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效杰,陈长征
如果说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是唐代契约文献真实遗存的话,那么《赵江阴政事》和《李娃传》有关“契书”和“符契”的内容,则再现了唐代契约较为完整的过程。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赵江阴政事》和《李娃传》为中心,结合敦煌吐鲁番文书,对唐代契约从商谈、订立、履行,再到纠纷的处理、标的物的交割等进行动态考察,进而在还原契约过程的基础上,探讨契约在唐代民间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唐阙史》所载的《赵江阴政事》,讲述的是江阴县令赵宏善于断狱的故事,其中所举的事例,是一件因民间抵押借贷引起的纠纷,再现了一个唐代借贷契约的完整过程。为方便叙述,现将《赵江阴政事》有关“契书”的内容移录如下:
时有楚州淮阴农者,比庄顷以丰岁而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至期,果以腴田获利,首以贮财赎契,先纳八百缗,第检置契书期,明日以残资换券。所隔信宿,且恃通家,因不征纳缗之籍。明日,赍余镪至,遂为西邻不认矣。且无保证,又乏簿籍,终为所拒。东邻冤诉于县,县为追勘,无以证明。邑宰谓曰:“诚疑尔冤,其如官中所赖者券,乏此以证,何术理之?”复诉于州,州不能辨。东邻不胜其愤,远聆江阴之善政,讼者乃越江而南,诉于赵宰。赵宰谓曰:“县政地卑,且复逾境,何计奉雪?”东邻则冤泣曰:“此地不得理,则无由自涤也。”赵曰:“第止吾舍,试为思之。”经宿,召前曰:“吾计就矣,尔果不妄否?”则又曰:“焉敢厚诬。”赵曰:“诚如是言,当为置法。”乃召捕盗之干事者数辈至淮壖曰:“有聚啸而寇江者,按验已具,且言有同恶相济者在某居处。”名姓形状,俱以西邻指言,请械送至此。先是,邻州条法,唯持刃截江,无得藏匿,追牒至彼,果擒以还。然西邻自恃无迹,未甚加惧,至则旅于庭下。赵厉声谓曰:“幸耕织自活,何为寇江?”囚则号呼与泪随,曰:“稼穑之夫,未尝舟楫。”赵又曰:“辨证甚明,且姓氏无差。或言伪而坚,则血肤取实。”囚则大恐,叩头见血,如不胜其冤者。赵又曰:“所盗率多金银锦绣,非农家所宜有也。汝宜籍舍之产以辨之。”囚意稍开,谓皆非所贮者,且不疑东邻之越讼也,乃言有稻若干斛,庄客某甲算纳到者;绸绢若干匹,家机所出者;钱若干贯,东邻赎契者;银器若干件,匠某锻成者。赵宰大喜,即再审其事,复谓曰:“汝果非寇江者,何为讳东邻所赎八百缗?”导引诉邻,令其偶值。于是惭惧灰色,祈死厅前。赵令桎梏往本土检付契书,然后置之于法。①高彦休撰,阳羡生校点:《唐阙史》,载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44~1345页。
“楚州淮阴农者”东邻和西邻“丰岁”后均从事经商活动,东邻购买了数百亩的良田,但无资金耕种;西邻经商后还有余资,而这正是东邻所需要的。于是东邻以“庄券”做抵押向西邻“贷缗百万”,用以经营自己的数百亩“腴田”。为了完成此次借贷活动,东邻、西邻签订了一份“契书”。小说没有明确说明“契书”的内容,但根据故事情节、结合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的一般格式,可以窥得这份契约的大致轮廓:“契书”的债务人是东邻,债权人是西邻,二者都是较为富庶的商人;东邻借贷的目的是经营自己的数百亩“腴田”;契约的标的物是东邻向西邻“贷缗百万”,抵押物是东邻的“庄券”,实际上是“庄券”所代表的庄园房舍;从“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判断,这次借贷是有利息的,借贷的期限为1年;订立契约时除了双方当事人签押外,一般还有保人或见人签押,“契书显验”一语应含有对“契书”进行核验并签押之义。东邻、西邻之间的抵押借贷“契书”订立后,便进入了“契书”的履行阶段。第二年,东邻的数百亩“腴田”获得丰收,于是向西邻还钱并赎回自己的“庄券”。东邻先把家中贮存的“八百缗”钱物交给西邻,在核验“契书”后,东邻没有收回与“八百缗”对等的“庄券”,也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第二天当东邻向西邻交纳余资并赎回“庄券”时,却遭到了西邻的抵赖,“赍余镪至,遂为西邻不认矣”。从赵宏审理此案时的言语可知,西邻“不认”的是东邻先行向其缴纳的“八百缗”钱物。东邻“不征纳缗之籍”,没有留下缴纳“八百缗”财物的证据,是双方抵押借贷“契书”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东邻“冤诉于县”又“复诉于州”,县、州官员虽同情东邻的境遇,“诚疑尔冤”,但审理此类案件时“官中所赖者券”,而东邻“且无保证,又乏簿籍”,拿不出有力的证据,结果只能是“县为追勘,无以证明”,“州不能辨”,县、州官员只能感叹“乏此以证,何术理之”。东邻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已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江阴县令赵宏善于断理冤狱,于是东邻便从淮阴县来到江阴县赵宏处申诉。赵宏利用抓捕江寇的案件作引子,旁敲侧击地让西邻承认了所隐匿的东邻先行支付的“八百缗”钱物,查明了案件真相,“检付契书,然后置之于法”。东邻、西邻订立的抵押借贷“契书”,履行过程虽一波三折,但在江阴县令赵宏的干预下得以完整履行。
《太平广记》收录的《李娃传》讲述的是从常州到长安参加科举考试的郑生与妓女李娃之间的爱情故事。小说的高潮部分与东凶肆、西凶肆在天门街举行的凶仪凶器比赛有关,而这次商业比赛,较为完整地再现了一个与商业竞争有关、带有赌约性质的契约过程。现将《李娃传》中有关“符契”的内容摘录如下:
初,二肆之佣凶器者,互争胜负。其东肆车舆皆奇丽,殆不敌,唯哀挽劣焉。其东肆长知生妙绝,乃醵钱二万索顾焉。其党耆旧,共较其所能者,阴教生新声,而相赞和。累旬,人莫知之。其二肆长相谓曰:“我欲各阅所佣之器于天门街,以较优劣。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馔之用,可乎?”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然后阅之。士女大和会,聚至数万。于是里胥告于贼曹,贼曹闻于京尹。四方之士,尽赴趋焉,巷无居人。自旦阅之,及亭午,历举辇舆威仪之具,西肆皆不胜,师有惭色。乃置层榻于南隅,有长髯者,拥铎而进,翊卫数人,于是奋髯扬眉,扼腕顿颡而登,乃歌《白马》之词。恃其夙胜,顾眄左右,旁若无人。齐声赞扬之,自以为独步一时,不可得而屈也。有顷,东肆长于北隅上设连榻,有乌巾少年,左右五六人,秉翣而至,即生也。整衣服,俯仰甚徐,申喉发调,容若不胜。乃歌《薤露》之章,举声清越,响振林木。曲度未终,闻者歔欷掩泣。西肆长为众所诮,益惭耻,密置所输之直于前,乃潜遁焉。①李 昉:《太平广记》,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3988页。
长安城天门街之东、之西都有经营丧葬礼仪用品的店铺——凶肆,东凶肆、西凶肆是竞争关系,二者经常在天门街举行丧葬用品、丧葬礼仪比赛,结果往往是东凶肆的“车舆”强于西凶肆,而西凶肆的“哀挽”则优于东凶肆。在东凶肆得到了天才挽歌手郑生后,打破了二凶肆之间的商业平衡,于是东凶肆又在天门街策划了一场万人空巷的凶器凶仪比赛。比赛开始之前,东凶肆长、西凶肆长先进行谈判,谈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比赛内容为东凶肆、西凶肆的“所佣之器”,即丧葬用品、丧葬礼仪等;二是比赛方式是“较优劣”,比较两家凶器凶仪品质的高低;三是比赛地点在长安城中心大街天门街;四是比赛的标的物及处理方式,比赛失败的一方拿出“五万”钱用作“酒馔之用”。二凶肆就天门街凶器凶仪比赛达成一致后,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契”。虽然《李娃传》并没有明确指出双方所立“符契”的内容,但从小说的叙事可知,“符契”的当事双方为东凶肆和西凶肆,主体是二凶肆谈判商定的内容,即凶器凶仪比赛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标的物及其处理方式等。随后,东凶肆、西凶肆所邀立的“符契”进入履行阶段,在天门街凶器凶仪比赛中,东凶肆不仅在传统优势项目“辇舆威仪之具”比赛中胜出,在之前一直处于劣势的挽歌比赛中也取得胜利。比赛决出胜负后,便进入了“符契”标的物“五万”钱的交割阶段。西凶肆长按照“符契”中“不胜者,罚直五万”的约定,“密置所输之直于前,乃潜遁焉”。东凶肆与西凶肆之间关于天门街凶器凶仪比赛“符契”的履行过程比较顺利,最终结果与“符契”的约定相符,履行过程按照“符契”由当事双方自发完成,并没有官方的参与。
每一份契约都是满足当事双方现实需求的法律文书,这种现实需求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和基础。
《赵江阴政事》中东邻、西邻之所以能够订立抵押借贷“契书”,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双方在“货殖”时对财富的追求。东邻在“拓腴田数百亩”后无余资耕种,而西邻的财富正好可以满足东邻对资金的迫切需要,东邻、西邻相互迎合的经济需求,是二人订立抵押借贷“契书”的前提。
与《赵江阴政事》相比,《李娃传》中东凶肆、西凶肆邀立的“符契”较为复杂。东凶肆、西凶肆是直接竞争关系,二者经常“互争胜负”,通常是东凶肆的“车舆”优于西凶肆,西凶肆的“哀挽”则强于东凶肆。但二凶肆仍然乐于再次在天门街举行以“较优劣”为目的的凶器凶仪比赛,并约定用“五万”钱的巨资作赌注,可见二凶肆看重的并不是作为赌注的“五万”钱,而是天门街凶器凶仪比赛所产生的巨大广告效应。②李效杰:《从〈李娃传〉看唐代的商业竞争》,《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凶肆因为经营范围的特殊性,除了真正需要的人会光顾外,一般很少有人会来这里逛街,而在长安城主要大街——天门街的比赛,就成了东凶肆、西凶肆进行商业推广的最好手段。因此,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告推广的现实商业需要,是东凶肆、西凶肆“邀立符契”的主要原因。
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通常会对订立契约的原因有所描述。如《唐大历十六年(781年)龟兹杨三娘举钱契》中杨三娘在药方邑鼗钱壹千文的原因是“为要钱用”;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54页。《唐大历(766~779年)间于阗许十四典牙梳契》中的许十四因为“急要钱用,交无得处”,才将牙梳拿去典当;④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67页。《癸未年(803年)尼明相卖牛契》中,尼明相因“无粮食及有债负”,把自己的一头黑㹀牛卖给了张抱玉;①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5页。《唐乾宁四年(897年)张义全卖宅舍契》中张义全因“阙少粮用”,把祖父留下来的宅舍卖给了令狐信通兄弟。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25页。以上契约文书都是解决当事人现实需求的法律文书。
当事双方就契约的主要事项进行谈判是订立契约的第一个实际步骤,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契约才有正常订立的可能。
《赵江阴政事》并没有直接提到东邻、西邻在订立“契书”之前是否进行过谈判,但从“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可知,这次抵押借贷的利息、期限、数量“贷缗百万”和抵押物“庄券”,是东邻和西邻共同商定的,这是双方订立“契书”的首要环节。
《李娃传》较为详细地描述了东凶肆长、西凶肆长为举行天门街比赛进行谈判的过程:“其二肆长相谓曰:‘我欲各阅所佣之器于天门街,以较优劣。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馔之用,可乎?’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然后阅之。”东凶肆长、西凶肆长首先讨论在天门街举行凶器凶仪比赛的可能性,并就比赛地点、比赛内容、比赛方式、比赛目的、比赛赌注以及赌注的用途等达成一致意见、“二肆许诺”后,才进入订立契约的下一个环节。
订立契约之前当事双方先就契约的主要内容进行谈判,在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也有反映。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常有“两和立契”的内容,霍存福、刘晓林认为“和”表现的是双方交易的自由性质,具有双方意志关系的含义。③霍存福,刘晓林:《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中国古代契约语言与社会史的考察》,《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同时,“和”字也有“结束争端、达成一致”的意思。《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年)河南县桓德琮限期退还典宅钱契》中,河南县令派坊正、坊民处理张元隆、索法惠与桓德琮之间的典宅纠纷,“令遣两人和同,别立私契”,指的应是把双方召集到一起商讨“退还典宅钱”的细节,商讨的主要内容为“其利钱限至八月卅日付了,其赎宅价钱限至九月卅日还了。如其违限不还,任元隆宅与卖宅取钱还足,余乘(剩)任还桓琮”。④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66页。可见,张元隆、索法惠与桓德琮在坊正、坊民的调解下商定“退还典宅钱”的解决方案,是这一契约订立的第一步。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常有“两共对面平章”之类的套语,如《唐大历十六年(781年)龟兹杨三娘举钱契》:“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画指为记。”⑤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54页。《寅年(834年?)丝绵部落百姓阴海清便麦粟契》:“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⑥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31页。《唐天复四年(904年)敦煌令狐法性出租地契》:“两共对面平章,更不休悔。”⑦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7页。《卖地契样文》⑧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1页。和《卖舍契样文》⑨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3页。中均有“两共对面平章为定”的表述。“平章”有“品评、筹商、商议”之意,“两共对面平章”可以理解为契约当事双方在保人、见人等的见证下,就契约的主要内容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契约当事双方商定好契约的主要内容并核实无误后,当事人以及保人、见人签押,契约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
《赵江阴政事》中有“契书显验”之语,应该含有对契书内容进行核实以及当事人、保人或见人签押的意思。《李娃传》关于当事双方签署“符契”过程的记载更为明确,东凶肆长、西凶肆长商定好凶器凶仪比赛的细节、“二肆许诺”后,“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具有赌约性质的“符契”正式订立。
契约当事人、保人、见人的签押在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俯拾皆是。如《己酉年(829年?)下部落百姓曹茂晟便豆契》中,便豆人曹茂晟向豆主僧海清借豆“壹硕捌升”,签押的有“豆主”“便豆人曹茂晟”“保人男沙弥法珪”“见人慈灯”等。①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11~112页。《唐大中六年(852年)僧张月光博地契》中,现存契尾的签押人13人之多,分别是“园舍田地主张月光(手印),保人男坚坚(手印)、保人手坚(手印)、保人弟张日兴(藏文押)、男儒奴(手印)、姪力力,见人僧张法原(法原)、见人于佛奴、见人张达子、见人王和子、见人马宜奴、见人杨千荣、见人僧善惠”。②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页。当事人、保人、见人等签押是契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契约的履行是契约过程的主体部分,标的物的交割是契约履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标的物是否成功交割,是判断契约是否完整履行的直接标准。
《赵江阴政事》中东邻的数百亩腴田获得丰收,在交纳本利、赎回抵押物的过程中,西邻隐匿了东邻先行交付的“八百缗”财物,东邻向本县、本州申诉无果,被迫到江阴县令赵宏处申告。赵宏以捉捕江贼为借口,诱使西邻承认了隐匿东邻财物的事实,保证了东邻与西邻借贷“契书”的顺利履行。东邻、西邻所立“契书”的标的物在赵宏的介入下实现了交割,过程虽有波折,但并没有影响“契书”的履行结果。
《李娃传》中东凶肆、西凶肆所订“符契”的履行和标的物的交割较为顺利。二凶肆就天门街凶器凶仪比赛“邀立符契,署以保证”后,比赛在天门街盛大举行,结果东凶肆取得完胜,西凶肆长虽然感到“益惭耻”,但仍按照“符契”中“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馔之用”的约定,把价值“五万”钱的标的物放在比赛现场,自己偷偷溜走了。
为保证契约的顺利履行,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常对履行细节予以明确标注。如《未年(803年)尼明相卖牛契》中牛及其值的交割时间为“其牛及麦即日交相分付了”,如果出现“后有人称是寒道(盗)识认者”的情况,则“一仰本主卖(买)上好牛充替”,如果有人反悔,则“罚麦三石,入不悔人”。③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5页。《寅年(834年?)上部落百姓赵明明便豆契》中赵明明还豆的期限为“其豆自限至秋八月内还足”,如违约不能按时还豆,则“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用充豆值”,而如果便豆人出现“身有东西不在”等情况,则“一仰保人等代还”,同时契约也规定,“后有恩赦,不在免限”。④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唐显庆四年(659年)高昌张君行租田契》缴纳田租的时间为“到陆月内,偿麦使毕”,如“过期月不毕”,则“壹月壹百升(斛)上好麦壹?(斗)”,所偿之麦必须“使麦净好”,否则须“听向风〔扬〕取”;履契过程中的“田中租殊(输)伯(百)役”由田主负责,“渠破水讁”之事则由租田人负责,“风破水旱”之事依“大匕例”处理。⑤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89页。
综上可知,契约一般都会对标的物交割的时间、违约行为的处罚等有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政策的可能影响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契约的正常履行和标的物的顺利交割。
《赵江阴政事》中提到的抵押借贷“契书”在敦煌文书中较为常见,而《李娃传》中带有赌约性质的“符契”则属于并不多见的契约类型;前者发生在楚州淮阴(位于今江苏淮安市),后者发生在长安(今西安);前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在官府的介入下才得以解决,后者是西凶肆主动履行了“符契”的约定。两个故事中契约的发生地点、性质、类型和内容完全不同,却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契约是这些经济活动顺利推进的重要依据。
沙知先生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一书中把契约分为买卖、便贷、雇佣、租佃、分书放书遗书、凭约等7类,①沙 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仁井田陞先生把各种经济交往类文书分为买卖类消费借贷、赁借贷、雇佣、请负等种文书,又进一步把借贷(沙知称便贷)文书分为豆麦绢褐借贷文书、不动产质文书、动产质文书、人质文书等,②〔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乜小红教授把契约分为邦国民族之间的誓约、经济关系券契、家庭宗族内规约、社会基层券约、经营合同与规约等,其中经济关系券契又分为借贷契约、买卖券契、租赁契约、雇佣券契等。③乜小红:《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无论哪一种分类方式,都可发现契约几乎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经常出现“官有政法、民从私契”套语,说明契约是民间处理经济事务的重要依据,在民间经济活动中的使用较为广泛。
据《旧唐书·崔衍传》载,崔衍的同父异母弟崔郃“每多取子母钱,使其主以契书征负于衍”,④《旧唐书》卷一八八《崔衍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935页。“子母钱”指的是利钱和本钱,即崔郃常向人借贷,却让债主拿着借贷契书向其兄江州(今江西九江市)刺史崔衍讨债。乌贼是一种遇到危险就喷射墨汁以保护自己的水生动物,《酉阳杂俎》记载,“江东人或取墨书契,以脱人财物,书迹如淡墨,逾年字消,唯空纸耳”,⑤段成式:《酉阳杂俎》卷一七《鳞介篇》,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63页。即用乌贼分泌的墨汁书写契约,利用墨汁会自动挥发的特点骗取他人财物。
因此,唐代契约涉及的领域较多、应用的地区较广,是民间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间经济活动中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唐令拾遗》记载:“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但也规定“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⑥〔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 劲等编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790页。对“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即借贷活动的管理,也是“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但“官不为理”的前提是借贷双方签订的契约合理合法并依契履行,一旦出现“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等情况,官府还是要进行干预的,即“官为理”。⑦〔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 劲等编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789页。关于“官为理”的具体方式,陈永胜认为是受案“官司”自行酌情审断。⑧陈永胜:《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4页。但根据《李娃传》《赵江阴政事》的记载,结合部分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的内容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唐代对民间契约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令和双方所订立契约的主要内容。
《李娃传》中东凶肆、西凶肆邀立的“符契”,在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官府介入的迹象。虽然长安地方官员把天门街商业比赛的情况层层上报至京兆尹处,“里胥告于贼曹,贼曹闻于京尹”,但根据《李娃传》的叙事可知,地方官员上报的只是比赛现场的状况,官府并没有对东凶肆、西凶肆之间的契约过程进行干预。这与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常见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原则相符,与唐政府对便贷等契约“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管理原则一致。
《赵江阴政事》中的东邻、西邻在履行抵押借贷“契书”时,西邻隐匿了东邻先行交付的八百缗财物。按唐律,西邻的行为属于“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之类的行为,故州、县官员受理了东邻的申诉。但唐代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是双方订立的“契书”,即“官中所赖者券”,因东邻“且无保证,又乏簿籍”,故州、县官员虽明知东邻的利益受损也无能为力。江阴县令赵宏利用抓捕江寇的案件,诱使西邻主动承认了隐匿东邻财物的事实,“检付契书,然后置之于法”,利用双方订立的契书,查明了案件真相,依律惩处了西邻的违法行为。
对于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有时候是在官府的调解下以另立新契的方式解决的。《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年)河南县桓德琮限期退还典宅钱契》中,因桓德琮的典宅钱逾期三月未付,张元隆、索法惠到河南县令处申诉,河南县令委派坊正、坊民从中调解,“令遣两人和同”,商谈达成一致后,在典宅契约之外另立一份新的“限期退还典宅钱契”,限定了还利钱、赎宅价钱的时间,“其利钱限至八月卅日付了,其赎宅价钱限至九月卅日还了”,对可能再次出现的违约行为也提出了处理办法:“如其违限不还,任元隆宅与卖宅取钱还足,余乘(剩)任还桓琮。”
笔者认为,唐代对民间契约的管理,应与对便贷契约“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方式类似,即按照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原则进行。对合法而顺利履行的契约,官府基本上不会插手;对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是以双方所订立的契约和国家法令为依据对违法者予以惩罚;对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很可能是以调解为主,采用另立新契的方式进行处理。
结合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对《赵江阴政事》和《李娃传》所载商业活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订立契约是唐代许多民间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更是民间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赵江阴政事》中东邻为经营自己的数百亩“腴田”,以“庄券”作抵押向西邻“贷缗百万”,抵押借贷行为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契书”起到了根本的约束作用。在西邻见财起贪心、隐匿了东邻所付的“八百缗”财物后,因东邻缺乏相应的证据,县、州官员并不能依法维护东邻的利益,东邻不得不到江阴县令赵宏处申诉。从东邻向赵宏泣诉“此地不得理,则无由自涤也”可知,东邻申诉的目的并不是简单追回自己的财物,还要维护自己的信誉。
东邻、西邻一波三折的履行“契书”过程,反映了唐代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契约意识。东邻、西邻契约意识的关注点不同:西邻注重的是“契书”在法律上的证据作用,虽然东邻已经支付了“八百缗”钱物,但因没有留下证据,故西邻可以名正言顺地抵赖;而东邻除了要依据“契书”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外,还要维护“契书”所代表的个人信用。州县官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的关键证据也是双方订立的“契书”,即“官中所赖者券”,但东邻“乏此以证”,所以其主张无法得到州县官员的支持。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查明真相的情况下,赵宏以智迫使西邻主动承认了隐匿东邻财物的事实,最后按照东邻、西邻当初订立的“契书”和国家法令,将西邻“置之于法”。县州官员处理东邻、西邻案件的做法,说明唐代的地方官员同样具有一定的契约意识。
如果说东邻与西邻之间的借贷“契书”较为常见的话,《李娃传》中东凶肆、西凶肆为在天门街进行凶器凶仪比赛而订立的具有赌约性质的“符契”,展现了唐代商人契约意识的另一个版本。东凶肆长、西凶肆长决定开展天门街凶仪凶器比赛之前,先商定比赛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比赛的标的物和处理方式等,在“二肆许诺,邀立符契”后,比赛才正式开始。二凶肆所订立的“符契”是天门街比赛的策划方案和实际指导方针。西凶肆长虽然在比赛中完全失利而感到“益惭耻”,但仍然支付了“符契”约定的赌注。东凶肆长、西凶肆长先订“符契”再比赛、天门街比赛按“符契”举行、西凶肆长主动履约的行为,都是他们契约意识的直接体现。
通过对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的考察可知,唐代的契约种类繁多,适用阶层广泛,涉及的事务庞杂,几乎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常出现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套语可以看出,“私契”是民间处理经济事务的重要规则。契约的广泛流行至少说明两点:一是契约的大范围使用培养了人们的契约意识;二是人们普遍的契约意识助推了契约的广泛流行。无论哪一种情况,都说明唐代的商人已经有了一定的契约意识。
陈寅恪先生主张,研究历史应重视笔记小说、诗歌等的重要史料价值:“考史事之本末者,苟能于官书及私著等量齐观,详辨而慎取之,则庶几得其真相,而无诬讳之失矣。”①陈寅恪:《顺宗实录与续玄怪录》,载《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81~90页。陈先生认为,《莺莺传》之所以取得成功,不仅是因为其曲折的故事情节,还因其是“自叙之文,有真情实事”,因此可以称为“良史料”。①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10~120页。
唐代笔记小说《李娃传》同样因具有较为重要的史料价值受到了学界的关注。日本学者妹尾达彦先生利用《李娃传》研究了唐长安城的结构变化和庶民文化,②〔日〕妹尾达彦:《唐代后期的长安与传奇小说》,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09~553页。宁欣教授从经济史视角分析了《李娃传》中的天门街凶肆比赛,进而论述了街道在唐代城市空间中的作用、地域空间变化与城市经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③宁 欣:《唐宋都城社会结构研究——对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关注》,上海: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09~112页。《李娃传》中提到的商业行业有十余种,同时还记录了商业经营的原则和方式等,④李效杰:《从〈李娃传〉看唐代的商业竞争》,《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是唐代长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真实反映。
高彦休在《唐阙史》序中称:“贞元、大历已前,捃拾无遗事,大中、咸通而下,或有可以为夸尚者、资谈笑者、垂训诫者,异乎不书于方册,辄从而记之;其雅登于太史氏者,不复载录。”⑤高彦休撰,阳羡生点校:《唐阙史》,载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44~1345页。周勋初认为,唐代士人以修史为荣,《唐阙史》以“史”命名,反映了一种不能任史官而又企羡修史之事,以“补”国史之“阙”自命的心态,⑥周勋初:《唐人笔记小说考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8页。可见《唐阙史》所载的《赵江阴政事》与其他笔记小说一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
因此,《李娃传》与《赵江阴政事》应确有其历史依托,体现了唐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实态,其中有关“契书”和“符契”的内容,再现了唐代契约较为完整的过程,为从动态视角研究唐代的契约提供了难得史料,有助于考察契约在唐代民间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