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志炼
(东莞市桥头镇招投标服务所 广东 东莞 523000)
自本世纪我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和实施至今,在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国家及社会利益、提升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获得较突出的成效。下面以招投标制度与供给侧改革关系为中心,讨论新时代背景下招投标工作所需担负的新使命和怎样更有效的做好相关改革工作。
当下所执行的招投标制度,尤其是在评标方法和程序上,都采用的是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两种评标的方法,即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估价法。伴随招投标法的实施,各地区和各部门都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出台很多具体实施的细则规定,对综合评估法做了细化,让价格成了评价的重要因素,然而将最低评估价法解释成最低投标报价法。为此,表面上看是两种评标法,实则都是以价格为标准来进行评判的评估方法。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在建立之初,借鉴了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的相关制度,这样有利于处理我国现下以价格为主促进投资的决策。然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是发展中的援助机构,他们的相关制度更多偏向于经济不发达或是贫穷的一些国家。主要目的是利用援助贷款和项目投资来解决贫穷。
国际发达国家因其经济体制相对较完善,所以他们并没有应用这种制度,企业信誉体系和公众监督体系都相对比较健全成熟。在采购过程中,一般经常使用的是邀请招标的形式,对于评判标准,则主要是以综合评分的方法为主。招标方可以自行的明确中标人,这样的操作方法让招标程序变得更为灵活。
我国已成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主体,供给产能非常大。有两百多种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能力位居全球前列。然而我国的生产能力仍然有一些部分滞停在质量低、价格低的形势下,需求和供给的结构严重失衡,高端和高质的供给并不充足[2]。在此情况下,如仍使用重点以价格评判标准为招投标制度,一定会更大程度的放任低价格和低质量形式的供给结构。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太过突出价格因素,实际中也时常有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的现象,造成严重性的质量问题。投标中的恶性竞争情况越来越厉害,对市场经营产生较严重的影响[1]。
在现有招标制度当中,我国实际应用只用了一个招投标程序和一个评判标准来进行具体规范和管理各行业中的采购事项,其中评价标准主要是以价格为主,很明显这与现时期的经济发展严重不符,急需做出相应调整和改进。现时期,学术界认为,需对招投标法进行科学适当的调整,就是缩小招标范围。这种观点确切来说是不可采纳的,因为,这种观点一定会使很多采购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参考,同时也会缺少相应的管理。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需对政府及企业这两个实施主体实施分类指导。在此当中,结合世界标准,针对政府消费和使用纳税人的资金实施采购的行为,还需应用原本的法律程序及评判标准进行约束,针对企业采购,在程序方面需更为简便,在评标方法上需对质量及效率更关注,并同时还需在评判方法中添加创新、环保和可持续的相关内容,谈化价格方面的因素。
在招投标的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对内连接的是需求而对外连接的是供给。但是这一组织却非常松散,现时期,在制度的设计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招标人在参与评标上的权利被降低。招标人员必须要接受评标专家所出示的评标证明,只有被动性担负风险的义务。另一方面,评标委员会经常有越位决策的情况发生。招标人明确中标人行为受法律规定的相应制约,一定要选用评标委员会所提供的第一名。最后,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担负的是个人责任,即其只有权利,但是不能担负法律责任。怎样合理解决义务、责任、权利间这种不平衡的法律关系,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除此之外,对于评标委员会工作是不是合格也缺少相应适合的评判标准,也没有解散或是停止工作的确切规定。为了确保评标结果供给质量,需要求评标专家恢复原本的咨询职能。在评标的具体工作当中,评标委员会还可增加一些实用性规定,如,出具咨询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不做排序等。将决策的权利交还于业主,使业主可以有更多供方选择的机会,让业主担负项目责任。这与投资体制的规定是相统一的[2]。
步入信息时代,互联网也与招投标进行了深度整合发展,不仅为其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资源,而且还可以使其展开多渠道招投标,这使以往存在的供求信息不对称,以及采购成本高与采购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互联网与招投标进行了无疑对接,既满足了供需双方需求,而且还在及时有效的信息提供下,推进了新产品与新技术的创新应用,这也极大地推动了供给侧改革可以保持持续稳定、良性健康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供给侧改革中,创业、创新为其注入了发展活力。虽然大部分创业、创新企业都是小微企业,会受到资质,以及业绩等方面不同程度的约束与限制,但这并不应影响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参与资格,而且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后,还更加支持其积极参与,不仅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中,更加充分地考虑到企业特点,而且还在大力扶持下促进了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与此同时还在招标需求的引导下,加速了企业创新,使其能够更多地运用新技术与新方案参与投标。为此,在招标过程中,国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新技术的大力推广,由此促进技术标准的快速更新。
一直以来,在招投标中都存在着看重价格,而轻视履约的信用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同时也将会造成工程质量的下降,进而还可能导致出现案例事故。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其得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这无论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还是对于供给侧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机制保障作用。在参照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来看,可以通过实施供应商信誉管理,从而避免出现低价抢标问题,而且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是在信用体系中能够得到有效查实的企业,由此才能在后续项目中进行进一步的跟踪,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抑或是虚假、伪劣等恶性情节,即被拉入黑名单失去永久性投标资格,这也进一步保证了供给侧信用制度的完善,并得到资源配置的合理优化[3]。
综上所述,在步入新时期、新的历史阶段,招投标事业在供给侧改革的发展环境下,不仅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而且还使其得以进一步的优化与创新。在各行各业各领域中,既要树立品质第一的意识理念,更要注重实施行业规范化标准,使其在充分发扬工匠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并努力开创招投标事业的新格局与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