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目的看如何进行成员身份确认

2019-02-19 14:49付亚华
新农民 2019年22期
关键词:户口产权制度户籍

付亚华

(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吉林 长春 130500)

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明晰产权归属,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4)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结合本村组实际,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5)自动取得、确认唯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操作程序

(1)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2)成立组织。以村、组为单位,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

(3)调查摸底。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地人员名册;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

(4)民主决策。结合各成员小组的实际情况,拟定适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5)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6)资料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以小组为单位,整理成册,交街道农经服务中心归档保存,并报县农经部门备案。

4 成员确认

4.1 满员下列条件之一,应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户籍迁入本地,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户籍迁出或全户户籍迁出,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7)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应保障其在一方享有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转为非农户口,或虽然转成非农户口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2 成员身份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3 成员身份的丧失

(1)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2)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3)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4)对于自愿放弃在某村或某组确认成员的,要有书面文书上,一式两份(一份给本人,一份村留存)加盖所在村公章、当地经管站公章、九台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5)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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