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磊
唐代法律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非常重视。唐朝颁布的相关法令规定,销售假药、假食品致人生病者,判处徒刑一年。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和涉事人员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只要因为食品安全闹出了命案,涉事官员和制假造假者基本上都得被判死刑。《唐律疏议》中就说:“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宋朝之时,虽然不再苛求严刑峻法,但却苛求降低犯罪率,因此制售假药或假酒或将受污染的食物销售给他人者,多数以不同数目的杖刑来惩治,并被取缔“营业执照”,永不能再申请。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专门设置了负责制药的惠民局与和剂局,两个官方机构各有药局印记与和剂局印记大印。药品生产打上官方标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药生产。
清朝对假药事件处罚也很严厲,如果敢用假药并出现了伤亡事件,官府将会以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罪来处理。曾有案例记载,某药店一学徒在老板不在时,给买主拿错了药,虽后来想去追回药,但为时已晚,买主已误服而死。虽是无心之过失,但这一学徒最后仍以过失杀人罪被处死,药店也被责令关闭。
选自《人民法院报》