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应用研究

2019-02-18 06:28张曼
卷宗 2019年35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社区

摘 要:社区是当前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居民生活依赖社区,社区发展需要居民共同营造。人与社区形成相互影响的共同体。社区矫正由于其轻刑罚、重教育、尊人性等特点成為当前与监狱行刑相对的重要刑罚执行方式。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分析,梳理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联系,继而尝试探讨社会工作介入实施社区矫正的适用性和优越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1 社区矫正的内涵及性质分析

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意识,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2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分析

2.1 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在选择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前,必须先要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纵观各国社区矫正,虽然形式多样,但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如缓刑),或者行为人己经为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一定量的惩罚(如假释)。

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考虑,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正义的需要,同时不致给虞犯传递犯罪可以不受或少受惩罚的错误信息;其二违法犯罪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这里主要是指再犯可能性。社区矫正利于违法犯罪者重新社会化,但不能牺牲社会公众的安全,否则必将受到社区的抵制。

2.2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定位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适用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我国刑事裁判的政策是“宽严相济”,对情节较轻、没有主观恶意性的未成年罪犯、残疾犯以及老病残犯,或者是过失犯罪的人员都是使用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改造的重点对象。

2.3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边界问题

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限于刑罚执行的范围。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矫正正处于试点阶段,将其严格地控制在刑罚执行的范围之内是恰当的,同时也足见试点立法者的谨慎。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广泛铺开并取得一定经验的情况下,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也会向行刑之前以及服刑之后扩展[2]。

在适用对象范围上可考虑违犯《刑法》规定、但因年龄或情节原因不予处罚的行为人,如14岁以下的暴力犯罪人,14~16岁之间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重罪以外的少年犯罪人,以及《刑法》第37条规定应予“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适用对象等。

3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之间的联系

广义上,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官(司法行政部门)+民(社会力量)”构成社区矫正的一体两翼。而在社会力量层面,包括社会工作在内的社会组织团体成为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力量。

同原有矫正方式相比,社区矫正是种要求更高的矫正方式。在官、民两方面矫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转变被矫正者发生偏差的思想观念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促使他们融入社会,走向规范发展,这既是一个刑罚执行过程,又是一个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社会矫正与司法矫正始终并存其中,两种矫正方式具有相一致的目的性。

从社区矫正的目的来看,从社区矫正的真正价值在于教育和保护,是通过管束和观察进行的保护性惩戒而非“报复”。其惩戒性带有保护的色彩,惩戒是对社会正义的回应,保护的是不再继续危害、更是社会和未来。这与社会工作“助人”理念高度一致。

4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适用性和介入方式

4.1 社区矫正对社会工作的需求的点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包揽”成效低:身兼数职疲于应付,矫正项目简单化程序化;司法行政机关既要实施刑罚又要温情帮教,二者在情感上矛盾,不利于开展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专业上偏向于法律专业,在实施过程中也是以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为主,重监管轻教育。其次,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以人为本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有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工作队伍作为组织保障[3]。同时,作为一项社会化的工作来说,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势在必行。再次,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主要工作领域,社区矫正内在地包含于社区工作。最后,社会工作的理念价值观目标与社矫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且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多样。另外,当前的试点已见成效。

4.2 社会工作介入矫正工作的方式

2012年年初“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肯定了各地的实践和做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并明确规定了工作模式是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听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与指导。随着各地不断探索,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逐渐常态化,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第二种政府招聘专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第三种抽调借用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辅助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方法为个案工作、小组工作以及社区工作三大专业方法在社区矫正领域的灵活运用。

参考文献

[1]康姣,董志峰.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结构[J].甘肃社会科学,2014(02).

[2]王培凌,梁嘉雯.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研究——以湛江市为例[J].现代交际,2019(O7).

[3]赵璐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O6).

作者简介

张曼(1989-),女,汉,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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