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穆 戴中亮
在历史长河中,家庭农户一直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传统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出现了错位与断裂,突出表现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牢固不顺畅,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获益不多、收益有限。自2011年开始,农户经营性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已从13.8%逐年下降至2017年的4.9%。为了进一步巩固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和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这意味着实践中需要特别重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过程中的利益联结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的价值创造机制;二是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的价值获取机制。本文将尝试回答小农户在衔接现代农业过程中究竟是如何创造价值和如何获取价值的。
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是两个紧密相连的过程。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通过资源配置优化和组织形式优化两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创造价值,体现并巩固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为下一步的价值获取创造条件;同时,小农户通过多元化的利益分配方式获取自身创造的价值,增强和提高在现代农业中的生产能力与组织能力,为价值创造提供保障。本文关于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价值创取问题的研究将按如下思路展开:在阐释不同类型的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的价值创造逻辑基础上分析小农户获取价值的多元路径,提出优化小农户价值创取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现代农业中,价值创造不再是单一部门的工作,而是一组围绕农产品生产、初加工、运输、再加工、配送和消费所形成的产业链条,即农业价值链。在农业价值链中,任何可能出现价值增值的环节都会吸引相应的主体切入并投入资源。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小农户主要采取纵向合作为主、横向合作为辅的方式,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建立广泛和多元的合作关系,以融入农业价值链并进行价值创造。
根据当前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小农户可以大致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资源贡献型和生产经营型。资源贡献型是指那些由于缺乏农业经营能力,逐步放弃商品化生产而将土地撂荒或流转,同时已进城务工或者转变为农业工人的小农户;生产经营型小农户是指那些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要从事商品化生产活动的小农户。不同类型的小农户参与价值链进行价值创造的方式也不同。
1.资源贡献型小农户的价值创造
现代农业在生产环节需要适度的规模经营,其中主要是农地适度集中。研究表明,农地的适度集中首先对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具有正面效应,能够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生产者的收入①,且规模化生产经营能够优化土地与其他资源要素的配置方式,带来全要素的成本节约;其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或者规模经济递增。②最后,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促使其行为更加审慎、积极与科学。③由于这三个方面的原因,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在农业价值链中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
在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小农户拥有农地的承包权,这一权利使其对宝贵的农地资源拥有一定的垄断性权利。农地本身具有独特的价值,掌控了农地资源的小农户会根据自身情况理性地决定对该项资源的使用方式。随着现代经营主体对农地资源需求量的加大,小农户已逐步意识到农地价值的最大限度实现方式应是“他用”而非“自用”。当然,这些农地资源自身并不能自动地产生更高的价值,只有通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地方政府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对农地资源进行流转、整合、经营等才能实现价值增值。以崇州市的“农业共营制”为例。四川省崇州市位于川西平原西部,全市辖区面积1090平方公里,总人口67.02万,是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县、四川省粮食主要产区。自2010年以来,崇州市构建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综合服务”三位一体的“农业共营制”。④针对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零散化的现实困境,崇州市政府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在监管部门注册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民主决定经营品种,并在社会公开竞聘职业农业经理人进行统一的生产经营,同时组建中介服务公司和社会化服务超市,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采取入股经营、资产联营和产品联营等方式与农业企业展开合作。⑤在利益分配上,合作社采取按经营纯收入“127”模式进行分配,即纯收入的10%计提为公积金、20%作为支付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工资、剩下70%按照土地入股份额进行分红。从实践情况看,“农业共营制”有效地提高了农地的价值创造能力:一是农产品产量提高。2016年,实行农业共营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水稻产量平均可达39吨/公顷,比周边农户分散经营产量增加了0.5-0.6吨/公顷;尤其小麦产量平均达到4.125吨/公顷,比周边农户分散种植高出1.125吨/公顷;二是农业生产成本降低。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例,2016年实行农业共营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公顷每年直接节约生产成本2250元以上;三是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的收入。据崇州市农村发展局估计,2016年实行农业共营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户平均增收6000元以上。⑥从中不难发现,资源贡献型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通过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价值共创的确是一条价值增长路径。
除了农地资源以外,小农户为现代农业提供的资源主要还有劳动力。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45-65岁的中老年劳动力。从调研情况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特别是在农忙时节其实非常大,也非常需要20-45岁年龄段的青壮年劳动力,但这部分劳动力在笔者调研的地方非常之少,从其他学者的研究来看这种情况即使在全国也属于普遍现象。⑦
如果能够对农业劳动力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和优化,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和兼业化的劳作方式,将对农业价值创造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是将小农户通过现代化的方式组织起来,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统一管理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其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和技能知识,逐步转变成为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2012年首次进入中央“一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旦职业农民成为中国农业生产领域的主力军,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业生产的效率便会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而在农业生产中创造更大的价值,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又会形成正向循环效应,只要能够超过进城打工的收入,就会吸引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实现更大程度的价值增值。比如在“农业共营制”的例子中,由于从事农业生产有利可图,从而吸引了大批种植能手、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到农业共营社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孕育出大批农业职业经理人。事实上根据有关统计,2015年崇州市农业职业经理人已达1887人,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岗人数有823人⑧,这些职业经理人的出现和存在,有力地带动了农业共营制的发展,对当地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生产经营型小农户的价值创造
与资源贡献型小农户不同,生产经营型小农户最关键性的资源不是土地、劳动力、资金等显性要素,而是与其自身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的异质性要素诸如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由于拥有的要素与资源贡献型小农户有所不同,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与其他主体进行价值共创的方式和路径也有所不同,且这种不同主要体现为他们会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进行自成长,渐进发展成为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主体。
首先,生产经营型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的过程本身就是各类资源聚集的过程,其间既会吸收资源贡献型小农户的土地资源,也会临时雇佣一些农业劳动力作为家庭劳动力不足的补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会自然地流向那些对其价值利用最高的经济主体,并在这些主体的利用下产生更大的价值。因此,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重新配置各类资源,实现农地适度规模化、农业劳动力组织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优化,从而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家庭农场创办者与资源提供者共同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比如在雇佣劳动力方面,家庭农场通常采用“雇工+自用工”“长期雇工+季节性雇工+亲戚帮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这既为家庭农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也增加了这些被雇佣劳动者的收入。
其次,在生产经营型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后,价值创造方式将更多地体现在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两类主体的交互关系中。在与合作社的关系中,由于家庭农场之间同质性较高,能够减少合作社发展中的“搭便车”现象,节约交易费用并为二者的价值共创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产量更大、质量更好,使这一类型的合作社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由家庭农场构成的合作社,对内可以形成类似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通过技术传授、人员流动、经验交流创造更大的价值;对外通过合作社可以获得物资采购、销售渠道、新技术利用上的便利,实现生产经营型小农户与合作社共同创造价值。
总之,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在与农业企业的合作中通过技术知识的传播和学习机制可以使得双方对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很多默会知识实现有效交流和扩散,多主体通过技术提升使农产品产量增加、质量提高、标准化程度提高,实现价值增值;资金互助机制可以通过价值链融资将资金信用渗透整个价值链各环节,使得上下游不同环节的信息实现共享。这一机制一方面可以附带收集经营者的信息和识别经营者的能力,从而增强合作者之间的双向监督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信息提供给外部金融机构,有效解决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⑨在二者的合作过程中,生产经营型小农户与农业企业由于嵌入关系会达成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所涵盖的标的甚至会涉及不以市场价格为参考的“折扣”或者“优惠”⑩,使契约内交易与外部市场之间形成进入或退出壁垒,减少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无法观测或者无法控制的道德风险,促使双方在相互信任基础上实现价值共创;人力资源交流机制形成组织间人员互换,提高了组织间的反应速度和适应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订单农业”中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且人员的相互派驻是一种非组织型的“内部化”解决方案,可以获得一体化带来的种种便利,从而为组织带来更大的共同利益;组织形式上的融合机制则促使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新的商业化的农业组织,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调配、整合、管理以进行价值创造的过程,而双方共同成立新的农业组织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合作,谋求更大的利润。
与价值创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价值的分配或价值的获取问题。小农户在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过程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如何在现代农业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小农户,由于价值创造方式不同,导致其分享和获取价值的方式也有所区别。
1.资源贡献型小农户的价值获取
资源贡献型小农户拥有的资源一般是农地、劳动力以及少部分的资金,其中农地是最宝贵的资源。贡献的资源类型不同获取价值的方式也略有不同。
(1)贡献农地资源获取价值的途径
传统的土地价值获取方式主要是通过农地流转获得固定的租金收入,其价格各地有所不同,大致一年的租金收入为田700-1000元/亩,地400-600元/亩,林地200-300元/亩。这种纯粹的农地租金收入虽然比较有保障且风险较低,但在小农户户均耕地不足8亩的情况下,即使悉数进行流转,户均年收入也只有五六千元。所以传统土地流传方式下小农户可获得的收益十分有限,且短期内的增长空间不大。
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部分地区的农地流转方式出现了新的情况,小农户获取价值的方式随之变化,其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是农地流转以集中化、规模化方式进行;二是农地流转以股份化方式进行。
当前地方政府通常借助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将农地经营权首先从小农户手中流转过来,经集中后统一租赁给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是地方政府作为组织者或者引导者,且能够掌握大量的农地,这种方式显示出相当的垄断效力,表现为出让方能够对农地流转的方式、农地使用的方式、农地获得者的资格、农地流转的价格等制定规则并实施有效监督,使得农地出让方能够有选择性地将农地尽可能转让给能在现代农业中创造更大价值的经营主体,从而在价值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同时,在价值获取上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一次性付清农地流转费的方式,而是采取农地入股形式,在保证农地最低保底收入的前提下,与农地的租赁者共同分享农业生产经营创造的价值,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模式。
这一模式在目前的实践中已衍生出多种具体方式:(1)每年固定租金,但金额逐年上涨。农户由于担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不愿进行土地入股而只愿意获取固定的土地租金,一般这一固定租金会每年略有上涨。(2)单纯入股分红。这一情况多出现于农民合作社之中,小农户以土地进行出资入股,按照合作社的章程比例分红。在这一方式下小农户将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3)“固定租金+股份分红”相结合。由于农作物生长有其特殊性,在初始的几年一般不会产生任何效益。通常小农户在这期间为了规避风险会要求经营主体支付固定的土地租金,到了农产品开始产生经济效益之后,农户才开始接受土地入股分红方式,并采取“固定租金+股份分红”方式获取收益。所以这种方式经常出现在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生产和经营中。(4)“实物分红”形式。这种方式多数出现在地方政府扶贫工作中,将扶贫资金在合作社进行入股,并将其折算为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由合作社代销后交付现金或者直接交付实物给贫困户,在这种方式下,双方均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风险分担。
(2)贡献劳动力和资金资源获取价值的途径
现代农业中高素质劳动力是一项关键资源。资源贡献型小农户在将农地资源输送给现代农业之后,除了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之外,通常受雇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成为农业雇佣工人或者职业农民。在现实中,由于农村劳动力市场并不健全和规范,农业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日工资标准仅为60-70元/天。这一工资水平显然无法对青壮年劳动力形成吸引力,但会受到留守农村的老年劳动力的青睐。这一状况给小农户的价值获取造成了困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亟须大量且稳定的高素质农业劳动力,但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数量少,留守的老年劳动力以临时雇佣工人的身份参与只能获取较少的工资,而这种低工资待遇又进一步加剧了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
现代农业的发展为打破这一困局创造了契机。首先,现代农业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发展无疑会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促使经营主体通过提高工资的方式争取劳动力,从而增强小农户通过劳动力供应获取价值的能力。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一部分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正在面临劳动力匮乏的困境,而提高劳动力的雇佣工资已是一个大趋势,目前每年大概以10%-15%的速度在增长。
其次,现代农业的发展会延伸农业产业链,农产品加工、运输、存储和销售等产业能够为资源贡献型小农户提供广泛且充分的就业岗位,使小农户有机会由传统的农业劳动力就地转变为现代产业中的劳动力。由于这些由现代农业延伸而来的产业经营方式更接近城市工业和服务业,其价值创造方式更多元化,价值创造能力也更强,从而为劳动者的价值获取打下了基础。一般而言,这些农业延伸产业的工资水平能够达到城市其他产业的标准,且这些产业立足当地,对返乡农民非常有吸引力。总之,现代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小农户通过贡献劳动力资源获取价值创造了条件,一部分农民因此转变成为职业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另一部分农民则会进入农业的延伸产业中就业,成为标准的产业工人,从而获取比自己单独从事农业更高的工资收入。
由于小农户本身的积累有限,拥有的资金量较少,很难通过资金获取价值。一般的途径只能是在农民合作社中进行少量出资并占有少量资金股份,但获得的收益同样非常少。因此,当前资金资源并不是资源贡献型小农户获取价值的主要来源。
2.生产经营型小农户的价值获取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资源贡献型小农户主要是通过多元化的要素契约及其组合获取价值。与资源贡献型小农户不同,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向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的不是资源要素,而是农产品本身。一般而言,在产业链中掌握产品标准的经济组织在价值分配中将获得更多。主要机制是掌控产品标准的组织可以将产品的标准化信息有效传递给产业价值链上的其他组织,在得到相互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生产,进而有效驱动全产业链的价值创造活动。
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中,大部分的情形是产业链中的知名农业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农产品的具体标准,并将这一标准的信息向上传递给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常见形式便是“订单农业”。当然,如果上游组织比如农户能够生产一些名优农产品并成为市场认可的标准化产品,便能够在价值链中掌握话语权。进一步的,在整个农业价值链中,上游组织的产品收入即是下游组织的成本,因此下游与上游组织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上的博弈关系,而对农产品“标准”制定权的争夺成为这一博弈关系的核心。
为了更清晰地阐明上述博弈关系和小农户的价值获取问题,我们尝试从数理模型并结合现实过程予以说明。
(1)价值获取的理论模型
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负责向其他经营主体提供农产品,因此双方之间的产品交易格局将决定小农户获取价值的多少。对此,我们做如下假设:
假设Ⅰ:农业产业价值链由上游组织X和下游组织Y构成,农产品由上游组织提供,下游组织负责销售,为整个产业的终端。
假设Ⅱ:组织X所生产的农产品的价格为PX,组织Y对这一农产品的定价为PY。同时,组织X的产量为组织Y的销售数量,即QX=QY=Q。终端市场中对该农产品的需求函数为PY=f(Q)=1-Q。为简单起见,假定Y所面对的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
假设Ⅲ:在价值链中上下游组织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由上述假设可知,上游组织X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为:
PX=MCX=MRX
(1)
在式(1)中,MCX表示上游组织X的边际成本,MRX表示上游组织X的边际收益。
下游组织Y的利润函数为:
πY=PYQ-TCY-PXQ
(2)
其中πY为组织Y的利润,TCY为下游组织Y加工销售农产品的总成本。下游组织Y的利润最大化条件为:
(3)
假设Ⅳ:PX是Q的单调函数,根据式(3)令:
PX=δ(Q)或者Q=δ-1(PX)
(4)
在上述假设下,我们分三种情形:无产品标准控制方、上游组织控制农产品标准、下游组织控制农产品标准分别讨论作为上游组织的生产经营型小农户与作为下游组织的其他经营主体在博弈关系中的价值获取情况。
情形一:无产品标准控制方
如果价值链上没有任何组织能够掌控农产品标准的制定权,那么双方都没有定价权,因此各自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产量的博弈结果为式(1)式(3)联立后的均衡解。令产量结果QE满足:
(5)
当均衡产量为QT时,均衡价格为PT,则:
(6)
此时,组织X的最大利润为:
πX=MCX(QT)×QT-TC(QT)
(7)
其中πX表示组织X的利润,TC表示组织X的总成本。
下游组织Y的最大化利润为:
πY=f(QT)×QT-MCX(QT)×QT-TCY(QT)
(8)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上下游组织都没有控制力的情况下,其结果是一个静态的纳什均衡。
情形二:上游组织控制农产品标准
在现实的农业价值链中,上下游组织中一般会由一个组织负责控制农产品标准。假设价值链由生产领域驱动,由上游组织比如生产经营型小农户控制农产品的标准和定价权;下游组织只能在由上游组织确定的农产品价格限制下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决定自身对农产品的需求量。由于在博弈过程中上游组织已知下游组织会根据自己的定价情况决定最优产量,因此上游组织会根据这一最优产量需求信息决定农产品的初始定价。
在动态博弈中,首先由下游组织Y确定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满足式(3)。由于假设上游组织X对农产品具有定价权,因此上游组织X会根据下游组织Y的需求量决策确定能够实现最大化利润的最优定价PX,即
MaxπX=Max{PX×δ-1(PX)-TCX〔δ-1(PX)〕}
(9)
由式(9)可知,利润最大化条件为:
δ-1(PX)+PX×Φ-1(PX)-MCX×Φ-1(PX)=0
(10)
假设上下游组织的成本函数分别为:
TCX=a+CX×QTCY=b+CY×Q
(11)
其中a,b为常数。
根据式(3)和式(11),下游组织Y利润最大化的产量为:
PX=1-2Q-CY
则反应函数为:Q=(1-CY-PX)/2
(12)
根据式(10)(11)(12),上游组织X的利润最大化定价为:PX=1+CX-CY
产量为:QX=(1-CX-CY)/4
(13)
组织X和组织Y的利润分别为:
πX1=(1+CX-CY)2/8πY1=(1-CX-CY)2/16
(14)
如果将情形二中假设的成本函数带到情形一中,则可以得出无标准农产品控制权时的利润情况。显而易见,在上游组织控制农产品标准的前提下,它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
情形三:下游组织控制农产品标准
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中,更常见的情况是由下游组织比如农业企业通过“订单农业”方式掌握农产品的标准和定价权,而上游组织比如小农户为了能够融入价值链,只能被动地接受农业企业的定价并据此决定产量。
在二者的动态博弈中,首先上游组织X根据下游组织Y对标准化农产品的定价决定自身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优产量。由于在情形三中假设下游组织Y对标准化农产品具有定价权,因此组织Y会根据组织X的产量决策以确定能够实现最大化利润的最优定价。具体的计算过程与第二种情形同理,不再赘述。在这种情形下,上游组织X和下游组织Y的利润为:
πX2=CX(1+CX-CY)2/〔8(1+CX)2〕
(15)
πY2=(1+CX)(1+CX-CY)2/〔4(1+CX)2〕
(16)
对比情形二的情况,可以发现在下游组织控制农产品标准的条件下,下游组织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
(2)价值获取的现实途径
从上面模型推演的情况看,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中,农产品标准的制定方即是价值链的驱动方,在产业链的价值获取中占据优势。现实中,价值链中的农产品标准通常是由位于价值链下游的农业企业制定的,如果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只与其建立简单的产品关系,无论小农户在价值链中与否均将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掌控农产品的标准,只能根据下游农业企业的指令进行生产,从而变成农业企业下面的一个一个的生产车间。这种格局虽然能够保证小农户的产品有销路,但却使小农户在整个价值的分配与获取中处于不利地位,所得非常有限。
但是生产经营型小农户与传统的小农户仍是不同的,其自成长的过程会逐渐改变小农户在价值链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带来价值获取格局的重构。
首先,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必须组建或者加入农民合作社,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由这种类型的小农户构成的农民合作社,其成员数量较少但成员实力更强,发展中会非常注重合作社的品牌,也能够凭借农民合作社这一平台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生产较有特色的农产品,形成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在这一过程中,生产经营型小农户会主动掌控农产品的生产标准,成为整个价值链的驱动者,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产品的定价权,从而获取更大的收益。
第二,在生产经营型小农户与农业企业的合作中,由于知识技术的传播和人才交流机制的催化作用,一方面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使用水平得到不断提高,这将为他们生产名特优农产品打下技术基础;另一方面也会使他们不断了解和熟悉市场信息,能够有针对性地调整农产品品种,进行品牌化经营,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以上两个方面可促使小农户成为价值链的驱动方和产品标准的制定者,并在价值链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第三,少部分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前述组织融合机制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资金、技术、社会资本等资源的相互投入,形成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并占有一部分的股权。这部分农户可以通过股份分享农业组织的经营收益,并随同组织的发展而共同成长。
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的价值创取逻辑和过程。资源贡献型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的价值创造逻辑主要是对拥有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具体方式主要是通过土地的流转实现适度规模化和合作化经营,通过劳动力的雇佣和改造实现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等;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的价值创造逻辑主要是在自成长过程中实现组织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方式是在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动过程中通过技术知识的传播和学习机制、资金互助机制、人力资源交流机制、组织形式融合机制得以实现。二者的共同点是优化资源(要素资源和组织资源)配置方式,使资源在现代农业价值链中得到高效利用,同时也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合作造饼”。
小农户的价值获取,既受制于价值创造过程,也受制于在价值链中的位置。资源贡献型小农户若是处于价值链的边缘,通常只能获得各类资源要素的固定租金;若是处于价值链的中心位置,可以凭借对关键资源要素的掌控,通过“固定租金+股权分红”方式获取价值。生产经营型农户则越是处于价值链的中心位置,越容易掌控农产品标准的制定权,从而在价值获取中取得优势。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取决于能否对所提供的农业资源或者农产品掌控标准和定价权。因此,小农户围绕这一权力进行竟合与争夺,由此呈现出“竞争分饼”的过程。
从小农户的角度而言,在“合作创饼”过程中的关键点是优化要素资源和组织资源的配置过程与方式;在“竞争分饼”过程中的关键点是要在现代农业中不断成长,提升其在价值链中的“话语权”。基于这一结论有如下优化小农户价值创取的政策建议:
1.通过“三变”改革优化小农户要素资源配置方式
资源贡献型小农户通过向现代农业提供农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资金资源实现价值创造,而农村“三变”改革为优化小农户的要素资源配置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一是应为资源要素的流动提供制度基础,在明细产权基础上,着力盘活农村资产资源资金,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二是应培育各种要素资源的吸收容纳主体,形成价值创造的载体。鼓励在农村创办农产品深加工、物流运输、休闲旅游等产业项目,并与种养殖业有机结合。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引导本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形成,带动整个区域产业的发展和升级;三是应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将财政补助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组织的专项资金变为村集体和农民股份资金的来源,让广大小农户真正得到实惠。
2.探索多元成长模式优化小农户组织资源的配置方式
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对现代农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能够通过集聚资源成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组织化过程当前主要以家庭农场的形式出现,并通过与其他组织的多元合作丰富和完善农业产业价值链。在政策措施上,一是应鼓励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积极创办家庭农场,大力扶持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新型经营主体;二是应坚持小农户多渠道发展方向,继续扶持有信心、有愿望、有热情但实力较弱的小农户率先发展,逐步提升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应创新政府扶持方式,对于由小农户成长而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创办注册、技术研发、农产品开发等方面予以扶持,在农机采购、技术购买等方面给予补贴,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资金成本和压力。
3.健全高质量的小农户资源要素联结机制
形成稳定的多元化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是小农户获取价值的关键。一是应创新利益联结的体制机制,混合采用固定分红、利益兜底、利润返还、收益分成入股等方式,实现固定收入与风险收入二者相结合;二是地方政府应从法律层面规范各类主体间的契约签订范式,加强各类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小农户的利益;三是通过引入集体谈判增加小农户的话语权,通过联合农民合作组织的力量,使小农户真正获得与大型农业组织平等的谈判权,维护契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4.提升生产经营型小农户在关键性产业链上的地位
生产经营型小农户需要向其他经营主体或者直接向市场提供优质农产品,增加这部分小农户的价值获取能力。一是应引导这部分农户根据现代农业的要求,逐步完善在生产经营中的目标定位、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体系、财务制度等,积极引进和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与技术,探索“中国式”的家庭经营道路;二是应提高经营者的素质与能力。对小农户进行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农业组织的流程管理知识、农产品的营销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财务知识等组织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将小农户由一个单纯的生产者塑造为现代农业的经营者;三是应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小农户要想在价值链中掌控农产品标准,可行的途径是开发与生产高品质的名优农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实施营销战略,创建农产品品牌,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稳固自身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中的独特定位。
① 程传兴、张良悦、赵翠萍:《价值链驱动、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中州学刊》2012年第5期。
② 付晓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及其效益实证研究——以四川省为例》,《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7年第5期。
③ 蒋永穆、张晓磊:《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演进动力探析》,《农村经济》2017年第4期。
④ 罗必良:《崇州“农业共营制”试验》,《决策》2014年第9期。
⑤ ⑥ 郭铖:《农业共营制效率及其利益相关者筛选、激励机制——基于崇州市的经验分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⑦ 朱启臻、胡方萌:《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环境的几个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10期。
⑧ 尚旭、东韩洁:《短期效应、生存压力与农业共营制的长效兼顾》,《改革》2016年第8期。
⑨ 董翀、钟真、孔祥智:《农户参与价值链融资的效果研究——来自三省千余农户的证据》,《经济问题》2015年第3期。
⑩ 米运生、罗必良:《契约资本非对称性、交易形式反串与价值链的收益分配:以“公司+农户”的温氏模式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