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与项目实施安全监管的探索

2019-02-18 10:01龚逞华
采矿技术 2019年2期
关键词:爆破作业民用物品

龚逞华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与项目实施安全监管的探索

龚逞华

(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江西 新余市 338000)

根据多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与体会,探索了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监管的内容与方法,目的是能有效促进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促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标准化的进步。

爆破作业单位;爆破项目;安全监管

0 前 言

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全面管控危及社会安全的枪爆物品,公安部一直持续大力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其总体要求是“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特别要求抓好民爆物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重要环节,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改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大力整顿违规违章企业,“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爆破作业单位与爆破作业项目不但涉及爆炸物品的管理、购买、运输、使用和储存等重要环节,并且也是非法使用、贩卖爆炸物品的重要目标,因此有效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是实现公安部打击“整治枪爆”目标的重要步骤之一。

本文从自身多年从事爆炸物品管理实际出发,系统总结了新余市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的基本做法与管控措施,期望对同行有所借鉴,以提高爆炸物品的管理水平。

1 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9号)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切实堵塞管理漏洞。”根据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新余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对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的检查项目: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数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涉爆各环节的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一致相符;是否建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制度;是否定期召开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并实施实时监控;炸药和雷管在运输途中是否分开或采用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及应急演练,记录是否齐全和完整;是否对治安防范设施按照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予以完整记录;是否存在爆破作业项目、人员挂靠现象;涉爆人员社保及工资是否在本单位发放及本人签名是否完整;接触民用爆炸物品人员是否持证作业并在使用表上签字;使用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安全销毁或退库。

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依法安全监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环节的主要依据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民爆储存库现状是否与安评结论一致,内外部条件是否变化;是否执行双人双锁、24 h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等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寄存、超量存放问题;治安保卫负责人是否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和存档备查资料是否完整;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是否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入库与出库是否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是否完备;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是否落实“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要求。

3 爆破项目的安全监管

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安全监管依据主要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江西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赣公字〔2014〕49号)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爆破作业是否按照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查阅施工过程中有无重大或原则性改变爆破设计施工方案;检查施工中领用、使用、退库记录的爆破器材是否与现场每个炮孔使用量一致;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是否有超范围与超资质经营现象,特别是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岩土爆破中一次起爆药量是否超0.5 t;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且未同时承担2个及2个以上的项目;是否有三大员承担项目技术负责人现象并从事监理工作;是否有无证人员参与爆破施工;爆破施工开始时是否按照规定停止了其他施工,以保障爆破施工安全;现场临时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是否设专人管理并不间断看护;现场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同时在场,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是否登记签字;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是否同时在场,是否存在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情况;爆破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是否同时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并登记签字;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兼任和串岗;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在施工中是否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以确保爆破施工安全;是否对拒爆清理出的爆破器材予以销毁或处理,并做好相应登记记录;是否落实民爆物品“当班领用、当班清退”并签字确认制度;施工过程的视频监控是否齐全并符合 要求。

4 民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运输重点检查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是否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是否配置专职人员监控本单位车辆与驾驶员,同时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民爆物品运输车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民爆物品运输是否存在同车炸药雷管混装;是否存在超量运输民爆物品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一车一证”制度;是否随车携带运输许可证及相关车辆、人员资质证明;是否悬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是否存在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行为,是否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停靠;民用爆炸物品装卸是否按章操作;是否存在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等现象,严禁存在炸药和雷管混装 情况。

5 严格监管职责与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更应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审批事项从事涉爆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一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加以严惩;对一些借许可项目从事未许可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必须全部收缴其非法所得;总之必须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民爆物品管理安全。

6 结 论

(1) 随着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推出,公安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和制定的标准对涉爆单位进行监管,对出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并保障时效性,方可以有效控制和打击涉爆事项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和爆破项目施工安全。

(2) 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在民用爆炸物品管控、涉爆人员管控与爆破施工安全管控,依法杜绝单位、人员等的挂靠行为,防止非备案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将涉爆事项全部纳入有效管控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是杜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和各类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

(3) 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不断持续提高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法制意识,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安全的根本保证。

(4) 经常有效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当班设计用量、领用量、当班使用量与退库量,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不丢失、不转借、不出借等与杜绝非法制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关键手段和保障措施。

(5)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预警制度,对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检查“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定,实行“定期评定、动态升降”,依法依规追究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责任,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涉爆行为,是防止民用爆炸物品非法行为的必要手段。

[1]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常用执法规范选编(修订本)[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53-2015[S].北京:群众出版社,20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4] 刘殿中,杨仕春.工程爆破实用手册(第二版)[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3.

[5] 汪旭光.爆破设计与施工[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4.

[6]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赣公字〔2014〕49号[S].南昌:2014.

(2018−07−31)

龚逞华(1975—),女,主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技术工作,Email:49797403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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