,也不增加劳动强度的情况下,通过增加使用资本,比如用铁器替代石器,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增加了商品的数量,降低了商品的个别价值,如果这种商品以社会价值出售时,那么资本就能够获得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的超额剩余价值(也可以叫作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认为资本对超额剩余价值的占有是无偿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种认识的理论依据就不那么充分了,值得我们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其实,超额剩余价值是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的差额,其中,社会劳动生产社会价值,个别劳动生产个别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的差额显然不是个别劳动生产的,而是由社会劳动生产的。可是,当把不是个别劳动生产的超额剩余价值加在个别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上面的时候,在假定工作日没有变,从而个别劳动生产的价值也没有变的情况下,就会得出剩余价值增加从而剩余劳动增加,必要价值减少从而必要劳动减少,进而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是一种相对剩余价值,资本占有超额剩余价值也是无偿占有,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的结论。我认为,这种认识的逻辑性值得商榷。③这是因为,我们只注意到了把超额剩余价值加进个别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中,在工作日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发生改变,但就没有想到工作日没有变,个别劳动生产的价值也就没有变化,把超额剩余价值加在个别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上面,总的价值增加了,不符合工作日不变从而个别劳动生产的价值也没有变化的前提条件。因此,把超额剩余价值认为是相对剩余价值,说明资本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是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何处,是不是资本对它的无偿占有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如果能够把超额剩余价值源于何处,资本对它的占有不是无偿占有而是有偿占有的道理讲清楚的话,那么就为资本参与初次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为资本能够占有多少收入设定了理论边界,也为建立健全保障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体制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3卷关于级差地租问题的研究中,也提到了超额利润的问题,只不过马克思没有把它叫作超额剩余价值,而称为虚假的社会价值。马克思认为,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形成虚假的社会价值,不是由靠瀑布推动的个别劳动生产的,而是由靠蒸汽推动生产的商品平均生产价格与靠瀑布推动生产的商品个别价值的差决定的。“这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④消费者以与平均生产价格(即社会价值)相等的货币价值购买靠瀑布推动生产的商品个别价值,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他有一个价值损失,这种价值损失转化为超额利润,再转化为地租,形成虚假的社会价值。消费者虽然有价值损失,但是他得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损失转化为超额利润,再转化为地租,这是消费者以占有靠瀑布推动的个别劳动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为前提的。瀑布所有者占有级差地租因而可以认为是一种有偿占有而不是无偿占有(与资本占有绝对剩余价值而没有为劳动者付出任何形式的东西完全不同)。在交换中消费者购买靠蒸汽推动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同靠瀑布推动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两样,他自己感觉不到有价值损失,就是其他人似乎也感觉不出在交换中消费者有价值损失,然而超额利润却实实在在地被瀑布所有者占有,马克思称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为虚假的社会价值是有一定道理的。至于瀑布所有者占有级差地租是不是合理的,那是由土地的所有制决定的,不是瀑布所有者对个别劳动价值无偿占有的理由。只有所有制形式不合理,才能说瀑布所有者占有级差地租是不合理的。在平均有机构成的基础上再增加使用资本,也会出现由平均有机构成资本生产的商品平均生产价格与增加使用资本生产的商品个别价值之差,即所谓的超额剩余价值。除了瀑布不同于资本以外,在超额利润和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上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我们认为,超额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利润可以称为资本级差地租,也是一种虚假的社会价值。资本对超额剩余价值的占有是有偿占有而不是无偿占有。如果在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能够占有与劳动生产的价值相当的收入份额,资本所有者能够占有与超额剩余价值相当的收入份额,应该说就是一种合理的初次分配。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研究结论,与建立完善的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以保障上述分配形式的实现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是下面本人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的问题。

四、建立有利于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所有制形式

本人认为,马克思指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一种能够实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⑤马克思在这段话中讲了两层意思: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发挥了生产资料的规模效益;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决不是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马克思没有明确说明。于是,人们可能误认为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普遍建立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制度安排。其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虽然具有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性质,而且也被认为属于全民所有,劳动者也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但劳动者没有真正的生产资料(不论它是实物形态的还是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即他不能直接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有关权益(利润上交国家而不为劳动者所有)。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而只不过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本人认为,现代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时期的成就,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实现劳动者持有股份,就是马克思指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是因为:①股份制的生产资料是一种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②劳动者持有的股份是一种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应的是价值形态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③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参与生产活动。这三点完全符合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要求。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同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虽然也是个人所有制,但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基础上。

劳动者持股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形态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以下简称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为什么说是一种能够实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的所有制形式呢?一是因为在劳动者持股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劳动者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且能够取得与劳动力价值相当的劳动收入,持有股份并参与股份分红,能够占有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红利,劳动者不只是能够得到必要价值部分,也能得到一定的剩余价值部分,劳动贡献与劳动所得基本对称,与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意义基本相符。二是因为劳动者在取得必要价值部分和剩余价值部分后如果还有剩余价值,无疑就是超额剩余价值,归资本所得,这是一种资本有偿占有的分配形式,不应该说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不是传统认识上的资本剥削劳动的对立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和谐关系。这种建立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有效结合,能够调动劳动者和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禁会问,按照上述认识,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和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安排不也是一种有效的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吗?我认为,现代股份制虽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但它是建立在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商品,劳动收入除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外,没有多少能够用于劳动者持股,持股者都是那些资本所有者。所以,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完全实现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不可能形成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不过,马克思预见到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方向,那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管采取暴力手段实现还是采取和平手段实现,那是一个另当别论的问题。

至今为止,资本主义国家还没有条件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我国是不是能够通过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呢?我认为是有可能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我国基本上具备了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制度条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革,扬弃了土地分散经营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而把土地的经营权以持有股份的形式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的性质没有改变;土地的承包权归农民所有,维护和稳定了农民的既有利益;土地的经营权由有经营能力的人使用,能够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益,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我们更应该说,通过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革,被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扬弃的土地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能适应大规模生产的生产方式再一次地恢复了。在这个基础上,农民通过参加土地股份制企业的生产活动,取得劳动收入;持有土地股份,参与分红,获得剩余价值。所以说,农民持有土地股份,取得股份收益,就是一种价值形态的土地个人所有制,再加上劳动者直接参加劳动,就是一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个人所有制。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为农村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个人所有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从而为农村收入初次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创造了制度条件。所以,我们不仅需要坚持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而且还需要把它普遍推广开来,以实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农村收入初次分配的改革目标,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在城市,企业比较普遍地推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了股份制的制度安排。不过,持股者主要是国家、公司法人或者资本私有者,员工持股的现象并不多见。所以说,以股份制形式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为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提供了条件,它本身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变革,使员工除了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收入部分以外,还有多余的收入可以用来持股;或者,也许可能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就是劳动力资本化,通过劳动力的资本化实现劳动者持股。当然,把公有股份量化给劳动者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公有股份实际上是一种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者作为全民中的一员,把公有股份量化给他们,应该没有理论上的障碍。问题在于,公有股份属于全民的财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不能持有股份,似乎也不公平。如果能把他们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价值之上,虽然不是以分红的形式体现为他们的财产收入,但实际上也能使他们分享剩余价值。如果考虑到劳动者会卖掉量化给他们的公有股份,使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名存实亡,还可以把他们持有的股份设计为不流通股份。或者,由工会组织持有,年终进行分红。如果劳动者能够持股,并且持有的股份能够不断扩大,也有可能挤出私有股份。在股份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就可以形成。劳动者能够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他的劳动所得,要素所有者也能够获得属于要素贡献部分的超额剩余价值。

五、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理论依据的现实意义

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有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初次分配基本上是依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尽管这种分配形式在调动劳动者和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广大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虽有提高,但提高的幅度不大,远远低于那些资本营运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劳动者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建设成就的程度不是很高,需要通过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变革,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通过对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辨识,我们深刻认识到按劳分配的理论边界,就是劳动贡献的部分必须由劳动者所得;资本参与生产过程,提高生产力而形成的超额剩余价值应当归资本所有者所有,这是资本参与分配的理论边界。劳动者占有劳动贡献的收入部分,他就能用必要价值部分转化的收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用剩余价值部分转化的收入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各方面的建设成就,实现美好生活。这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想实现而难以实现的目标。所以说,深化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对于实现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为所有制形式的变革指明了方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性条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实行等级工分制的按劳分配原则,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只是实行等级工资制的按劳分配原则。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能够实现劳动贡献归劳动者所得,但土地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资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的也只是绩效工资制的按劳分配形式。股份制实现的虽然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但仍然不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所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和健全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就需要在扬弃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革;就需要在股份制的基础上构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现在,人们认为,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不变的需要,是维护农民既有利益的需要,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需要,而没有完全认识到还是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个人所有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需要。我认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需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推行股份制的制度变革,目的固然是为了明确界定企业财产的产权关系,保证公有制财产的保值增值,但实际上股份制改革也为重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提供了制度条件。从这种意义上说,深化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对于指明所有制形式变革的方向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有利于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我们认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至少需要转变两个方面的传统认识。一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需要树立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资本的观念,从而要把既有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商品的观念转变到劳动力既是劳动者的商品、又是劳动者的资本的观念上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认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商品,那么劳动者所能得到的就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就被资本占有了,劳动贡献没有为劳动者完全得到,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资本,劳动者就既能通过参加劳动获得劳动力价值部分,同时,也能以劳动力资本为依据占有部分剩余价值,这才称得上劳动贡献应该为劳动者所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其实,马克思也没有认为劳动力还是资本,而是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劳动者的资本,而是资本家的资本(可变资本)。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得到劳动力价值部分,也能够通过持股分红获得部分剩余价值,劳动力就可以认为是劳动者的资本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明,可以参考本人发表在《福建论坛》(2017年第4 期)上的《劳动力资本属性的辩证分析与现实意义》一文中的相关论述。由此看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然要求劳动力成为劳动者的资本⑥,也就需要转变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商品的观念。二是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需要树立资本占有超额剩余价值是有偿占有而不是无偿占有的观念。传统的价值理论认为,不管是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还是超额剩余价值,资本占有都是无偿占有,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是无产阶级贫困化的原因。依据这种认识,那么就没有为资本贡献归资本所得留下任何利润空间,也就没有必要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如果树立资本占有超额剩余价值是有偿占有的观念,资本参与分配就有了合理的依据,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也就十分必要。

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有利于发挥劳动和资本的作用,促进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知道,劳动贡献归劳动者所有,资本贡献归资本所有者所有,就可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从而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尽管劳动贡献归劳动者所得有劳动价值理论作为依据,但资本贡献归资本所有者所得就因为没有理论依据而长期被认为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资本贡献不能为资本所有者得到,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资本的作用就会受到压抑,这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生产力水平不太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由于重视资本的作用,实行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通过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内涵,我们认识到了资本的贡献就是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价值没有变,生产的商品量增加,个别价值降低,出现了超额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级差地租,形成虚假的社会价值。因此,资本贡献归资本所有者所得也就有了自圆其说的理论依据,资本所有者积累资本和投资的积极性提高,因而能够推动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积极性和资本投资积极性都充分调动起来了,我们就不愁社会生产力不能发展,不愁社会经济不会进步。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能够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学科体系提供基本素材。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生产就是价值和财富的生产,分配就是对价值转化的收入进行分配,交换就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消费就是为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或者享受美好生活。实现良性循环,社会经济就能不断进步和发展,这就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分配是经济循环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如果是完善而健全的,则对于生产、交换和消费形成良性循环,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深化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为划定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理论边界提供科学依据,既能调动劳动积极性和资本投资积极性,同时也能实现劳动和资本之间形成辩证统一的和谐关系,能够有效地促进生产发展。深化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因为有利于形成合理分配的体制机制,为满足有效需求提供收入保障,因而能够通过交换实现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良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深化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能够揭示资本有偿占有超额剩余价值的道理,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新的理论内容。深化认识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六、结论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是坚持等级工分制和等级工资制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形式上的按劳分配,实为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初次分配中存在多元化的分配主体。在农村,因为实施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次分配采取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自己的分配形式,应该说,农民能够依据劳动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收入,这是按劳分配形式。在城市,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劳动贡献与劳动收入挂钩,应该也可以说是一种按劳分配原则。不过,因为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发挥资本的作用,初次分配坚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如果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理论边界难以或者不能明确界定,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资本利润挤占劳动收入的问题,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资本利润挤占劳动收入的问题客观存在,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出现,劳动者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程度较低。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就,党和政府提出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政策主张。本人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应该是收入初次分配体制机制变革的方向。在收入初次分配中,应当坚持劳动贡献归劳动者所得,资本贡献归资本所有者所得。如果依据传统的理论认识,资本对超额剩余价值的占有是无偿的,那么资本贡献归资本所有者所得也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分配。通过深化收入初次分配的理论认识,我们得出的结论是:①资本占有超额剩余价值是有偿的;②要实现资本有偿占有超额剩余价值,就需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就需要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③在土地“三权分置”和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劳动者持股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提供制度条件。辩证认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理论依据,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转变传统思想观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6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0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1~353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4~745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

⑥李松龄:《劳动力资本属性的辩证分析与现实意义》,福建论坛,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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