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颖,王湔璋
(1.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北京 100120;2.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北京 100052)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工作,减轻施工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国家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操作性意见。作为基建财务工作者,发现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在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时,对“两期一金”即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概念容易混淆,通过开展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工作,梳理所涉及到的国家最新文件精神,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两期一金”实际操作问题进行探讨。
为了维护工程建设管理方及使用运行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对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都作了具体规定,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及其他土建工程、管线安装工程、防水工程及供暖供冷系统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保修期限按建筑物正常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年限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本是约束施工方在工程完工投运后的保修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工程建设管理方以保修期未结束为由,拒不支付施工方工程尾款的现象。试想如果以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来约束施工方的保修责任(法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则施工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难以收到工程尾款。为了充分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及时收回工程尾款,2013年,国家在保留工程保修期概念的基础上,引入了质量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规定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义务,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方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由工程建设管理方和施工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期满,工程建设管理方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排除施工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可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是没有关系的。
为了约束施工方在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义务,并减轻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负担,更加合法合规地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多个规范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管理方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原则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3%),用以保证施工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2)积极推行以保函代替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即施工方只要到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了合法有效的保函,并提交工程建设管理方,工程建设管理方不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工程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并用。在工程竣工投运前,施工方已经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工程建设管理方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系列的法规法律让人眼花缭乱,因此在建设工程实务操作中,甚至在工程类执业考试指导用书中也常常混淆几者的概念,特别是把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期限和质量保修的期限进行“捆绑处理”,混淆应用。质量保修期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者期限不同。保修期视分部分项部位不同而期限不同,如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保修期限常为设计约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管线安装、装修工程则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两年。而工程缺陷责任期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可以是6个月、12个月、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质量保修期往往要大于缺陷责任期,特别是对于大型基建工程。
第二两者的自由程度也不同,即保修期是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是双方合同约定的:
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保修期、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几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保修期限包含了缺陷责任期限。缺陷责任期属于质量保修期的一个时间段;都是要求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合格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只是保修期限长于缺陷责任期限。
第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没有关系。按合同约定责任期满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推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方式下,保函期限即为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但返还工程质保金保函并不表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完结,工程建设管理方只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没有排除施工方在责任期后的保修义务,保修人该履行的保修责任仍存在于保修期限内。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主要是通过保修、维修来体现;缺陷责任主要是通过扣除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用保函)来体现。因此,缺陷责任期内可以预留质保金或保函、到期后返还或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保函)的返还期限,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往的大型项目在竣工投运后往往还存在着项目创优、评优等工作,因此工程建设管理方部分人员认为,取消现金保证金方式难以约束施工方配合项目的创优、评优等工作。工程建设管理方应转变监管方式,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监管,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对此部分进行约束。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管理方为防止施工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履约担保形式。招投标法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但工程建设管理方一般要求履约保证金期限为工程竣工投运之日。
保函替代质保金工作操作两年以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常为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到工程完工期限,期间不再要求施工方办理质量保证金保函;而质量保证金保函办理期限为施工方已实施完毕合同约定,且结算已批复,按结算金额办理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从签发之日到工程建设管理方发出保修证书后的两年内有效。
所面临问题:按国家竣工决算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时投运到结算批复下达往往要历时100天或更长时间,将出现履约保函到期与质量保证金保函起算的空档期。
为了有效规避建设管理方风险,并有效管控施工方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经咨询相关法律顾问,建议:新开工工程施工方在办理履约保函时,合同约定尽量将保函到期日开具到工程缺陷责任期,待结算批复下达后,以结算批复金额办理3%的质量保证金代替履约保函,同时退还各施工方履约保函;对不能开具到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履约保函,施工方在提供履约保函的同时出具“履约保函延期承诺”,以保证施工方履约保函到期及时续办。
工程建设管理方每半年需梳理一次近半年内到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督促各施工方在到期前三个月开始办理由运行使用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款报审表”。施工方不能在质量保证金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将该表办理完成,则办理保函续期;续期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不晚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15天提供,续期时长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如续期保函的提交晚于上述时间点,工程建设管理方可向提供保函的各金融机构发出无条件扣款通知,办理质量保证金扣款事宜。
总之,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两期一金”及保函替代质保金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减轻实体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应依法合规地做好此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