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当今社会俨然已经成为了一个信息化的社会,我们应当看到,人类在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它给我们带来的各种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犯罪基本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使得犯罪行为的主体、对象、动机、时空、手段等基本构成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这些要素相互结合使得犯罪形势由以传统的接触性犯罪为主逐步演变为接触性犯罪与非接触性犯罪并存的局面,并且非接触性犯罪的数量正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态势。这种新的犯罪形态的出现,宣告传统单一化侦查模式的终结,并促使其更新换代、彻底变革[1]。因此,侦查部门必须深入研究非接触性犯罪,弄清楚它的类型、特点以及发展趋势,从中摸索出合理有效的治理对策,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2]。
非接触性犯罪并非专用的法律术语,亦无统一界定,是随着犯罪方式手段不断发展变化,在侦查实践活动中逐步归纳总结出的名词。就目前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的主要观点认为,非接触性犯罪是指与传统的犯罪形式不同的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网络渠道来实现犯罪目的[3]。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观点还不够精确,只能是狭义上的概念。网络犯罪是非接触性犯罪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现阶段,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当下,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前不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的规模达到了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①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8月20日http://n0.sinaimg.cn/tech/c0a99b19/20180820/CNNIC42.pdf。。可以说,互联网正在以最大的价值方式服务于人类社会,推动社会大踏步向前。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分子的主要作案工具已经转变为电脑、计算机等智能网络设备,并且为了寻求犯罪利益的最大化,犯罪分子正在积极地寻求犯罪与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的结合。
首先,在犯罪类型上,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一些传统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智能化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接触性的犯罪,如网络犯罪、游戏犯罪等。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不用真正接触被害人或单位,只需要点几下屏幕或者鼠标,“足不出户”地就可以完成犯罪,犯罪的时间越来越短、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并且在实施犯罪之前,犯罪分子往往会精心设计布局,甚至进行模拟实验,这些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犯罪行为使得侦查人员能够获得的线索越来越少。
其次,随着社会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的文化水平普遍提高,表现在犯罪主体上,许多犯罪的主犯或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多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文盲犯罪已不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力军”了,有些犯罪的主体甚至是社会的精英,这些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犯罪加大了侦查人员获取线索、证据的难度,使得侦查人员的侦查破案工作陷入了被动。
目前,非接触性犯罪主要以侵财犯罪为主,主要表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非接触性犯罪正在更多、更深地向传统犯罪领域延伸。例如近几年频发的网络贩枪犯罪、网络涉毒犯罪等,这些案件充分说明,非接触性犯罪已经实现了与传统犯罪的结合。而在未来,非接触性犯罪的领域将进一步扩展延伸,犯罪类型将由侵财性犯罪逐步扩展到侵犯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领域,如网络赌博、网络散布淫秽色情信息、网络窃取贩卖公民信息等。
非接触性犯罪多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侦查人员主动发现相关案件线索的几率比较低,且这类犯罪具有隐蔽性,侦查人员或者群众事先或者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制止、举报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难度,给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由于非接触性犯罪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智能化水平高,这使得这种犯罪的证据主要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极易损坏或被篡改甚至有的信息在计算机重新启动后就已经不复存在了,犯罪分子、侦查人员或者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人员,均不能直接接触到犯罪相关要素。这些时效性差、隐蔽性强的电子数据大大加大了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难度,使得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陷入被动。
传统的犯罪行为智能化程度比较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需要事先踩点、准备工具,使得犯罪成本往往比较高,并且由于犯罪分子的文化水平较低导致犯罪 “成功率”较低,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科技、文化水平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不仅是普通民众,犯罪分子的文化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传统的技术含量低的犯罪手法已经没有了市场,这迫使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犯罪手法,使得犯罪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并且有逐步蔓延增长之势,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不小的挑战。
由于目前非接触性犯罪主要还是网络犯罪,最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以网络犯罪为例对该特征加以说明。网络犯罪所需的成本极低,犯罪分子只需要准备一台电脑甚至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犯罪,而连电脑和手机犯罪分子都可以不必自己花钱买,他们可以通过去网吧上网、盗窃他人手机等方式获取,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相反其带来的危害却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犯罪分子多为累犯、惯犯,网络犯罪的低成本和巨大的回报使得犯罪分子往往在成功实施了一次犯罪之后铤而走险继续实施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的犯罪,这些累犯、惯犯使得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同时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接触性犯罪处罚力度较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恐慌,带来的危害性较大。
另一方面,犯罪数量多必然会使得网络犯罪案件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不仅指单个作案的金额数额较大,也包含串并单个作案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之后所得出的涉案总金额数额较大。这些钱财是受害人或单位辛苦劳动所得,往往是其日常生活开支、正常运作的一部分甚至是某些受害人赖以生存、解决温饱的“救命钱”,一旦网络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将“魔爪”伸向了这些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这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也使得侦查机关的公信力减弱,长此以往,人们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也将降低,这也不利于积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与广大群众相结合这一公安工作基本方针。
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一个过程,该过程主要表现为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犯罪行为也不例外。非接触性犯罪不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凭空出现的,这类犯罪能达到今天这个规模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据非接触性犯罪发展现状及趋势预测,可能会经历三次浪潮。
非接触性犯罪的第一次发展浪潮主要发生在2005年至2017年这十多年间,与互联网移动互联发展相伴随,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领域内的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新型非接触性犯罪浪潮。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借助散布在互联网上的各种数据信息,通过打电话、推送网络病毒链接和发送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或单位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的诈骗,诱使受害人或单位“自愿”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为媒介实施犯罪。不法分子在盗取他人QQ号之后冒充他人,借他人身份编造虚假信息向其亲朋好友借钱,或者利用大学生刚毕业防范意识差、毕业后急于求职的心理,用QQ冒充或者虚构出一些企业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在他们“上钩”后,再以手续费、体检费、报名费等名义进行诈骗,从而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2)不法分子通过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采取技术措施,用虚假的显示国家机关单位的号码拨打电话,并通过告知被害人其身份证相关信息被泄露、有关银行账户涉嫌犯罪、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等方式,以“保护”当事人身份信息、财产安全为由,请求受害人“协助调查”,骗取受害人采取虚假的操作,实则是把资金转到指定账户骗取钱财。(3)通过冒充受害人的熟人、亲属,推送虚假的网站信息、支付链接,后台窃取受害人真实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密码的方式进行诈骗。前段时间刚刚披露的犯罪分子通过克隆受害人父亲的微信语音的方式实施诈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4)不法分子以帮忙练级、刷装备为幌子进行网络游戏诈骗[4]。
非接触性犯罪的第二次发展浪潮将主要发生在2018年至2030年,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发展相伴随,主要表现为物联网领域内以借助人、物外置式装备实施的犯罪为代表的新型非接触性犯罪浪潮。
目前,常见的人、物外置式装备主要有智能可穿戴设备,以及无人操控的智能外置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指示执行行为,实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活动。典型的例如利用无人机进行的犯罪。深圳海关2018年2月破获了一个在深圳与香港的交界地区,利用无人机走私电子产品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在被捕前已经成功走私了价值达5亿元人民币的iPhone等电子产品。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巨擘将他们的“手”伸入到无人驾驶技术研究上面来,如百度、谷歌等大型公司,在几年前都已经启动了无人驾驶汽车研发计划。在美国,有四个州甚至已经通过了有关允许无人驾驶汽车上路的法律。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用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实施的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
非接触性犯罪的此次发展浪潮智能化程度高,不久后5G产品例如5G手机、5G平板电脑将面市。据专家预测,2030年我国的人工智能发展水平将达到高峰,这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更加直接,不再需要被害人配合,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非接触性犯罪的第三次发展浪潮将主要发生于2030年前后和2045年前后,与人机穿越伴随,主要表现为物联网领域内以借助人体内置式装备实施的犯罪为代表的新型非接触性犯罪浪潮。
非接触性犯罪的第三次发展浪潮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程相关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045年前后,随着我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将会更加注重身体的健康,对医疗产品的投入也会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植入体内的智能化医疗设备也在逐步商业化,植入式电子医疗设备的研发将成为研究的热点领域,典型的如心脏起搏器、人造芯片等人体内置式设备的开发及应用。
人体内置式装备的高风险性需引起我们的极大重视。例如,届时,随着人造芯片的普及,犯罪分子很有可能通过获取他人大脑内的记忆信息实施犯罪行为,一旦这些人体内置式装置成为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其所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可以说,非接触性犯罪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由互联网领域发展到物联网领域、由侵财性犯罪发展到多种类型犯罪、由故意犯罪发展到过失犯罪、由单一性犯罪发展到交织性犯罪,即类型多样、相互交织、占比增加、领域扩张。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21世纪下半叶新的非接触性犯罪浪潮还将接踵而来,第四次、第五次,甚至更多次的非接触性犯罪的发展浪潮将会产生。
近年来,非接触性犯罪案件频发,新型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使得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应对传统的接触性犯罪,一方面又要面对日益智能化的非接触性犯罪。从当前侦查部门的实际来看,非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件高发;二是破案率低;三是损失追偿率低;四是成功追诉率低。造成这些难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非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模式。
目前,占主导地位的非接触性犯罪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对于这类犯罪,侦查机关主要采取被动打击的治理模式。如果犯罪活动的参与者、知情人、被害人不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侦查机关往往难以获得相关的案件信息,只有等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单位报案以后才能得知相关案件情况,而等到侦查人员知悉案情,犯罪嫌疑人早已销声匿迹,这种先蔓延后打击的滞后型侦查治理模式给侦查机关的侦破活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非接触性犯罪能否快速侦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侦查协作程度的高低以及同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密切程度。但在当前的侦查实践过程中,许多非接触性犯罪的单个案件涉案数额不大,并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留下的侦查线索也较少,对这些案件进行侦破不仅需要侦查机关内部各个警种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还需要与相关的银行、企业、电信运营商、社会组织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以获取信息、收集证据。
从现阶段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来看,少部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较为顺畅的侦查协作渠道,许多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仍难以得到公安机关内部各个警种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案件侦破工作往往由侦查机关一家负责,形成千钧重担由少数人一肩挑的局面,这是非常不可取的,这种侦查治理模式使得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比较低。
非接触性犯罪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传感器等科技的发展而逐步衍生出来的,这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大多要借助移动互联网以及各类APP。因而,网络服务的提供商以及APP的研发、管理人员往往掌握着大量可供侦查机关甄别和使用的数据信息,有的甚至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5]。可以看出,相比于侦查机关,移动互联网平台以及相关技术公司在发现和查处利用该平台、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能获得“第一手”资料,有着技术和数据上的绝对优势。因此,这些技术的研发者、提供者、管理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相应的治理作用。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即使在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发生了案件,也没有法律对其进行制裁,他们的不作为没有得到责任追究,这不仅不利于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侦破,延误了战机,更严重的是这种不受追究的治标侦查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马克思主义警察起源观,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警察是国家机器,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6]。也就是说警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而产生的力量,其与生俱来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因此, 侦查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以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为中心,当犯罪行为发生了变化,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也要相应地调整、改变,以适应打击日益智能化犯罪行为的需要。
现阶段,对于非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战略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综合施治控制发案率;二是一体联动提高破案率和损失追偿率;三是规范取证智能取证提高追诉率。战略目标是相对于上述侦查治理过程中的四个挑战而提出的,即把其中的一高变成一低、三低变成三高。
非接触性犯罪是诱发犯罪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犯罪种类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因此单一的侦防策略难以满足侦查实务的需要,必须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侦查治理战略举措,实现对非接触性犯罪的源头性、系统性、综合性、法治化治理。
非接触性犯罪涉及的环节较多,需要侦查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对其的侦查和治理结合起来,双管齐下,综合施治。
1.改变闭门侦查孤军奋战局面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原理,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任何事物都处在联系之中。而今,我们身处信息化时代,共享经济使得事物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非接触性犯罪的非接触性,其犯罪的涉及面比较广,犯罪分子往往不在该地区、该省甚至该国就可以对选定的目标实施犯罪。如果侦查机关孤军奋战,侦查力量不足,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少线索信息、案件属地不明确、侦查部门协作不畅通等原因导致侦查工作陷入被动,事倍功半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要改变侦查机关包打天下的错误观念,对于该类犯罪,侦查机关不仅应该加强内部各个警种、部门之间的协作,同时还应积极发挥群众的力量,鼓励知情群众提供线索、支持侦查。此外,还要重视与阿里巴巴、百度、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有影响力的企业与单位的合作机制建设,畅通侦企合作,扩大信息来源渠道。
2.改变侦查治理相互分离局面
从目前对非接触性犯罪的侦查实务来看,侦查机关将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到了对其的打击上,忽视了对它们的治理,不管发案,只重侦查,不重治理,或者只侦查,不治理,任其蔓延,等酿成重大后果后才着手打击,这往往会使侦查陷入被动。不重视发案率,不深挖犯罪分子的犯罪根源,将始终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应对,使得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死灰复燃。
因此,我们必须走侦治一体化的道路,不再单单是案件发生一起,打击一起,必须从根源上对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深挖案件发生的原因,即搞清楚犯罪动机,控制发案率。侦治一体化就是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引导和归化,在给予适当惩罚的同时,加强对其的教育,使其不再重蹈覆辙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要注意对其他潜在的犯罪人员的警示教育。只有走侦治一体化的道路,才能彻底有效地减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数,从而降低发案率。
3.顶层设计与宏观决策一体化
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国际地位也越来越高,随着“科技强国”的提出,我国对科技的重视程度也是前所未有的。许多新兴的科技正走进人们的生活,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业规范却没有及时的予以制定和完善,存在着严重的滞后,这就给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逃脱法律的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越来越多新科技的出现对现行的运营管理体制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为了使这些科技更好地造福于人类,必须加快落实顶层设计与宏观决策一体化。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与改革性的宏观决策相互映衬,有利于扫除运营管理、科技发展、犯罪侦查治理等各个环节的障碍,只有这样,才能将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4.基层协作与侦查行动一体化
当前,各个警种的数据资源非常丰富,而各基层侦查部门却普遍各自为营、分散作战。如果这些资源只是单纯地停留在对公众的传播、告知层面,不能及时为侦查人员所用,不能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的指引作用,无异于“大材小用”,不仅无法取得侦查实效,数据资源的价值也没有充分地被挖掘出来。这要求侦查部门必须加强基层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充分整合、利用内外部的各种数据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要积极促进公安机关基层各个部门之间的资源整合,促进刑侦与治安、交警等部门之间的合作,整合相关机构,打破各个警种在案件管辖、数据信息、合成作战以及侦查协作等方面的壁垒。资源整合有利于实现情报信息与侦查思维的相互融合,促进侦查机关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机构的整合并不意味着要削弱侦查的专业性。非接触性犯罪是犯罪日益智能化的表现,侦查机关应当坚持以专业性应对日益智能化的犯罪。因此,在对具有侦查职能的部门进行横向整合的同时,应当注意在整合后的新部门内根据案件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专业化建设。此外,基层协作还应当加强基层侦查部门与阿里巴巴、银行、电信营业厅等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切实做到基层协作与侦查行动一体化。
要想实现有效降低非接触性犯罪发案率的目标,必须将“防”“控”“诉”结合起来,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次,构建犯罪防控共同体。
1.第一个层次:事前层次——源头防范
防控犯罪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让其发生,实现侦查活动从被动应对向发案前主动预测防范转变。要想实现这点,需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项目开发与犯罪防控研究同步原则。当前,科技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智能,但人工智能究竟是“阿里巴巴的宝库”还是“潘多拉的魔盒”,往往在一念之间。为了防止科技成果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这些新兴科技成果的发明者、生产商、代理商在项目研发、生产、应用推广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防控工作,将犯罪防控贯穿于项目从开发到问世的全过程,尽可能地从源头上堵塞犯罪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坚持技术性能论证与技术安全论证并行原则。技术安全论证质量的高低对于从源头上进行犯罪防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将其放到非常重要的高度上来。不仅要在项目初期研讨、审批阶段,根据项目的技术性能设置不同的安全防范等级,而且要在这些项目开发、应用以后,对其进行实时评估,动态灵活调整项目的安全防范等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服务项目,相关人员要及时止损暂停项目的使用,对存在的安全漏洞进行修复。只有项目的技术安全防范论证等级达到了规定的高度,这些服务项目才能重新向大众开放。
(3)坚持项目经营收益与项目损失赔付一体原则。现阶段,绝大多数的项目开发者在项目初期的研发阶段,往往只考虑到了自身的利益,只关注这个项目能赚多少钱,而不考虑其会对环境、社会安全等方面造成的风险,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成果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必须加紧落实项目经营收益与项目损失赔付一体化,在哪方主体的责任范围内出现的问题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相关的赔偿责任就由哪方主体来承担,即“谁的孩子谁抱”,不能一刀切地全由国家、公安机关甚至人民群众自己承担。
2.第二个层次:事中层次——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就要建立犯罪活动同步识别与发现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尽可能将犯罪制止在预备和实施过程中,只有认识到犯罪活动正在发生过程中,才有可能破获现行犯罪案件,防止更大危害后果的出现。因此,侦查机关要积极总结经验,研究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预测可能出现的犯罪。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治作用,广辟线索来源,借助其他行业的人力、数据管理资源,尽最大可能将犯罪活动制止在预备阶段或实施过程中。
(2)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危害的发生与蔓延。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隔绝犯罪再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将犯罪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小。
(3)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侦查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保护受害人安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要及时冻结犯罪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第三个层次:事后层次——联动侦诉
为了确保对犯罪的彻底打击,必须实现对案件从侦查开始到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全方位追踪。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建立系统的监控记录以提供完整的证据资源。由于非接触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智能化程度高,证据获取难度较大,并且由于该类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往往高度分离、组织内部结构复杂,要求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够形成闭环,即必须形成网状的证据链条。如果其中的某一项证据无法收集到或者由于某个不规范的取证程序导致证据存在瑕疵,而相关侦查人员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话,将有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重罪轻判甚至无法定罪的后果。以监控记录为代表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有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优点。利用监控记录可以较好地还原作案过程,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对于案件的侦破工作具有较大的帮助。此外,监控记录也更容易被法庭所采信,从而接收为证据使用。
(2)在侦查和控制犯罪后续活动中实施一体联动。为了实现对非接触性犯罪的源头性、系统性、综合性打击,案件侦破后,我们要进行总结与反思,不能仅仅看到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更重要的是还需思考犯罪行为发生的社会原因,究竟是哪些方面出了问题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正如上文所说,非接触性犯罪的治理工作仅靠侦查机关一家是不可能完成的,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密切支持与配合。通过获取他们的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库,广辟侦查机关的线索来源,形成公安机关自己的“黑匣子”。
从当前打击非接触性犯罪的现况来看,大多数的非接触性犯罪的犯罪分子是钻了运营商的安全防范管理漏洞实施的犯罪。因此,必须加强对重点单位、部门的监管,完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督促运营商落实用户实名制制度,构建严密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移动电话实名制制度实施还不到位,很多手机用户的开卡姓名还不是真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有名没人的情况,这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工作非常不利。因此,必须督促运营商落实用户实名制制度,要保证能对上人。
2.明确运营商数据通道过滤责任,建立网上交通规则
运营商往往掌握着大量的数据,好好利用这些数据能为侦查机关的案件侦破提供不小的帮助。明确运营商的数据通道过滤责任,就是要求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筛选、过滤处理的数据信息,发现并盯紧“问题数据”,一旦确定有发生违法犯罪的可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
3.明确运营商用户信息保密责任,实行信息泄露严处
我国的信息泄密现象严重,基本上每个人每天都会收到骚扰电话,处于“半公开”状态的用户信息为违法犯罪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我国的信息泄密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并且加重对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形成震慑作用。
4.明确运营商配合案件侦查责任,建立协同侦查机制
要将运营商与公安机关“绑”在一起,公安机关为运营商的运营保驾护航,而运营商则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积极提供线索,形成牢固的命运共同体。同时,若是由于在运营商的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安全隐患导致了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要自觉承担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激励运营商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降低发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