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

2019-02-16 14:51刘德华陈军宋建峰
方圆 2019年22期
关键词:通川区罂粟壳底料

刘德华 陈军 宋建峰

开火锅店,生意不好怎么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的一家火锅店老板却动起了“歪脑筋”,竟然在火锅底料里添加了特殊的“提味剂”,结果钱没赚到,店面却直接关了门,自己也进了牢房。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王俪桦(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宣判后不久,通川区检察院提请达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为吸引客源使用“提味剂”

自2007年开始,王俪桦在达州市通川区老城区开了一家名为良友二娃串串香的火锅店,店子开了10年,生意一直平淡,属保本经营。

2012年,王俪桦曾在邻县一乡镇医生处购买了100多元的罂粟壳,一直存放在家中。到了2018年4月,火锅店生意更加惨淡,王俪桦和丈夫朱峻宏商议,决定试着用罂粟壳“提提味”。4月18日,王俪桦在熬制火锅底料时加入了罂粟壳,先后熬制出80多斤火锅底料,将其添加到70余桌的火锅中供顾客食用。

罂粟壳,俗称“鸦片烟果”,为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等生物碱类物质,我国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列有罂粟壳,并标注了其可能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有火锅、火锅底料及小吃类。罂粟中的生物碱含量虽然少,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也会成瘾,并造成身体损害。对绝大多数从未接触过毒品,尤其是对毒品有高度敏感性的人来说,这些人吃过添加有罂粟壳的食物后,会或多或少产生轻快感,有人会脸部发红,有人会心跳加快,有人会易瞌睡,也有人不易入睡。即使是对毒品不敏感的人,若长期食用,也必定会产生依赖性,如有的人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黃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心、肝、肾等脏器和神经系统收到损害,还可能造成慢性中毒,最终上瘾,形成潜在的吸食毒品的倾向,危害十分严重。

“新款”火锅底料的推出的确改变了经营状况,店面生意一度火爆,然而这种状况却没维持多久。2018年4月25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巡视检查时,对该火锅店进行抽样检查,在散装火锅底料中检测出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非食用原料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2018年5月24日,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进行抽检,在火锅油中仍然检测出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非食用原料那可丁。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规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者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10月13日,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依法被注销。

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就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检测出添加罂粟壳结果的当天,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与通川区检察院议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反应联动制度》,立刻将该检测结果通报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一道派员提前介入,于2018年5月24日晚6点一起对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进行检查,指导行政机关及时、规范地收集有关罂粟壳的物证,调查火锅店的经营者及服务人员。

案件自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认为王俪桦主观上并不知道其所购买的草药是罂粟壳,其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达不到立案标准,因而一直未予立案。

通川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真梳理该案全部证据,认为该案虽没有收集到罂粟壳物证和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但在火锅底料里添加罂粟壳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该案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后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和手段来弥补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不追究,有可能会放纵犯罪,遂向达州市检察院汇报请示,在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后,通川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30日就此案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研究,一致认为虽然没有在火锅店搜查到罂粟壳,王俪桦拒不供认其购买罂粟壳的来源和主观明知,但火锅底料里含有罂粟壳的检测结果是事实,其作为经营了十多年火锅店的食品行业经营者有义务弄清自己加在所售食品中的添加成分,其也应当知道其添加的物品有提味的特殊功能,其不知道该草药是罂粟壳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检委会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王俪桦和朱峻宏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故此,通川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10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

随后,公安机关于8月7日对王俪桦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9月3日,朱峻宏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9月4日,王俪桦被刑事拘留。随后,王俪桦供述了其在万源市一乡镇医生处购买罂粟壳的事实。2018年10月31日,该案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王俪桦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朱峻宏拒不供认其知道王俪桦在火锅底料中添加了罂粟壳,且王俪桦证实是其一个人实施添加罂粟壳行为,对朱峻宏予以另案处理。

办案人员在涉案火锅店进行检查工作。(来源:资料图片)

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

通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俪桦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应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峻宏另案处理),遂于2018年11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依法向通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无法查找到食用添加罂粟壳火锅的消费者,检察院遂请求法院判令王俪桦、朱峻宏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包括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销售的时间、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

2019年1月4日,通川区检察院对王俪桦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达州市首例也是四川省第二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22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俪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王俪桦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同时王俪桦和朱峻宏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一审宣判后,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适用缓刑不当,提请达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达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4日以该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适用缓刑不当向达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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