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刚
覃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0楼,430015,电话:15802738111
我国是农业生产和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21世纪以来,我国农作物品种选育水平显著提升,推广了超级杂交水稻、紧凑型玉米、优质小麦、转基因抗虫棉、双低油菜等突破性优良品种;良种供应能力显著提高,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全部实现商品化供种,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精选包装和标牌销售;种子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培育了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企,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实行政企分开,市场监管得到加强。
但目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科研与生产脱节,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低;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种业发展新形势需要,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较普遍。
自20世纪90年代,国外种子企业逐渐在国内推广其优良品种,还有通过投资设立合资种企打入中国市场,简单地说就是品种进入和资本进入,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①引种试验 引种试验在苗期就要开始,主要是了解外来品种的适应性,表现良好的进入区域试验,评选具发展前途的品种,初步确定适生条件与范围。对区域试验成功的品种,通过一定面积的生产试种,验证其生产力,为大面积推广作准备。引种试验要求试种的种子、种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种子、种苗。
②大田试验 经引种试验后,如未发现检疫性病、虫、草害,初步表现适合我国种植并且有种植的价值,则进一步开展大田试验。大田试验是在实际栽培环境下,对植物种子、栽培技术、使用肥料和农药等的情况的一个评估。或者可以说,大田试验是对引种试验成果的检验。
③主要农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等)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通过开展区域试验来鉴定农作物新品种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增产效果和利用价值。通过开展生产试验,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优异、有希望推广的品种,进一步在大田生产条件下鉴定其经济性状和其他特性,确定其在生产上的利用价值。主要农作物可申请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进入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区域和生产试验。此阶段,不得开展新品种广告宣传和种子销售。
④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通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证明新品种综合性状优良、产量比当地同类型主推品种的原种高10%以上,且表现稳定或品质、成熟期、抗逆性等一至数项性状有突出表现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品种,可报审。先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主持区域试验单位推荐,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⑤推广。审定公告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一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种子加工、商品种子包装才被允许。
非主要农作物的可自行安排组织生产试验、示范、推广,期间可进行广告宣传及种子销售。在国内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加工、包装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文件:
a.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b.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c.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d.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e.其他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①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设立种企的限制 外资种企在中国只能开设独资的研发公司,不能独资设立种子销售公司,而合资的销售公司也须由中方控股。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农作物种子,只能与中资企业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目前我国法律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企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企。
②合资种企的条件限制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企,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a.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企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b.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c.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d.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①合资双方谈判 通过谈判,确立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企业注册资本、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一系列问题,使企业满足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农作物杂交种子、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农作物常规品种大田用种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不同条件,确立对种子加工设备、检验仪器、仓储设施、种子繁育、加工、检验技术人员的要求。
②签订投资意向书 在初步确定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等相关事项后,合资双方签订投资意向书。
③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投资者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粮、棉、油作物种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批准立项。批准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⑤订立合同及章程 合资双方根据投资意向书及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批复情况,按照《合同法》及《种子法》的规定订立企业的合同及章程。
⑥报批合同及章程 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按现行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送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⑦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方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批文、合同、章程及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农业部按规定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⑧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方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
中国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种质资源。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建立对种子生产收储的风险分散机制;开展保险试点,将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的适用制种的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